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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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得為情法之平。
而今日又據伍拉納等奏衙役詐贓斃命一案。
亦請即行正法。
經部議以死者本系罪人王常。
并非例應絞決之犯。
仍應按律定拟。
亦已依拟行矣。
是伍拉納等于内地案犯。
率皆從重辦理。
殊屬非是。
伍拉納、浦霖、着交部察議。
嗣後該督撫等辦理案件。
除台灣漳泉地方械鬥聚衆等案。
仍照舊嚴辦外。
其内地尋常案犯。
止應按律定拟。
不得率請從重。
遇事深刻。
以副朕明罰敕法。
慎恤持平至意。
○壬午。
上指廣潤祠祈雨。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梁肯堂奏、順天、保定、永平、正定、宣化等府。
先後具報。
同于二月十八日得雨一二三四寸不等。
惟河間、天津、大名、廣平等屬。
未據報到。
似東南一帶。
尚未遍及等語。
同日又據蘭第錫奏、淮安一帶地方。
于二月初八、九、十、十一等日。
得雨寸許及二三寸不等。
而董椿亦具奏揚州地方。
于二月初九、初十等日得雨五寸。
又江蘭奏、山東省城于二月十八日得雨二寸有餘各等語。
以該督等所奏情形而論。
看來直隸缺雨之處。
系天津、河間、及大名、廣平等府。
該處與東省壤地毗連。
今既尚未普得雨澤。
則東省之武定、德州、一帶。
自必尚在望澤。
而江南淮安揚州等府。
已經同被春膏。
則東省迤南地方。
亦當一律沾被。
是東省缺雨處所。
大概總在武定德州等屬。
現東作方興。
尤需滋潤。
該處曾否續經得雨。
着福甯既行迅速具奏。
又據梁肯堂奏、直隸地方春雨未能優被。
然亦不緻缺乏。
各項糧價并不昂貴。
此時無須遽請接濟。
如青黃不接之時。
或應粜借。
再行酌請加恩等語。
所見尚是。
想東省情形亦複相同。
此時武定等府。
雖得雨稍遲。
尚不緻遽成災歉。
亦無需即籌粜借。
以緻市儈聞風居奇。
糧價轉有昂貴。
現距清明節候尚有旬日。
諒可續得甘膏。
設彼時仍在望澤。
于青黃不接之際。
酌量粜借。
自足以資接濟。
又江甯各屬。
二月以來。
總未據該督奏報得雨。
恐不無需澤甚殷。
昨已有旨詢問。
并着書麟即将該省于何日續經得雨。
于麥苗有無妨礙之處。
迅速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各谕令知之。
○癸未。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曰、馮光熊覆奏、接奉谕旨。
地方如遇糾衆肆劫重大案件。
自應将法無可貸之犯。
立正刑誅等語。
從前所降谕旨。
原因湖北省匪犯楊應子等、疊次搶劫。
聚至數十人之多。
情罪極為重大。
是以令将為首各犯。
于審明後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不得拘泥請旨。
轉緻别生事端。
近因伍拉納等、将内地尋常案犯。
亦照台灣漳泉械鬥聚衆之案。
從重定拟立決。
實屬過當。
已将該督等交部察議。
并特頒谕旨。
宣谕各督撫矣。
督撫等身任封圻。
于審拟案件。
當準情定罪。
期于情法得平。
若一案經朕改輕。
即意存寬減。
一案改重。
即有意從嚴。
非失之過當。
即失之不及。
豈核實持平。
矜慎庶獄之道。
嗣後各督撫惟當酌核案情。
權其輕重。
不得概請從嚴。
昨降谕旨甚明。
各該督撫當善體遵行。
毋緻意存偏畸也。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曰、吉慶奏報通省晴雨春花情形一摺。
據稱各屬于正月間各得雨雪五六寸不等。
二麥油菜蠶豆等項。
一律長發暢茂等語。
覽奏欣慰。
但聞浙省上年因春間雨水較多。
蠶桑不免有損。
以緻絲觔缺少。
價值昂貴。
該省蠶桑。
為小民生計攸關。
與稼穑并重。
地方大吏。
自當随時留心查察。
設遇雨水過多。
或應酌量祈禱。
以期晴雨得宜。
于蠶事不緻損傷。
雖不必如糧價之按月奏報。
而每年蠶收情形。
亦宜查明具奏一次。
以重民事。
着傳谕吉慶、将現在該省雨水是否調勻。
于蠶桑有無妨礙之處。
遇便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甲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昨據福康安等将查審吉林辦理參務虧缺庫項勒派民戶一案。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前經副都統秀林查訊參奏。
該管協領諾穆三、托蒙阿、早知此事破露。
必幹查究。
先将檔冊私行改換。
并向同案人證及鋪戶等患合供詞。
希圖掩飾。
迨至福康安到彼傳提訊問。
伊等豫經商定。
遂爾扶同供認。
衆口如一。
誰肯首先吐露。
福康安等摺内聲稱遍加質對。
所供俱屬相符之處。
原不足信。
諾穆三、托蒙阿、經管參務有年。
參局一切事宜。
系其專辦。
乃并不妥協經理。
以緻刨夫借欠日重。
庫項虧缺滋多。
又複慫恿攤派。
累及無幹民戶。
實為此案罪魁。
茲福康安等将諾穆三問拟斬候。
托蒙阿問拟發遣新疆。
業屬将就完事。
此事因系參務。
近于言利。
是以朕不加深究。
即照拟完結。
該協領
而今日又據伍拉納等奏衙役詐贓斃命一案。
亦請即行正法。
經部議以死者本系罪人王常。
并非例應絞決之犯。
仍應按律定拟。
亦已依拟行矣。
是伍拉納等于内地案犯。
率皆從重辦理。
殊屬非是。
伍拉納、浦霖、着交部察議。
嗣後該督撫等辦理案件。
除台灣漳泉地方械鬥聚衆等案。
仍照舊嚴辦外。
其内地尋常案犯。
止應按律定拟。
不得率請從重。
遇事深刻。
以副朕明罰敕法。
慎恤持平至意。
○壬午。
上指廣潤祠祈雨。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梁肯堂奏、順天、保定、永平、正定、宣化等府。
先後具報。
同于二月十八日得雨一二三四寸不等。
惟河間、天津、大名、廣平等屬。
未據報到。
似東南一帶。
尚未遍及等語。
同日又據蘭第錫奏、淮安一帶地方。
于二月初八、九、十、十一等日。
得雨寸許及二三寸不等。
而董椿亦具奏揚州地方。
于二月初九、初十等日得雨五寸。
又江蘭奏、山東省城于二月十八日得雨二寸有餘各等語。
以該督等所奏情形而論。
看來直隸缺雨之處。
系天津、河間、及大名、廣平等府。
該處與東省壤地毗連。
今既尚未普得雨澤。
則東省之武定、德州、一帶。
自必尚在望澤。
而江南淮安揚州等府。
已經同被春膏。
則東省迤南地方。
亦當一律沾被。
是東省缺雨處所。
大概總在武定德州等屬。
現東作方興。
尤需滋潤。
該處曾否續經得雨。
着福甯既行迅速具奏。
又據梁肯堂奏、直隸地方春雨未能優被。
然亦不緻缺乏。
各項糧價并不昂貴。
此時無須遽請接濟。
如青黃不接之時。
或應粜借。
再行酌請加恩等語。
所見尚是。
想東省情形亦複相同。
此時武定等府。
雖得雨稍遲。
尚不緻遽成災歉。
亦無需即籌粜借。
以緻市儈聞風居奇。
糧價轉有昂貴。
現距清明節候尚有旬日。
諒可續得甘膏。
設彼時仍在望澤。
于青黃不接之際。
酌量粜借。
自足以資接濟。
又江甯各屬。
二月以來。
總未據該督奏報得雨。
恐不無需澤甚殷。
昨已有旨詢問。
并着書麟即将該省于何日續經得雨。
于麥苗有無妨礙之處。
迅速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各谕令知之。
○癸未。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曰、馮光熊覆奏、接奉谕旨。
地方如遇糾衆肆劫重大案件。
自應将法無可貸之犯。
立正刑誅等語。
從前所降谕旨。
原因湖北省匪犯楊應子等、疊次搶劫。
聚至數十人之多。
情罪極為重大。
是以令将為首各犯。
于審明後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不得拘泥請旨。
轉緻别生事端。
近因伍拉納等、将内地尋常案犯。
亦照台灣漳泉械鬥聚衆之案。
從重定拟立決。
實屬過當。
已将該督等交部察議。
并特頒谕旨。
宣谕各督撫矣。
督撫等身任封圻。
于審拟案件。
當準情定罪。
期于情法得平。
若一案經朕改輕。
即意存寬減。
一案改重。
即有意從嚴。
非失之過當。
即失之不及。
豈核實持平。
矜慎庶獄之道。
嗣後各督撫惟當酌核案情。
權其輕重。
不得概請從嚴。
昨降谕旨甚明。
各該督撫當善體遵行。
毋緻意存偏畸也。
将此各傳谕知之。
○又谕曰、吉慶奏報通省晴雨春花情形一摺。
據稱各屬于正月間各得雨雪五六寸不等。
二麥油菜蠶豆等項。
一律長發暢茂等語。
覽奏欣慰。
但聞浙省上年因春間雨水較多。
蠶桑不免有損。
以緻絲觔缺少。
價值昂貴。
該省蠶桑。
為小民生計攸關。
與稼穑并重。
地方大吏。
自當随時留心查察。
設遇雨水過多。
或應酌量祈禱。
以期晴雨得宜。
于蠶事不緻損傷。
雖不必如糧價之按月奏報。
而每年蠶收情形。
亦宜查明具奏一次。
以重民事。
着傳谕吉慶、将現在該省雨水是否調勻。
于蠶桑有無妨礙之處。
遇便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甲申。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昨據福康安等将查審吉林辦理參務虧缺庫項勒派民戶一案。
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前經副都統秀林查訊參奏。
該管協領諾穆三、托蒙阿、早知此事破露。
必幹查究。
先将檔冊私行改換。
并向同案人證及鋪戶等患合供詞。
希圖掩飾。
迨至福康安到彼傳提訊問。
伊等豫經商定。
遂爾扶同供認。
衆口如一。
誰肯首先吐露。
福康安等摺内聲稱遍加質對。
所供俱屬相符之處。
原不足信。
諾穆三、托蒙阿、經管參務有年。
參局一切事宜。
系其專辦。
乃并不妥協經理。
以緻刨夫借欠日重。
庫項虧缺滋多。
又複慫恿攤派。
累及無幹民戶。
實為此案罪魁。
茲福康安等将諾穆三問拟斬候。
托蒙阿問拟發遣新疆。
業屬将就完事。
此事因系參務。
近于言利。
是以朕不加深究。
即照拟完結。
該協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