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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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十八日之雨。
東南一帶。
自未遍及。
武定現既望澤。
河間天津等府。
與武定毗連。
情形想亦相同。
雖上年直東收成豐稔。
但目下東作方興。
二麥尤需滋潤。
若得雨稍遲。
究恐不無妨礙。
着傳谕該督撫等、随時體察。
現在望雨各州縣。
如将來有須量為接濟者。
即當據實奏明。
豫為留心。
勿稍諱飾。
此時若糧價并未加增。
轉不必紛紛出示。
以緻市儈聞風居奇。
第外省地方大吏。
實心辦事者少。
非失之太過。
即失之不及。
或因有此旨。
誤會朕意。
遇有災歉之區。
又複諱飾不報。
尤非朕廑切雨旸。
轸念民依之意該督撫務當遵照朕旨。
留心體訪。
并将望雨各州縣曾否得有甘霖。
及糧價是否不至增昂有礙民食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速奏以慰廑注。
毋得稍事粉飾。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尉氏縣民李廷舉妻袁氏。
○庚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朱圭奏、正月中下二旬雨雪情形一摺。
據稱安慶徽州等十三府州屬。
于正月十二、四、五、及二十五、六、七等日。
得雨一二寸。
得雪一二三至六七寸等語。
其摺系二月初九日拜發。
而該撫于二月初旬内。
曾否續得雨澤。
并未提及。
又未續有奏報。
又書麟前次奏報。
江甯省城雨雪情形。
亦止稱正月初二日起。
至初四日止。
雨雪交作。
除融化外積有三寸。
而此後有無雨澤。
亦未據奏到。
又奇豐額于本月初二日奏到江甯蘇州等府屬得獲雨雪日期。
亦系正月初一、初五、初十等日。
此後未據續奏。
看來上下江各屬。
二月以來。
尚未得雨。
江南向來春雨最多。
數日不雨。
即以暵乾為慮。
今日久不雨。
恐民間望澤甚殷。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朱圭、将上下江二月以來曾否續被甘膏。
若未經沛澤。
于麥苗有無妨礙。
及于何日續經得雨之處。
據實迅速具奏。
以慰廑注。
毋得稍存諱飾。
○又谕、本日兵部将廣東惠州協副将尚惟勷帶領引見。
該員系郭世勳保薦卓異。
但平日于訓練營伍事宜。
究竟若何。
是否可勝總兵專阃之任。
着傳谕長麟、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辛巳。
谕、前因内外各官員名下。
有攤賠代賠銀兩。
及八旗綠營兵丁内。
有祖父應賠銀兩。
于子孫所得饷銀内坐扣者。
此項銀兩。
究屬因公。
特令軍機大臣查明未完數目。
酌量加恩茲據分别開單具奏。
内已經離任各員應賠銀兩。
據報家産盡絕。
及無可着追者。
七十一案。
共未完銀十七萬四千九百餘兩。
八旗綠營兵丁應行坐扣饷銀者七十八案。
計應扣繳銀十九萬三百餘雨。
又原任都統索諾木策淩等大員六員。
共未完賠項十九萬七千七十餘兩。
因已經治罪查抄。
無力完繳。
一并開單請旨。
朕詳加披閱。
此等應賠銀兩。
有關帑項。
本應着落照數完繳。
第念各該員等事緣降革。
離任後業據各該旗籍結報家産盡絕。
并查明無力完交。
而兵丁等所得饷銀。
為數有限。
若再行坐扣。
未免生計拮據。
其另單所開之原任大員六員。
俱經治罪查抄。
無可着追。
着将查出各該員名下未完應賠銀兩。
及兵丁應扣饷項。
共銀五十五萬九千八百餘兩。
一并加恩概行豁免。
以示朕格外施仁。
曲加優恤至意。
嗣後因公核減借欠等項。
及該員本系分賠代賠。
經地方官查明結報家産盡絕無力完繳者。
并着照例題豁。
毋庸再于同案各員名下攤追。
用溥恩施而昭體恤。
○又谕、昨據伍拉納等奏、拏獲販私拒捕及奪犯毆差。
并輪奸婦女為從各案犯。
審明定拟。
以各該犯情罪較重。
俱請旨即行正法。
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
以拒捕毆差兩案。
均系傷而未死。
其輪奸一案。
止系為從之犯。
若概行從重問拟立決。
則拒捕毆差緻斃人命。
及輪奸起意為首之犯。
于法轉無可加。
俱按律拟以監候。
已依議行矣。
前因台灣地方民情犷悍。
屢經滋事。
不可不嚴加懲創。
如遇有械鬥聚衆情罪重大等案。
按律定拟後。
應從重即行正法。
原以該犯等怙惡不悛。
特從嚴辦。
以儆兇頑而馴桀骜。
俟數年後。
該處民風。
稍知斂戢畏法尚欲施恩。
仍照向例辦理。
其餘内地尋常案犯。
原不應概行從重。
今伍拉納等乃于尋常拒捕輪奸等案。
亦一律以情罪較重。
奏請即正刑誅。
所辦殊屬過當。
該督撫等身任封疆。
于審拟案件。
惟當準情酌理。
期于平允。
固不得稍事寬縱。
亦豈得有意從嚴。
乃近來督撫。
非失之過當。
即失之不及。
或因有一案經朕改輕。
即遇案不免意存寬減。
若有一案經朕改重。
即不問情罪之是否允當。
概行從重定拟。
如伍拉納等此次審拟各案。
東南一帶。
自未遍及。
武定現既望澤。
河間天津等府。
與武定毗連。
情形想亦相同。
雖上年直東收成豐稔。
但目下東作方興。
二麥尤需滋潤。
若得雨稍遲。
究恐不無妨礙。
着傳谕該督撫等、随時體察。
現在望雨各州縣。
如将來有須量為接濟者。
即當據實奏明。
豫為留心。
勿稍諱飾。
此時若糧價并未加增。
轉不必紛紛出示。
以緻市儈聞風居奇。
第外省地方大吏。
實心辦事者少。
非失之太過。
即失之不及。
或因有此旨。
誤會朕意。
遇有災歉之區。
又複諱飾不報。
尤非朕廑切雨旸。
轸念民依之意該督撫務當遵照朕旨。
留心體訪。
并将望雨各州縣曾否得有甘霖。
及糧價是否不至增昂有礙民食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速奏以慰廑注。
毋得稍事粉飾。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尉氏縣民李廷舉妻袁氏。
○庚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朱圭奏、正月中下二旬雨雪情形一摺。
據稱安慶徽州等十三府州屬。
于正月十二、四、五、及二十五、六、七等日。
得雨一二寸。
得雪一二三至六七寸等語。
其摺系二月初九日拜發。
而該撫于二月初旬内。
曾否續得雨澤。
并未提及。
又未續有奏報。
又書麟前次奏報。
江甯省城雨雪情形。
亦止稱正月初二日起。
至初四日止。
雨雪交作。
除融化外積有三寸。
而此後有無雨澤。
亦未據奏到。
又奇豐額于本月初二日奏到江甯蘇州等府屬得獲雨雪日期。
亦系正月初一、初五、初十等日。
此後未據續奏。
看來上下江各屬。
二月以來。
尚未得雨。
江南向來春雨最多。
數日不雨。
即以暵乾為慮。
今日久不雨。
恐民間望澤甚殷。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朱圭、将上下江二月以來曾否續被甘膏。
若未經沛澤。
于麥苗有無妨礙。
及于何日續經得雨之處。
據實迅速具奏。
以慰廑注。
毋得稍存諱飾。
○又谕、本日兵部将廣東惠州協副将尚惟勷帶領引見。
該員系郭世勳保薦卓異。
但平日于訓練營伍事宜。
究竟若何。
是否可勝總兵專阃之任。
着傳谕長麟、留心察看。
據實具奏。
毋稍回護。
○辛巳。
谕、前因内外各官員名下。
有攤賠代賠銀兩。
及八旗綠營兵丁内。
有祖父應賠銀兩。
于子孫所得饷銀内坐扣者。
此項銀兩。
究屬因公。
特令軍機大臣查明未完數目。
酌量加恩茲據分别開單具奏。
内已經離任各員應賠銀兩。
據報家産盡絕。
及無可着追者。
七十一案。
共未完銀十七萬四千九百餘兩。
八旗綠營兵丁應行坐扣饷銀者七十八案。
計應扣繳銀十九萬三百餘雨。
又原任都統索諾木策淩等大員六員。
共未完賠項十九萬七千七十餘兩。
因已經治罪查抄。
無力完繳。
一并開單請旨。
朕詳加披閱。
此等應賠銀兩。
有關帑項。
本應着落照數完繳。
第念各該員等事緣降革。
離任後業據各該旗籍結報家産盡絕。
并查明無力完交。
而兵丁等所得饷銀。
為數有限。
若再行坐扣。
未免生計拮據。
其另單所開之原任大員六員。
俱經治罪查抄。
無可着追。
着将查出各該員名下未完應賠銀兩。
及兵丁應扣饷項。
共銀五十五萬九千八百餘兩。
一并加恩概行豁免。
以示朕格外施仁。
曲加優恤至意。
嗣後因公核減借欠等項。
及該員本系分賠代賠。
經地方官查明結報家産盡絕無力完繳者。
并着照例題豁。
毋庸再于同案各員名下攤追。
用溥恩施而昭體恤。
○又谕、昨據伍拉納等奏、拏獲販私拒捕及奪犯毆差。
并輪奸婦女為從各案犯。
審明定拟。
以各該犯情罪較重。
俱請旨即行正法。
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
以拒捕毆差兩案。
均系傷而未死。
其輪奸一案。
止系為從之犯。
若概行從重問拟立決。
則拒捕毆差緻斃人命。
及輪奸起意為首之犯。
于法轉無可加。
俱按律拟以監候。
已依議行矣。
前因台灣地方民情犷悍。
屢經滋事。
不可不嚴加懲創。
如遇有械鬥聚衆情罪重大等案。
按律定拟後。
應從重即行正法。
原以該犯等怙惡不悛。
特從嚴辦。
以儆兇頑而馴桀骜。
俟數年後。
該處民風。
稍知斂戢畏法尚欲施恩。
仍照向例辦理。
其餘内地尋常案犯。
原不應概行從重。
今伍拉納等乃于尋常拒捕輪奸等案。
亦一律以情罪較重。
奏請即正刑誅。
所辦殊屬過當。
該督撫等身任封疆。
于審拟案件。
惟當準情酌理。
期于平允。
固不得稍事寬縱。
亦豈得有意從嚴。
乃近來督撫。
非失之過當。
即失之不及。
或因有一案經朕改輕。
即遇案不免意存寬減。
若有一案經朕改重。
即不問情罪之是否允當。
概行從重定拟。
如伍拉納等此次審拟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