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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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晟、陳淮、亦有奏到漕船出境之摺。
俱系由驿馳遞。
近來各省督撫。
往往于無關緊要之事。
動辄發報。
以見其辦事急公。
而不計其徒勞驿傳。
姜晟、陳淮、惠齡、俱着傳旨申饬。
嗣後除緊要事件外。
如此等循例奏摺。
祇須差弁赍遞。
毋庸由驿馳奏。
以清郵政而節煩費。
○又谕、戶部議駁孫士毅奏收繳小錢一摺。
内稱所發價值。
及镕化折耗。
較之京城及各省定例。
均屬浮多。
且查該省三年以來收買之數。
多至一千一百餘萬斤。
必非盡由民間私鑄。
自系從前該省官吏于鼓鑄時。
偷減工料。
并未如式鑄造。
以緻小錢日積日多等語。
所駁俱是。
各省收買小錢數目。
自數萬斤至數十萬斤不等。
獨川省有一千一百餘萬斤。
雖出産銅鉛。
易于镕鑄。
但小民各有本業。
必非全以私鑄謀生。
即零星挑販。
得獲锱铢。
不過數百文。
何至小錢如此充斥。
是該省從前官局偷減改小情弊。
實所不免。
在官既未能杜絕弊源。
而徒向民間紛紛收繳。
是不清其源而僅遏其流。
又安能斷絕。
況所給價值。
及镕鑄數目。
又與定例不符。
殊非核實之道。
着傳谕孫士毅、即遵照部駁。
及朕将議摺各折角處諸情節。
逐款登答。
仍嚴查管局官員。
嗣後務須如法鑄造。
毋得絲毫輕短并将如何設法查禁之處。
據實覆奏。
孫士毅乃能事之人。
不可因暫署督篆。
緻涉回護。
○庚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據明亮等彙奏黑龍江節年各省及本處脫逃人犯數目摺内尚有四百四十六名。
未經拏獲。
此等人犯脫逃時。
即應派妥幹官兵。
嚴行查拏。
上緊根追。
自無不獲之理。
今尚有四百餘名。
未經拏獲。
總系該将軍大臣等。
并不以為事。
嚴行查拏之所緻。
明亮等着申饬。
所有未獲人犯。
必須出派妥幹官兵。
嚴行搜拏務獲。
斷不可怠忽從事也。
○以奉恩輔國公奇昆子崇吉、襲爵。
鎮國将軍明該子玉顯、襲職。
○辛未。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舞陽縣民安二白妻陳氏。
○壬午。
谕、原任廣西提督許世亨。
前于出師安南奮勇捐軀。
且能深明大體。
忠荩可嘉。
特加恩賞給伯爵。
令伊子許文谟承襲。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現在已滿三年。
該員籍隸四川。
着交部以鄰近之湖廣省參将即用。
以示眷念荩臣。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發遣各處官犯。
久留邊地。
特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查明各犯原案。
分别情節輕重。
年分久暫。
定立條例。
妥議具奏。
今又思不特官犯為然。
即常犯内獲罪較重。
按律發遣新疆。
及免死減等者。
固屬罪所應得。
而其中有所犯本罪止于杖徒軍流。
經該部及各督撫于核辦時。
從重問拟新疆等處者。
亦複不少。
以緻節年發遣之犯。
日積日多。
新疆難以安插。
因而改發黑龍江及回疆等處。
似此有加無減。
設黑龍江等處。
複有人滿之患。
又将安插何處耶。
殊非矜恤之義。
現在春膏未溥。
正應省刑慎罰。
以期感召和甘。
嗣後該部及各督撫辦理此等案件。
除罪應發遣新疆。
及免死減等者。
仍照本例辦理外。
如所犯情節較重。
僅按本律問拟杖徒軍流。
不足示儆者。
亦止應照本罪定律。
加一等問拟不得有意從重。
越等增加。
以昭平允。
所有現在已經發遣新疆各等處官犯常犯。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一體查核。
如原犯案情。
系由杖徒軍流。
加重發遣新疆者。
即行分别減等辦理。
其本罪原系發遣新疆者。
應如何酌改年限。
予以減等之處。
一并會同妥議具奏。
俾久戍人犯。
得以邀恩末減。
而邊疆重地。
亦不緻日久壅滞多人。
所有軍台人犯。
亦着一并照此核辦。
以副朕肆眚宥過。
法外施仁至意。
○又谕、據富昌等奏、廣州滿洲兵丁所懸二百馬甲之缺。
作為四百委署馬甲。
分給滿洲漢軍旗分各二百。
挑取家口衆多者。
通融副養贍等語。
現在廣州滿洲兵丁。
閑散餘丁甚少。
挑取馬甲。
既不得人。
而漢軍閑散餘丁。
又一千五百有餘。
自應通融辦理。
據富昌等将滿洲旗分所懸二百馬甲之缺。
作為四百委署馬甲。
分給滿洲旗分二百。
漢軍旗分二百。
所有家口衆多者。
俾得養贍。
及喂養馬匹。
賞給紅白事件銀兩之處。
詳悉核計。
通融辦理甚是。
着照富昌等所奏辦理。
俟滿洲兵丁生齒繁盛時。
應作如何通融辦理之處。
臨期再行酌量核辦。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番禺縣民潘甲妻李氏。
○癸酉。
谕、昨因記名人員。
現已用竣。
特降旨令各部院堂官。
将曆俸已滿二年之漢員。
堪勝外任者。
分别繁簡。
送部截取。
帶領引見。
并令各督撫于所屬直隸州知州、同知内。
各保一二員。
送部引見。
豫備簡用。
但現在外省知府缺出。
已有奏請簡補者。
而各省保送人員。
未能即時到部。
即各部截取送部者。
亦尚在查辦需時。
未免懸缺以待。
即着六部堂官。
于現在俸滿二年應行截取之漢員。
堪勝繁缺者。
即先行保送一二人。
迅速帶領引見。
其各部中如并無俸滿二年應行截取者。
亦準其于滿漢司員内。
核其才具堪應繁缺知府之員。
酌量保送一二人。
一并于後日帶領引見。
以備簡用。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六
俱系由驿馳遞。
近來各省督撫。
往往于無關緊要之事。
動辄發報。
以見其辦事急公。
而不計其徒勞驿傳。
姜晟、陳淮、惠齡、俱着傳旨申饬。
嗣後除緊要事件外。
如此等循例奏摺。
祇須差弁赍遞。
毋庸由驿馳奏。
以清郵政而節煩費。
○又谕、戶部議駁孫士毅奏收繳小錢一摺。
内稱所發價值。
及镕化折耗。
較之京城及各省定例。
均屬浮多。
且查該省三年以來收買之數。
多至一千一百餘萬斤。
必非盡由民間私鑄。
自系從前該省官吏于鼓鑄時。
偷減工料。
并未如式鑄造。
以緻小錢日積日多等語。
所駁俱是。
各省收買小錢數目。
自數萬斤至數十萬斤不等。
獨川省有一千一百餘萬斤。
雖出産銅鉛。
易于镕鑄。
但小民各有本業。
必非全以私鑄謀生。
即零星挑販。
得獲锱铢。
不過數百文。
何至小錢如此充斥。
是該省從前官局偷減改小情弊。
實所不免。
在官既未能杜絕弊源。
而徒向民間紛紛收繳。
是不清其源而僅遏其流。
又安能斷絕。
況所給價值。
及镕鑄數目。
又與定例不符。
殊非核實之道。
着傳谕孫士毅、即遵照部駁。
及朕将議摺各折角處諸情節。
逐款登答。
仍嚴查管局官員。
嗣後務須如法鑄造。
毋得絲毫輕短并将如何設法查禁之處。
據實覆奏。
孫士毅乃能事之人。
不可因暫署督篆。
緻涉回護。
○庚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據明亮等彙奏黑龍江節年各省及本處脫逃人犯數目摺内尚有四百四十六名。
未經拏獲。
此等人犯脫逃時。
即應派妥幹官兵。
嚴行查拏。
上緊根追。
自無不獲之理。
今尚有四百餘名。
未經拏獲。
總系該将軍大臣等。
并不以為事。
嚴行查拏之所緻。
明亮等着申饬。
所有未獲人犯。
必須出派妥幹官兵。
嚴行搜拏務獲。
斷不可怠忽從事也。
○以奉恩輔國公奇昆子崇吉、襲爵。
鎮國将軍明該子玉顯、襲職。
○辛未。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舞陽縣民安二白妻陳氏。
○壬午。
谕、原任廣西提督許世亨。
前于出師安南奮勇捐軀。
且能深明大體。
忠荩可嘉。
特加恩賞給伯爵。
令伊子許文谟承襲。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現在已滿三年。
該員籍隸四川。
着交部以鄰近之湖廣省參将即用。
以示眷念荩臣。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前因發遣各處官犯。
久留邊地。
特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查明各犯原案。
分别情節輕重。
年分久暫。
定立條例。
妥議具奏。
今又思不特官犯為然。
即常犯内獲罪較重。
按律發遣新疆。
及免死減等者。
固屬罪所應得。
而其中有所犯本罪止于杖徒軍流。
經該部及各督撫于核辦時。
從重問拟新疆等處者。
亦複不少。
以緻節年發遣之犯。
日積日多。
新疆難以安插。
因而改發黑龍江及回疆等處。
似此有加無減。
設黑龍江等處。
複有人滿之患。
又将安插何處耶。
殊非矜恤之義。
現在春膏未溥。
正應省刑慎罰。
以期感召和甘。
嗣後該部及各督撫辦理此等案件。
除罪應發遣新疆。
及免死減等者。
仍照本例辦理外。
如所犯情節較重。
僅按本律問拟杖徒軍流。
不足示儆者。
亦止應照本罪定律。
加一等問拟不得有意從重。
越等增加。
以昭平允。
所有現在已經發遣新疆各等處官犯常犯。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一體查核。
如原犯案情。
系由杖徒軍流。
加重發遣新疆者。
即行分别減等辦理。
其本罪原系發遣新疆者。
應如何酌改年限。
予以減等之處。
一并會同妥議具奏。
俾久戍人犯。
得以邀恩末減。
而邊疆重地。
亦不緻日久壅滞多人。
所有軍台人犯。
亦着一并照此核辦。
以副朕肆眚宥過。
法外施仁至意。
○又谕、據富昌等奏、廣州滿洲兵丁所懸二百馬甲之缺。
作為四百委署馬甲。
分給滿洲漢軍旗分各二百。
挑取家口衆多者。
通融副養贍等語。
現在廣州滿洲兵丁。
閑散餘丁甚少。
挑取馬甲。
既不得人。
而漢軍閑散餘丁。
又一千五百有餘。
自應通融辦理。
據富昌等将滿洲旗分所懸二百馬甲之缺。
作為四百委署馬甲。
分給滿洲旗分二百。
漢軍旗分二百。
所有家口衆多者。
俾得養贍。
及喂養馬匹。
賞給紅白事件銀兩之處。
詳悉核計。
通融辦理甚是。
着照富昌等所奏辦理。
俟滿洲兵丁生齒繁盛時。
應作如何通融辦理之處。
臨期再行酌量核辦。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番禺縣民潘甲妻李氏。
○癸酉。
谕、昨因記名人員。
現已用竣。
特降旨令各部院堂官。
将曆俸已滿二年之漢員。
堪勝外任者。
分别繁簡。
送部截取。
帶領引見。
并令各督撫于所屬直隸州知州、同知内。
各保一二員。
送部引見。
豫備簡用。
但現在外省知府缺出。
已有奏請簡補者。
而各省保送人員。
未能即時到部。
即各部截取送部者。
亦尚在查辦需時。
未免懸缺以待。
即着六部堂官。
于現在俸滿二年應行截取之漢員。
堪勝繁缺者。
即先行保送一二人。
迅速帶領引見。
其各部中如并無俸滿二年應行截取者。
亦準其于滿漢司員内。
核其才具堪應繁缺知府之員。
酌量保送一二人。
一并于後日帶領引見。
以備簡用。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