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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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亦系一面之詞。
殊不可信。
其中難保無别項情弊。
現在福康安等已帶同恒秀前抵吉林。
着将此案實在虧短若幹。
是否均系刨夫輾轉拖欠。
及鋪戶已交銀三萬餘兩。
有無影射侵冒之處。
提同人證案卷。
逐一質對。
并向承辦參務之協領等嚴切根究。
務得實情。
不使稍有遁飾。
以成信谳。
其琳甯、甯泰、如有應詢事件。
亦着随時酌調。
以便質對。
并将辦理參務。
通盤籌核。
妥定章程。
以期終久無弊。
所有吉林将軍員缺。
現已降旨寶琳調補。
并着馳驿前赴新任。
其寶琳未到以前。
即着松筠暫行署理。
福康安等審辦此案完竣時。
如寶琳尚未抵任。
福康安、胡季堂、即先行起程回京。
松筠暫留該處。
俟與寶琳交代後。
再行起程。
其恒秀等分别定拟後。
即着福康安等管帶來京。
如寶琳業已抵任。
松筠即可與福康安等一同回京複命。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長麟等奏羅定州民唐東元、控告知州台霖布。
誣其藏匿抗糧人犯。
并浮收重徵。
收交部民馬匹等款。
經該督等委兩司提訊唐東元。
匿犯屬實。
但所控浮收折徵。
案關重大。
請将台霖布解任嚴訊等語。
此案系所部民人控告本州。
本應特派大員前往審辦。
但長麟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郭世勳平日辦事尚屬老成實心。
想亦不緻稍涉瞻徇。
即着該督撫将台霖布解任。
提同案内人證。
秉公嚴鞫。
如果該民人庇縱欠丁。
匿契漏稅。
複敢捏控本官。
胪列多款。
于審明後即應将唐東元正法。
以儆刁風。
若該州台霖布、實有折徵浮收縱役搶索平民之事。
亦應按例嚴辦。
以肅官方。
該督等審辦此案。
務須公平慎重。
以副委任。
毋得意存軒轾。
緻有枉縱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丙辰。
谕曰、增保着留京。
仍令署理原署副都統。
所有江甯副都統員缺。
着策拔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霍州民邢麟異妻李氏。
○丁巳。
谕、前據福英奏九江關稅一年期滿。
盈餘比較不敷一摺。
所短銀數。
至八萬六千餘兩。
比較從前。
從未似此短缺過甚。
因降旨令陳淮确切查明。
有無情弊。
據實具奏。
茲據陳淮奏稱、吊查該關日收流水紅簿、及各口岸經過船筏數目。
逐一核對。
并傳集家人櫃書木商船戶詳加詢問。
實系上年七八月以後。
因簰筏船隻。
到關稀少。
緻有虧短。
尚無侵蝕捏報情弊。
惟福英究屬辦理不善。
現據自請照數賠補。
并請将該員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該關盈餘短少情由。
既據陳淮查明。
實因上年秋後、簰筏到關稀少。
并無情弊。
是緻短之由。
尚屬有因。
所有該關短少盈餘銀八萬六千餘兩。
着加恩寬免十分之六。
所請交部嚴議之處。
亦着加恩寬免。
該道嗣後經徵稅課。
務須核實妥辦。
倘再仍前虧短。
必當從重治罪。
斷難更邀寬貸。
○又谕曰、果莽呼圖克圖。
在副紮薩克達喇嘛任内。
闡揚黃教多年。
于署理達喇嘛印務。
複能專心經典。
今聞伊圓寂。
朕心深為恻然。
着派乾清門侍衛鄂勒哲圖。
帶銀二百兩。
大手帕一。
小手帕二十。
香二束。
前往賞給布施。
所遺副紮薩克達喇嘛缺。
着錫哷圖呼圖克圖補授。
○戊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壽州民張扶萬妻熊氏。
○是月。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遵旨查浙省海洋。
界連福建。
每當南風順利。
閩省漁船。
多赴浙江采捕。
魚汛旺盛。
則獲利益。
偶然乏食。
辄肆搶劫。
本地漁船。
亦有被誘入夥者。
然時聚時散。
并無定所。
與康熙年間洋盜依據海島情形迥異。
臣抵任以來。
留心稽察。
不敢略存懈忽。
批、是。
又奏、弭盜之法。
全在編立島岙保甲。
使無處藏匿。
以杜其蹤。
嚴禁偷米出洋。
以絕其食。
嚴拏代賣盜贓之人。
無從銷變。
自不起盜劫之心。
批、此尤要着。
又奏、稽察出口照票。
以防混冒。
再嚴禁火藥硝磺出洋。
實力整頓。
得旨、言頗得要。
以實為之。
毋久而懈。
○兩廣總督覺羅長麟、廣西巡撫陳用敷奏、黎維祁缌服族叔黎維治。
随人張廷眷。
由安南薙發改裝内投。
懇求安置。
查該夷既系黎氏近支。
自不便送回本國。
緻滋釁端。
若即留于兩廣州縣。
而疆域毗連。
黎氏族人。
若俱聞風内竄。
亦屬不成事體。
批、所見是。
又奏、從前黎維祁内投時。
其随從人皆分撥浙江江甯等處安插。
批、當。
又奏、今黎維治不過主仆二人。
請照前例。
解送江南。
妥為安置。
得旨、如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黃河冰泮。
運口守凍漕船。
可以遄度。
惟楊莊口門外淤灘較寬。
當于浦家莊接築草壩。
蓄水沖刷。
并将楊莊頭、二、三壩。
分段撈浚。
批、好。
又奏、現知會河東河臣李奉翰。
啟放韓莊湖口閘。
俾水勢下注。
接濟浮送。
各幫次第北上。
得旨、欣慰覽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查分水口為運河水脊。
每年冬月築壩。
攔截汶河入運之水。
收歸各湖潴蓄。
例于二月初一日啟壩。
今各湖收水充盈。
南糧幫船開行較早。
不敢拘泥舊例。
當于正月初八、十六等日。
将微山南旺湖口各閘。
次第啟放。
二十四日将汶壩開放。
分銷汶水。
南北灌注。
均屬旺盛。
即日重運入東。
足資浮送。
得旨、欣慰覽之。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五
亦系一面之詞。
殊不可信。
其中難保無别項情弊。
現在福康安等已帶同恒秀前抵吉林。
着将此案實在虧短若幹。
是否均系刨夫輾轉拖欠。
及鋪戶已交銀三萬餘兩。
有無影射侵冒之處。
提同人證案卷。
逐一質對。
并向承辦參務之協領等嚴切根究。
務得實情。
不使稍有遁飾。
以成信谳。
其琳甯、甯泰、如有應詢事件。
亦着随時酌調。
以便質對。
并将辦理參務。
通盤籌核。
妥定章程。
以期終久無弊。
所有吉林将軍員缺。
現已降旨寶琳調補。
并着馳驿前赴新任。
其寶琳未到以前。
即着松筠暫行署理。
福康安等審辦此案完竣時。
如寶琳尚未抵任。
福康安、胡季堂、即先行起程回京。
松筠暫留該處。
俟與寶琳交代後。
再行起程。
其恒秀等分别定拟後。
即着福康安等管帶來京。
如寶琳業已抵任。
松筠即可與福康安等一同回京複命。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長麟等奏羅定州民唐東元、控告知州台霖布。
誣其藏匿抗糧人犯。
并浮收重徵。
收交部民馬匹等款。
經該督等委兩司提訊唐東元。
匿犯屬實。
但所控浮收折徵。
案關重大。
請将台霖布解任嚴訊等語。
此案系所部民人控告本州。
本應特派大員前往審辦。
但長麟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郭世勳平日辦事尚屬老成實心。
想亦不緻稍涉瞻徇。
即着該督撫将台霖布解任。
提同案内人證。
秉公嚴鞫。
如果該民人庇縱欠丁。
匿契漏稅。
複敢捏控本官。
胪列多款。
于審明後即應将唐東元正法。
以儆刁風。
若該州台霖布、實有折徵浮收縱役搶索平民之事。
亦應按例嚴辦。
以肅官方。
該督等審辦此案。
務須公平慎重。
以副委任。
毋得意存軒轾。
緻有枉縱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丙辰。
谕曰、增保着留京。
仍令署理原署副都統。
所有江甯副都統員缺。
着策拔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霍州民邢麟異妻李氏。
○丁巳。
谕、前據福英奏九江關稅一年期滿。
盈餘比較不敷一摺。
所短銀數。
至八萬六千餘兩。
比較從前。
從未似此短缺過甚。
因降旨令陳淮确切查明。
有無情弊。
據實具奏。
茲據陳淮奏稱、吊查該關日收流水紅簿、及各口岸經過船筏數目。
逐一核對。
并傳集家人櫃書木商船戶詳加詢問。
實系上年七八月以後。
因簰筏船隻。
到關稀少。
緻有虧短。
尚無侵蝕捏報情弊。
惟福英究屬辦理不善。
現據自請照數賠補。
并請将該員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該關盈餘短少情由。
既據陳淮查明。
實因上年秋後、簰筏到關稀少。
并無情弊。
是緻短之由。
尚屬有因。
所有該關短少盈餘銀八萬六千餘兩。
着加恩寬免十分之六。
所請交部嚴議之處。
亦着加恩寬免。
該道嗣後經徵稅課。
務須核實妥辦。
倘再仍前虧短。
必當從重治罪。
斷難更邀寬貸。
○又谕曰、果莽呼圖克圖。
在副紮薩克達喇嘛任内。
闡揚黃教多年。
于署理達喇嘛印務。
複能專心經典。
今聞伊圓寂。
朕心深為恻然。
着派乾清門侍衛鄂勒哲圖。
帶銀二百兩。
大手帕一。
小手帕二十。
香二束。
前往賞給布施。
所遺副紮薩克達喇嘛缺。
着錫哷圖呼圖克圖補授。
○戊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壽州民張扶萬妻熊氏。
○是月。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奏、遵旨查浙省海洋。
界連福建。
每當南風順利。
閩省漁船。
多赴浙江采捕。
魚汛旺盛。
則獲利益。
偶然乏食。
辄肆搶劫。
本地漁船。
亦有被誘入夥者。
然時聚時散。
并無定所。
與康熙年間洋盜依據海島情形迥異。
臣抵任以來。
留心稽察。
不敢略存懈忽。
批、是。
又奏、弭盜之法。
全在編立島岙保甲。
使無處藏匿。
以杜其蹤。
嚴禁偷米出洋。
以絕其食。
嚴拏代賣盜贓之人。
無從銷變。
自不起盜劫之心。
批、此尤要着。
又奏、稽察出口照票。
以防混冒。
再嚴禁火藥硝磺出洋。
實力整頓。
得旨、言頗得要。
以實為之。
毋久而懈。
○兩廣總督覺羅長麟、廣西巡撫陳用敷奏、黎維祁缌服族叔黎維治。
随人張廷眷。
由安南薙發改裝内投。
懇求安置。
查該夷既系黎氏近支。
自不便送回本國。
緻滋釁端。
若即留于兩廣州縣。
而疆域毗連。
黎氏族人。
若俱聞風内竄。
亦屬不成事體。
批、所見是。
又奏、從前黎維祁内投時。
其随從人皆分撥浙江江甯等處安插。
批、當。
又奏、今黎維治不過主仆二人。
請照前例。
解送江南。
妥為安置。
得旨、如所議行。
○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奏、黃河冰泮。
運口守凍漕船。
可以遄度。
惟楊莊口門外淤灘較寬。
當于浦家莊接築草壩。
蓄水沖刷。
并将楊莊頭、二、三壩。
分段撈浚。
批、好。
又奏、現知會河東河臣李奉翰。
啟放韓莊湖口閘。
俾水勢下注。
接濟浮送。
各幫次第北上。
得旨、欣慰覽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查分水口為運河水脊。
每年冬月築壩。
攔截汶河入運之水。
收歸各湖潴蓄。
例于二月初一日啟壩。
今各湖收水充盈。
南糧幫船開行較早。
不敢拘泥舊例。
當于正月初八、十六等日。
将微山南旺湖口各閘。
次第啟放。
二十四日将汶壩開放。
分銷汶水。
南北灌注。
均屬旺盛。
即日重運入東。
足資浮送。
得旨、欣慰覽之。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