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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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管幹珍得以靜養速痊。
至書麟、現署總河印務。
業已面谕蘭第錫、即行趱程回任。
以便書麟交卸河督印篆。
接辦漕務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秀林奏、尊旨将協領諾穆三、托蒙阿、家産賬目查封。
該二員家中查出衣飾無多。
此外諾穆三名下。
有出租房八十餘間。
托蒙阿名下。
有出租房屋九十餘間。
别無田産。
至所歛鋪戶銀三萬七千兩。
據該協領等稱、彌補庫項二萬兩。
參局公用一萬二千餘兩、餘剩銀一千餘兩。
又賣參八十二兩。
于臘月彌補庫項九千兩。
以上情節。
俟福康安到時。
交與辦理等語。
該處庫項。
前據秀林原參。
虧缺十四萬兩。
今據查明。
共彌補二萬九千餘兩。
計彌補外。
尚應短銀十一萬餘兩。
此項虧短之銀。
究竟作何支用。
若雲墊發夫價。
尚未歸還。
亦不應有十餘萬兩之多。
況夫價墊發後。
仍可陸續收回。
其收回之銀。
又現存何處。
着福康安等、即将吉林庫項原貯銀若幹。
每年動用若幹。
現在實貯若幹。
虧缺若幹。
逐款查明。
以期水落石出。
不得稍任朦混。
此事前令軍機大臣詢問都爾嘉、暨協領永保等、佥稱因每年官參不足。
刨夫須借項接濟。
節年墊支。
不能如數扣清。
今閱秀林所奏、諾穆三等于上年臘月。
即賣參八十餘兩之多。
此項人參。
又從何而來。
非從官參内影射侵盜。
即系發商将克扣積存。
向年所稱官參不足之語。
殊難憑信。
至諾穆三、托蒙阿、皆系吉林殷實之家。
且在參局侵冒年久。
其赀财自必豐厚。
前恐該員等聞知秀林參奏之信。
豫為寄頓。
因降旨令該副都統先行嚴密查封。
今據秀林奏、該員等名下查出衣飾無多。
除出租房屋一所外。
别無田産。
顯系豫先那移隐匿。
吉林非内地可比。
即有寄頓。
不過在附近地方。
易于查察。
着傳谕福康安等。
于行抵該處。
即傳旨将諾穆三、托蒙阿二人。
革職拏問。
提齊案證。
嚴切研鞫。
并将該二員财産嚴查。
備抵虧缺庫項。
勿任絲毫隐漏。
所有秀林奏到之摺。
着鈔錄一分。
照朕折角處所。
寄與福康安等閱看。
令其遵照查辦。
福康安等未到之先。
仍着秀林留心訪查。
如查出該協領等有隐匿情事。
即一面先行具奏。
一面知會福康安等。
一并歸案審辦。
至該處參局一切。
皆系諾穆三托蒙阿總辦。
所有派令鋪戶民戶攢湊銀兩一事。
必系該二員慫恿恒秀辦理。
該處戶民。
于參務毫無關涉。
何得因辦參那缺庫項。
勒令攢湊攤派。
實屬無此情理。
恒秀如果明白持正。
于協領等禀商時。
即當嚴行較斥。
據實參奏。
何以竟聽信諾穆三等之言。
遽行照辦。
以緻民情騰怨。
紛紛控訴。
并着福康安等向恒秀面加诘詢将攤派民戶一節。
系何人主見。
恒秀因何聽信主張辦理之處。
令其據實登答。
速行覆奏。
毋稍回護。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福康安等。
并谕秀林知之。
○以故科爾沁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嗣子鄂勒哲依圖、襲爵。
○辛亥。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上詣恩慕寺。
恩佑寺行禮。
○壬子。
以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增保、為江甯副都統。
○癸醜。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稱、遵旨查勘珠山即舟山。
距定海縣城五裡。
對岸有島名五奎山。
隔洋面六裡。
峰勢高出衆山。
全洋島嶼。
俱可了望。
且外洋船隻前赴定海者。
皆于此停泊。
實為扼要。
請添設一汛。
即于定海鎮标中左右三營内。
抽撥水師兵五十名。
派千總一員。
率領駐劄。
并撥駕營船往來巡哨。
以資防守。
應如所請。
但此項兵丁。
若令常川駐劄。
恐日久怠玩。
應令照汛弁戌兵之例。
每屆半年。
輪換一半。
從之。
○甲寅。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乙卯。
谕曰、恒秀着革職。
吉林将軍員缺。
着寶琳調補。
寶琳接奉谕旨。
将杭州将軍印務。
交吉慶暫行署理。
寶琳即馳驿速赴吉林新任。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覆奏浙省海塘石壩。
與水争地。
自應遵旨辦理一摺。
内稱潮溜順軌直趨。
自不緻過激為患。
即或柴工因無石壩障護。
稍有矬蟄。
即以修補石壩錢糧。
補修柴工。
實亦患少益多等語。
海塘添建石壩。
占水地面。
恐潮後沖激損工。
轉緻為患。
是以谕令李奉翰等前往會同履勘。
經該督等奏明。
将石壩十二座内。
廢去九座。
今據長麟覆奏。
亦稱前次隻議收窄收低。
并未想到占水地面一層。
恭繹谕旨。
實為心服。
可見從前多建石壩。
未免與水争地。
但海塘系浙省要務。
必須籌畫盡善。
以資經久。
長麟業已升任粵省。
吉慶身為浙江巡撫。
此事是其專責。
該處石壩。
是否應照前議酌減廢去之處。
着傳谕吉慶、再行詳查妥辦。
據實具奏。
斷不可拘泥前旨。
稍有遷就也。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詢問恒秀供詞。
請旨先行革職一摺。
此案恒秀于到任後查知庫項虧短情節。
既不據實參奏。
迨因循日久。
難以掩蓋。
辄向無幹之民戶。
勒派彌補。
實屬無此情理。
即将來訊無受賄染指情弊。
亦有應得之咎。
恒秀着即革職。
以便同案内人證一并質訊。
至恒秀所供庫項虧短。
系因設法補放額票。
并援三十二年以前久廢不行之例。
私自通融辦理各情
至書麟、現署總河印務。
業已面谕蘭第錫、即行趱程回任。
以便書麟交卸河督印篆。
接辦漕務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秀林奏、尊旨将協領諾穆三、托蒙阿、家産賬目查封。
該二員家中查出衣飾無多。
此外諾穆三名下。
有出租房八十餘間。
托蒙阿名下。
有出租房屋九十餘間。
别無田産。
至所歛鋪戶銀三萬七千兩。
據該協領等稱、彌補庫項二萬兩。
參局公用一萬二千餘兩、餘剩銀一千餘兩。
又賣參八十二兩。
于臘月彌補庫項九千兩。
以上情節。
俟福康安到時。
交與辦理等語。
該處庫項。
前據秀林原參。
虧缺十四萬兩。
今據查明。
共彌補二萬九千餘兩。
計彌補外。
尚應短銀十一萬餘兩。
此項虧短之銀。
究竟作何支用。
若雲墊發夫價。
尚未歸還。
亦不應有十餘萬兩之多。
況夫價墊發後。
仍可陸續收回。
其收回之銀。
又現存何處。
着福康安等、即将吉林庫項原貯銀若幹。
每年動用若幹。
現在實貯若幹。
虧缺若幹。
逐款查明。
以期水落石出。
不得稍任朦混。
此事前令軍機大臣詢問都爾嘉、暨協領永保等、佥稱因每年官參不足。
刨夫須借項接濟。
節年墊支。
不能如數扣清。
今閱秀林所奏、諾穆三等于上年臘月。
即賣參八十餘兩之多。
此項人參。
又從何而來。
非從官參内影射侵盜。
即系發商将克扣積存。
向年所稱官參不足之語。
殊難憑信。
至諾穆三、托蒙阿、皆系吉林殷實之家。
且在參局侵冒年久。
其赀财自必豐厚。
前恐該員等聞知秀林參奏之信。
豫為寄頓。
因降旨令該副都統先行嚴密查封。
今據秀林奏、該員等名下查出衣飾無多。
除出租房屋一所外。
别無田産。
顯系豫先那移隐匿。
吉林非内地可比。
即有寄頓。
不過在附近地方。
易于查察。
着傳谕福康安等。
于行抵該處。
即傳旨将諾穆三、托蒙阿二人。
革職拏問。
提齊案證。
嚴切研鞫。
并将該二員财産嚴查。
備抵虧缺庫項。
勿任絲毫隐漏。
所有秀林奏到之摺。
着鈔錄一分。
照朕折角處所。
寄與福康安等閱看。
令其遵照查辦。
福康安等未到之先。
仍着秀林留心訪查。
如查出該協領等有隐匿情事。
即一面先行具奏。
一面知會福康安等。
一并歸案審辦。
至該處參局一切。
皆系諾穆三托蒙阿總辦。
所有派令鋪戶民戶攢湊銀兩一事。
必系該二員慫恿恒秀辦理。
該處戶民。
于參務毫無關涉。
何得因辦參那缺庫項。
勒令攢湊攤派。
實屬無此情理。
恒秀如果明白持正。
于協領等禀商時。
即當嚴行較斥。
據實參奏。
何以竟聽信諾穆三等之言。
遽行照辦。
以緻民情騰怨。
紛紛控訴。
并着福康安等向恒秀面加诘詢将攤派民戶一節。
系何人主見。
恒秀因何聽信主張辦理之處。
令其據實登答。
速行覆奏。
毋稍回護。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福康安等。
并谕秀林知之。
○以故科爾沁公品級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嗣子鄂勒哲依圖、襲爵。
○辛亥。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上詣恩慕寺。
恩佑寺行禮。
○壬子。
以署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增保、為江甯副都統。
○癸醜。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稱、遵旨查勘珠山即舟山。
距定海縣城五裡。
對岸有島名五奎山。
隔洋面六裡。
峰勢高出衆山。
全洋島嶼。
俱可了望。
且外洋船隻前赴定海者。
皆于此停泊。
實為扼要。
請添設一汛。
即于定海鎮标中左右三營内。
抽撥水師兵五十名。
派千總一員。
率領駐劄。
并撥駕營船往來巡哨。
以資防守。
應如所請。
但此項兵丁。
若令常川駐劄。
恐日久怠玩。
應令照汛弁戌兵之例。
每屆半年。
輪換一半。
從之。
○甲寅。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乙卯。
谕曰、恒秀着革職。
吉林将軍員缺。
着寶琳調補。
寶琳接奉谕旨。
将杭州将軍印務。
交吉慶暫行署理。
寶琳即馳驿速赴吉林新任。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覆奏浙省海塘石壩。
與水争地。
自應遵旨辦理一摺。
内稱潮溜順軌直趨。
自不緻過激為患。
即或柴工因無石壩障護。
稍有矬蟄。
即以修補石壩錢糧。
補修柴工。
實亦患少益多等語。
海塘添建石壩。
占水地面。
恐潮後沖激損工。
轉緻為患。
是以谕令李奉翰等前往會同履勘。
經該督等奏明。
将石壩十二座内。
廢去九座。
今據長麟覆奏。
亦稱前次隻議收窄收低。
并未想到占水地面一層。
恭繹谕旨。
實為心服。
可見從前多建石壩。
未免與水争地。
但海塘系浙省要務。
必須籌畫盡善。
以資經久。
長麟業已升任粵省。
吉慶身為浙江巡撫。
此事是其專責。
該處石壩。
是否應照前議酌減廢去之處。
着傳谕吉慶、再行詳查妥辦。
據實具奏。
斷不可拘泥前旨。
稍有遷就也。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詢問恒秀供詞。
請旨先行革職一摺。
此案恒秀于到任後查知庫項虧短情節。
既不據實參奏。
迨因循日久。
難以掩蓋。
辄向無幹之民戶。
勒派彌補。
實屬無此情理。
即将來訊無受賄染指情弊。
亦有應得之咎。
恒秀着即革職。
以便同案内人證一并質訊。
至恒秀所供庫項虧短。
系因設法補放額票。
并援三十二年以前久廢不行之例。
私自通融辦理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