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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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株連良善。
乃該督尚複拘泥請旨。
業經降旨申饬。
計此旨發往已逾半月。
何以尚未見辦理具奏。
着傳谕畢沅、務遵前旨。
迅将各正犯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勿再延緩。
蓋此等匪徒聚集多人。
潛相勾結。
一經弋獲。
若不速正刑章。
萬一别滋事端。
成何事體。
若為窮诘黨與。
審訊多時。
尤恐該犯等自知罪在不赦。
信口誣供。
輾轉扳引。
波及無辜。
以緻人心不靖。
前已降旨。
通饬該督撫等、務宜體會此意。
嗣後遇有多人搶奪之案。
總須将正犯速辦速結。
不可如畢沅之不審事體輕重。
拘泥牽引也。
再康熙年間。
曾派禦前侍衛等。
赴口外一帶查拏盜賊。
緣口外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非内地可比。
如直隸前辦盜犯馬十之案。
即系在口外行劫。
該省地方官因循未審。
特提至行在。
交軍機大臣嚴加研鞫。
立正典刑。
并将贻誤各員。
分别治罪。
自此大加懲創之後。
數年來口外一帶。
盜風漸熄。
但恐地方官日久玩生。
又疎于輯捕。
着傳谕梁肯堂、仍宜留心。
嚴饬口外各屬。
實力巡查。
務使劫盜潛蹤。
地方安靜。
不可稍有懈忽。
○甲子。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奇豐額疏稱、吳縣、吳江、鎮洋、寶山、四縣。
捐置義冢二頃三十四畝有奇。
查系廢地。
應如所請。
自乾隆五十八年為始。
豁免應徵銀谷。
從之。
○豁貴州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鉛四萬斤有奇。
○乙醜。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上幸瀛台。
翼日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蘭第錫、李奉翰奏、自浙北旋。
行至高郵地方。
據桃源、宿遷、邳州、禀報。
于十一月二十六日。
得雪三寸至五寸等語。
覽奏欣慰。
但桃源等縣。
俱屬江南境。
系書麟、奇豐額、所屬。
既據蘭第錫等奏到。
該地方官。
豈有不禀報該督撫之理。
何以尚未據書麟等奏到。
朕心深為廑念。
蘭第錫等、系由驿奏報。
或書麟等系差人之摺。
是以尚未奏到耶。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即查明桃源等處。
于何時得有雪澤。
入土幾寸。
并該省各屬。
日來曾否普得雪澤。
或至成旱之處。
迅速馳奏。
又據朱圭覆奏、本年被災地方。
應需賞給口糧一摺。
内祇稱低窪之區。
須待明春栽插等語。
而各該處是否得有雪澤。
摺内并未提及。
并着傳谕朱圭、查明各屬近日曾否得雪。
迅速由驿覆奏。
朕廑念民依。
無時或釋。
豈該督撫等、尚未能仰體朕心。
随時奏報。
以慰廑注耶。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銅四萬六千斤有奇。
○丙寅。
谕曰、管幹珍奏、湖南、江西、回空運船。
遭風漂溺。
舵工水手。
并有淹斃。
湖南二幫丁謙船上。
淹斃頭工周宏亮一家六口等語。
回空運船。
在大江停泊。
猝遇狂風。
正值黑夜。
人力難施。
以緻漂沒多船。
淹斃人口。
殊屬可憫。
所有淹斃之頭舵水手等。
俱着加恩照例賞恤。
其淹斃一家六口者。
并着加倍賞恤。
漂沒沉溺各船。
均着加恩概免賠補。
官為制造。
以示轸恤至意。
至近年以來。
各省催趱漕船。
已複冬兌冬開例限。
回空船隻。
自應趕緊抵次受兌。
但沿途催漕文武各員。
總當察看風色水勢情形。
量為催趱。
如遇大江風日□□。
難以駕駛。
亦可令其停泊港<氵義>。
暫時守候。
若惟知促迫為事。
勢必冒險開行。
運船漂沒。
未必不由于此。
且回空船隻。
該管運員及軍丁等、皆未免意存怠玩。
或吝惜雇價。
将熟悉水手散遣。
祇留不谙駕船水手數人。
遇有緩急。
全不足恃。
而押船員弁。
甚或因思家念切。
先行回署。
并不在船督率。
以緻有船隻失風之事。
着通谕各該督撫、嗣後漕船過境。
務須饬令沿途各員。
酌量情形催趱。
不可過于急迫。
緻令涉險失事。
亦不得因有此旨。
任其逗遛。
以緻遲逾定限。
其押送回空船隻運員軍丁人等。
如有前項情弊。
即應嚴行參辦。
庶漕運不緻遲延。
而行走亦昭慎重。
将此通谕有漕各督撫知之。
○丁卯。
上幸瀛台。
琉球國正使毛國棟、副使毛廷桂、于西苑門外瞻觐。
○豁貴州運京乾隆五十二年分沉溺鉛十二萬六千斤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渭南縣民姜元宗妻劉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審明鬧漕弊命各犯。
分别辦理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人數衆多。
巡撫若不親往。
地方官吏。
未免觀望遲延。
今吉慶一接禀報。
即親赴該處督率查拏。
将案内要犯究明。
拏獲辦理。
尚為妥速。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色四個。
以示獎勵。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訊議、副都禦史世魁。
信家奴之言。
侵管巡城自理事件。
又複種種任性。
有玷風憲。
應革職。
禦史保甯、雖訊非迎合扶同。
但職任巡城。
聽世魁專斷不阻。
禦史徐烺。
參奏得實。
而于所轄坊官。
失察散帖請客。
請交部分别議處。
得旨、此案回民馬二。
負欠劉明經銀兩。
經巡城禦史斷追後。
未能依限歸結。
本屬遲延。
世魁于雇工家人楊七等。
帶同劉明經呈禀時。
若能将楊七等。
及劉明經、一并押赴都察院衙門。
會同各堂官、将馬二所欠銀兩。
當堂追給。
仍将私
乃該督尚複拘泥請旨。
業經降旨申饬。
計此旨發往已逾半月。
何以尚未見辦理具奏。
着傳谕畢沅、務遵前旨。
迅将各正犯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勿再延緩。
蓋此等匪徒聚集多人。
潛相勾結。
一經弋獲。
若不速正刑章。
萬一别滋事端。
成何事體。
若為窮诘黨與。
審訊多時。
尤恐該犯等自知罪在不赦。
信口誣供。
輾轉扳引。
波及無辜。
以緻人心不靖。
前已降旨。
通饬該督撫等、務宜體會此意。
嗣後遇有多人搶奪之案。
總須将正犯速辦速結。
不可如畢沅之不審事體輕重。
拘泥牽引也。
再康熙年間。
曾派禦前侍衛等。
赴口外一帶查拏盜賊。
緣口外地方遼闊。
最易藏奸。
非内地可比。
如直隸前辦盜犯馬十之案。
即系在口外行劫。
該省地方官因循未審。
特提至行在。
交軍機大臣嚴加研鞫。
立正典刑。
并将贻誤各員。
分别治罪。
自此大加懲創之後。
數年來口外一帶。
盜風漸熄。
但恐地方官日久玩生。
又疎于輯捕。
着傳谕梁肯堂、仍宜留心。
嚴饬口外各屬。
實力巡查。
務使劫盜潛蹤。
地方安靜。
不可稍有懈忽。
○甲子。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奇豐額疏稱、吳縣、吳江、鎮洋、寶山、四縣。
捐置義冢二頃三十四畝有奇。
查系廢地。
應如所請。
自乾隆五十八年為始。
豁免應徵銀谷。
從之。
○豁貴州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鉛四萬斤有奇。
○乙醜。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上幸瀛台。
翼日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蘭第錫、李奉翰奏、自浙北旋。
行至高郵地方。
據桃源、宿遷、邳州、禀報。
于十一月二十六日。
得雪三寸至五寸等語。
覽奏欣慰。
但桃源等縣。
俱屬江南境。
系書麟、奇豐額、所屬。
既據蘭第錫等奏到。
該地方官。
豈有不禀報該督撫之理。
何以尚未據書麟等奏到。
朕心深為廑念。
蘭第錫等、系由驿奏報。
或書麟等系差人之摺。
是以尚未奏到耶。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即查明桃源等處。
于何時得有雪澤。
入土幾寸。
并該省各屬。
日來曾否普得雪澤。
或至成旱之處。
迅速馳奏。
又據朱圭覆奏、本年被災地方。
應需賞給口糧一摺。
内祇稱低窪之區。
須待明春栽插等語。
而各該處是否得有雪澤。
摺内并未提及。
并着傳谕朱圭、查明各屬近日曾否得雪。
迅速由驿覆奏。
朕廑念民依。
無時或釋。
豈該督撫等、尚未能仰體朕心。
随時奏報。
以慰廑注耶。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銅四萬六千斤有奇。
○丙寅。
谕曰、管幹珍奏、湖南、江西、回空運船。
遭風漂溺。
舵工水手。
并有淹斃。
湖南二幫丁謙船上。
淹斃頭工周宏亮一家六口等語。
回空運船。
在大江停泊。
猝遇狂風。
正值黑夜。
人力難施。
以緻漂沒多船。
淹斃人口。
殊屬可憫。
所有淹斃之頭舵水手等。
俱着加恩照例賞恤。
其淹斃一家六口者。
并着加倍賞恤。
漂沒沉溺各船。
均着加恩概免賠補。
官為制造。
以示轸恤至意。
至近年以來。
各省催趱漕船。
已複冬兌冬開例限。
回空船隻。
自應趕緊抵次受兌。
但沿途催漕文武各員。
總當察看風色水勢情形。
量為催趱。
如遇大江風日□□。
難以駕駛。
亦可令其停泊港<氵義>。
暫時守候。
若惟知促迫為事。
勢必冒險開行。
運船漂沒。
未必不由于此。
且回空船隻。
該管運員及軍丁等、皆未免意存怠玩。
或吝惜雇價。
将熟悉水手散遣。
祇留不谙駕船水手數人。
遇有緩急。
全不足恃。
而押船員弁。
甚或因思家念切。
先行回署。
并不在船督率。
以緻有船隻失風之事。
着通谕各該督撫、嗣後漕船過境。
務須饬令沿途各員。
酌量情形催趱。
不可過于急迫。
緻令涉險失事。
亦不得因有此旨。
任其逗遛。
以緻遲逾定限。
其押送回空船隻運員軍丁人等。
如有前項情弊。
即應嚴行參辦。
庶漕運不緻遲延。
而行走亦昭慎重。
将此通谕有漕各督撫知之。
○丁卯。
上幸瀛台。
琉球國正使毛國棟、副使毛廷桂、于西苑門外瞻觐。
○豁貴州運京乾隆五十二年分沉溺鉛十二萬六千斤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渭南縣民姜元宗妻劉氏。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審明鬧漕弊命各犯。
分别辦理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人數衆多。
巡撫若不親往。
地方官吏。
未免觀望遲延。
今吉慶一接禀報。
即親赴該處督率查拏。
将案内要犯究明。
拏獲辦理。
尚為妥速。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色四個。
以示獎勵。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訊議、副都禦史世魁。
信家奴之言。
侵管巡城自理事件。
又複種種任性。
有玷風憲。
應革職。
禦史保甯、雖訊非迎合扶同。
但職任巡城。
聽世魁專斷不阻。
禦史徐烺。
參奏得實。
而于所轄坊官。
失察散帖請客。
請交部分别議處。
得旨、此案回民馬二。
負欠劉明經銀兩。
經巡城禦史斷追後。
未能依限歸結。
本屬遲延。
世魁于雇工家人楊七等。
帶同劉明經呈禀時。
若能将楊七等。
及劉明經、一并押赴都察院衙門。
會同各堂官、将馬二所欠銀兩。
當堂追給。
仍将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