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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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引進劉明經之楊七等。
照例懲治。
方為持正。
今乃聽信楊七等所言。
辄将巡城衙門自理事件。
代為主斷給領。
雖訊無賄囑情事。
但劉明經、販羊生理。
資本較裕。
世魁于事後索酬。
亦所不免。
特不值因此一事。
令世魁同伊家人質對刑訊。
姑照所議革職。
免其深究。
餘依議。
○以故奉恩将軍德音泰子寶興、郡德子祝康、各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雲南建水縣民曾某女曾氏。
○己巳。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昨安徽巡撫朱圭、進禦制說經古文。
閱其後跋。
以朕說經之文。
刊千古相承之誤。
宣群經未傳之蘊。
斷千秋未定之案。
開諸儒未解之惑。
頌皆過當。
但曆舉朕敬天、法祖、勤政、愛民、各大端。
見諸設施者。
與平日闡發經義。
案有罕合。
語皆紀實。
并非泛為謀詞。
夫六經為治世之書。
内聖外王之道。
無不赅備。
若止尋章摘句。
僅能得其糟粕。
無由深索精微。
即使窺見義蘊。
垂諸着述。
不能躬體力行。
亦屬空言無補。
朕臨禦以來。
勵精圖治。
惟日孜孜。
幾餘典學。
于詩書六藝之文。
偶有闡發。
俱與政治相關。
即義疏相承。
舛訛未正者。
為之折衷定論。
亦有裨于世道人心。
凡平日出治之要。
皆可與說經之言相印證。
蓋發為文章者。
胥應見諸政事。
我世世子孫。
果能善繼善述。
欽承法守。
學于古訓。
見諸躬行。
以朕之心為心。
以朕之政為政。
則是我國家億萬年無疆之庥。
朕于茲有厚望焉。
此冊着諸皇子、及皇孫綿恩、各繕寫一部。
并将此旨冠于簡端。
将頒設諸處。
以垂久遠。
至朱圭、于禦制古文。
繹推闡。
能見其大。
跋語尤得體要。
殊屬可嘉。
着賞給筆墨等件。
以示獎勵。
○庚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哈當阿、楊廷理、在台灣任内。
屢獲巨盜多案。
辦理迅速。
甚屬可嘉。
哈當阿、着交部從優議叙。
楊廷理、着賞加按察使銜。
以示優獎。
至經曆朱瀾、拏獲首夥盜犯十五名。
于緝捕亦能認真。
現據哈當阿等、另摺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
亦系朱瀾拏獲。
是朱瀾為該處緝捕得力之員。
若将該員送部引見。
則該處轉少一幹員督緝。
朱瀾、着加恩即留于台灣。
遇有該處知縣缺出。
奏請升補。
毋庸送部引見。
俾得在彼督率緝捕。
以資熟手。
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着交部議叙。
○又谕、據郭世勳等奏、把總蘇定揚、自到營以來。
陸續拏獲盜竊各犯一百餘名。
現出有左營千總一缺。
請将該員拔補。
惟伊任内有停升限緝之案。
與例未符等語。
蘇定揚緝獲盜匪多名。
尚屬奮勉。
即着照該署督所請。
加恩拔補。
所有該員任内停升限緝之案。
着加恩寬其一半。
其餘準其帶于新任。
照例辦理。
以示鼓勵。
該部知道。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蔣兆奎密奏屬員賢否。
摺内稱、藩臬出具考語、及履曆。
咨送吏部等語。
所辦錯誤。
各省督撫。
向例每年将屬員賢否。
密奏一次。
俱系另繕清單進呈。
朕披閱後。
将原單留存。
以備稽考。
雖大計年分。
有将總兵兩司考語咨部之例。
但該撫此摺提頭。
既繕寫密奏字樣。
何以僅将兩司考語。
咨送吏部。
總兵亦無一語。
其道府以下。
又不詳加出考。
另繕清單。
一并密奏。
着傳谕該撫、即遵定例。
将所屬賢否。
繕單密奏。
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留心檢點。
勿再似此舛錯。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定州民王某女王氏。
○壬申。
谕、今歲塔爾巴哈台屯田遣犯。
每名收獲。
計細糧十石以上。
而采煤人等。
亦屬奮勉出力。
着将該管屯官照例交部議叙。
至耕種地畝、乃采煤人等。
俱着每日加賞麥面一斤。
○又谕曰、伍拉納奏、審明糾衆訂盟。
并逞兇殺人。
輪奸婦女之首從各犯。
分别正法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伍納拉納因查閱營伍。
行抵漳州。
一據道員史夢琦禀稱。
會同營縣拏獲首從各犯二十七名。
即暫駐漳州。
督率該道等訊明。
将各犯分别正法定拟。
俾兇徒不緻稽誅。
辦理甚為迅速。
所有訪獲此案各犯之道員史夢琦。
及會同督拏之營縣員弁。
俱着該督查明。
咨部議叙。
嗣後各省督撫。
遇有此等兇惡案犯。
不但于巡查時一經訪獲。
應照伍拉納所辦。
就近審明速結。
即非巡查之期。
聞有此等情罪重大之案。
亦當于督撫中、一人立時親往查辦。
即如前此浙江省鬧漕一案。
該撫吉慶一聞禀報。
即日前往查拏。
将要犯克期就獲。
訊明正法。
因其辦理妥速。
特加獎賞。
各該督撫于地方要案。
皆當仿照速辦。
正所謂化大為小。
庶足儆兇頑于未猖獗。
而良善以安。
不得安坐省城。
提犯審訊。
以緻屬員觀望延宕。
或緻别生事端。
将此通谕知之。
○癸酉。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鳳陽縣民杜應學女杜氏。
○甲戌。
伊犁将軍保甯奏、柔遠城駐防兵。
戶口繁滋。
兼以發遣人多。
房屋不敷居住。
請于滿營東面空地。
拓築圍牆百二十丈。
增建房屋八百餘所。
從之。
○以廣西慶遠協副将劉景昌、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二
照例懲治。
方為持正。
今乃聽信楊七等所言。
辄将巡城衙門自理事件。
代為主斷給領。
雖訊無賄囑情事。
但劉明經、販羊生理。
資本較裕。
世魁于事後索酬。
亦所不免。
特不值因此一事。
令世魁同伊家人質對刑訊。
姑照所議革職。
免其深究。
餘依議。
○以故奉恩将軍德音泰子寶興、郡德子祝康、各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雲南建水縣民曾某女曾氏。
○己巳。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昨安徽巡撫朱圭、進禦制說經古文。
閱其後跋。
以朕說經之文。
刊千古相承之誤。
宣群經未傳之蘊。
斷千秋未定之案。
開諸儒未解之惑。
頌皆過當。
但曆舉朕敬天、法祖、勤政、愛民、各大端。
見諸設施者。
與平日闡發經義。
案有罕合。
語皆紀實。
并非泛為謀詞。
夫六經為治世之書。
内聖外王之道。
無不赅備。
若止尋章摘句。
僅能得其糟粕。
無由深索精微。
即使窺見義蘊。
垂諸着述。
不能躬體力行。
亦屬空言無補。
朕臨禦以來。
勵精圖治。
惟日孜孜。
幾餘典學。
于詩書六藝之文。
偶有闡發。
俱與政治相關。
即義疏相承。
舛訛未正者。
為之折衷定論。
亦有裨于世道人心。
凡平日出治之要。
皆可與說經之言相印證。
蓋發為文章者。
胥應見諸政事。
我世世子孫。
果能善繼善述。
欽承法守。
學于古訓。
見諸躬行。
以朕之心為心。
以朕之政為政。
則是我國家億萬年無疆之庥。
朕于茲有厚望焉。
此冊着諸皇子、及皇孫綿恩、各繕寫一部。
并将此旨冠于簡端。
将頒設諸處。
以垂久遠。
至朱圭、于禦制古文。
繹推闡。
能見其大。
跋語尤得體要。
殊屬可嘉。
着賞給筆墨等件。
以示獎勵。
○庚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哈當阿、楊廷理、在台灣任内。
屢獲巨盜多案。
辦理迅速。
甚屬可嘉。
哈當阿、着交部從優議叙。
楊廷理、着賞加按察使銜。
以示優獎。
至經曆朱瀾、拏獲首夥盜犯十五名。
于緝捕亦能認真。
現據哈當阿等、另摺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
亦系朱瀾拏獲。
是朱瀾為該處緝捕得力之員。
若将該員送部引見。
則該處轉少一幹員督緝。
朱瀾、着加恩即留于台灣。
遇有該處知縣缺出。
奏請升補。
毋庸送部引見。
俾得在彼督率緝捕。
以資熟手。
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着交部議叙。
○又谕、據郭世勳等奏、把總蘇定揚、自到營以來。
陸續拏獲盜竊各犯一百餘名。
現出有左營千總一缺。
請将該員拔補。
惟伊任内有停升限緝之案。
與例未符等語。
蘇定揚緝獲盜匪多名。
尚屬奮勉。
即着照該署督所請。
加恩拔補。
所有該員任内停升限緝之案。
着加恩寬其一半。
其餘準其帶于新任。
照例辦理。
以示鼓勵。
該部知道。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蔣兆奎密奏屬員賢否。
摺内稱、藩臬出具考語、及履曆。
咨送吏部等語。
所辦錯誤。
各省督撫。
向例每年将屬員賢否。
密奏一次。
俱系另繕清單進呈。
朕披閱後。
将原單留存。
以備稽考。
雖大計年分。
有将總兵兩司考語咨部之例。
但該撫此摺提頭。
既繕寫密奏字樣。
何以僅将兩司考語。
咨送吏部。
總兵亦無一語。
其道府以下。
又不詳加出考。
另繕清單。
一并密奏。
着傳谕該撫、即遵定例。
将所屬賢否。
繕單密奏。
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留心檢點。
勿再似此舛錯。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定州民王某女王氏。
○壬申。
谕、今歲塔爾巴哈台屯田遣犯。
每名收獲。
計細糧十石以上。
而采煤人等。
亦屬奮勉出力。
着将該管屯官照例交部議叙。
至耕種地畝、乃采煤人等。
俱着每日加賞麥面一斤。
○又谕曰、伍拉納奏、審明糾衆訂盟。
并逞兇殺人。
輪奸婦女之首從各犯。
分别正法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伍納拉納因查閱營伍。
行抵漳州。
一據道員史夢琦禀稱。
會同營縣拏獲首從各犯二十七名。
即暫駐漳州。
督率該道等訊明。
将各犯分别正法定拟。
俾兇徒不緻稽誅。
辦理甚為迅速。
所有訪獲此案各犯之道員史夢琦。
及會同督拏之營縣員弁。
俱着該督查明。
咨部議叙。
嗣後各省督撫。
遇有此等兇惡案犯。
不但于巡查時一經訪獲。
應照伍拉納所辦。
就近審明速結。
即非巡查之期。
聞有此等情罪重大之案。
亦當于督撫中、一人立時親往查辦。
即如前此浙江省鬧漕一案。
該撫吉慶一聞禀報。
即日前往查拏。
将要犯克期就獲。
訊明正法。
因其辦理妥速。
特加獎賞。
各該督撫于地方要案。
皆當仿照速辦。
正所謂化大為小。
庶足儆兇頑于未猖獗。
而良善以安。
不得安坐省城。
提犯審訊。
以緻屬員觀望延宕。
或緻别生事端。
将此通谕知之。
○癸酉。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鳳陽縣民杜應學女杜氏。
○甲戌。
伊犁将軍保甯奏、柔遠城駐防兵。
戶口繁滋。
兼以發遣人多。
房屋不敷居住。
請于滿營東面空地。
拓築圍牆百二十丈。
增建房屋八百餘所。
從之。
○以廣西慶遠協副将劉景昌、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