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令知之。
仍将案犯是否全獲究辦之處。
迅速覆奏。
○甲寅。
上詣壽康宮行禮。
○乙卯。
谕、據董椿奏、兩淮泰海二分司所屬。
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窪地。
現屈嚴冬。
鹵氣不旺。
産鹽較少。
竈戶别無生業等語。
兩淮泰州、海州、所屬各場窪地。
本年因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前經加恩、将應徵折價錢糧。
緩至來歲麥後分年帶徵。
今時值嚴冬。
該處産鹽較少。
竈戶生業維艱。
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借給一月口糧。
并于附近鹽義倉内、撥借谷二萬七千七百九石八鬥。
以資接濟。
仍俟來年麥收後。
照數徵收。
買補還倉。
該鹽政務須督率所屬。
實力妥辦。
俾各竈戶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加惠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查勘江蘇、山東、洋面交界地方。
仍請以莺遊山為界一摺。
已批交原議大臣議奏矣。
又據審明積年洋面劫案。
将捏報推诿之官吏。
分别定拟一摺。
海洋被盜。
理應無分畛域。
即時擒拏。
以期贓盜速獲。
乃各該員于所轄境内被劫之案。
止圖規避處分。
并不緝拏贓盜。
以緻積年被劫各案。
日久無獲。
自應将捏飾推诿各員。
嚴加治罪。
而巡撫各上司。
漫無查察。
亦皆有應得之咎。
知縣趙文照、巡檢諸原治、均着革職、同已勒之知縣沈則文。
俱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餘着照所拟完結。
其專兼各武職、及接緝文員。
并該管道、府、暨巡撫、各上司。
亦着查明月日。
交部分别議處。
至此案既經查明與江蘇無涉。
所有書麟等前參之東海營都司色克圖。
着免其革職治罪。
福甯等摺并發。
所有江蘭前參疎防各員弁摺。
亦着一并交部核辦。
○又谕、據保甯奏、哈薩克王杭霍卓之弟阿哈岱、懇請入觐。
經伊斥駁。
所見甚是。
向來哈薩克汗王等。
遣子弟入觐。
俱準行。
倘汗王等并未差遣。
其子弟擅自請觐。
辄允所請。
不惟互相效尤。
易啟僥幸之習。
且緻汗王等心存猜疑。
保甯、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丙辰。
谕、烏噜木齊所管鄂倫拜甡等、十八台站馬匹。
俱屬肥壯。
倒斃額數。
又為減少。
加恩該管站官員等。
着賞給紀錄二次。
委署筆帖式。
委署把總。
着遇有應行揀選之處列名。
兵丁等各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又谕、刑部奏秋審情實節次未勾人犯。
請分别改入緩決各摺。
已依議行矣。
現在京師入冬以來。
尚未得有雪澤。
允宜清理庶獄。
感召天和。
所有朝審、秋審、情實未勾。
已過三次各犯。
着加恩改入緩決。
其由實改緩。
已過三次人犯。
及原拟緩決。
已過一二次者。
俱着該部查明各案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而迓庥和。
該部即遵谕行。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和舜額、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副等侍衛副都統銜博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丁巳。
谕軍機大臣曰、董椿奏、兩淮商人。
因應繳銀兩。
準令分年完納。
感激恩施。
恭備貢品數件。
籲請代為呈進等語。
前降谕旨、将淮商帶繳铳銷等銀三百餘萬。
分作十年完納。
原欲令商人緩交公項。
其赀本可以辘轳輸轉。
生計益資寬裕。
今該商等複備物呈進。
未免需費。
轉非朕格外加恩之意。
但現在所備物件。
既已送京。
姑準其呈覽。
以遂伊等感戴之忱。
嗣後遇有施恩之處。
該商等斷不必照此備物呈進。
該鹽政亦竟無庸接收。
此系朕體恤衆商之意。
着傳谕董椿、轉行宣谕知之。
○又谕、據司馬騊奏、滇省壬子年運京銅觔第八起。
在湖北歸州叱灘遭風沉銅五萬斤。
撈獲銅三萬五千五百九十餘觔。
趕運歸幫等語。
銅船遭風後。
銅觔沉溺江底。
不能随波沖去。
若果認真撈摸。
斷無不獲之理。
乃向來水摸人等隐匿銅觔。
希圖盜賣牟利。
報獲之數。
往往無多。
今第八起運京銅觔。
在湖北歸州地方沉溺五萬斤。
撈獲祇及大半。
明系水摸私行隐匿。
地方官不能實力稽查所緻。
着傳谕畢沅等、即行實切根查。
嚴禁水摸藏匿偷竊。
及串通鋪戶私賣情弊。
以期全數撈獲。
搭運送京。
現在曾否全獲。
并着遇便據實具奏。
尋奏、先後撈獲銅四萬四千二百餘觔。
計未獲銅五
仍将案犯是否全獲究辦之處。
迅速覆奏。
○甲寅。
上詣壽康宮行禮。
○乙卯。
谕、據董椿奏、兩淮泰海二分司所屬。
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窪地。
現屈嚴冬。
鹵氣不旺。
産鹽較少。
竈戶别無生業等語。
兩淮泰州、海州、所屬各場窪地。
本年因夏秋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前經加恩、将應徵折價錢糧。
緩至來歲麥後分年帶徵。
今時值嚴冬。
該處産鹽較少。
竈戶生業維艱。
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借給一月口糧。
并于附近鹽義倉内、撥借谷二萬七千七百九石八鬥。
以資接濟。
仍俟來年麥收後。
照數徵收。
買補還倉。
該鹽政務須督率所屬。
實力妥辦。
俾各竈戶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加惠至意。
○又谕曰、福甯奏查勘江蘇、山東、洋面交界地方。
仍請以莺遊山為界一摺。
已批交原議大臣議奏矣。
又據審明積年洋面劫案。
将捏報推诿之官吏。
分别定拟一摺。
海洋被盜。
理應無分畛域。
即時擒拏。
以期贓盜速獲。
乃各該員于所轄境内被劫之案。
止圖規避處分。
并不緝拏贓盜。
以緻積年被劫各案。
日久無獲。
自應将捏飾推诿各員。
嚴加治罪。
而巡撫各上司。
漫無查察。
亦皆有應得之咎。
知縣趙文照、巡檢諸原治、均着革職、同已勒之知縣沈則文。
俱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餘着照所拟完結。
其專兼各武職、及接緝文員。
并該管道、府、暨巡撫、各上司。
亦着查明月日。
交部分别議處。
至此案既經查明與江蘇無涉。
所有書麟等前參之東海營都司色克圖。
着免其革職治罪。
福甯等摺并發。
所有江蘭前參疎防各員弁摺。
亦着一并交部核辦。
○又谕、據保甯奏、哈薩克王杭霍卓之弟阿哈岱、懇請入觐。
經伊斥駁。
所見甚是。
向來哈薩克汗王等。
遣子弟入觐。
俱準行。
倘汗王等并未差遣。
其子弟擅自請觐。
辄允所請。
不惟互相效尤。
易啟僥幸之習。
且緻汗王等心存猜疑。
保甯、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獎勵。
○丙辰。
谕、烏噜木齊所管鄂倫拜甡等、十八台站馬匹。
俱屬肥壯。
倒斃額數。
又為減少。
加恩該管站官員等。
着賞給紀錄二次。
委署筆帖式。
委署把總。
着遇有應行揀選之處列名。
兵丁等各賞給一月鹽菜銀兩。
○又谕、刑部奏秋審情實節次未勾人犯。
請分别改入緩決各摺。
已依議行矣。
現在京師入冬以來。
尚未得有雪澤。
允宜清理庶獄。
感召天和。
所有朝審、秋審、情實未勾。
已過三次各犯。
着加恩改入緩決。
其由實改緩。
已過三次人犯。
及原拟緩決。
已過一二次者。
俱着該部查明各案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而迓庥和。
該部即遵谕行。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和舜額、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副等侍衛副都統銜博斌、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丁巳。
谕軍機大臣曰、董椿奏、兩淮商人。
因應繳銀兩。
準令分年完納。
感激恩施。
恭備貢品數件。
籲請代為呈進等語。
前降谕旨、将淮商帶繳铳銷等銀三百餘萬。
分作十年完納。
原欲令商人緩交公項。
其赀本可以辘轳輸轉。
生計益資寬裕。
今該商等複備物呈進。
未免需費。
轉非朕格外加恩之意。
但現在所備物件。
既已送京。
姑準其呈覽。
以遂伊等感戴之忱。
嗣後遇有施恩之處。
該商等斷不必照此備物呈進。
該鹽政亦竟無庸接收。
此系朕體恤衆商之意。
着傳谕董椿、轉行宣谕知之。
○又谕、據司馬騊奏、滇省壬子年運京銅觔第八起。
在湖北歸州叱灘遭風沉銅五萬斤。
撈獲銅三萬五千五百九十餘觔。
趕運歸幫等語。
銅船遭風後。
銅觔沉溺江底。
不能随波沖去。
若果認真撈摸。
斷無不獲之理。
乃向來水摸人等隐匿銅觔。
希圖盜賣牟利。
報獲之數。
往往無多。
今第八起運京銅觔。
在湖北歸州地方沉溺五萬斤。
撈獲祇及大半。
明系水摸私行隐匿。
地方官不能實力稽查所緻。
着傳谕畢沅等、即行實切根查。
嚴禁水摸藏匿偷竊。
及串通鋪戶私賣情弊。
以期全數撈獲。
搭運送京。
現在曾否全獲。
并着遇便據實具奏。
尋奏、先後撈獲銅四萬四千二百餘觔。
計未獲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