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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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襲職。
○乙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十一人。
餘九十七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山海關駐防、五十九年應需兵米。
請敕下奉天府尹。
在于甯遠州、錦縣、協撥一萬石等語。
本年直隸地方。
雖秋收豐稔。
但值積歉之後。
元氣尚未全複。
且永平一屬。
現有應行買補之項。
未便再令添買兵米。
所有山海關駐防兵丁、五十九年應需米石。
着傳谕宜興等、仍照舊在于甯遠州、錦縣、協撥一萬石。
發交山海關通判領回。
以濟兵糈。
○以直隸按察使阿精阿、為陝西布政使。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題駁陝西省靳青愧悔拒奸。
所傷範生玉身死。
比照婦女拒奸、殺死奸夫例拟流一案。
所駁是。
已依議行矣。
靳青被範生玉雞奸時。
年已十六。
并非力不能拒者可比。
既已甘心疊被奸宿。
自不得與良人子弟拒奸殺人拟流者同論。
乃該省遽将靳青、比照婦女悔過。
拒殺奸夫之例。
問拟杖流。
以強壯男子。
比拟孱弱婦女。
已屬不倫。
且與未經被奸者。
漫無區别。
設遇良人初次拒奸。
又将憑何定拟。
刑部所駁。
殊為得當。
此系和甯護理撫篆時具題之件。
着傳谕秦承恩、即将此案。
一面按照部駁情節。
另審具題。
一面詢問和甯。
将因何援引錯誤之處。
據實登答具奏。
○以直隸口北道索諾木紮木楚、為按察使。
○實授烏大經、為甘肅提督。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平和縣民曾滿妻賴氏。
○戊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絞犯四人。
常犯斬犯十八人。
絞犯七人。
餘十一人予勾。
○庚子。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菏澤縣民莊繼宗妻卞氏。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朕臨幸天津。
巡視沽澱。
向來經過地方。
俱豫備戲台。
及排當等項。
最屬無謂。
在天津商人等、情殷愛戴。
于朕巡幸處所。
偶有點綴。
自不便概行禁止。
至跸路所經。
僅止一過其地。
而地方官亦踵事增華。
競侈觀美。
豈不徒滋繁費。
明春巡幸津澱。
着傳谕梁肯堂、除鹽政帶領天津商人等。
所辦點綴段落。
聽其照常豫備外。
其沿途地方。
如蘇橋等處。
地方官所備排當點綴等項。
俱着停止。
該督務須遵照谕旨。
不得無益妄費。
以副朕崇實黜華之意。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博野縣民曹登兒妻盧氏。
河南永城縣民閻克巳女閻氏。
○壬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三年分沉溺銅、六萬四千斤有奇。
○癸卯。
谕曰、鄂輝、雅滿泰、俘習渾、因辦理藏務不善。
業将伊等枷号治罪。
嗣廓爾喀投誠。
諸事告竣。
加恩俱令來京。
但總核伊等情罪。
鄂輝、雅滿泰、雖屬怯懦。
尚有可原。
俘習渾、糊塗不堪。
竟欲将全藏與賊。
其罪實重。
理應正法。
因念其祖父舊勞寬免。
但不便賞給差使行走。
俘習渾、着發往黑龍江。
交該将軍委以苦差。
效力贖罪。
鄂輝、雅滿泰、着在拜唐阿上行走。
朕于臣工功罪。
一秉至公。
惟視其人之自取。
鄂輝等益當感愧。
倍加勤慎行走。
○又谕曰、原任回部之土爾扈特紮木楚等處十八戶人口。
着遣回土爾扈特各遊牧所。
俾伊等骨肉完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伍拉納由驿遞到奏摺。
朕以為必系地方有何緊要事件。
及披閱所奏。
止系覆奏琉球國貢使到閩。
及委員護送起程日期。
此等覆奏事件。
何關緊要。
現在題本早巳到閣。
又何須該督專摺馳奏。
徒勞驿馬。
此即為不曉事之一端。
着傳旨申饬。
○甲辰。
谕、據明亮等奏、查明出師西藏、損壞軍機數目。
請着落原領官兵。
分别賠補等語。
此次出師官兵效力戎行。
奮不顧身。
其陣亡者。
尤堪憫恻。
若此項損壞軍機。
着落賠補。
未免太過。
明亮曾經出師西路、雲南、金川等處。
前此如何辦理之處。
豈不知之。
乃并不查照向例。
率行定議具奏。
殊屬非是。
設令如此賠補。
偶遇出師打仗。
何以使之奮勉出力乎。
明亮等着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此案着軍機大臣等。
會同各該部院衙門。
查明從前查辦舊例。
應如何補置。
如何豁免之處。
妥議具奏。
○湖廣總督兼署湖北巡撫畢沅疏報、乾隆五十六年分。
開墾建始縣成熟地二頃十二畝有奇。
○予福建澎湖協左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水兵阮世爵等三名、恤賞如例。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
○乙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十一人。
餘九十七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山海關駐防、五十九年應需兵米。
請敕下奉天府尹。
在于甯遠州、錦縣、協撥一萬石等語。
本年直隸地方。
雖秋收豐稔。
但值積歉之後。
元氣尚未全複。
且永平一屬。
現有應行買補之項。
未便再令添買兵米。
所有山海關駐防兵丁、五十九年應需米石。
着傳谕宜興等、仍照舊在于甯遠州、錦縣、協撥一萬石。
發交山海關通判領回。
以濟兵糈。
○以直隸按察使阿精阿、為陝西布政使。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題駁陝西省靳青愧悔拒奸。
所傷範生玉身死。
比照婦女拒奸、殺死奸夫例拟流一案。
所駁是。
已依議行矣。
靳青被範生玉雞奸時。
年已十六。
并非力不能拒者可比。
既已甘心疊被奸宿。
自不得與良人子弟拒奸殺人拟流者同論。
乃該省遽将靳青、比照婦女悔過。
拒殺奸夫之例。
問拟杖流。
以強壯男子。
比拟孱弱婦女。
已屬不倫。
且與未經被奸者。
漫無區别。
設遇良人初次拒奸。
又将憑何定拟。
刑部所駁。
殊為得當。
此系和甯護理撫篆時具題之件。
着傳谕秦承恩、即将此案。
一面按照部駁情節。
另審具題。
一面詢問和甯。
将因何援引錯誤之處。
據實登答具奏。
○以直隸口北道索諾木紮木楚、為按察使。
○實授烏大經、為甘肅提督。
○旌表守正捐軀福建平和縣民曾滿妻賴氏。
○戊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絞犯四人。
常犯斬犯十八人。
絞犯七人。
餘十一人予勾。
○庚子。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菏澤縣民莊繼宗妻卞氏。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朕臨幸天津。
巡視沽澱。
向來經過地方。
俱豫備戲台。
及排當等項。
最屬無謂。
在天津商人等、情殷愛戴。
于朕巡幸處所。
偶有點綴。
自不便概行禁止。
至跸路所經。
僅止一過其地。
而地方官亦踵事增華。
競侈觀美。
豈不徒滋繁費。
明春巡幸津澱。
着傳谕梁肯堂、除鹽政帶領天津商人等。
所辦點綴段落。
聽其照常豫備外。
其沿途地方。
如蘇橋等處。
地方官所備排當點綴等項。
俱着停止。
該督務須遵照谕旨。
不得無益妄費。
以副朕崇實黜華之意。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博野縣民曹登兒妻盧氏。
河南永城縣民閻克巳女閻氏。
○壬寅。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三年分沉溺銅、六萬四千斤有奇。
○癸卯。
谕曰、鄂輝、雅滿泰、俘習渾、因辦理藏務不善。
業将伊等枷号治罪。
嗣廓爾喀投誠。
諸事告竣。
加恩俱令來京。
但總核伊等情罪。
鄂輝、雅滿泰、雖屬怯懦。
尚有可原。
俘習渾、糊塗不堪。
竟欲将全藏與賊。
其罪實重。
理應正法。
因念其祖父舊勞寬免。
但不便賞給差使行走。
俘習渾、着發往黑龍江。
交該将軍委以苦差。
效力贖罪。
鄂輝、雅滿泰、着在拜唐阿上行走。
朕于臣工功罪。
一秉至公。
惟視其人之自取。
鄂輝等益當感愧。
倍加勤慎行走。
○又谕曰、原任回部之土爾扈特紮木楚等處十八戶人口。
着遣回土爾扈特各遊牧所。
俾伊等骨肉完聚。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伍拉納由驿遞到奏摺。
朕以為必系地方有何緊要事件。
及披閱所奏。
止系覆奏琉球國貢使到閩。
及委員護送起程日期。
此等覆奏事件。
何關緊要。
現在題本早巳到閣。
又何須該督專摺馳奏。
徒勞驿馬。
此即為不曉事之一端。
着傳旨申饬。
○甲辰。
谕、據明亮等奏、查明出師西藏、損壞軍機數目。
請着落原領官兵。
分别賠補等語。
此次出師官兵效力戎行。
奮不顧身。
其陣亡者。
尤堪憫恻。
若此項損壞軍機。
着落賠補。
未免太過。
明亮曾經出師西路、雲南、金川等處。
前此如何辦理之處。
豈不知之。
乃并不查照向例。
率行定議具奏。
殊屬非是。
設令如此賠補。
偶遇出師打仗。
何以使之奮勉出力乎。
明亮等着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此案着軍機大臣等。
會同各該部院衙門。
查明從前查辦舊例。
應如何補置。
如何豁免之處。
妥議具奏。
○湖廣總督兼署湖北巡撫畢沅疏報、乾隆五十六年分。
開墾建始縣成熟地二頃十二畝有奇。
○予福建澎湖協左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水兵阮世爵等三名、恤賞如例。
卷之一千四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