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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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發天良。
确切嚴查。
據實具奏。
再行分别核辦。
朕此時亦不加深究。
祇将官吏侵蝕數目。
着落賠補。
其那移捏報之罪。
尚可加恩寬宥。
若該督撫仍複心存袒護。
代為隐瞞。
稍有不實不盡。
一經查出。
定行重治其罪。
斷不能邀寬宥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必于十二月中旬即行奏至。
以便加恩。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曰、成德在外已久。
年力就衰。
且非能辦事之人。
陝西布政使和甯。
系蒙古人員。
人尚明白。
亦稍谙衛藏情形。
着賞給副都統職銜。
即由彼處馳赴西藏。
更換成德。
幫同和琳辦事。
不必來京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寶琳奏浙江駐防。
遇有協領佐領缺出。
不敷揀選。
請不拘滿洲蒙古左右翼、應升人員内。
一體揀用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寶琳在浙日久。
近年來。
忽奏參協領。
及咨參佐領以下各官。
降革勒休。
并銷去記名者共四十餘員。
此等駐防旗員。
如果有怠惰不職情事。
自應實力整頓。
分别參革。
但駐防人員無幾。
非地方營伍可比。
即督撫提鎮。
亦不應無故參員如許之多。
恐不免有意苛求。
以為見長地步。
即如該将軍本日所奏。
協領佐領缺出。
不拘滿洲蒙古左右翼、一體揀選一節。
自由參劾過多。
以緻不敷遴選。
為此通融之計。
朕于内外臣工。
無不量才器使。
從不肯稍存溪刻。
況此等駐防官員。
斷不至有貪黩敗檢情事。
若過事吹求。
動辄參劾。
駐防之員無幾。
将何所措其手足耶。
長麟在浙較久。
于寶琳平素性情。
自必知之較悉。
吉慶雖到浙未幾。
但近在同城。
該處司道府縣。
必皆有見聞。
無難确加訪詢。
着傳谕該督撫。
即将寶琳節次參劾之員。
是否秉公辦理。
如果得當。
是該将軍為整饬旗營起見。
尚屬認真。
若有任意苛刻情事。
即行據實密奏。
勿稍回護。
尋覺羅吉慶奏、訪察将軍寶琳。
平日管轄官兵甚嚴。
操防勤慎。
前<口英>咭唎貢使到杭。
滿兵擺隊整肅。
是有明驗。
複密訪其所參官。
輿論亦稱平允。
報聞。
○駐藏大臣尚書和琳、副都統銜成德奏、廓爾喀王子叔侄。
詟服天威。
諸事禀命。
昨于八月初遣頭人禀稱、哲孟雄所有各寨落。
俱歸我國已十有餘年。
哲孟雄止有日尼杵、及岡多二處。
作木朗全境。
亦歸廓爾喀多年。
該部落止存該部長之叔蘇班色一人。
現在聞其往各部落借兵。
希圖恢複。
各部落皆未出兵。
我國亦未出兵窮追。
誠恐蘇班色造作語言。
緻生事端。
求天朝勿聽。
并請差官與定交界。
臣等久知哲孟雄、作木朗、二處。
并非藏屬。
廓爾喀侵占已久。
該王子叔侄。
恭順小心。
既來請示。
因不可令其欺淩弱小。
亦不值代為分定疆界。
随谕來人。
哲孟雄、作木朗、二部落。
爾國久已據其土宇。
本欽差斷不肯令爾退還。
但哲孟雄部長。
現僅有日尼杵、岡多、二處栖身。
作木朗、亦僅有蘇班色一人。
爾等當體大皇帝好生之心。
不可過于追迫。
各安本分。
歸告爾王。
總宜凜遵大皇帝谕旨。
和睦鄰封。
愛惜百姓。
至極邊地方。
本欽差不值差官代定交界。
當據該頭人伏地叩頭。
感激悅服。
臣随量賞盤費。
派員護送起行。
仍嚴饬各邊界頭人。
不得容留該二部落人。
緻滋事端。
得旨、和琳等奏據廓爾喀差頭人哈斯達、打爾薩野、到藏請安遞禀一摺。
所辦得理。
據其禀内稱、作木朗、哲孟雄、二部落之人。
素不安分。
伊等地方。
經廓爾喀占了多年。
惟恐該部落人等架說是非。
又争地界。
懇請駐藏大人。
勿聽伊等之言。
并請差官與之定立交界等語。
廓爾喀因侵占鄰近部落地方。
惟恐其希圖恢複。
差人赴藏禀明。
并又渎請差官定立交界。
設遇胸無定見之人。
又必聽從所請。
率為剖斷邊界。
又緻生事。
即如藏内噶布倫、及僧人、俱以該二處雖不屬藏内管轄。
向與達賴喇嘛相好。
彼處廟宇。
俱系經典所有。
請仍照六輩達賴喇嘛所定地界。
為之剖斷。
此等愚昧無知之人。
一經該部落等到藏侵陵。
即懦弱無能。
紛紛逃避。
及仰杖天朝兵威平定後。
又複藉勢貪占便宜。
妄求定界。
今和琳并不聽信噶布倫等浮言。
實屬可嘉。
即向廓爾喀所差頭人明谕。
既不準其欺陵弱小。
亦不複更為分定疆界。
既不聽藏中觊觎之心。
亦足以悅服廓爾喀之心。
而哲孟雄等部落。
聞知天朝剖斷公允。
亦必益加感畏。
辦理實為得當。
嗣後接任之員。
遇有此等事件。
俱當堅持定見。
仿照辦理。
勿為浮言所惑。
邊界自可永臻甯谧也。
○以故厄魯特紮薩克一等台吉三多布從弟多爾
确切嚴查。
據實具奏。
再行分别核辦。
朕此時亦不加深究。
祇将官吏侵蝕數目。
着落賠補。
其那移捏報之罪。
尚可加恩寬宥。
若該督撫仍複心存袒護。
代為隐瞞。
稍有不實不盡。
一經查出。
定行重治其罪。
斷不能邀寬宥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必于十二月中旬即行奏至。
以便加恩。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曰、成德在外已久。
年力就衰。
且非能辦事之人。
陝西布政使和甯。
系蒙古人員。
人尚明白。
亦稍谙衛藏情形。
着賞給副都統職銜。
即由彼處馳赴西藏。
更換成德。
幫同和琳辦事。
不必來京請訓。
○谕軍機大臣曰、寶琳奏浙江駐防。
遇有協領佐領缺出。
不敷揀選。
請不拘滿洲蒙古左右翼、應升人員内。
一體揀用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寶琳在浙日久。
近年來。
忽奏參協領。
及咨參佐領以下各官。
降革勒休。
并銷去記名者共四十餘員。
此等駐防旗員。
如果有怠惰不職情事。
自應實力整頓。
分别參革。
但駐防人員無幾。
非地方營伍可比。
即督撫提鎮。
亦不應無故參員如許之多。
恐不免有意苛求。
以為見長地步。
即如該将軍本日所奏。
協領佐領缺出。
不拘滿洲蒙古左右翼、一體揀選一節。
自由參劾過多。
以緻不敷遴選。
為此通融之計。
朕于内外臣工。
無不量才器使。
從不肯稍存溪刻。
況此等駐防官員。
斷不至有貪黩敗檢情事。
若過事吹求。
動辄參劾。
駐防之員無幾。
将何所措其手足耶。
長麟在浙較久。
于寶琳平素性情。
自必知之較悉。
吉慶雖到浙未幾。
但近在同城。
該處司道府縣。
必皆有見聞。
無難确加訪詢。
着傳谕該督撫。
即将寶琳節次參劾之員。
是否秉公辦理。
如果得當。
是該将軍為整饬旗營起見。
尚屬認真。
若有任意苛刻情事。
即行據實密奏。
勿稍回護。
尋覺羅吉慶奏、訪察将軍寶琳。
平日管轄官兵甚嚴。
操防勤慎。
前<口英>咭唎貢使到杭。
滿兵擺隊整肅。
是有明驗。
複密訪其所參官。
輿論亦稱平允。
報聞。
○駐藏大臣尚書和琳、副都統銜成德奏、廓爾喀王子叔侄。
詟服天威。
諸事禀命。
昨于八月初遣頭人禀稱、哲孟雄所有各寨落。
俱歸我國已十有餘年。
哲孟雄止有日尼杵、及岡多二處。
作木朗全境。
亦歸廓爾喀多年。
該部落止存該部長之叔蘇班色一人。
現在聞其往各部落借兵。
希圖恢複。
各部落皆未出兵。
我國亦未出兵窮追。
誠恐蘇班色造作語言。
緻生事端。
求天朝勿聽。
并請差官與定交界。
臣等久知哲孟雄、作木朗、二處。
并非藏屬。
廓爾喀侵占已久。
該王子叔侄。
恭順小心。
既來請示。
因不可令其欺淩弱小。
亦不值代為分定疆界。
随谕來人。
哲孟雄、作木朗、二部落。
爾國久已據其土宇。
本欽差斷不肯令爾退還。
但哲孟雄部長。
現僅有日尼杵、岡多、二處栖身。
作木朗、亦僅有蘇班色一人。
爾等當體大皇帝好生之心。
不可過于追迫。
各安本分。
歸告爾王。
總宜凜遵大皇帝谕旨。
和睦鄰封。
愛惜百姓。
至極邊地方。
本欽差不值差官代定交界。
當據該頭人伏地叩頭。
感激悅服。
臣随量賞盤費。
派員護送起行。
仍嚴饬各邊界頭人。
不得容留該二部落人。
緻滋事端。
得旨、和琳等奏據廓爾喀差頭人哈斯達、打爾薩野、到藏請安遞禀一摺。
所辦得理。
據其禀内稱、作木朗、哲孟雄、二部落之人。
素不安分。
伊等地方。
經廓爾喀占了多年。
惟恐該部落人等架說是非。
又争地界。
懇請駐藏大人。
勿聽伊等之言。
并請差官與之定立交界等語。
廓爾喀因侵占鄰近部落地方。
惟恐其希圖恢複。
差人赴藏禀明。
并又渎請差官定立交界。
設遇胸無定見之人。
又必聽從所請。
率為剖斷邊界。
又緻生事。
即如藏内噶布倫、及僧人、俱以該二處雖不屬藏内管轄。
向與達賴喇嘛相好。
彼處廟宇。
俱系經典所有。
請仍照六輩達賴喇嘛所定地界。
為之剖斷。
此等愚昧無知之人。
一經該部落等到藏侵陵。
即懦弱無能。
紛紛逃避。
及仰杖天朝兵威平定後。
又複藉勢貪占便宜。
妄求定界。
今和琳并不聽信噶布倫等浮言。
實屬可嘉。
即向廓爾喀所差頭人明谕。
既不準其欺陵弱小。
亦不複更為分定疆界。
既不聽藏中觊觎之心。
亦足以悅服廓爾喀之心。
而哲孟雄等部落。
聞知天朝剖斷公允。
亦必益加感畏。
辦理實為得當。
嗣後接任之員。
遇有此等事件。
俱當堅持定見。
仿照辦理。
勿為浮言所惑。
邊界自可永臻甯谧也。
○以故厄魯特紮薩克一等台吉三多布從弟多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