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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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
遇有盜劫。
一經破案時。
即知實力督緝。
不至日久宕延。
自幹降黜。
而平日勤奮者。
仍不至于廢棄。
此朕于懲創之中。
仍寓愛惜人才之意。
着為令。
○又谕曰、陳用敷奉、遣犯在配脫逃。
旋經拏獲。
審明辦理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疏脫遣犯之專管官。
及失察上司等。
各有應得之咎。
着交該部照例辦理。
其首先巡見之弓兵李瑤。
及協同拏獲之汛兵李嘉秀。
尚能留心。
業經該撫分别獎賞。
着再酌量加賞。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郭世勳等具奏、<口英>咭唎船隻到粵。
即饬開行一摺。
因降旨谕知該撫、務令該夷船停泊等候。
以便貢使到粵。
即乘原船回國。
免緻藉詞逗留。
本日複據郭世勳等奏、貢使雖赴浙江。
而貢船四隻。
先行到粵。
長麟自必令該貢使等。
仍由内地赴粵。
不若即将現到貢船。
令其等候裝載貢使等語。
所奏恰與昨旨相符。
自應如此辦理。
且現據松筠等具奏。
該貢使等懇請趕赴岙門。
仍坐原船回國。
并寫具夷信。
即求發到岙門。
交給船上夷人。
令其等候。
可見該貢使等。
亦欲令原船在粵灣泊等候。
今聞船隻未開。
适如所願。
想亦無可藉口。
長麟務須帶同貢使。
趱程行走。
以便及早到粵。
迅速放洋。
設或該貢使等置辦貨物後。
尚欲在粵稽延。
不肯即行登船。
長麟當谕以爾等原懇趕赴岙門。
乘坐原船回國。
今原船業已在此等候。
足敷裝載。
自應即速開行回國。
如此明白曉谕。
伊等自不敢再有推诿。
該貢使等登舟後。
若尚停泊候風。
止當密為稽察。
毋許勾結滋事。
其一切食用。
可以不必照内地之例。
官為照料。
緻令從容坐食。
更有耽延也。
至郭世勳昨奏到粵夷船。
不許逗留一節。
朕恐其拘泥前旨。
不能随機籌辦。
緻将來貢使抵粵。
無原船可坐。
又須附搭商船。
藉詞延緩。
是以降旨詳谕。
今郭世勳奏到辦理情形。
與昨降之旨适合。
殊屬可嘉。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以陝甘督标中軍副将許世臣、為山東登州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劉士欽女劉氏。
河南上蔡縣民翟顯祚女翟氏。
○戊寅。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己卯。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曰、梁肯堂奏、直屬上年被災地方。
紳士商民。
報捐銀米。
分廠煮赈。
貧民均資接濟等語。
該紳士等誼敦鄉裡。
捐赀助赈。
好善可風。
着交部照例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以浙江平陽協副将劉烜、為衢州鎮總兵。
○豁盛京出海遭風沉溺運通豆石一千八百石。
○庚辰。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徐殿揚、鮑友智、周自超、三人。
武進士及第、二甲卓麟圖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李萬傑等二十九人。
同武進士出身。
○辛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十一人。
餘九十四人予勾。
○旌表逼嫁捐軀湖北鹹甯縣民萬志高妻潘氏。
○壬午。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着停止行禮。
○癸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絞犯五人。
安徽斬犯四人。
絞犯六人。
餘七十七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嚴查水摸偷撈銅觔。
酌定章程一摺。
據稱向來沉溺銅鉛。
報獲之數。
往往鉛多銅少。
若非水摸人等以銅價較昂。
有心隐匿。
何至沉銅報獲之案。
如出一轍等語。
銅鉛沉溺。
其打撈并無難易之殊。
乃向來撈獲數目。
往往鉛多于銅。
自因銅鉛價值懸殊。
水摸等隐匿銅觔。
以圖盜賣牟利。
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今惠齡既知有此項情弊。
何以報獲銅觔。
仍屬寥寥。
此等事、總有治人無治法。
惟在該督遵照節次谕旨。
督饬所屬。
遇有銅鉛沉溺。
實力嚴查。
如有水摸隐匿銅觔。
及鋪戶私行售買者。
即切實根究。
随案嚴懲。
其弊方可逐漸斷絕。
勿徒以定立章程。
一奏了事。
仍至有名無實也。
除就近谕知福康安外。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輔國将軍崇甯子哲麟、奉恩将軍隆泰子福塞赫、賽沖阿子烏勒希松阿、各襲職。
○命刑部郎中章煦、提督陝甘學政。
○甲申。
谕曰、圖思義應交銀六千一百餘兩。
系代屬員分賠。
尚非侵蝕入已之項。
着加恩寬免。
○丁亥。
谕曰、富尼善、佛住等。
于烏什、阿克蘇事件。
有聯名具奏者。
又有單銜具奏者。
披閱殊不明晰。
從前因參贊大臣駐劄烏什。
兼管阿克蘇。
該處事務。
應由烏什參贊大臣一人具奏。
今既不兼管。
而阿克蘇、較烏什地方、尤為遼闊。
烏什大臣。
無節制阿克蘇大臣之責。
兩處事件。
理宜公同管理。
彼此相去不遠。
即或一人偶出巡查。
及因病暫假。
其一人亦易兼理。
嗣後該二處尋常細事。
仍着在本城辦理。
遇應行奏辦緊要事。
俱着公同商辦。
不得仍前彼此單銜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圖桑阿奏、綏遠城斬犯雪格。
在監自缢一案。
先據該管典史報稱。
該犯在監病故。
經右衛同知紮爾杭阿。
以原報該犯系十月初十日患病。
次日即經身故。
情有可疑。
禀請派員查驗。
經圖桑阿派委綏遠城理事同知福柱、前往驗看。
雪格實系在監自缢身死。
與原報不符。
奏明移交該撫審辦。
此案雪格既系在監自缢。
何以該典史捏稱病斃。
其中必有規避處分。
賄
遇有盜劫。
一經破案時。
即知實力督緝。
不至日久宕延。
自幹降黜。
而平日勤奮者。
仍不至于廢棄。
此朕于懲創之中。
仍寓愛惜人才之意。
着為令。
○又谕曰、陳用敷奉、遣犯在配脫逃。
旋經拏獲。
審明辦理一摺。
已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疏脫遣犯之專管官。
及失察上司等。
各有應得之咎。
着交該部照例辦理。
其首先巡見之弓兵李瑤。
及協同拏獲之汛兵李嘉秀。
尚能留心。
業經該撫分别獎賞。
着再酌量加賞。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郭世勳等具奏、<口英>咭唎船隻到粵。
即饬開行一摺。
因降旨谕知該撫、務令該夷船停泊等候。
以便貢使到粵。
即乘原船回國。
免緻藉詞逗留。
本日複據郭世勳等奏、貢使雖赴浙江。
而貢船四隻。
先行到粵。
長麟自必令該貢使等。
仍由内地赴粵。
不若即将現到貢船。
令其等候裝載貢使等語。
所奏恰與昨旨相符。
自應如此辦理。
且現據松筠等具奏。
該貢使等懇請趕赴岙門。
仍坐原船回國。
并寫具夷信。
即求發到岙門。
交給船上夷人。
令其等候。
可見該貢使等。
亦欲令原船在粵灣泊等候。
今聞船隻未開。
适如所願。
想亦無可藉口。
長麟務須帶同貢使。
趱程行走。
以便及早到粵。
迅速放洋。
設或該貢使等置辦貨物後。
尚欲在粵稽延。
不肯即行登船。
長麟當谕以爾等原懇趕赴岙門。
乘坐原船回國。
今原船業已在此等候。
足敷裝載。
自應即速開行回國。
如此明白曉谕。
伊等自不敢再有推诿。
該貢使等登舟後。
若尚停泊候風。
止當密為稽察。
毋許勾結滋事。
其一切食用。
可以不必照内地之例。
官為照料。
緻令從容坐食。
更有耽延也。
至郭世勳昨奏到粵夷船。
不許逗留一節。
朕恐其拘泥前旨。
不能随機籌辦。
緻将來貢使抵粵。
無原船可坐。
又須附搭商船。
藉詞延緩。
是以降旨詳谕。
今郭世勳奏到辦理情形。
與昨降之旨适合。
殊屬可嘉。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以陝甘督标中軍副将許世臣、為山東登州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劉士欽女劉氏。
河南上蔡縣民翟顯祚女翟氏。
○戊寅。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己卯。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曰、梁肯堂奏、直屬上年被災地方。
紳士商民。
報捐銀米。
分廠煮赈。
貧民均資接濟等語。
該紳士等誼敦鄉裡。
捐赀助赈。
好善可風。
着交部照例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以浙江平陽協副将劉烜、為衢州鎮總兵。
○豁盛京出海遭風沉溺運通豆石一千八百石。
○庚辰。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徐殿揚、鮑友智、周自超、三人。
武進士及第、二甲卓麟圖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李萬傑等二十九人。
同武進士出身。
○辛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七人。
絞犯十一人。
餘九十四人予勾。
○旌表逼嫁捐軀湖北鹹甯縣民萬志高妻潘氏。
○壬午。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着停止行禮。
○癸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絞犯五人。
安徽斬犯四人。
絞犯六人。
餘七十七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嚴查水摸偷撈銅觔。
酌定章程一摺。
據稱向來沉溺銅鉛。
報獲之數。
往往鉛多銅少。
若非水摸人等以銅價較昂。
有心隐匿。
何至沉銅報獲之案。
如出一轍等語。
銅鉛沉溺。
其打撈并無難易之殊。
乃向來撈獲數目。
往往鉛多于銅。
自因銅鉛價值懸殊。
水摸等隐匿銅觔。
以圖盜賣牟利。
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今惠齡既知有此項情弊。
何以報獲銅觔。
仍屬寥寥。
此等事、總有治人無治法。
惟在該督遵照節次谕旨。
督饬所屬。
遇有銅鉛沉溺。
實力嚴查。
如有水摸隐匿銅觔。
及鋪戶私行售買者。
即切實根究。
随案嚴懲。
其弊方可逐漸斷絕。
勿徒以定立章程。
一奏了事。
仍至有名無實也。
除就近谕知福康安外。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輔國将軍崇甯子哲麟、奉恩将軍隆泰子福塞赫、賽沖阿子烏勒希松阿、各襲職。
○命刑部郎中章煦、提督陝甘學政。
○甲申。
谕曰、圖思義應交銀六千一百餘兩。
系代屬員分賠。
尚非侵蝕入已之項。
着加恩寬免。
○丁亥。
谕曰、富尼善、佛住等。
于烏什、阿克蘇事件。
有聯名具奏者。
又有單銜具奏者。
披閱殊不明晰。
從前因參贊大臣駐劄烏什。
兼管阿克蘇。
該處事務。
應由烏什參贊大臣一人具奏。
今既不兼管。
而阿克蘇、較烏什地方、尤為遼闊。
烏什大臣。
無節制阿克蘇大臣之責。
兩處事件。
理宜公同管理。
彼此相去不遠。
即或一人偶出巡查。
及因病暫假。
其一人亦易兼理。
嗣後該二處尋常細事。
仍着在本城辦理。
遇應行奏辦緊要事。
俱着公同商辦。
不得仍前彼此單銜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圖桑阿奏、綏遠城斬犯雪格。
在監自缢一案。
先據該管典史報稱。
該犯在監病故。
經右衛同知紮爾杭阿。
以原報該犯系十月初十日患病。
次日即經身故。
情有可疑。
禀請派員查驗。
經圖桑阿派委綏遠城理事同知福柱、前往驗看。
雪格實系在監自缢身死。
與原報不符。
奏明移交該撫審辦。
此案雪格既系在監自缢。
何以該典史捏稱病斃。
其中必有規避處分。
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