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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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秋雨稍多。
田畝間被山水沖損。
晚禾未免受傷。
若将應徵漕糧。
一體令其輸納。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仁和縣被水田畝。
應徵漕米一千九百四十餘石。
及新舊錢糧。
着加恩照烏程等縣緩徵之例。
于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帶徵全完。
以纾民力。
該撫務須督率所屬妥辦。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松筠奏、遵旨傳谕該貢使等。
感激凜畏緣由一摺。
據稱貢使等向松筠告稱。
前蒙恩準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但我等所帶銀兩無多。
現在浙省停泊之船。
原系貨船。
不知可否将洋貨兌換等語。
前因該貢使懇請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原已降旨允準。
今該貢使等又以銀兩無多為詞。
欲将洋貨在彼兌換。
總不知足。
實為可鄙。
經松筠谕以甯波地方。
向無洋行。
無從交易。
應赴岙門黃埔。
将貨物交易。
自應如此辦理。
并着長麟、于到粵時酌量妥辦。
浙江向無洋行。
亦不值為伊等特調粵省洋行之人。
遠赴浙省也。
同日據吉慶奏稱、甯波地方不産絲觔。
額販亦少。
現在饬令紹興府購備絲觔。
運往海口。
以便貢使置買等語。
該貢使等、欲将貨物兌換茶葉絲觔。
業經松筠駁饬。
今吉慶已将絲觔購備運往。
如該貢使等購買無多。
不妨酌量準其交易。
倘伊等因松筠饬谕。
不複在彼置辦。
即聽其前赴岙門黃埔購買。
更覺省事。
若聽其一事。
彼又生法求恩不已矣。
将此各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魁倫奏、琉球國貢船到關。
照例免稅一摺。
該國進貢船隻到關。
所帶貨物。
自應照例免稅。
但貢船于八月初一三十等日。
先後進江。
迄今業逾兩月。
其貨物俱已查明。
經魁倫具奏。
該督撫具奏之摺。
何以至今未到。
浦霖有一奏。
亦未明晰。
至該國所遣使臣。
系屬年例進貢。
現距年節兩月有餘。
為期尚寬。
着傳谕伍拉納等、即饬伴送之員。
按程從容行走。
并咨會沿途各省。
一體遵照。
祇須于封篆前。
屆時照例到京。
以便與年班各外藩。
同與宴赉也。
○予福建澎湖協左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水兵陳良興、恤賞如例。
○辛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六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四川省秋審情實人犯。
内經九卿由情實改為緩決者一起。
由緩決改為情實者六起。
核其情節。
均屬允當。
如張玉湘毆死伊壻李萬安一案。
系挾嫌主使。
毆打多傷。
翁壻恩義已絕。
又裴受戳斃蔣仕瑤一案。
因奪牛起釁。
該犯無幹逞兇。
刃斃徒手。
傷至骨損。
又王曰朋行竊陸應棋銀箱一案。
系船戶行竊客赀逾貫。
為害商旅。
又陳萬漋砍傷黃鳳姑陳劉氏一案。
因瘋連斃二命。
并砍傷二人。
又王蘭毆斃李友白一案。
系釁起妒奸。
用鐵器兇毆。
傷重殒命。
又莫文統砍斃何氏一案。
金刃傷多。
死系婦女。
以上六起。
俱屬法無可寬。
該督等問拟緩決。
殊屬寬縱。
又葉勇碧毆死缌麻服叔葉現用一案。
葉現用與孀居堂弟婦李氏通奸。
後經李氏拒絕。
葉現用複萌淫念。
潛往求奸。
李氏掙紮喊叫。
經葉勇碧等瞥見忿激。
拉住葉現用。
欲行送究。
葉現用撞頭叫罵。
葉勇碧順拔木樁。
向毆殒命。
毆由義忿。
死系淫惡亂倫罪人。
自應列入緩決。
乃該督等、将葉勇碧問拟情實。
又屬失入。
秋谳大典。
理應悉心推勘。
毋稍枉縱。
今四川省問拟各案。
輕重失當。
至有七起之多。
該督惠齡。
雖駐劄前藏。
所有此次秋審案件。
奏交藩司英善代辦。
但英善審勘後。
自必知照惠齡。
即該督在藏應辦之事較多。
而于秋審重務。
亦應将案由詳加閱看。
如有辦理未當者。
自當随案劄商。
何以并未駁正。
姑念惠齡遠在前藏。
從寬免議。
仍着饬行。
至聞嘉言前任臬司。
秋谳是其專責。
乃草率從事。
于拟實拟緩之處。
多有錯誤。
所司何事。
英善既經惠齡奏明。
令其代辦秋審。
并不詳慎核拟。
率行具題。
英善、聞嘉言、均着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駐藏大臣尚書和琳、副都統銜成德奏、前藏自改鑄乾隆寶藏十足銀錢後。
于廓爾喀貿易人甚便。
惟唐古忒僧俗畨民。
及克什米爾、巴勒布商人。
并内地漢商兵丁等。
愚民無知。
不谕銀色高低。
祇較換錢多寡。
現新鑄一錢五分重銀錢。
每銀一兩。
止換六圓。
遂至停積。
應請停鑄。
專鑄一錢重、及五分重者。
每銀一兩。
仍舊換九圓。
十八圓不等。
其攙銅舊錢。
雖系一錢五分重者。
每兩亦止準換九圓。
又奏、現獲舊從沙瑪爾巴出家之噶爾瑪妥覺、噶爾瑪策旺、噶爾瑪敦墊、三名。
雖未同謀。
究系逆犯徒弟。
噶爾瑪敦墊、還俗娶妻。
往來藏中數次。
形迹尤屬可疑。
請旨辦理。
再西甯來藏喇嘛。
向未領有路票。
請饬理藩院、行文各蒙古王公台吉等。
嗣後均由本管王公台吉。
呈明本處欽差大臣給票。
方準至藏。
得旨、和琳等奏、藏地僧俗番民。
不知銀色高低
因秋雨稍多。
田畝間被山水沖損。
晚禾未免受傷。
若将應徵漕糧。
一體令其輸納。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仁和縣被水田畝。
應徵漕米一千九百四十餘石。
及新舊錢糧。
着加恩照烏程等縣緩徵之例。
于來年秋成後。
分作二年帶徵全完。
以纾民力。
該撫務須督率所屬妥辦。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松筠奏、遵旨傳谕該貢使等。
感激凜畏緣由一摺。
據稱貢使等向松筠告稱。
前蒙恩準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但我等所帶銀兩無多。
現在浙省停泊之船。
原系貨船。
不知可否将洋貨兌換等語。
前因該貢使懇請在甯波置買茶葉絲觔。
原已降旨允準。
今該貢使等又以銀兩無多為詞。
欲将洋貨在彼兌換。
總不知足。
實為可鄙。
經松筠谕以甯波地方。
向無洋行。
無從交易。
應赴岙門黃埔。
将貨物交易。
自應如此辦理。
并着長麟、于到粵時酌量妥辦。
浙江向無洋行。
亦不值為伊等特調粵省洋行之人。
遠赴浙省也。
同日據吉慶奏稱、甯波地方不産絲觔。
額販亦少。
現在饬令紹興府購備絲觔。
運往海口。
以便貢使置買等語。
該貢使等、欲将貨物兌換茶葉絲觔。
業經松筠駁饬。
今吉慶已将絲觔購備運往。
如該貢使等購買無多。
不妨酌量準其交易。
倘伊等因松筠饬谕。
不複在彼置辦。
即聽其前赴岙門黃埔購買。
更覺省事。
若聽其一事。
彼又生法求恩不已矣。
将此各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魁倫奏、琉球國貢船到關。
照例免稅一摺。
該國進貢船隻到關。
所帶貨物。
自應照例免稅。
但貢船于八月初一三十等日。
先後進江。
迄今業逾兩月。
其貨物俱已查明。
經魁倫具奏。
該督撫具奏之摺。
何以至今未到。
浦霖有一奏。
亦未明晰。
至該國所遣使臣。
系屬年例進貢。
現距年節兩月有餘。
為期尚寬。
着傳谕伍拉納等、即饬伴送之員。
按程從容行走。
并咨會沿途各省。
一體遵照。
祇須于封篆前。
屆時照例到京。
以便與年班各外藩。
同與宴赉也。
○予福建澎湖協左營因公出洋遭風淹斃水兵陳良興、恤賞如例。
○辛未。
上禦懋勤殿。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六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四川省秋審情實人犯。
内經九卿由情實改為緩決者一起。
由緩決改為情實者六起。
核其情節。
均屬允當。
如張玉湘毆死伊壻李萬安一案。
系挾嫌主使。
毆打多傷。
翁壻恩義已絕。
又裴受戳斃蔣仕瑤一案。
因奪牛起釁。
該犯無幹逞兇。
刃斃徒手。
傷至骨損。
又王曰朋行竊陸應棋銀箱一案。
系船戶行竊客赀逾貫。
為害商旅。
又陳萬漋砍傷黃鳳姑陳劉氏一案。
因瘋連斃二命。
并砍傷二人。
又王蘭毆斃李友白一案。
系釁起妒奸。
用鐵器兇毆。
傷重殒命。
又莫文統砍斃何氏一案。
金刃傷多。
死系婦女。
以上六起。
俱屬法無可寬。
該督等問拟緩決。
殊屬寬縱。
又葉勇碧毆死缌麻服叔葉現用一案。
葉現用與孀居堂弟婦李氏通奸。
後經李氏拒絕。
葉現用複萌淫念。
潛往求奸。
李氏掙紮喊叫。
經葉勇碧等瞥見忿激。
拉住葉現用。
欲行送究。
葉現用撞頭叫罵。
葉勇碧順拔木樁。
向毆殒命。
毆由義忿。
死系淫惡亂倫罪人。
自應列入緩決。
乃該督等、将葉勇碧問拟情實。
又屬失入。
秋谳大典。
理應悉心推勘。
毋稍枉縱。
今四川省問拟各案。
輕重失當。
至有七起之多。
該督惠齡。
雖駐劄前藏。
所有此次秋審案件。
奏交藩司英善代辦。
但英善審勘後。
自必知照惠齡。
即該督在藏應辦之事較多。
而于秋審重務。
亦應将案由詳加閱看。
如有辦理未當者。
自當随案劄商。
何以并未駁正。
姑念惠齡遠在前藏。
從寬免議。
仍着饬行。
至聞嘉言前任臬司。
秋谳是其專責。
乃草率從事。
于拟實拟緩之處。
多有錯誤。
所司何事。
英善既經惠齡奏明。
令其代辦秋審。
并不詳慎核拟。
率行具題。
英善、聞嘉言、均着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駐藏大臣尚書和琳、副都統銜成德奏、前藏自改鑄乾隆寶藏十足銀錢後。
于廓爾喀貿易人甚便。
惟唐古忒僧俗畨民。
及克什米爾、巴勒布商人。
并内地漢商兵丁等。
愚民無知。
不谕銀色高低。
祇較換錢多寡。
現新鑄一錢五分重銀錢。
每銀一兩。
止換六圓。
遂至停積。
應請停鑄。
專鑄一錢重、及五分重者。
每銀一兩。
仍舊換九圓。
十八圓不等。
其攙銅舊錢。
雖系一錢五分重者。
每兩亦止準換九圓。
又奏、現獲舊從沙瑪爾巴出家之噶爾瑪妥覺、噶爾瑪策旺、噶爾瑪敦墊、三名。
雖未同謀。
究系逆犯徒弟。
噶爾瑪敦墊、還俗娶妻。
往來藏中數次。
形迹尤屬可疑。
請旨辦理。
再西甯來藏喇嘛。
向未領有路票。
請饬理藩院、行文各蒙古王公台吉等。
嗣後均由本管王公台吉。
呈明本處欽差大臣給票。
方準至藏。
得旨、和琳等奏、藏地僧俗番民。
不知銀色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