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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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大學士九卿議覆、長麟奏酌減海塘石壩工程一摺。
從來治水之道。
以順其性為要。
水勢順軌直趨。
自不緻迎激為患。
若攔截抵禦。
則水勢激怒。
不免潑損之虞。
浙省建築海塘。
原為保障地方起見。
然柴石塘工。
已屬與水争地。
今又添建石壩。
高二丈八尺、至一丈五尺。
直出十餘丈、至五丈不等。
以十二壩總計。
縱橫不下百餘丈。
逼靠塘身。
是占水之地更加多。
又何怪水勢愈怒。
沖激損工。
福崧前在浙江巡撫任内。
于地方事件。
尚不能整饬。
惟知婪索牟利。
其海塘工程。
不過就屬員慫恿之詞。
即議添建石壩。
豈能籌辦得當。
而長麟于海塘事務。
亦非素所谙悉。
不過為補救調停之計。
拟減丈尺。
亦恐無真知灼見。
今據大學士九卿會同核議。
請交與新任巡撫吉慶。
留心察看。
酙酌辦理。
但吉慶平日辦事。
雖尚明白。
而于海塘工程。
亦全未谙悉。
因思蘭第錫、李奉翰、辦理河務有年。
雖河海情形不同。
而水性則一。
其如何因勢利導之處。
可以推類而知。
現在早過霜降。
河工無事。
李奉翰、即日到京陛見。
俟該總河于陛見後。
即行前赴江南。
會同蘭第錫、偕赴浙江。
與吉慶三人。
詳悉履勘。
公同商搉。
将此項石壩。
應否照舊建築。
抑應照長麟所奏、酌減丈尺。
或竟可無需辦理之處。
酙酌定議速奏。
所有大學士九卿核議一摺。
俟蘭第錫、李奉翰等、詳勘覆奏到日。
再降旨。
庶此項壩工應修應停。
得有定見。
不緻以無益工程。
激怒水勢。
屢有潑損等事。
又須歲修糜費也。
○又谕、據巴甯阿奏、淮南通河綱食衆商。
曆年以來。
因帶課稍多。
赀本較重。
現又增運提引。
商力未免轉輸不及等語。
淮南商衆。
向來辦運引鹽。
完納課項。
尚屬奮勉急公。
茲因節次铳銷。
及公捐等項。
分年完納。
商力未免稍形竭蹷。
且帶徵各款。
尚非正項錢糧可比。
所有淮南不入成本之铳銷食引。
及铳銷壬子綱引。
并節次公捐借撥庫項等款。
共銀三百六十九萬餘兩。
着自甲寅年起。
分作十年帶完。
以纾商力。
此系朕格外加恩。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三年分、沉溺銅一萬七千斤有奇。
○丙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據永保等奏、伊斯堪達爾、人甚謹慎。
諸事奮勉。
請賞戴花翎。
所奏甚是。
伊斯堪達爾、曾在乾清門行走。
爵本郡王。
又系阿奇木伯克。
明亮、明興、雅德等、在任多年。
并未代伊奏請賞戴花翎。
殊屬非是。
伊斯堪達爾、着加恩賞戴三眼花翎。
以示朕笃念故舊回仆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廣東省秋審情審人犯。
内葉亞三等十三起。
俱系聚衆械鬥。
緻斃二三命至四命不等。
向來此等械鬥風氣。
閩省為甚。
近因嚴加懲創。
漸覺減少。
而廣東省聚衆鬥殺之案。
至有十三起之多。
閩粵境壤毗連。
竟至漸染福建刁悍惡習。
此等行兇聚毆之犯。
一經定案。
于法無可寬宥。
但此風日長。
以緻戕斃多命。
骈首抵償。
殊堪憫恻。
着傳谕長麟、郭世勳、務宜留心教導。
默化潛移。
俾兇悍之風。
漸次斂戢。
毋使莠民輕罹法網。
方不負司牧之任。
○又谕曰、江蘭奏、拏獲齊東縣诓騙錢文。
拒毆官役之任祖虞等一摺。
此事自應由驿速奏。
何以江蘭止專差赍遞。
未免遲延。
任祖虞等捏稱求免漕糧。
向鄉民诓騙錢文。
經該縣前往查拏。
膽敢拒毆丁役。
并将該縣毆打。
情節實屬可惡。
現在已獲犯十名。
而起意為首之任祖虞。
亦經就獲。
此等莠民犯法。
為首者自當嚴辦。
以儆刁風。
着傳谕江蘭、即将此案人犯。
審明速辦。
不必輾轉搜求。
緻滋拖累。
至該縣傅試萬、親往查拏。
尚屬認真。
若審明後、于此事并無釀案、辦理不善之處。
即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又谕曰、巴甯阿奏、從前兩淮總商江廣達、過繼之子江振鴻。
人尚明白。
現在家道消乏等語。
江廣達、充當總商有年。
辦理公務。
尚為出力。
今念伊繼子生計艱窘。
自當量加轸恤。
江廣達舊有康山園一處。
本家無力修葺。
着傳谕董椿、即令衆商出銀五萬兩承買。
作為公産。
其銀兩即賞給江振鴻營運。
毋庸起息。
又江廣達舊借帑項二十五萬兩。
業經繳還。
并着于應交内務府閑款内。
撥借銀五萬兩。
照例起息。
其所借本銀。
不妨令其從容繳納。
江振鴻得此十萬兩。
作為營運赀本。
伊家生計。
自必漸次寬裕。
以示體恤。
○丁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戊辰。
上詣雍和宮行禮。
○乙巳。
谕曰、吉慶奏、杭州府屬之仁和縣地方。
于八月初旬。
陰雨連綿。
山水陡發。
田畝晚禾。
間段受傷等語。
本年杭州府屬。
田禾多已收獲。
惟仁和縣地方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大學士九卿議覆、長麟奏酌減海塘石壩工程一摺。
從來治水之道。
以順其性為要。
水勢順軌直趨。
自不緻迎激為患。
若攔截抵禦。
則水勢激怒。
不免潑損之虞。
浙省建築海塘。
原為保障地方起見。
然柴石塘工。
已屬與水争地。
今又添建石壩。
高二丈八尺、至一丈五尺。
直出十餘丈、至五丈不等。
以十二壩總計。
縱橫不下百餘丈。
逼靠塘身。
是占水之地更加多。
又何怪水勢愈怒。
沖激損工。
福崧前在浙江巡撫任内。
于地方事件。
尚不能整饬。
惟知婪索牟利。
其海塘工程。
不過就屬員慫恿之詞。
即議添建石壩。
豈能籌辦得當。
而長麟于海塘事務。
亦非素所谙悉。
不過為補救調停之計。
拟減丈尺。
亦恐無真知灼見。
今據大學士九卿會同核議。
請交與新任巡撫吉慶。
留心察看。
酙酌辦理。
但吉慶平日辦事。
雖尚明白。
而于海塘工程。
亦全未谙悉。
因思蘭第錫、李奉翰、辦理河務有年。
雖河海情形不同。
而水性則一。
其如何因勢利導之處。
可以推類而知。
現在早過霜降。
河工無事。
李奉翰、即日到京陛見。
俟該總河于陛見後。
即行前赴江南。
會同蘭第錫、偕赴浙江。
與吉慶三人。
詳悉履勘。
公同商搉。
将此項石壩。
應否照舊建築。
抑應照長麟所奏、酌減丈尺。
或竟可無需辦理之處。
酙酌定議速奏。
所有大學士九卿核議一摺。
俟蘭第錫、李奉翰等、詳勘覆奏到日。
再降旨。
庶此項壩工應修應停。
得有定見。
不緻以無益工程。
激怒水勢。
屢有潑損等事。
又須歲修糜費也。
○又谕、據巴甯阿奏、淮南通河綱食衆商。
曆年以來。
因帶課稍多。
赀本較重。
現又增運提引。
商力未免轉輸不及等語。
淮南商衆。
向來辦運引鹽。
完納課項。
尚屬奮勉急公。
茲因節次铳銷。
及公捐等項。
分年完納。
商力未免稍形竭蹷。
且帶徵各款。
尚非正項錢糧可比。
所有淮南不入成本之铳銷食引。
及铳銷壬子綱引。
并節次公捐借撥庫項等款。
共銀三百六十九萬餘兩。
着自甲寅年起。
分作十年帶完。
以纾商力。
此系朕格外加恩。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三年分、沉溺銅一萬七千斤有奇。
○丙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絞犯三人。
廣東斬犯二人。
絞犯十一人。
餘八十六人予勾。
○谕、據永保等奏、伊斯堪達爾、人甚謹慎。
諸事奮勉。
請賞戴花翎。
所奏甚是。
伊斯堪達爾、曾在乾清門行走。
爵本郡王。
又系阿奇木伯克。
明亮、明興、雅德等、在任多年。
并未代伊奏請賞戴花翎。
殊屬非是。
伊斯堪達爾、着加恩賞戴三眼花翎。
以示朕笃念故舊回仆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廣東省秋審情審人犯。
内葉亞三等十三起。
俱系聚衆械鬥。
緻斃二三命至四命不等。
向來此等械鬥風氣。
閩省為甚。
近因嚴加懲創。
漸覺減少。
而廣東省聚衆鬥殺之案。
至有十三起之多。
閩粵境壤毗連。
竟至漸染福建刁悍惡習。
此等行兇聚毆之犯。
一經定案。
于法無可寬宥。
但此風日長。
以緻戕斃多命。
骈首抵償。
殊堪憫恻。
着傳谕長麟、郭世勳、務宜留心教導。
默化潛移。
俾兇悍之風。
漸次斂戢。
毋使莠民輕罹法網。
方不負司牧之任。
○又谕曰、江蘭奏、拏獲齊東縣诓騙錢文。
拒毆官役之任祖虞等一摺。
此事自應由驿速奏。
何以江蘭止專差赍遞。
未免遲延。
任祖虞等捏稱求免漕糧。
向鄉民诓騙錢文。
經該縣前往查拏。
膽敢拒毆丁役。
并将該縣毆打。
情節實屬可惡。
現在已獲犯十名。
而起意為首之任祖虞。
亦經就獲。
此等莠民犯法。
為首者自當嚴辦。
以儆刁風。
着傳谕江蘭、即将此案人犯。
審明速辦。
不必輾轉搜求。
緻滋拖累。
至該縣傅試萬、親往查拏。
尚屬認真。
若審明後、于此事并無釀案、辦理不善之處。
即着送部引見。
以示鼓勵。
○又谕曰、巴甯阿奏、從前兩淮總商江廣達、過繼之子江振鴻。
人尚明白。
現在家道消乏等語。
江廣達、充當總商有年。
辦理公務。
尚為出力。
今念伊繼子生計艱窘。
自當量加轸恤。
江廣達舊有康山園一處。
本家無力修葺。
着傳谕董椿、即令衆商出銀五萬兩承買。
作為公産。
其銀兩即賞給江振鴻營運。
毋庸起息。
又江廣達舊借帑項二十五萬兩。
業經繳還。
并着于應交内務府閑款内。
撥借銀五萬兩。
照例起息。
其所借本銀。
不妨令其從容繳納。
江振鴻得此十萬兩。
作為營運赀本。
伊家生計。
自必漸次寬裕。
以示體恤。
○丁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戊辰。
上詣雍和宮行禮。
○乙巳。
谕曰、吉慶奏、杭州府屬之仁和縣地方。
于八月初旬。
陰雨連綿。
山水陡發。
田畝晚禾。
間段受傷等語。
本年杭州府屬。
田禾多已收獲。
惟仁和縣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