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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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日。
開船放洋。
長麟自必先到粵東。
會同郭世勳豫為籌辦。
諸事得以從容。
自當如此。
着傳谕長麟、即照松筠所請。
于會晤松筠商定一切後。
即馳赴粵東先為料理。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奇豐額奏揚州由閘等關稅課比較短少一摺。
江省稅務。
如淮宿浒墅龍江等關。
俱由京簡員前往管理。
各該關稅額本多。
且有别項差使。
用度較繁。
尚屬無故不應短绌。
至揚由二關。
系巡撫兼管。
派委道員監收。
稅額既輕。
費用亦省。
該管之員。
尚可從中沾潤。
是以各省道員。
有兼管榷務者。
向來俱視為美缺。
何至轉有虧绌之事。
即如蕪湖上海等關。
皆系道員兼管。
并不聞盈餘常有短少。
何以揚由二關短少盈餘。
至四萬餘兩之多。
其中必有别情。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務須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勿稍回護幹咎。
所有此次短少銀兩。
自應按照經徵月日。
着落各該員名下。
分别追賠。
以完公項。
○丙辰。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銅一萬七千七百斤有奇。
○予故紮噜特鎮國公色楞紮布緻祭如例。
○丁巳。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曰、奇豐額奏、江蘇省自夏秋以來。
雨水充盈。
高阜田畝。
實屬有收。
惟低窪處所。
間有地勢太卑、積水不能補種之處。
收成未免稍歉等語。
江蘇地方連歲豐收。
糧價平減。
惟本年夏秋之間。
雨水稍多。
低窪處所、間有被淹。
雖皆不過一隅。
但收成究不無歉薄。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海州、沭陽、清河、安東、桃源、宿遷、山陽、阜甯、鹽城、高淳、高郵、寶應、東台、興化、砀山、蕭縣、長洲、元和、常熟、昭文、昆山、新陽、婁縣、青浦、陽湖、無錫、江蔭、太倉、鎮洋等二十九州縣。
并坐落各屬之淮安、大河、徐州、蘇州、太倉、鎮海等六衛地方。
被水田畝。
本年應徵帶徵漕米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秋。
分作二年帶徵。
俾民力益資寬裕。
以示朕轸恤加惠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富綱奏添撥工本銀兩采買餘銅一摺。
指出逐條俱是。
已依議行矣。
據富綱奏、年來銅廠豐旺。
除應辦額銅之外。
多辦餘銅。
借款墊發。
已墊給工本銀一百餘萬兩等語。
近年銅廠豐旺。
固應及時收買。
但該省每年額銅。
應辦一千五十九萬餘觔。
而逐年借項采辦餘銅。
又有一千三百四十餘萬斤。
除供各省采買外。
其每年解運京銅。
祗須六百三十三萬餘觔。
是該省積存餘銅。
已屬不少。
今又添撥工本一百萬兩。
随時采買。
又應得餘銅一千餘萬斤。
若不随時搭解運京。
縱使在滇堆積成山。
亦屬無用。
即便搭解運京。
亦覺過多無用處也。
且該督奏稱、自乾隆五十一年起。
至五十七年止。
已陸續派撥工本腳費一百餘萬兩。
俱于别款暫為借墊。
滇省藩庫應存地丁等項銀兩。
不過數十萬。
該省軍饷銅本。
在在皆需協撥。
此項借款。
又從何處墊發。
從前并未報部。
究系借動何款。
而自此項派撥銀兩以後。
如何按款歸還。
若将添潑銀兩。
師還前項動款。
又何以為将來收買餘銅之用。
該督摺内。
均未分晰聲叙。
是該督所請借項添買餘銅。
仍屬有名無實。
不過為目前那用之計。
又該省局存錢文。
現據戶部查出積存一百五萬餘串。
以後每年自必續有存積。
似此日積日多。
徒滋貫朽。
今既欲添買餘銅。
何以不即将此項存積錢文。
動撥應用。
即使滇省錢價較賤。
不敷添撥之數。
而即以報部錢價一千二百文計算。
已屬抵撥有盈。
何以該督亦并未計及。
且此項錢文。
與其存積局内。
何不于各省赴滇采買銅觔時。
即将此錢文發給。
抵作銅觔。
則滇省錢文。
既不緻積壓無用。
而各省又可省鼓鑄之煩。
豈不一舉兩便。
前經戶部将此行查各省。
俱稱運用滇錢。
恐于工本有虧。
不便配用。
此亦系各省因局鑄多有盈餘。
若領用滇錢。
不能獲利。
藉稱工本有虧。
原不可信。
此事前令譚尚忠會同入議。
而于此等情節。
亦均未能深悉登覆。
着富綱、費淳、将戶部摺内指出各條。
逐款詳晰查明。
據實覆奏。
再行核辦。
毋得回護幹咎。
○戊午。
谕曰、穆勝額因向商人斂銀拟斬。
如果有枉法貪婪情節。
斷難寬宥。
伊不過踵事增華。
假公科斂。
尚非罪無可逭。
着加恩釋放。
充補圓明園拜唐阿。
令其效力贖罪。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開船放洋。
長麟自必先到粵東。
會同郭世勳豫為籌辦。
諸事得以從容。
自當如此。
着傳谕長麟、即照松筠所請。
于會晤松筠商定一切後。
即馳赴粵東先為料理。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奇豐額奏揚州由閘等關稅課比較短少一摺。
江省稅務。
如淮宿浒墅龍江等關。
俱由京簡員前往管理。
各該關稅額本多。
且有别項差使。
用度較繁。
尚屬無故不應短绌。
至揚由二關。
系巡撫兼管。
派委道員監收。
稅額既輕。
費用亦省。
該管之員。
尚可從中沾潤。
是以各省道員。
有兼管榷務者。
向來俱視為美缺。
何至轉有虧绌之事。
即如蕪湖上海等關。
皆系道員兼管。
并不聞盈餘常有短少。
何以揚由二關短少盈餘。
至四萬餘兩之多。
其中必有别情。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務須詳細查明。
據實具奏。
勿稍回護幹咎。
所有此次短少銀兩。
自應按照經徵月日。
着落各該員名下。
分别追賠。
以完公項。
○丙辰。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豁雲南運京乾隆五十一年分沉溺銅一萬七千七百斤有奇。
○予故紮噜特鎮國公色楞紮布緻祭如例。
○丁巳。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曰、奇豐額奏、江蘇省自夏秋以來。
雨水充盈。
高阜田畝。
實屬有收。
惟低窪處所。
間有地勢太卑、積水不能補種之處。
收成未免稍歉等語。
江蘇地方連歲豐收。
糧價平減。
惟本年夏秋之間。
雨水稍多。
低窪處所、間有被淹。
雖皆不過一隅。
但收成究不無歉薄。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海州、沭陽、清河、安東、桃源、宿遷、山陽、阜甯、鹽城、高淳、高郵、寶應、東台、興化、砀山、蕭縣、長洲、元和、常熟、昭文、昆山、新陽、婁縣、青浦、陽湖、無錫、江蔭、太倉、鎮洋等二十九州縣。
并坐落各屬之淮安、大河、徐州、蘇州、太倉、鎮海等六衛地方。
被水田畝。
本年應徵帶徵漕米錢糧。
着加恩緩至來秋。
分作二年帶徵。
俾民力益資寬裕。
以示朕轸恤加惠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富綱奏添撥工本銀兩采買餘銅一摺。
指出逐條俱是。
已依議行矣。
據富綱奏、年來銅廠豐旺。
除應辦額銅之外。
多辦餘銅。
借款墊發。
已墊給工本銀一百餘萬兩等語。
近年銅廠豐旺。
固應及時收買。
但該省每年額銅。
應辦一千五十九萬餘觔。
而逐年借項采辦餘銅。
又有一千三百四十餘萬斤。
除供各省采買外。
其每年解運京銅。
祗須六百三十三萬餘觔。
是該省積存餘銅。
已屬不少。
今又添撥工本一百萬兩。
随時采買。
又應得餘銅一千餘萬斤。
若不随時搭解運京。
縱使在滇堆積成山。
亦屬無用。
即便搭解運京。
亦覺過多無用處也。
且該督奏稱、自乾隆五十一年起。
至五十七年止。
已陸續派撥工本腳費一百餘萬兩。
俱于别款暫為借墊。
滇省藩庫應存地丁等項銀兩。
不過數十萬。
該省軍饷銅本。
在在皆需協撥。
此項借款。
又從何處墊發。
從前并未報部。
究系借動何款。
而自此項派撥銀兩以後。
如何按款歸還。
若将添潑銀兩。
師還前項動款。
又何以為将來收買餘銅之用。
該督摺内。
均未分晰聲叙。
是該督所請借項添買餘銅。
仍屬有名無實。
不過為目前那用之計。
又該省局存錢文。
現據戶部查出積存一百五萬餘串。
以後每年自必續有存積。
似此日積日多。
徒滋貫朽。
今既欲添買餘銅。
何以不即将此項存積錢文。
動撥應用。
即使滇省錢價較賤。
不敷添撥之數。
而即以報部錢價一千二百文計算。
已屬抵撥有盈。
何以該督亦并未計及。
且此項錢文。
與其存積局内。
何不于各省赴滇采買銅觔時。
即将此錢文發給。
抵作銅觔。
則滇省錢文。
既不緻積壓無用。
而各省又可省鼓鑄之煩。
豈不一舉兩便。
前經戶部将此行查各省。
俱稱運用滇錢。
恐于工本有虧。
不便配用。
此亦系各省因局鑄多有盈餘。
若領用滇錢。
不能獲利。
藉稱工本有虧。
原不可信。
此事前令譚尚忠會同入議。
而于此等情節。
亦均未能深悉登覆。
着富綱、費淳、将戶部摺内指出各條。
逐款詳晰查明。
據實覆奏。
再行核辦。
毋得回護幹咎。
○戊午。
谕曰、穆勝額因向商人斂銀拟斬。
如果有枉法貪婪情節。
斷難寬宥。
伊不過踵事增華。
假公科斂。
尚非罪無可逭。
着加恩釋放。
充補圓明園拜唐阿。
令其效力贖罪。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