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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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辦理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海塘沙水靡常。
或三官堂迤東一帶。
現在已漸漲新沙。
足資保固。
即此項減半塘工。
亦可緩辦。
更不至糜帑費工。
較為妥善。
若必應築堤。
不可因此旨而惜費不築。
着即動項修理。
仍即速奏。
着傳谕長麟、并谕吉慶知之。
○又谕、據保甯奏、錫伯、索倫、察哈爾、厄魯特等、生計情形。
内察哈爾部落。
較為艱窘。
其餘部落皆已安堵。
漸可充裕等語。
察哈爾等遷移時。
途次損傷牲畜已多。
兼之數遭疫疠。
抵補官畜。
是以生計拮據。
自應調劑。
若将察哈爾所牧官畜。
移交厄魯特牧養。
伊等不緻賠補。
或牲畜别可設法籌辦。
或将伊部落滋生之項。
酌為生息接濟。
以期饒裕之處。
着傳谕保甯、熟籌具奏請旨。
以示朕轸念察哈爾臣仆之意。
○己卯。
谕、前經降旨。
以川省軍需一切支發。
俱系藩司經理。
未便更易生手。
特将英善留于川省。
協同辦理。
俟報銷事竣。
再赴新任。
其貴州巡撫印務。
仍留馮光熊署理。
雲南巡撫印篆。
着富綱兼署。
但四川軍需報銷事宜。
頭緒繁多。
昨經降旨。
将福康安調任川省。
英善應俟福康安抵任後。
将軍需報銷事宜。
按款分别核算。
依次題銷。
總俟諸務完竣後。
别無經手事件。
福康安奏明令其起程。
方可再赴新任。
馮光熊俟英善抵任交代。
甚需時日。
雲南巡撫印務。
雖有富綱兼署。
但總督統轄兩省。
事務較多。
遇有巡邊閱兵等事。
勢難兼顧。
馮光熊未經到任以前。
所有雲南巡撫印務。
着費淳暫行護理。
其藩司篆務。
即着臬司賀長庚接署。
臬司印篆。
着該督另委道員。
奏明署理。
庶地方經手事件。
各專責成。
可無曠誤。
○又谕、看守熱河等處行宮官兵。
平素當差甚屬奮勉。
但伊等紅白事件。
向來并無賞給恩賞銀兩之例。
着施恩嗣後伊等紅白事件。
亦照熱河滿洲厄魯特等之例。
賞給恩賞銀兩。
以示一體矜恤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譯出<口英>咭利國表文内。
有懇請派人留京居住一節。
雖以照料買賣、學習教化為辭。
但伊等貿易遠在岙門。
即留人在京。
豈能照料。
至于天朝禮法。
與該國風俗迥不相同。
即使留人觀習。
伊亦豈能效法。
且向來西洋人。
惟有情願來京當差者。
方準留京。
遵用天朝服飾。
安置堂内。
永遠不準回國。
今伊等既不能如此。
異言異服。
逗留京城。
或其心懷窺測。
其事斷不可行。
但該國王具表陳懇。
非若使臣等自行禀請之事。
可以面加駁斥。
已頒給敕書。
明白谕駁。
此次該國航海遠來。
念其尚為恭順。
是以諸加體恤。
今該貢使到後。
多有陳乞。
屢為繁渎。
看來此等外夷。
究屬無知。
今又不準其留人在京。
該國王奉到敕谕後。
或因不遂所欲。
心懷觖望。
恃其險遠。
藉詞生事。
亦未可定。
雖該國遠隔重洋。
該貢使目睹天朝體制森嚴。
四夷畏服。
斷無意外之虞。
設該國無知妄行。
或于岙門小有滋擾。
該處貿易之西洋人等。
并非所屬。
未必與彼一心。
當先安頓在彼。
使其各安生業。
不緻為所勾結。
則<口英>咭唎即有詭謀。
亦斷不能施其伎倆。
但此不過為先事防範。
豫行指示。
長麟惟當存之于心。
不可略有宣露。
稍涉張皇。
轉緻夷人疑慮。
至郭世勳在巡撫任内有年。
近又廉署督篆。
辦理諸務。
均屬妥協。
長麟到任後。
不可以新授總督。
多有更張。
諸事惟當與郭世勳和衷商搉。
綏靖海洋。
方為不負委任。
至外省遇有外藩經過之事。
照料接待。
往往不能适中。
或因朕令稍加恩視。
即踵事增華。
過于優厚。
以緻長其驕恣。
或令稍加裁抑。
即過于減損。
又失懷柔之道。
節經降旨訓谕。
該督撫等總當酌量事體輕重。
照料得宜。
方為妥善。
此次<口英>咭唎貢使回國。
所有飯食等事。
自應照例供給。
俾無乏缺。
至于禮貌一切。
總宜自存體統。
示以威重。
伊等如妄有幹請。
即當詞嚴義正。
嚴加駁斥。
不可過事優容。
緻啟其冒渎無厭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長麟。
并谕吉慶、郭世勳知之。
○敕谕<口英>咭唎國王曰、咨爾國王。
遠在重洋。
傾心向化。
特遣使恭赍表章。
航海來庭。
叩祝萬壽。
并備進方物。
用将忱悃。
朕披閱表文。
詞意肫懇。
具見爾國王恭順之誠。
深為嘉許。
所有赍到表貢之正副使臣。
念其奉使遠涉。
推恩加禮。
已令大臣帶領瞻觐。
錫予筵宴。
疊加賞赉。
用示懷柔。
其已回珠山之管船官役人等六百餘人。
雖未來京。
朕亦優加賞賜。
俾得普沾恩惠。
一視同仁。
至爾國王表内。
懇請派一爾國之人。
住居天朝。
照管爾國買賣一節。
此則與天朝體制不合。
斷不可行。
向來西洋各國。
有願來天朝當差之人。
原準其來京。
但既來之後。
即遵用天朝服色。
安置堂内。
永遠不準複回本國。
此系天朝定制。
想爾國王亦所知悉。
今爾國王、欲求派一爾國之人。
住居京城。
既不能若來京當差之西洋人在京居住。
不歸本國。
又不可聽其往來常通信息。
實為無益之事。
且天朝所管地方。
至為廣遠。
凡外藩使臣到京。
譯館供給。
行止出入。
俱有一定體制。
從無聽其自便之例。
今爾國若留人在京。
言語不通。
服飾殊制。
無地可以安置。
若必似來京當差之西洋人。
令其一例改易服飾。
天朝亦從不肯強人以所難。
設天朝欲差人常住爾國。
亦豈爾國所能遵行。
況西洋諸國甚多。
非止爾一國。
若俱似爾國王懇請派人留京。
豈能一一聽許。
是此事斷斷難行。
豈能因爾國王一人之請。
以緻更張天朝百餘年法度。
若雲爾國王為照料買賣起見。
則爾國人在岙門貿易。
非止一日。
原無不加以恩視。
即如從前博爾都噶裡雅意達哩亞等國。
屢次遣使來朝。
亦曾以照料貿易為請。
天朝鑒其悃忱。
優加體恤。
凡遇該國等貿易之事。
無不照料周備。
前次廣東商人吳昭平。
有拖欠洋船價值銀兩者。
俱饬令該管總督。
由官庫内先行動支帑項。
代為清還。
并将拖欠商人。
重治其罪。
想此事爾國亦聞知矣。
外國又何必派人留京。
為此越例斷不可行之請。
況留人在京。
距岙門貿易處所。
幾及萬裡。
伊亦何能照料耶。
若雲仰慕天朝。
欲其觀習教化。
則天朝自有天朝禮法。
與爾國各不相同。
爾國所留之人即能習學。
爾國自有風俗制度。
亦斷不能效法中國。
即學會亦屬無用。
天朝撫有四海。
惟勵精圖治。
辦理政務。
奇珍異寶。
并不貴重。
爾國王此次赍進各物。
念其誠心遠獻。
特谕該管衙門收納。
其實天朝德威遠被。
萬國來王。
種種貴重之物。
梯航畢集。
無所不有。
爾之正使等所親見。
然從不貴奇巧。
并無更需爾國制辦物件。
是爾國王所請派人留京一事。
于天朝體制。
既屬不合。
是否可以辦理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海塘沙水靡常。
或三官堂迤東一帶。
現在已漸漲新沙。
足資保固。
即此項減半塘工。
亦可緩辦。
更不至糜帑費工。
較為妥善。
若必應築堤。
不可因此旨而惜費不築。
着即動項修理。
仍即速奏。
着傳谕長麟、并谕吉慶知之。
○又谕、據保甯奏、錫伯、索倫、察哈爾、厄魯特等、生計情形。
内察哈爾部落。
較為艱窘。
其餘部落皆已安堵。
漸可充裕等語。
察哈爾等遷移時。
途次損傷牲畜已多。
兼之數遭疫疠。
抵補官畜。
是以生計拮據。
自應調劑。
若将察哈爾所牧官畜。
移交厄魯特牧養。
伊等不緻賠補。
或牲畜别可設法籌辦。
或将伊部落滋生之項。
酌為生息接濟。
以期饒裕之處。
着傳谕保甯、熟籌具奏請旨。
以示朕轸念察哈爾臣仆之意。
○己卯。
谕、前經降旨。
以川省軍需一切支發。
俱系藩司經理。
未便更易生手。
特将英善留于川省。
協同辦理。
俟報銷事竣。
再赴新任。
其貴州巡撫印務。
仍留馮光熊署理。
雲南巡撫印篆。
着富綱兼署。
但四川軍需報銷事宜。
頭緒繁多。
昨經降旨。
将福康安調任川省。
英善應俟福康安抵任後。
将軍需報銷事宜。
按款分别核算。
依次題銷。
總俟諸務完竣後。
别無經手事件。
福康安奏明令其起程。
方可再赴新任。
馮光熊俟英善抵任交代。
甚需時日。
雲南巡撫印務。
雖有富綱兼署。
但總督統轄兩省。
事務較多。
遇有巡邊閱兵等事。
勢難兼顧。
馮光熊未經到任以前。
所有雲南巡撫印務。
着費淳暫行護理。
其藩司篆務。
即着臬司賀長庚接署。
臬司印篆。
着該督另委道員。
奏明署理。
庶地方經手事件。
各專責成。
可無曠誤。
○又谕、看守熱河等處行宮官兵。
平素當差甚屬奮勉。
但伊等紅白事件。
向來并無賞給恩賞銀兩之例。
着施恩嗣後伊等紅白事件。
亦照熱河滿洲厄魯特等之例。
賞給恩賞銀兩。
以示一體矜恤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譯出<口英>咭利國表文内。
有懇請派人留京居住一節。
雖以照料買賣、學習教化為辭。
但伊等貿易遠在岙門。
即留人在京。
豈能照料。
至于天朝禮法。
與該國風俗迥不相同。
即使留人觀習。
伊亦豈能效法。
且向來西洋人。
惟有情願來京當差者。
方準留京。
遵用天朝服飾。
安置堂内。
永遠不準回國。
今伊等既不能如此。
異言異服。
逗留京城。
或其心懷窺測。
其事斷不可行。
但該國王具表陳懇。
非若使臣等自行禀請之事。
可以面加駁斥。
已頒給敕書。
明白谕駁。
此次該國航海遠來。
念其尚為恭順。
是以諸加體恤。
今該貢使到後。
多有陳乞。
屢為繁渎。
看來此等外夷。
究屬無知。
今又不準其留人在京。
該國王奉到敕谕後。
或因不遂所欲。
心懷觖望。
恃其險遠。
藉詞生事。
亦未可定。
雖該國遠隔重洋。
該貢使目睹天朝體制森嚴。
四夷畏服。
斷無意外之虞。
設該國無知妄行。
或于岙門小有滋擾。
該處貿易之西洋人等。
并非所屬。
未必與彼一心。
當先安頓在彼。
使其各安生業。
不緻為所勾結。
則<口英>咭唎即有詭謀。
亦斷不能施其伎倆。
但此不過為先事防範。
豫行指示。
長麟惟當存之于心。
不可略有宣露。
稍涉張皇。
轉緻夷人疑慮。
至郭世勳在巡撫任内有年。
近又廉署督篆。
辦理諸務。
均屬妥協。
長麟到任後。
不可以新授總督。
多有更張。
諸事惟當與郭世勳和衷商搉。
綏靖海洋。
方為不負委任。
至外省遇有外藩經過之事。
照料接待。
往往不能适中。
或因朕令稍加恩視。
即踵事增華。
過于優厚。
以緻長其驕恣。
或令稍加裁抑。
即過于減損。
又失懷柔之道。
節經降旨訓谕。
該督撫等總當酌量事體輕重。
照料得宜。
方為妥善。
此次<口英>咭唎貢使回國。
所有飯食等事。
自應照例供給。
俾無乏缺。
至于禮貌一切。
總宜自存體統。
示以威重。
伊等如妄有幹請。
即當詞嚴義正。
嚴加駁斥。
不可過事優容。
緻啟其冒渎無厭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長麟。
并谕吉慶、郭世勳知之。
○敕谕<口英>咭唎國王曰、咨爾國王。
遠在重洋。
傾心向化。
特遣使恭赍表章。
航海來庭。
叩祝萬壽。
并備進方物。
用将忱悃。
朕披閱表文。
詞意肫懇。
具見爾國王恭順之誠。
深為嘉許。
所有赍到表貢之正副使臣。
念其奉使遠涉。
推恩加禮。
已令大臣帶領瞻觐。
錫予筵宴。
疊加賞赉。
用示懷柔。
其已回珠山之管船官役人等六百餘人。
雖未來京。
朕亦優加賞賜。
俾得普沾恩惠。
一視同仁。
至爾國王表内。
懇請派一爾國之人。
住居天朝。
照管爾國買賣一節。
此則與天朝體制不合。
斷不可行。
向來西洋各國。
有願來天朝當差之人。
原準其來京。
但既來之後。
即遵用天朝服色。
安置堂内。
永遠不準複回本國。
此系天朝定制。
想爾國王亦所知悉。
今爾國王、欲求派一爾國之人。
住居京城。
既不能若來京當差之西洋人在京居住。
不歸本國。
又不可聽其往來常通信息。
實為無益之事。
且天朝所管地方。
至為廣遠。
凡外藩使臣到京。
譯館供給。
行止出入。
俱有一定體制。
從無聽其自便之例。
今爾國若留人在京。
言語不通。
服飾殊制。
無地可以安置。
若必似來京當差之西洋人。
令其一例改易服飾。
天朝亦從不肯強人以所難。
設天朝欲差人常住爾國。
亦豈爾國所能遵行。
況西洋諸國甚多。
非止爾一國。
若俱似爾國王懇請派人留京。
豈能一一聽許。
是此事斷斷難行。
豈能因爾國王一人之請。
以緻更張天朝百餘年法度。
若雲爾國王為照料買賣起見。
則爾國人在岙門貿易。
非止一日。
原無不加以恩視。
即如從前博爾都噶裡雅意達哩亞等國。
屢次遣使來朝。
亦曾以照料貿易為請。
天朝鑒其悃忱。
優加體恤。
凡遇該國等貿易之事。
無不照料周備。
前次廣東商人吳昭平。
有拖欠洋船價值銀兩者。
俱饬令該管總督。
由官庫内先行動支帑項。
代為清還。
并将拖欠商人。
重治其罪。
想此事爾國亦聞知矣。
外國又何必派人留京。
為此越例斷不可行之請。
況留人在京。
距岙門貿易處所。
幾及萬裡。
伊亦何能照料耶。
若雲仰慕天朝。
欲其觀習教化。
則天朝自有天朝禮法。
與爾國各不相同。
爾國所留之人即能習學。
爾國自有風俗制度。
亦斷不能效法中國。
即學會亦屬無用。
天朝撫有四海。
惟勵精圖治。
辦理政務。
奇珍異寶。
并不貴重。
爾國王此次赍進各物。
念其誠心遠獻。
特谕該管衙門收納。
其實天朝德威遠被。
萬國來王。
種種貴重之物。
梯航畢集。
無所不有。
爾之正使等所親見。
然從不貴奇巧。
并無更需爾國制辦物件。
是爾國王所請派人留京一事。
于天朝體制。
既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