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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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八年。
癸醜。
八月。
辛酉朔。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郭世勳奏、安南通市。
前經奏準。
平而水口兩關商人。
在該國之高憑鎮牧馬庯立市。
由村隘來商。
在諒山鎮之驅驢庯立市。
分設太和豐盛二号。
并置廒長市長各一人。
保護監當各一員。
嗣據署龍州同知王撫棠禀稱、該國另于諒山鎮。
屬之花山地方。
添設鋪店。
招徕平而關出口之商。
核與原咨互異。
當即劄饬該同知就近行查。
旋準該國王咨覆。
因從平而關出口之商。
必由水路先抵花山。
計程僅二百餘裡。
且花山附近村莊稠密。
添設行鋪。
商民更為兩便。
其市長監當各員。
即由驅驢額設内派往。
客民中有由陸路前赴牧馬者。
仍聽其便。
臣等查核情形。
實系因地制宜。
現已照會。
準其添設。
報聞。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籌辦<口英>咭利貢船。
回至定海。
照料一切事宜。
已于摺内批示。
至所奏應否準其采買物件等語。
該國此次航海遠來。
傾心向化。
回船之便。
欲于該處購買物件。
自可準行。
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
至商儈等設計勾引。
密約商串。
私來潛往。
貿易交通等事。
最為可惡。
向曾查禁。
該撫派委道員等。
前往留心密辦。
使不緻交涉滋弊。
所辦甚是。
如有此等弊端。
祇須嚴徵一二。
奸儈等自無可施其伎倆也。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遣官祭關商廟。
○谕曰、富綱奏、審拟環洲夷人李泰、觊觎絕産。
妄争土職一摺。
将豫圖襲職之李泰、及圖分絕産之李素權。
問拟充軍。
并案内通信附和人犯。
分别定拟杖徒。
其環洲土舍。
查有李魁衡。
堪以充當。
即請襲替等語。
該督既審訊明确。
其應襲之人。
亦稱堪以頂襲。
自可照所奏辦理。
惟摺内所稱已故土舍李壽朋、所遺家赀内。
酌撥田地房屋衣服家具。
給與李魁衡承管。
其餘所存金銀租谷牲畜等項。
通共估值變價入官充公等語。
所辦非是。
此等土夷遺産。
既經承襲有人。
自應一并給與承管。
俾資養贍夷衆。
辦理公事之需。
況土夷遺産。
從無變價入官之例。
着富綱即将查出奏請變價各項。
給與承襲土舍之李魁衡。
一并承管。
俾資雇覓土練。
巡緝地方之用。
該督務嚴饬承辦官員。
妥為經理。
母任胥役藉端滋擾侵蝕。
方為妥善。
○甲子。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青海郡王等食。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蔣兆奎奏、查明秋審人犯拟議錯誤一摺。
初閱奏摺。
以為必系罪名出入。
定拟錯誤。
及閱其所奏。
乃系布蘭毆斃濟成一案。
因布蘭與濟成。
同系正藍旗。
誤以被毆之蒙古濟成。
亦屬滿洲。
照例拟入情實。
今查系錯誤。
應改為緩決。
請與按察使祖之望、一并交部議處等語。
所奏不特拘泥。
竟成笑柄矣。
向來定例。
滿洲殺死滿洲例文。
本未妥協。
自應以旗人殺死旗人。
載入例條。
則蒙古漢軍。
皆可包括。
況此例不過嚴禁旗人相殺之意。
雖入情實。
數年以來。
朕酌其情不勾。
改為監候者甚多。
今該撫誤會例意。
以被毆之濟成。
系屬蒙古。
誤拟情實。
請改為緩決。
試思八旗俱有蒙古漢軍。
豈蒙古漢軍獨非旗人。
而滿洲殺死蒙古漢軍。
竟可毋庸抵償。
如是異視。
豈公道乎。
蔣兆奎系初任巡撫。
于刑名例案。
或有未能谙悉之處。
至臬司祖之望、系刑部出色司員。
向在部中辦理刑名事件。
稱為能事。
于律例自應谙悉。
乃亦如是拘牽舛謬。
所謂能事者安在。
除本案仍照原拟辦理外。
蔣兆奎、祖之望、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至各省辦理此等案件。
恐亦有似此拘迂者。
并着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姜晟奏湖南省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自乾隆五十六年六月。
至五十七年冬間。
彙總查核。
共收買小錢四十四萬七百四十餘觔等語。
前以畢沅奏湖北省收買小錢。
至三十餘萬斤之多。
曾經降旨。
以此項小錢。
若非本省私鑄。
即系四川雲貴等省私販順流而下。
特寬限二年。
令畢沅等嚴密查察。
盡數收買。
并令江南、江西、安徽各督撫。
通饬九江、蕪湖、龍江、浒墅、北新各關。
查看稅貨之便。
一體查繳。
今據姜晟奏收買小錢四十四萬餘觔。
較之前此畢沅所奏。
為數尤多。
看來此項小錢。
竟系楚省奸商。
恃有官局收買之例。
可以呈繳獲利。
任情私籌。
将得受制錢。
又複改鑄。
以緻日積日多
癸醜。
八月。
辛酉朔。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郭世勳奏、安南通市。
前經奏準。
平而水口兩關商人。
在該國之高憑鎮牧馬庯立市。
由村隘來商。
在諒山鎮之驅驢庯立市。
分設太和豐盛二号。
并置廒長市長各一人。
保護監當各一員。
嗣據署龍州同知王撫棠禀稱、該國另于諒山鎮。
屬之花山地方。
添設鋪店。
招徕平而關出口之商。
核與原咨互異。
當即劄饬該同知就近行查。
旋準該國王咨覆。
因從平而關出口之商。
必由水路先抵花山。
計程僅二百餘裡。
且花山附近村莊稠密。
添設行鋪。
商民更為兩便。
其市長監當各員。
即由驅驢額設内派往。
客民中有由陸路前赴牧馬者。
仍聽其便。
臣等查核情形。
實系因地制宜。
現已照會。
準其添設。
報聞。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籌辦<口英>咭利貢船。
回至定海。
照料一切事宜。
已于摺内批示。
至所奏應否準其采買物件等語。
該國此次航海遠來。
傾心向化。
回船之便。
欲于該處購買物件。
自可準行。
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
至商儈等設計勾引。
密約商串。
私來潛往。
貿易交通等事。
最為可惡。
向曾查禁。
該撫派委道員等。
前往留心密辦。
使不緻交涉滋弊。
所辦甚是。
如有此等弊端。
祇須嚴徵一二。
奸儈等自無可施其伎倆也。
将此谕令知之。
○癸亥。
遣官祭關商廟。
○谕曰、富綱奏、審拟環洲夷人李泰、觊觎絕産。
妄争土職一摺。
将豫圖襲職之李泰、及圖分絕産之李素權。
問拟充軍。
并案内通信附和人犯。
分别定拟杖徒。
其環洲土舍。
查有李魁衡。
堪以充當。
即請襲替等語。
該督既審訊明确。
其應襲之人。
亦稱堪以頂襲。
自可照所奏辦理。
惟摺内所稱已故土舍李壽朋、所遺家赀内。
酌撥田地房屋衣服家具。
給與李魁衡承管。
其餘所存金銀租谷牲畜等項。
通共估值變價入官充公等語。
所辦非是。
此等土夷遺産。
既經承襲有人。
自應一并給與承管。
俾資養贍夷衆。
辦理公事之需。
況土夷遺産。
從無變價入官之例。
着富綱即将查出奏請變價各項。
給與承襲土舍之李魁衡。
一并承管。
俾資雇覓土練。
巡緝地方之用。
該督務嚴饬承辦官員。
妥為經理。
母任胥役藉端滋擾侵蝕。
方為妥善。
○甲子。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青海郡王等食。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蔣兆奎奏、查明秋審人犯拟議錯誤一摺。
初閱奏摺。
以為必系罪名出入。
定拟錯誤。
及閱其所奏。
乃系布蘭毆斃濟成一案。
因布蘭與濟成。
同系正藍旗。
誤以被毆之蒙古濟成。
亦屬滿洲。
照例拟入情實。
今查系錯誤。
應改為緩決。
請與按察使祖之望、一并交部議處等語。
所奏不特拘泥。
竟成笑柄矣。
向來定例。
滿洲殺死滿洲例文。
本未妥協。
自應以旗人殺死旗人。
載入例條。
則蒙古漢軍。
皆可包括。
況此例不過嚴禁旗人相殺之意。
雖入情實。
數年以來。
朕酌其情不勾。
改為監候者甚多。
今該撫誤會例意。
以被毆之濟成。
系屬蒙古。
誤拟情實。
請改為緩決。
試思八旗俱有蒙古漢軍。
豈蒙古漢軍獨非旗人。
而滿洲殺死蒙古漢軍。
竟可毋庸抵償。
如是異視。
豈公道乎。
蔣兆奎系初任巡撫。
于刑名例案。
或有未能谙悉之處。
至臬司祖之望、系刑部出色司員。
向在部中辦理刑名事件。
稱為能事。
于律例自應谙悉。
乃亦如是拘牽舛謬。
所謂能事者安在。
除本案仍照原拟辦理外。
蔣兆奎、祖之望、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交部議處。
至各省辦理此等案件。
恐亦有似此拘迂者。
并着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姜晟奏湖南省收買小錢一摺。
内稱自乾隆五十六年六月。
至五十七年冬間。
彙總查核。
共收買小錢四十四萬七百四十餘觔等語。
前以畢沅奏湖北省收買小錢。
至三十餘萬斤之多。
曾經降旨。
以此項小錢。
若非本省私鑄。
即系四川雲貴等省私販順流而下。
特寬限二年。
令畢沅等嚴密查察。
盡數收買。
并令江南、江西、安徽各督撫。
通饬九江、蕪湖、龍江、浒墅、北新各關。
查看稅貨之便。
一體查繳。
今據姜晟奏收買小錢四十四萬餘觔。
較之前此畢沅所奏。
為數尤多。
看來此項小錢。
竟系楚省奸商。
恃有官局收買之例。
可以呈繳獲利。
任情私籌。
将得受制錢。
又複改鑄。
以緻日積日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