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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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上遊四川雲貴等省私販、又攜帶小錢。
聞風踵至。
是以一年之内。
收買之數。
多至四十餘萬斤。
湖廣為私販小錢總彙之所。
竟不出朕之所料。
前降谕旨甚明。
若徒恃收買。
而不嚴行查禁。
是止截其流。
未清其源。
私鑄私販之弊。
源源不絕。
必緻無所底止。
着再傳谕各該督撫。
并通饬各關。
嚴密巡查。
如有私鑄人犯。
一經拏獲。
即嚴辦示懲。
其上遊商販。
如有攜帶純系小錢者。
即查出全數入官。
照例發落。
該督撫等務遵前降谕旨。
實力奉行。
毋任屬員視為具文塞責。
庶私鑄私販之弊。
可以杜絕。
而小錢可期淨盡。
方為核實清源之道。
○又谕曰、和琳奏、拉特納巴都爾接到敕書。
恭表謝恩一摺。
内稱、拉特納巴都爾禀稱、該部落向來不識漢字。
今既屬天朝子民。
懇準遣人赴藏學習漢字。
以便具禀事件。
更得明晰。
經和琳核谕該國王。
奏明請旨。
應否準其學習漢字。
抑止令學習唐古忒字等語。
廓爾喀自列藩封。
誠心歸順。
一切表章文禀。
在所常有。
若皆須重譯而行。
未免過繁。
今既希慕同文。
懇請遣人到藏學習漢字。
具見其向化情殷。
益彰一道同風之盛。
自應準其所請。
令其遣人到藏習學漢字。
和琳接奉此旨後。
并将朕嘉許該國王恭順悃忱。
求通聲教之意。
詳晰谕知。
俾其倍加感激。
将此谕令知之。
○乙醜。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附台吉、及青海郡王、緬甸國使臣等食。
至丁卯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口英>咭唎國使臣等前來熱河。
于禮節多未谙悉。
朕心深為不惬。
伊等前此進京時。
經過沿途各地方官。
款接供給。
未免過于優待。
以緻該貢使等妄自驕矜。
将來伊等回國。
應令由内河水路。
前抵江南。
即由長江至梅嶺起旱。
再由水路前往廣東。
陸路尖宿供頓。
俱可照例豫備。
不可過于豐厚。
其經過水程地方。
該督撫等、祇應饬令州縣照常供應。
雖所需口分等項。
自不應緻有短缺。
但祗須照例應付。
不得踵事增華。
徒滋繁費。
此等無知外夷。
亦不值加以優禮。
至沿途經過程站。
所有營汛墩台。
務須修理完整。
兵弁一律嚴肅。
以壯觀瞻而昭威重。
除就近傳知梁肯堂外。
将此各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某縣民陳廣大妻香氏。
○丙寅。
命直隸總督梁肯堂在紫禁城内騎馬。
○丁卯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口英>咭唎國使臣。
不谙禮節。
是以拟于萬壽節後。
即令回京。
所有應賞物件。
谕令留京王大臣。
于傳見後。
在午門外頒賞。
今該使臣等、經軍機大臣傳谕訓戒。
頗知悔懼。
本日正副使前來。
先行谒見軍機大臣。
禮節極為恭順。
伊等航海遠來。
因初到天朝。
未谙體制。
不得不稍加裁抑。
今既誠心效順。
一遵天朝法度。
自應仍加恩視。
以遂其遠道瞻觐之誠。
該使臣祝慶先行回京時。
王大臣等毋庸傳見。
仍令在館舍住宿。
所有京中各處。
前拟令其瞻仰處所。
及筵宴賞赉事宜。
俱俟回銮後。
再行降旨遵行。
将此再行傳知留京王大臣。
并谕金簡伊齡阿知之。
○戊辰。
祭大社、大稷。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禦書雲南東川府銅礦龍神廟扁曰。
靈裕九圜。
○谕曰、喀當阿等參奏偏聽失出之知縣。
請旨革職。
并将本案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該署縣林昌炎承審命案。
未能悉心研鞫。
率行詳結。
嗣因獲犯。
究出實情。
據實禀報。
核其初拟罪名。
系屬失出。
若即将該署縣革職。
轉恐州縣等遇有此等審拟錯誤案件。
未免規避處分。
始終回護。
不肯據實禀出。
林昌炎不必即革職。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可施恩也。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峄縣民李樹敬女李氏。
○己巳。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勒保奏、甘肅約收分數。
通省牽算。
八分有餘。
内惟蘭州、平涼、鞏昌等府所屬之十二廳州縣。
得雨未能沾足。
秋禾不免受傷。
嗣又據該督奏、蘭州、鞏昌、平涼等府。
于七月内。
續得透雨。
其臯蘭等十二廳州縣。
受旱于前。
除安定、會甯、夏收均有九分外。
其餘各屬。
夏收俱止六七分。
秋收複形歉薄。
應俟秋成後。
查明核辦等語。
甘省本年收成。
其八分以上者。
固屬豐登。
即七分有餘者。
亦可稱為中稔。
至六分有餘各屬。
收成究為歉薄。
民力不無拮據。
着勒保查看情形。
如有應行緩徵者。
即行奏聞請旨。
若不緻成災。
止須量加接濟。
或酌借耔種口糧。
亦即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仍督率地方官。
實力妥辦。
俾均沾實惠。
不緻一夫失所。
毋任胥吏從中侵冒。
以副朕轸念邊氓。
有加無已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上年福康安等奏、攻破協布噜後。
深入賊境。
有賊匪數人。
在後窺探。
當經卡兵王大倫、盤獲禀報。
随即派員審明。
實系奸細
而上遊四川雲貴等省私販、又攜帶小錢。
聞風踵至。
是以一年之内。
收買之數。
多至四十餘萬斤。
湖廣為私販小錢總彙之所。
竟不出朕之所料。
前降谕旨甚明。
若徒恃收買。
而不嚴行查禁。
是止截其流。
未清其源。
私鑄私販之弊。
源源不絕。
必緻無所底止。
着再傳谕各該督撫。
并通饬各關。
嚴密巡查。
如有私鑄人犯。
一經拏獲。
即嚴辦示懲。
其上遊商販。
如有攜帶純系小錢者。
即查出全數入官。
照例發落。
該督撫等務遵前降谕旨。
實力奉行。
毋任屬員視為具文塞責。
庶私鑄私販之弊。
可以杜絕。
而小錢可期淨盡。
方為核實清源之道。
○又谕曰、和琳奏、拉特納巴都爾接到敕書。
恭表謝恩一摺。
内稱、拉特納巴都爾禀稱、該部落向來不識漢字。
今既屬天朝子民。
懇準遣人赴藏學習漢字。
以便具禀事件。
更得明晰。
經和琳核谕該國王。
奏明請旨。
應否準其學習漢字。
抑止令學習唐古忒字等語。
廓爾喀自列藩封。
誠心歸順。
一切表章文禀。
在所常有。
若皆須重譯而行。
未免過繁。
今既希慕同文。
懇請遣人到藏學習漢字。
具見其向化情殷。
益彰一道同風之盛。
自應準其所請。
令其遣人到藏習學漢字。
和琳接奉此旨後。
并将朕嘉許該國王恭順悃忱。
求通聲教之意。
詳晰谕知。
俾其倍加感激。
将此谕令知之。
○乙醜。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附台吉、及青海郡王、緬甸國使臣等食。
至丁卯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口英>咭唎國使臣等前來熱河。
于禮節多未谙悉。
朕心深為不惬。
伊等前此進京時。
經過沿途各地方官。
款接供給。
未免過于優待。
以緻該貢使等妄自驕矜。
将來伊等回國。
應令由内河水路。
前抵江南。
即由長江至梅嶺起旱。
再由水路前往廣東。
陸路尖宿供頓。
俱可照例豫備。
不可過于豐厚。
其經過水程地方。
該督撫等、祇應饬令州縣照常供應。
雖所需口分等項。
自不應緻有短缺。
但祗須照例應付。
不得踵事增華。
徒滋繁費。
此等無知外夷。
亦不值加以優禮。
至沿途經過程站。
所有營汛墩台。
務須修理完整。
兵弁一律嚴肅。
以壯觀瞻而昭威重。
除就近傳知梁肯堂外。
将此各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某縣民陳廣大妻香氏。
○丙寅。
命直隸總督梁肯堂在紫禁城内騎馬。
○丁卯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口英>咭唎國使臣。
不谙禮節。
是以拟于萬壽節後。
即令回京。
所有應賞物件。
谕令留京王大臣。
于傳見後。
在午門外頒賞。
今該使臣等、經軍機大臣傳谕訓戒。
頗知悔懼。
本日正副使前來。
先行谒見軍機大臣。
禮節極為恭順。
伊等航海遠來。
因初到天朝。
未谙體制。
不得不稍加裁抑。
今既誠心效順。
一遵天朝法度。
自應仍加恩視。
以遂其遠道瞻觐之誠。
該使臣祝慶先行回京時。
王大臣等毋庸傳見。
仍令在館舍住宿。
所有京中各處。
前拟令其瞻仰處所。
及筵宴賞赉事宜。
俱俟回銮後。
再行降旨遵行。
将此再行傳知留京王大臣。
并谕金簡伊齡阿知之。
○戊辰。
祭大社、大稷。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禦書雲南東川府銅礦龍神廟扁曰。
靈裕九圜。
○谕曰、喀當阿等參奏偏聽失出之知縣。
請旨革職。
并将本案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該署縣林昌炎承審命案。
未能悉心研鞫。
率行詳結。
嗣因獲犯。
究出實情。
據實禀報。
核其初拟罪名。
系屬失出。
若即将該署縣革職。
轉恐州縣等遇有此等審拟錯誤案件。
未免規避處分。
始終回護。
不肯據實禀出。
林昌炎不必即革職。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可施恩也。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峄縣民李樹敬女李氏。
○己巳。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勒保奏、甘肅約收分數。
通省牽算。
八分有餘。
内惟蘭州、平涼、鞏昌等府所屬之十二廳州縣。
得雨未能沾足。
秋禾不免受傷。
嗣又據該督奏、蘭州、鞏昌、平涼等府。
于七月内。
續得透雨。
其臯蘭等十二廳州縣。
受旱于前。
除安定、會甯、夏收均有九分外。
其餘各屬。
夏收俱止六七分。
秋收複形歉薄。
應俟秋成後。
查明核辦等語。
甘省本年收成。
其八分以上者。
固屬豐登。
即七分有餘者。
亦可稱為中稔。
至六分有餘各屬。
收成究為歉薄。
民力不無拮據。
着勒保查看情形。
如有應行緩徵者。
即行奏聞請旨。
若不緻成災。
止須量加接濟。
或酌借耔種口糧。
亦即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仍督率地方官。
實力妥辦。
俾均沾實惠。
不緻一夫失所。
毋任胥吏從中侵冒。
以副朕轸念邊氓。
有加無已至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上年福康安等奏、攻破協布噜後。
深入賊境。
有賊匪數人。
在後窺探。
當經卡兵王大倫、盤獲禀報。
随即派員審明。
實系奸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