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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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稱親子。
賣與諴郡王府。
充當太監。
現經伊母呈送到案等語。
侯大起意約同周大、給飲立柱黑糖湯。
即時迷倒。
黑糖湯非迷人之物。
顯系暗用毒藥。
故能使立柱昏迷不醒。
向來用藥迷拐幼小子女者。
例應絞決。
況該犯膽敢誘騙滿洲幼童、閹割略賣。
情罪尤重。
着刑部堂官審明後。
從重定拟斬決、以昭炯戒。
至立柱之父母。
因子迷失。
曾報明有案。
況伊子被人閹割略賣。
情殊可憫。
即立柱年甫九齡。
被誘閹割。
亦無不是。
俱無庸追問。
立柱系屬滿洲。
既被閹割。
祇可于定案後。
送交内務府、照例派撥内廷當差。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蔡攀龍奏報收成分數、于出洋會勘一事。
并未提及。
傳谕該鎮實力秉公查察。
毋得再行推诿取咎。
茲據蔡攀龍奏稱、于六月十五日。
趕站前往等語。
從前道員梁群英、奉派出洋。
赴東會勘。
蔡攀龍派委遊擊王良駿随往。
但究系該道主政。
是以止将梁群英革職治罪。
今既改派蔡攀龍前往、會同山東登州鎮總兵恩特赫默、出洋會勘。
蔡攀龍此次、如果能帶同事主船戶舵工人等。
将各案失事洋面地方。
孰為江南所轄。
孰為山東所轄。
逐一秉公确指。
不少存回護遷就之見。
其自請嚴議處分。
尚可将功折罪。
若既已推诿于前。
複不能實力查辦。
定将該鎮等重治其罪。
至書麟、奇豐額、吉慶、均系封疆大臣。
于此等海洋盜劫重案。
尤宜秉公協力查辦。
方為不負委任。
斷不可稍存畛域。
為屬員規避處分地步。
自取咎戾。
将此各傳谕知之。
○庚子。
命戶部左侍郎松筠、充國史館纂辦蒙古王公表傳副總裁。
○辛醜。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惠齡奏、明正土司甲木參諾爾布、此次在打箭爐首站、辦理烏拉、運送軍需。
最為捷速。
請将所屬辦差出力之大頭人三名。
酌賞翎頂等語。
甲木參諾爾布、此次雇覓烏拉。
轉運軍儲。
實屬辦理迅速。
無誤軍行。
着加恩賞給龍緞一疋。
閃緞一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昭獎勵。
其所屬辦差出力之大頭人策旺納穆劄勒、格宗敦珠克、班珠爾朋楚克、俱着賞給六品頂戴藍翎。
用示推恩下逮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秦承恩奏、陝西鹹甯長安等處。
雨水未能沾足。
現在設壇祈禱等語。
前據該撫于六月三十日。
由驿奏報陝西通省、于六月二十三四五等日。
得雨深透。
及三四寸不等。
本日所奏之摺。
系六月二十三日。
差人赍送。
轉到在後。
是以尚稱得雨未能沾足。
但該省自六月下旬得雨之後。
是否實在深透。
農民仍否望澤。
及與秋禾有無妨礙。
将來不緻成災之處。
着一并據實速奏。
毋得稍存諱飾。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改奉天府海城縣午莊巡檢為繁缺。
錦州府廣甯縣新民屯巡檢為簡缺。
從盛京刑部侍郎管理奉天府尹宗室宜興請也。
○壬寅。
谕、據恒秀奏。
發遣為奴人犯羅老五、于季文、赴山砍柴未返。
現派弁兵緝拏等語。
羅老五等砍柴未返。
自系脫逃。
着派委幹員。
嚴緝務獲。
至此等發遣人犯。
給與兵丁為奴。
即就近嚴加管束。
尚恐乘間潛逃。
況遠使赴山砍柴。
尤易藏匿。
并着恒秀、嗣後遇有此等人犯。
務須曉谕各該家長。
令其就近役使。
勿許遠出、以防竄逸。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譚尚忠面奏銅廠情形。
複令軍機大臣詳加詢問。
據稱雲南各廠。
近年以來産銅豐旺。
若不官為收買。
恐啟爐戶等私賣盜鑄情弊。
且各廠每年豐歉不齊。
亦須趁此豫為購備。
更可源源供運。
但正銅額價止有此數。
不敷收買額外銅斤之用。
曾與富綱費淳商酌。
似應加請工本。
以資接濟。
現在富綱等詳細查明。
續行具奏等語。
此項加買額外之銅。
共若幹斤。
現在分貯何處。
而派撥工本後。
設遇廠銅歉産之年。
所添銀兩。
不妨作為下年之用。
着傳谕富綱、即率同藩司通盤核算。
據實具奏。
以便交部核議。
○命光祿寺少卿初彭齡、提督湖北學政。
○癸卯。
谕軍機大臣曰、徵瑞奏、<口英>咭唎使臣等。
深以不娴天朝禮節為愧。
連日學習。
漸能跪叩。
徵瑞随時教導。
俾臻妥善等語。
該使臣等、奉伊國王差遣。
遠來祝厘納赆。
其敬奉天朝。
自系出于至誠。
斷不敢稍愆禮節。
緻蹈不恭之咎。
瞻觐時。
自必能恪遵儀節。
至貢品内第七件、第十五件、既較為沉重。
山路難行。
自應一并留京。
俟
賣與諴郡王府。
充當太監。
現經伊母呈送到案等語。
侯大起意約同周大、給飲立柱黑糖湯。
即時迷倒。
黑糖湯非迷人之物。
顯系暗用毒藥。
故能使立柱昏迷不醒。
向來用藥迷拐幼小子女者。
例應絞決。
況該犯膽敢誘騙滿洲幼童、閹割略賣。
情罪尤重。
着刑部堂官審明後。
從重定拟斬決、以昭炯戒。
至立柱之父母。
因子迷失。
曾報明有案。
況伊子被人閹割略賣。
情殊可憫。
即立柱年甫九齡。
被誘閹割。
亦無不是。
俱無庸追問。
立柱系屬滿洲。
既被閹割。
祇可于定案後。
送交内務府、照例派撥内廷當差。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蔡攀龍奏報收成分數、于出洋會勘一事。
并未提及。
傳谕該鎮實力秉公查察。
毋得再行推诿取咎。
茲據蔡攀龍奏稱、于六月十五日。
趕站前往等語。
從前道員梁群英、奉派出洋。
赴東會勘。
蔡攀龍派委遊擊王良駿随往。
但究系該道主政。
是以止将梁群英革職治罪。
今既改派蔡攀龍前往、會同山東登州鎮總兵恩特赫默、出洋會勘。
蔡攀龍此次、如果能帶同事主船戶舵工人等。
将各案失事洋面地方。
孰為江南所轄。
孰為山東所轄。
逐一秉公确指。
不少存回護遷就之見。
其自請嚴議處分。
尚可将功折罪。
若既已推诿于前。
複不能實力查辦。
定将該鎮等重治其罪。
至書麟、奇豐額、吉慶、均系封疆大臣。
于此等海洋盜劫重案。
尤宜秉公協力查辦。
方為不負委任。
斷不可稍存畛域。
為屬員規避處分地步。
自取咎戾。
将此各傳谕知之。
○庚子。
命戶部左侍郎松筠、充國史館纂辦蒙古王公表傳副總裁。
○辛醜。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惠齡奏、明正土司甲木參諾爾布、此次在打箭爐首站、辦理烏拉、運送軍需。
最為捷速。
請将所屬辦差出力之大頭人三名。
酌賞翎頂等語。
甲木參諾爾布、此次雇覓烏拉。
轉運軍儲。
實屬辦理迅速。
無誤軍行。
着加恩賞給龍緞一疋。
閃緞一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昭獎勵。
其所屬辦差出力之大頭人策旺納穆劄勒、格宗敦珠克、班珠爾朋楚克、俱着賞給六品頂戴藍翎。
用示推恩下逮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秦承恩奏、陝西鹹甯長安等處。
雨水未能沾足。
現在設壇祈禱等語。
前據該撫于六月三十日。
由驿奏報陝西通省、于六月二十三四五等日。
得雨深透。
及三四寸不等。
本日所奏之摺。
系六月二十三日。
差人赍送。
轉到在後。
是以尚稱得雨未能沾足。
但該省自六月下旬得雨之後。
是否實在深透。
農民仍否望澤。
及與秋禾有無妨礙。
将來不緻成災之處。
着一并據實速奏。
毋得稍存諱飾。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改奉天府海城縣午莊巡檢為繁缺。
錦州府廣甯縣新民屯巡檢為簡缺。
從盛京刑部侍郎管理奉天府尹宗室宜興請也。
○壬寅。
谕、據恒秀奏。
發遣為奴人犯羅老五、于季文、赴山砍柴未返。
現派弁兵緝拏等語。
羅老五等砍柴未返。
自系脫逃。
着派委幹員。
嚴緝務獲。
至此等發遣人犯。
給與兵丁為奴。
即就近嚴加管束。
尚恐乘間潛逃。
況遠使赴山砍柴。
尤易藏匿。
并着恒秀、嗣後遇有此等人犯。
務須曉谕各該家長。
令其就近役使。
勿許遠出、以防竄逸。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譚尚忠面奏銅廠情形。
複令軍機大臣詳加詢問。
據稱雲南各廠。
近年以來産銅豐旺。
若不官為收買。
恐啟爐戶等私賣盜鑄情弊。
且各廠每年豐歉不齊。
亦須趁此豫為購備。
更可源源供運。
但正銅額價止有此數。
不敷收買額外銅斤之用。
曾與富綱費淳商酌。
似應加請工本。
以資接濟。
現在富綱等詳細查明。
續行具奏等語。
此項加買額外之銅。
共若幹斤。
現在分貯何處。
而派撥工本後。
設遇廠銅歉産之年。
所添銀兩。
不妨作為下年之用。
着傳谕富綱、即率同藩司通盤核算。
據實具奏。
以便交部核議。
○命光祿寺少卿初彭齡、提督湖北學政。
○癸卯。
谕軍機大臣曰、徵瑞奏、<口英>咭唎使臣等。
深以不娴天朝禮節為愧。
連日學習。
漸能跪叩。
徵瑞随時教導。
俾臻妥善等語。
該使臣等、奉伊國王差遣。
遠來祝厘納赆。
其敬奉天朝。
自系出于至誠。
斷不敢稍愆禮節。
緻蹈不恭之咎。
瞻觐時。
自必能恪遵儀節。
至貢品内第七件、第十五件、既較為沉重。
山路難行。
自應一并留京。
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