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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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缺銷殘鹽。
配作新鹽行運。
另請铳銷綱引以免重納。
是以舊抵新。
仍屬有名無實。
請将賠補課銀之例。
即饬停止。
查鹽引滞銷。
總由地方官緝私不力。
則督銷處分不可。
不嚴。
嗣後請按季将各州縣銷數具奏一次。
俟年滿牽算。
分别開參如缺銷僅一二三分以上者。
仍照舊例辦理。
若至四分以上。
降二級調用。
六分以上。
降四級調用。
七分以上。
革職。
從之。
○戊辰。
谕、此次征剿廓爾喀。
軍送糧饷軍器。
唐古忒等疎玩性成幾緻誤事幸朕遣和琳前往督辦軍務伊至後、即鼓舞唐古忒番子。
揀派能幹噶布倫喇嘛等分路雇覓烏拉親身沿途催趱。
始一切接續運到。
連次來京各員。
俱如此具奏可見和琳奮勉妥協洵屬可嘉。
着加恩賞給世襲雲騎尉。
即令伊子良輔承襲。
仍授為三等侍衛在乾清門學習行走。
以示獎勵。
○予因公出洋遭風漂沒之福建邵武營外委彭槐蔭恤如例。
○己巳。
谕曰孫士毅等奏、辦理廓爾喀軍務報銷各款。
除米石價值遵照部駁核減外其餘烏拉加給回空守候支給牽夫口糧。
及采買馬價餧養草乾等項。
實因道路險遠。
物價加昂。
懇請饬部查照原奏準銷等語。
此次進剿廓爾喀。
盡系蠻荒險道。
兼之冰雪載途。
節節艱阻。
其山迳陡仄之處。
并不能乘騎俱系步行前往。
所有烏拉等項運送在在維艱。
較之金川相距爐城路僅千餘裡者險夷遠近。
迥不相同。
從前金川軍需。
共用七千餘萬。
其部駁不準報銷銀六百餘萬。
朕尚加恩豁免。
今藏内所用。
合計東西兩台亦不過如金川軍需所免之數。
況此項報銷。
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等俱系身親其事。
彼此酌定。
聯銜會奏。
伊等皆朕親信大臣。
豈尚有瞻顧站員。
稍涉虛浮之理。
此次着照所請。
準其報銷。
惟辦理廓爾喀軍務實緣道途險遠。
與他處不同。
是以格外加恩嗣後不得授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自藏起程。
行過拉裡。
并一路逐站查核情形一摺。
覽奏俱悉。
察木多迤東軍需。
孫士毅于回程之便。
順道查核。
自已得其大概。
惠齡現亦自藏起程回省。
更可挨站覆查公同稽核但四川總督。
本屬孫士毅署理。
惠齡系在藏内接印任事。
所有東路軍需。
頭緒紛繁。
俱系孫士毅一手經理。
着傳谕孫士毅、務須會同惠齡。
将東路銷算事宜。
詳晰稽核。
俟大局明楚。
再回京供職 ○又谕、據和琳奏稱、丹津班珠爾所襲公爵。
系伊祖父勞績所得。
現在丹津班珠爾獲罪應将公爵削去。
作為頭等台吉或仍留與丹津班珠爾本身或令伊子敏珠爾索諾木班珠爾承襲之處。
請旨等語。
丹津班珠爾所襲公爵。
既系伊祖父奮勉出力。
屢次晉封今若因伊獲罪。
遂不準承襲。
不惟沒其前代勳勞朕心亦有不認但伊從前私與廓爾喀講和。
此次又被廓爾喀誘去。
若将應襲之爵仍留伊本身不足以示警戒着加恩将噶濟奈從前所得頭等台吉。
令丹津班珠爾之子承襲。
丹津班珠爾身獲重罪不可仍以噶布倫補用。
如果悔罪。
俟二三年後或以第巴補放之處。
着傳谕和琳、遵照前旨辦理。
○庚午。
谕曰、長麟奏、據定海鎮總兵馬瑀等咨稱五月二十七日。
在内洋巡哨。
見有夷船一隻自南駛至内洋并遠望有夷船三隻。
在外停泊該總兵等迎上夷船詢問系<口英>咭唎國進貢船隻據貢使嗎嘎口□爾呢稱、因大船笨重。
不能收口二十九日即欲開行。
前赴天津。
近日南風甚多。
北行極為順利。
應令其仍由海道速赴天津等語。
前因總兵馬瑀、及甯波府知府克什納于該國探貢船隻。
收泊海口既報明巡撫。
不待咨覆。
遽令開行經長麟參奏。
已降旨将馬瑀等交部察議。
今該總兵于巡哨時。
見有夷船遠來。
即能探詢明确迅速咨報尚屬留心馬瑀着免其察議。
其知府克什納、亦着一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廓世勳等奏、<口英>咭唎國貢船。
、于五月十二日經過澳門而二十七日即抵浙江定海可見海洋風色順利。
揚帆北行。
極為妥速但該貢船行抵天津洋面。
船身重大。
必須另換撥船。
方能收泊内洋。
而由内洋至内河。
又須再用小船撥運該國貢物甚多。
輾轉起撥。
尚須時日。
看來該貢使前來熱河。
已在七月二十以外。
維時恰值演劇之際。
該貢使正可與蒙古王公、及緬甸等處貢使。
一體宴赉。
甚為省便着梁肯堂
配作新鹽行運。
另請铳銷綱引以免重納。
是以舊抵新。
仍屬有名無實。
請将賠補課銀之例。
即饬停止。
查鹽引滞銷。
總由地方官緝私不力。
則督銷處分不可。
不嚴。
嗣後請按季将各州縣銷數具奏一次。
俟年滿牽算。
分别開參如缺銷僅一二三分以上者。
仍照舊例辦理。
若至四分以上。
降二級調用。
六分以上。
降四級調用。
七分以上。
革職。
從之。
○戊辰。
谕、此次征剿廓爾喀。
軍送糧饷軍器。
唐古忒等疎玩性成幾緻誤事幸朕遣和琳前往督辦軍務伊至後、即鼓舞唐古忒番子。
揀派能幹噶布倫喇嘛等分路雇覓烏拉親身沿途催趱。
始一切接續運到。
連次來京各員。
俱如此具奏可見和琳奮勉妥協洵屬可嘉。
着加恩賞給世襲雲騎尉。
即令伊子良輔承襲。
仍授為三等侍衛在乾清門學習行走。
以示獎勵。
○予因公出洋遭風漂沒之福建邵武營外委彭槐蔭恤如例。
○己巳。
谕曰孫士毅等奏、辦理廓爾喀軍務報銷各款。
除米石價值遵照部駁核減外其餘烏拉加給回空守候支給牽夫口糧。
及采買馬價餧養草乾等項。
實因道路險遠。
物價加昂。
懇請饬部查照原奏準銷等語。
此次進剿廓爾喀。
盡系蠻荒險道。
兼之冰雪載途。
節節艱阻。
其山迳陡仄之處。
并不能乘騎俱系步行前往。
所有烏拉等項運送在在維艱。
較之金川相距爐城路僅千餘裡者險夷遠近。
迥不相同。
從前金川軍需。
共用七千餘萬。
其部駁不準報銷銀六百餘萬。
朕尚加恩豁免。
今藏内所用。
合計東西兩台亦不過如金川軍需所免之數。
況此項報銷。
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等俱系身親其事。
彼此酌定。
聯銜會奏。
伊等皆朕親信大臣。
豈尚有瞻顧站員。
稍涉虛浮之理。
此次着照所請。
準其報銷。
惟辦理廓爾喀軍務實緣道途險遠。
與他處不同。
是以格外加恩嗣後不得授以為例。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自藏起程。
行過拉裡。
并一路逐站查核情形一摺。
覽奏俱悉。
察木多迤東軍需。
孫士毅于回程之便。
順道查核。
自已得其大概。
惠齡現亦自藏起程回省。
更可挨站覆查公同稽核但四川總督。
本屬孫士毅署理。
惠齡系在藏内接印任事。
所有東路軍需。
頭緒紛繁。
俱系孫士毅一手經理。
着傳谕孫士毅、務須會同惠齡。
将東路銷算事宜。
詳晰稽核。
俟大局明楚。
再回京供職 ○又谕、據和琳奏稱、丹津班珠爾所襲公爵。
系伊祖父勞績所得。
現在丹津班珠爾獲罪應将公爵削去。
作為頭等台吉或仍留與丹津班珠爾本身或令伊子敏珠爾索諾木班珠爾承襲之處。
請旨等語。
丹津班珠爾所襲公爵。
既系伊祖父奮勉出力。
屢次晉封今若因伊獲罪。
遂不準承襲。
不惟沒其前代勳勞朕心亦有不認但伊從前私與廓爾喀講和。
此次又被廓爾喀誘去。
若将應襲之爵仍留伊本身不足以示警戒着加恩将噶濟奈從前所得頭等台吉。
令丹津班珠爾之子承襲。
丹津班珠爾身獲重罪不可仍以噶布倫補用。
如果悔罪。
俟二三年後或以第巴補放之處。
着傳谕和琳、遵照前旨辦理。
○庚午。
谕曰、長麟奏、據定海鎮總兵馬瑀等咨稱五月二十七日。
在内洋巡哨。
見有夷船一隻自南駛至内洋并遠望有夷船三隻。
在外停泊該總兵等迎上夷船詢問系<口英>咭唎國進貢船隻據貢使嗎嘎口□爾呢稱、因大船笨重。
不能收口二十九日即欲開行。
前赴天津。
近日南風甚多。
北行極為順利。
應令其仍由海道速赴天津等語。
前因總兵馬瑀、及甯波府知府克什納于該國探貢船隻。
收泊海口既報明巡撫。
不待咨覆。
遽令開行經長麟參奏。
已降旨将馬瑀等交部察議。
今該總兵于巡哨時。
見有夷船遠來。
即能探詢明确迅速咨報尚屬留心馬瑀着免其察議。
其知府克什納、亦着一并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廓世勳等奏、<口英>咭唎國貢船。
、于五月十二日經過澳門而二十七日即抵浙江定海可見海洋風色順利。
揚帆北行。
極為妥速但該貢船行抵天津洋面。
船身重大。
必須另換撥船。
方能收泊内洋。
而由内洋至内河。
又須再用小船撥運該國貢物甚多。
輾轉起撥。
尚須時日。
看來該貢使前來熱河。
已在七月二十以外。
維時恰值演劇之際。
該貢使正可與蒙古王公、及緬甸等處貢使。
一體宴赉。
甚為省便着梁肯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