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三十
關燈
小
中
大
、徵瑞、俟貢使抵津後。
即遵照前旨。
妥為應付徵瑞并可依期護送同來。
以便沿途照料。
至長麟前奏、該國差來探船一隻。
業已開行北上此項探船。
既行在貢船之先該夷官口□全啵羅嗒自未得貢船抵浙消息計此旨到時該探船早過江南洋面着傳谕吉慶梁肯堂等、即飛饬沿海各員弁。
俟探船行抵海口時将貢船于五月二十七日抵浙二十九日開行前赴天津之處明白谕知口□全啵羅嗒。
并告以爾系為探聽貢船消息而來。
或必須回迎正使面傳爾國王之言聽爾之便或爾因已得貢船信息。
欲先回國禀知。
以免爾國王懸盼。
亦可否則爾欲偕赴天津。
将來與正使一同前赴。
行在瞻觐。
俱無不可該督撫等、務須詳晰曉谕。
俾遠人得所遵循。
且免其疑慮。
以副朕體恤、懷柔至意。
至總兵馬瑀等、前因不待長麟示覆。
辄聽探船開行交部察議今該貢船經過定海洋面。
該鎮等立即問明咨報尚屬留心、已明降谕旨免其處分矣。
長麟所辦妥協。
着賞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以示獎勵。
廓世勳探聽貢船信息。
亦屬留心并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長麟郭世勳知之 ○辛未。
吏部議準調任貴州巡撫馮光熊疏稱安順府與所屬朗岱同知并附郭之普定縣及該府經曆。
又平越府屬之黃平州。
向俱列為苗疆要缺今苗民向化已久。
與齊民無異請除去苗疆字樣仍将該府廳州縣定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知府缺出照例由部臣請旨簡用。
同知知州知縣缺出。
俱在外揀補。
府經曆改為簡缺歸部铨選。
從之。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由兩淮調任浙江、自當将浙省鹽務。
舊定章程若何。
有無積弊。
與兩淮情形是否相同。
及伊到浙察看。
曾否另行酌定章程逐一奏聞乃全德抵任半載鹾務是其谙習。
何無一言奏及所辦何事着即将以上指詢各情形。
據實覆奏勿再因循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姜晟奏永州府知府圖桑阿患病。
委員署理一摺圖桑阿既經患病詳請解任。
所有永州府員缺。
是否請旨簡放。
抑系應歸部選。
自當于摺内聲明。
乃該撫僅稱此缺。
統轄八屬地方沖要。
即委員先行接署等語。
而于應行請旨。
或歸部選之處。
并不叙及。
殊未明晰。
着傳谕姜晟、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詳晰聲叙。
毋得似此疎略 ○癸酉。
谕、朕閱國史館進呈巴圖濟爾噶勒列傳。
内載乾隆二十年授散秩大臣。
二十一年授頭等侍衛。
叙次牽混。
因令國史館查明改正。
今據增入巴圖濟爾噶勒于二十年授散秩大臣後。
即于八月内獲罪拏問。
二十一年。
複授三等侍衛。
旋擢頭等侍衛。
前此未将此節載入傳内。
以緻叙次倒置經朕指出始行增入國史列傳。
原以傳信。
纂修等自應查取。
本人事迹。
據實直書。
毋隐毋漏。
乃竟并不詳查。
率行纂辦。
不特無以徵信。
且易起高下其手之弊殊屬非是。
所有原辦纂修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總裁未經看出亦着交部察議 ○又谕曰、梁肯堂奏、直隸省寶坻縣。
有焦富義張思勳等應追贓罰銀兩。
于雍正十年豁免後。
複重複造入冊内未便相沿開造。
緻成虛文等語。
此項贓罰款項既經豁免。
何以仍列入冊内。
逐年開報。
自系從前總督臬司。
未經詳查所緻。
但事隔六十餘年之久不特本犯子孫财産無從着追即造冊各官。
亦難逐一根究。
所有此項銀兩。
竟予開除豁免。
其應處各職名并着免其查取 ○乙亥。
谕本日刑部具題江西省民人劉乞刃傷胞叔劉兆綸一案。
緣劉乞與無服族兄劉賢之妻喻氏、調戲成奸。
嗣劉兆綸稔知劉賢他出。
亦向喻氏調戲。
喻氏約令府往奸宿讵黃昏時。
劉乞先至喻氏房内。
圖續舊好。
劉兆綸後至瞥見。
欲掩己非。
即稱捉奸。
扭住劉乞毆打。
劉乞情急圖脫。
順取剪刀戳傷劉兆綸經刑部照該撫所拟。
将劉乞依刃傷胞叔例拟絞立決。
劉兆綸革去職銜。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闆。
向來胞侄刃傷伯叔之案。
朕核其情節。
如系伯叔圖占财産。
或有暧昧等事。
俱改為監候。
或交九卿議奏。
亦議改監候者多。
原以叔侄雖名分攸關。
若自恃尊長非理相淩緻。
伊侄有幹犯刃傷情事。
亦難遽入以必死之條耳。
今劉乞奸宿族嫂。
已有應得之罪。
乃因劉兆綸亦往圖奸。
扭住毆打。
劉乞辄敢向戳緻傷。
是釁起因奸。
法難寬宥。
劉乞自應照部議即行
即遵照前旨。
妥為應付徵瑞并可依期護送同來。
以便沿途照料。
至長麟前奏、該國差來探船一隻。
業已開行北上此項探船。
既行在貢船之先該夷官口□全啵羅嗒自未得貢船抵浙消息計此旨到時該探船早過江南洋面着傳谕吉慶梁肯堂等、即飛饬沿海各員弁。
俟探船行抵海口時将貢船于五月二十七日抵浙二十九日開行前赴天津之處明白谕知口□全啵羅嗒。
并告以爾系為探聽貢船消息而來。
或必須回迎正使面傳爾國王之言聽爾之便或爾因已得貢船信息。
欲先回國禀知。
以免爾國王懸盼。
亦可否則爾欲偕赴天津。
将來與正使一同前赴。
行在瞻觐。
俱無不可該督撫等、務須詳晰曉谕。
俾遠人得所遵循。
且免其疑慮。
以副朕體恤、懷柔至意。
至總兵馬瑀等、前因不待長麟示覆。
辄聽探船開行交部察議今該貢船經過定海洋面。
該鎮等立即問明咨報尚屬留心、已明降谕旨免其處分矣。
長麟所辦妥協。
着賞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以示獎勵。
廓世勳探聽貢船信息。
亦屬留心并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将此傳谕梁肯堂并谕長麟郭世勳知之 ○辛未。
吏部議準調任貴州巡撫馮光熊疏稱安順府與所屬朗岱同知并附郭之普定縣及該府經曆。
又平越府屬之黃平州。
向俱列為苗疆要缺今苗民向化已久。
與齊民無異請除去苗疆字樣仍将該府廳州縣定為沖繁難兼三要缺。
知府缺出照例由部臣請旨簡用。
同知知州知縣缺出。
俱在外揀補。
府經曆改為簡缺歸部铨選。
從之。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全德由兩淮調任浙江、自當将浙省鹽務。
舊定章程若何。
有無積弊。
與兩淮情形是否相同。
及伊到浙察看。
曾否另行酌定章程逐一奏聞乃全德抵任半載鹾務是其谙習。
何無一言奏及所辦何事着即将以上指詢各情形。
據實覆奏勿再因循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姜晟奏永州府知府圖桑阿患病。
委員署理一摺圖桑阿既經患病詳請解任。
所有永州府員缺。
是否請旨簡放。
抑系應歸部選。
自當于摺内聲明。
乃該撫僅稱此缺。
統轄八屬地方沖要。
即委員先行接署等語。
而于應行請旨。
或歸部選之處。
并不叙及。
殊未明晰。
着傳谕姜晟、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詳晰聲叙。
毋得似此疎略 ○癸酉。
谕、朕閱國史館進呈巴圖濟爾噶勒列傳。
内載乾隆二十年授散秩大臣。
二十一年授頭等侍衛。
叙次牽混。
因令國史館查明改正。
今據增入巴圖濟爾噶勒于二十年授散秩大臣後。
即于八月内獲罪拏問。
二十一年。
複授三等侍衛。
旋擢頭等侍衛。
前此未将此節載入傳内。
以緻叙次倒置經朕指出始行增入國史列傳。
原以傳信。
纂修等自應查取。
本人事迹。
據實直書。
毋隐毋漏。
乃竟并不詳查。
率行纂辦。
不特無以徵信。
且易起高下其手之弊殊屬非是。
所有原辦纂修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總裁未經看出亦着交部察議 ○又谕曰、梁肯堂奏、直隸省寶坻縣。
有焦富義張思勳等應追贓罰銀兩。
于雍正十年豁免後。
複重複造入冊内未便相沿開造。
緻成虛文等語。
此項贓罰款項既經豁免。
何以仍列入冊内。
逐年開報。
自系從前總督臬司。
未經詳查所緻。
但事隔六十餘年之久不特本犯子孫财産無從着追即造冊各官。
亦難逐一根究。
所有此項銀兩。
竟予開除豁免。
其應處各職名并着免其查取 ○乙亥。
谕本日刑部具題江西省民人劉乞刃傷胞叔劉兆綸一案。
緣劉乞與無服族兄劉賢之妻喻氏、調戲成奸。
嗣劉兆綸稔知劉賢他出。
亦向喻氏調戲。
喻氏約令府往奸宿讵黃昏時。
劉乞先至喻氏房内。
圖續舊好。
劉兆綸後至瞥見。
欲掩己非。
即稱捉奸。
扭住劉乞毆打。
劉乞情急圖脫。
順取剪刀戳傷劉兆綸經刑部照該撫所拟。
将劉乞依刃傷胞叔例拟絞立決。
劉兆綸革去職銜。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闆。
向來胞侄刃傷伯叔之案。
朕核其情節。
如系伯叔圖占财産。
或有暧昧等事。
俱改為監候。
或交九卿議奏。
亦議改監候者多。
原以叔侄雖名分攸關。
若自恃尊長非理相淩緻。
伊侄有幹犯刃傷情事。
亦難遽入以必死之條耳。
今劉乞奸宿族嫂。
已有應得之罪。
乃因劉兆綸亦往圖奸。
扭住毆打。
劉乞辄敢向戳緻傷。
是釁起因奸。
法難寬宥。
劉乞自應照部議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