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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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裡。
地當沖劇。
所轄營堡。
俱沿邊扼要。
僅設參将不足以資彈壓。
查延綏鎮屬之波羅協副将。
距鎮城一百二十裡。
所轄弁兵。
較莊浪止三分之一。
請将波羅協副将移駐莊浪。
改為莊浪協副将。
以莊浪參将移駐波羅、改為波羅營參将。
并将該營協中軍都司守備。
各按營制互相改設。
從之。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額勒登保、為鑲白旗護軍統領。
○甲戌。
谕曰長麟等奏。
據署玉環同知朱泰曾禀報、該廳所管石闆殿山島。
先有匪徒上島、拉奪幼孩。
被居民拾石擲退。
次日約有匪徒十餘人來島報複。
放火燒毀草房四十餘間。
并将毆斃二屍搶去。
該撫恐所禀不實。
随親往查辦。
究出次日來島之匪徒。
實系五十餘人。
尚燒去牛棚豬棚四十餘間。
該同知隐匿未報。
又署黃岩右營遊擊蔡起發、僅專報本鎮轉咨。
并無隻字飛報提督。
與匿禀無異。
請将朱泰曾、蔡起發一并革職拏問。
長麟、陳傑、均自請嚴加議處等語浙江近年以來。
海洋一帶疊有盜劫之案。
屢經嚴辦懲儆。
乃匪徒等尚敢糾集登島搶奪放火。
實屬目無法紀。
長麟現已親往督捕。
務宜設法購線按名拏獲嚴肅辦理。
毋任一名漏網。
至該處地方文武。
平日既不能實力巡緝。
事後又複捏報匿禀殊屬玩誤。
署同知朱泰曾、署遊擊蔡起發、均着革職拏問。
交與該撫嚴訊定拟具奏其餘疏防文武各員。
并着該撫查明參奏至浙省營伍前因總督駐劄福建。
相離稍遠。
照料恐有未周。
是以降旨即交浙江巡撫兼管福崧在巡撫任内惟知肆意婪索。
安望其複能整頓地方是以營伍日見廢弛。
緻有此等捏飾情事。
長麟辦事。
尚屬認真。
将來該省營伍。
自可資其振作。
此案該撫到任未久一聞廳員禀報。
即親往督捕并究出捏報情弊尚無不是。
不必交部議處。
陳傑身任提督有年。
營汛系其專轄。
雖福崧貪縱廢弛。
不能留心查察。
而陳傑所司何事。
亦竟漫無稽查其咎實無可逭。
陳傑交部嚴加議處。
該提督系棄瑕錄用之人。
到浙後又複屢獲愆尤。
将來部議上時。
豈能再邀寬宥。
陳傑着離任。
将印交長麟暫行署理。
來京聽候部議。
所有浙江提督員缺。
着王彙調補。
其陝西固原提督員缺。
着柯藩補授。
所遺總兵員缺。
着富成補授。
現在浙省海洋。
正資經理整饬之時。
王彙接奉此旨。
着即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陳傑着速行來京。
○乙亥。
谕曰、顧長绂在臬司任内有年。
乃于福崧肆意婪索。
劣迹多端。
并無一言劾奏。
非尋常瞻徇可比。
着照部議革職。
俟服滿後。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王懿德雖到任未久。
但伊系内務府人員。
加恩擢用藩司調任浙江已有兩月。
乃亦扶同容隐實屬辜恩溺職。
亦着照部議革任。
賞給道員職銜。
前往哈密辦事。
換回增保。
以示懲儆 ○以廣東按察使張朝缙、為浙江布政使。
○丙子。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許觀保謀财殺害事主張搖年、及船戶袁阿大等四命。
審明後即請王命将該犯淩遲枭示等因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許觀保見客民張搖年。
攜帶錢物。
雇坐袁阿大船隻。
辄起意誘騙。
袁阿大過船。
用斧砍傷。
推落水中。
并将袁沅友等及客民張搖年砍斃。
丢棄入江。
實屬兇惡已極。
自應立予淩遲。
以昭炯戒。
至所稱未獲之贓。
照例罰賠等語所辦殊屬非是。
如地方官緝盜不力。
或諱匿不報。
别經拏獲破案者。
未獲盜贓。
責令照例罰賠。
尚屬可行。
至此案系署新城縣知縣張許、訪獲禀報。
尚屬留心。
該撫方當予以嘉獎。
俾地方官共知勸勵。
認真緝捕。
乃轉以未獲盜贓。
罰令賠出。
如此是非倒置。
必緻地方官畏懼賠累。
遇有盜案。
不肯上緊查拏。
甚或有疏縱諱飾之事。
況本年二月内。
因各省所奏着賠盜贓有多至累百盈千者。
若令地方官賠給。
恐啟諱盜之漸。
特降旨令該督撫分别緝盜勤惰。
酌量罰賠。
其銀數在數百兩以上者。
祇令地方官罰賠十之一二。
以杜弊端此旨想長麟早已接到。
自應遵照辦理即使未經接奉此旨。
亦不應将此等認真訪獲盜案之員。
轉令其罰賠。
且袁阿大一家。
俱為許觀保殺害。
所有罰賠之贓。
又有何人承領可見賠贓之說。
亦屬虛語。
即事主尚有家屬。
亦應巡撫、兩司及該道府、出赀量給。
斷無責令獲盜之地方官賠出之理。
長麟平日尚系曉事。
何辦理此案。
糊塗至此。
将此谕令知之。
○以四川松茂道倭什布、為廣東按察使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六
地當沖劇。
所轄營堡。
俱沿邊扼要。
僅設參将不足以資彈壓。
查延綏鎮屬之波羅協副将。
距鎮城一百二十裡。
所轄弁兵。
較莊浪止三分之一。
請将波羅協副将移駐莊浪。
改為莊浪協副将。
以莊浪參将移駐波羅、改為波羅營參将。
并将該營協中軍都司守備。
各按營制互相改設。
從之。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額勒登保、為鑲白旗護軍統領。
○甲戌。
谕曰長麟等奏。
據署玉環同知朱泰曾禀報、該廳所管石闆殿山島。
先有匪徒上島、拉奪幼孩。
被居民拾石擲退。
次日約有匪徒十餘人來島報複。
放火燒毀草房四十餘間。
并将毆斃二屍搶去。
該撫恐所禀不實。
随親往查辦。
究出次日來島之匪徒。
實系五十餘人。
尚燒去牛棚豬棚四十餘間。
該同知隐匿未報。
又署黃岩右營遊擊蔡起發、僅專報本鎮轉咨。
并無隻字飛報提督。
與匿禀無異。
請将朱泰曾、蔡起發一并革職拏問。
長麟、陳傑、均自請嚴加議處等語浙江近年以來。
海洋一帶疊有盜劫之案。
屢經嚴辦懲儆。
乃匪徒等尚敢糾集登島搶奪放火。
實屬目無法紀。
長麟現已親往督捕。
務宜設法購線按名拏獲嚴肅辦理。
毋任一名漏網。
至該處地方文武。
平日既不能實力巡緝。
事後又複捏報匿禀殊屬玩誤。
署同知朱泰曾、署遊擊蔡起發、均着革職拏問。
交與該撫嚴訊定拟具奏其餘疏防文武各員。
并着該撫查明參奏至浙省營伍前因總督駐劄福建。
相離稍遠。
照料恐有未周。
是以降旨即交浙江巡撫兼管福崧在巡撫任内惟知肆意婪索。
安望其複能整頓地方是以營伍日見廢弛。
緻有此等捏飾情事。
長麟辦事。
尚屬認真。
将來該省營伍。
自可資其振作。
此案該撫到任未久一聞廳員禀報。
即親往督捕并究出捏報情弊尚無不是。
不必交部議處。
陳傑身任提督有年。
營汛系其專轄。
雖福崧貪縱廢弛。
不能留心查察。
而陳傑所司何事。
亦竟漫無稽查其咎實無可逭。
陳傑交部嚴加議處。
該提督系棄瑕錄用之人。
到浙後又複屢獲愆尤。
将來部議上時。
豈能再邀寬宥。
陳傑着離任。
将印交長麟暫行署理。
來京聽候部議。
所有浙江提督員缺。
着王彙調補。
其陝西固原提督員缺。
着柯藩補授。
所遺總兵員缺。
着富成補授。
現在浙省海洋。
正資經理整饬之時。
王彙接奉此旨。
着即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陳傑着速行來京。
○乙亥。
谕曰、顧長绂在臬司任内有年。
乃于福崧肆意婪索。
劣迹多端。
并無一言劾奏。
非尋常瞻徇可比。
着照部議革職。
俟服滿後。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王懿德雖到任未久。
但伊系内務府人員。
加恩擢用藩司調任浙江已有兩月。
乃亦扶同容隐實屬辜恩溺職。
亦着照部議革任。
賞給道員職銜。
前往哈密辦事。
換回增保。
以示懲儆 ○以廣東按察使張朝缙、為浙江布政使。
○丙子。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奏、許觀保謀财殺害事主張搖年、及船戶袁阿大等四命。
審明後即請王命将該犯淩遲枭示等因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許觀保見客民張搖年。
攜帶錢物。
雇坐袁阿大船隻。
辄起意誘騙。
袁阿大過船。
用斧砍傷。
推落水中。
并将袁沅友等及客民張搖年砍斃。
丢棄入江。
實屬兇惡已極。
自應立予淩遲。
以昭炯戒。
至所稱未獲之贓。
照例罰賠等語所辦殊屬非是。
如地方官緝盜不力。
或諱匿不報。
别經拏獲破案者。
未獲盜贓。
責令照例罰賠。
尚屬可行。
至此案系署新城縣知縣張許、訪獲禀報。
尚屬留心。
該撫方當予以嘉獎。
俾地方官共知勸勵。
認真緝捕。
乃轉以未獲盜贓。
罰令賠出。
如此是非倒置。
必緻地方官畏懼賠累。
遇有盜案。
不肯上緊查拏。
甚或有疏縱諱飾之事。
況本年二月内。
因各省所奏着賠盜贓有多至累百盈千者。
若令地方官賠給。
恐啟諱盜之漸。
特降旨令該督撫分别緝盜勤惰。
酌量罰賠。
其銀數在數百兩以上者。
祇令地方官罰賠十之一二。
以杜弊端此旨想長麟早已接到。
自應遵照辦理即使未經接奉此旨。
亦不應将此等認真訪獲盜案之員。
轉令其罰賠。
且袁阿大一家。
俱為許觀保殺害。
所有罰賠之贓。
又有何人承領可見賠贓之說。
亦屬虛語。
即事主尚有家屬。
亦應巡撫、兩司及該道府、出赀量給。
斷無責令獲盜之地方官賠出之理。
長麟平日尚系曉事。
何辦理此案。
糊塗至此。
将此谕令知之。
○以四川松茂道倭什布、為廣東按察使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