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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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中十名。
湖北取中三名。
湖南取中三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三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三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辛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向例南糧餘米。
俱準在通變賣。
以資食用。
今南漕頭幫抵通。
其餘自必陸續銜尾而至。
旗丁于交足正供之外。
所有多餘米石。
情願出售者。
仍着加恩、準其就近于通州粜賣。
在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近畿地方。
糧米益充。
于市價民食。
均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兵部以審轉命案不實、發軍台效力之原任山東濟甯州知州李維謙贖罪請。
得旨、李維謙、前于濟甯州知州任内。
因審轉所屬魚台縣民李士方、砍斃劉士興一案。
不能審出實情。
案情較重。
本不應準贖。
但念伊母七十餘。
年老患病着加恩準其贖罪。
○以太常寺卿永良、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壬戌。
谕曰、海蘭察系行伍出身。
在戎陣多年。
其打仗次數。
不可勝計。
且身受多傷。
實為出力奮勉。
但伊由藏回京。
在家數月病故。
非陣亡可比。
例不入昭忠祠。
茲念伊軍營效力多年。
身曾受傷。
加恩着入祀昭忠祠。
以示朕轸恤軍營效力大臣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鑲白旗滿洲、帶領引見佐領人員。
内沐特恩一員。
原系西甯鎮總兵。
經勒保奏其于邊疆要地。
未能決機應事。
是以令其來京。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看其人尚去得。
且前因西甯蘇家堡回匪聚衆滋事一案。
當經全數弋獲。
辦理迅速。
經勒保具奏、曾降旨将沐特恩等交部議叙。
其續參該員不能決機應事之處。
亦無實據。
勒保前與提督蘇靈不睦。
來京陛見時。
即奏其喜事任性。
朕以該督言無實據。
未便因其不睦。
遽将提督大員更換。
去年該督複以出口馬匹疲瘦。
将蘇靈參奏。
因系贻誤兵馬。
是以照部議降調。
在蘇靈固有應得之咎。
而該督之與蘇靈意見龃龉。
有意苛求。
亦難逃洞鑒。
朕于臣下功過。
一秉大公。
從不肯稍存軒轾。
封疆大臣有率屬之責。
而總督統轄文武。
尤應寬嚴得中。
固不可一味姑容。
亦不可稍涉褊急。
昨因山海關副都統德福、将順義縣防守尉靈保、于計典内填入浮躁。
由部帶領引見。
朕以浮躁必有實據。
降旨饬詢。
據德福覆奏、靈保素性嗜酒。
弓箭平常。
複令軍機大臣、驗看靈保弓箭。
尚屬去得又無嗜酒沉湎形狀。
業将該員以步軍校用。
并降旨申饬德福矣。
德福系副都統。
其參劾未能公當。
朕尚必加之訓饬。
況勒保身任總督。
豈可無容人之量。
與德福性情褊淺一轍耶。
勒保着傳旨嚴行申饬。
若再如此。
則是不知朕恩矣。
務宜痛自改悔。
勉副委任。
○又谕曰、管幹珍題報白糧全數過淮日期。
細閱本内。
未将上年白糧于何時過淮之處。
一并聲叙。
無由比較遲早。
因命軍機大臣。
查對該督奏報日期。
始知上年白糧尾幫。
系三月十二日過淮。
本年系三月初八。
較早四日糧船過江過淮過河日期。
均當與上屆比較況今年白糧過淮既早四日。
更當聲明具奏。
以備考核。
何以該督本内并未叙入。
即日前奏到之摺。
亦未聲叙。
着傳谕管幹珍、嗣後于漕白等糧。
凡有應行題奏全數過竣之處。
均當于摺内本内将上年經過月日叙入。
并比較遲早。
以便披閱勿稍疎漏。
○吏部等部議準、山西巡撫蔣兆奎奏、解州屬之芮城縣陌底渡。
向設巡檢。
專查驗渡黃運鹽。
今河東鹽課改歸地丁。
請将該巡檢缺裁。
裁缺之員。
留省以相當缺補用。
從之。
○是月。
江南提督陳大用奏報、前赴吳淞海口。
會閱水操情形。
得旨、迩來海賊頗多。
宜留心嚴緝。
○浙江巡撫覺羅長麟奏、南北兩關、前由織造兼管。
每年定給養廉銀一萬兩。
茲奉旨改歸巡撫兼管。
本任養廉敷用。
請裁關員養廉歸盈餘項下解部。
得旨、覽。
○湖廣總督畢沅奏、湖北襄陽城舊老龍堤。
原額設歲修銀四百兩。
乾隆九年。
因費不敷。
經前督鄂彌達、奏撥銀五千兩。
交典商生息九百兩。
增作歲修費。
五十四年。
臣因該處頂沖險要。
奏添石矶四座。
修費不敷。
請于充餘之江夏縣荞麥灣堤工款内。
撥銀五千兩。
交襄陽府屬典商。
以一分五厘生息。
添濟工用。
得旨、此等事祗可如此。
然易于滋弊。
應常留心查察。
○四川總督惠齡奏、向例陣亡屯練降番。
祇賞恤銀二十五兩。
此次進剿廓爾喀。
奉旨令照綠營步兵例。
均賞恤銀五十兩。
此外尚有陣亡之各土司土兵。
可否并請照此次屯練降番。
一體賞恤。
得旨、自應賞給。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五
湖北取中三名。
湖南取中三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三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三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辛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向例南糧餘米。
俱準在通變賣。
以資食用。
今南漕頭幫抵通。
其餘自必陸續銜尾而至。
旗丁于交足正供之外。
所有多餘米石。
情願出售者。
仍着加恩、準其就近于通州粜賣。
在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近畿地方。
糧米益充。
于市價民食。
均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兵部以審轉命案不實、發軍台效力之原任山東濟甯州知州李維謙贖罪請。
得旨、李維謙、前于濟甯州知州任内。
因審轉所屬魚台縣民李士方、砍斃劉士興一案。
不能審出實情。
案情較重。
本不應準贖。
但念伊母七十餘。
年老患病着加恩準其贖罪。
○以太常寺卿永良、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壬戌。
谕曰、海蘭察系行伍出身。
在戎陣多年。
其打仗次數。
不可勝計。
且身受多傷。
實為出力奮勉。
但伊由藏回京。
在家數月病故。
非陣亡可比。
例不入昭忠祠。
茲念伊軍營效力多年。
身曾受傷。
加恩着入祀昭忠祠。
以示朕轸恤軍營效力大臣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鑲白旗滿洲、帶領引見佐領人員。
内沐特恩一員。
原系西甯鎮總兵。
經勒保奏其于邊疆要地。
未能決機應事。
是以令其來京。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看其人尚去得。
且前因西甯蘇家堡回匪聚衆滋事一案。
當經全數弋獲。
辦理迅速。
經勒保具奏、曾降旨将沐特恩等交部議叙。
其續參該員不能決機應事之處。
亦無實據。
勒保前與提督蘇靈不睦。
來京陛見時。
即奏其喜事任性。
朕以該督言無實據。
未便因其不睦。
遽将提督大員更換。
去年該督複以出口馬匹疲瘦。
将蘇靈參奏。
因系贻誤兵馬。
是以照部議降調。
在蘇靈固有應得之咎。
而該督之與蘇靈意見龃龉。
有意苛求。
亦難逃洞鑒。
朕于臣下功過。
一秉大公。
從不肯稍存軒轾。
封疆大臣有率屬之責。
而總督統轄文武。
尤應寬嚴得中。
固不可一味姑容。
亦不可稍涉褊急。
昨因山海關副都統德福、将順義縣防守尉靈保、于計典内填入浮躁。
由部帶領引見。
朕以浮躁必有實據。
降旨饬詢。
據德福覆奏、靈保素性嗜酒。
弓箭平常。
複令軍機大臣、驗看靈保弓箭。
尚屬去得又無嗜酒沉湎形狀。
業将該員以步軍校用。
并降旨申饬德福矣。
德福系副都統。
其參劾未能公當。
朕尚必加之訓饬。
況勒保身任總督。
豈可無容人之量。
與德福性情褊淺一轍耶。
勒保着傳旨嚴行申饬。
若再如此。
則是不知朕恩矣。
務宜痛自改悔。
勉副委任。
○又谕曰、管幹珍題報白糧全數過淮日期。
細閱本内。
未将上年白糧于何時過淮之處。
一并聲叙。
無由比較遲早。
因命軍機大臣。
查對該督奏報日期。
始知上年白糧尾幫。
系三月十二日過淮。
本年系三月初八。
較早四日糧船過江過淮過河日期。
均當與上屆比較況今年白糧過淮既早四日。
更當聲明具奏。
以備考核。
何以該督本内并未叙入。
即日前奏到之摺。
亦未聲叙。
着傳谕管幹珍、嗣後于漕白等糧。
凡有應行題奏全數過竣之處。
均當于摺内本内将上年經過月日叙入。
并比較遲早。
以便披閱勿稍疎漏。
○吏部等部議準、山西巡撫蔣兆奎奏、解州屬之芮城縣陌底渡。
向設巡檢。
專查驗渡黃運鹽。
今河東鹽課改歸地丁。
請将該巡檢缺裁。
裁缺之員。
留省以相當缺補用。
從之。
○是月。
江南提督陳大用奏報、前赴吳淞海口。
會閱水操情形。
得旨、迩來海賊頗多。
宜留心嚴緝。
○浙江巡撫覺羅長麟奏、南北兩關、前由織造兼管。
每年定給養廉銀一萬兩。
茲奉旨改歸巡撫兼管。
本任養廉敷用。
請裁關員養廉歸盈餘項下解部。
得旨、覽。
○湖廣總督畢沅奏、湖北襄陽城舊老龍堤。
原額設歲修銀四百兩。
乾隆九年。
因費不敷。
經前督鄂彌達、奏撥銀五千兩。
交典商生息九百兩。
增作歲修費。
五十四年。
臣因該處頂沖險要。
奏添石矶四座。
修費不敷。
請于充餘之江夏縣荞麥灣堤工款内。
撥銀五千兩。
交襄陽府屬典商。
以一分五厘生息。
添濟工用。
得旨、此等事祗可如此。
然易于滋弊。
應常留心查察。
○四川總督惠齡奏、向例陣亡屯練降番。
祇賞恤銀二十五兩。
此次進剿廓爾喀。
奉旨令照綠營步兵例。
均賞恤銀五十兩。
此外尚有陣亡之各土司土兵。
可否并請照此次屯練降番。
一體賞恤。
得旨、自應賞給。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