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獲。
并着廣西巡撫、福建督撫、一體饬屬嚴密查拏。
毋任要犯遠揚。
緻稽顯戮。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審拟兇犯胡興家一摺。
細閱摺内、該犯系謀殺王姜氏、王七、母子二命。
又傷斃不同居之王泳绶一命。
摺首摘由。
自應繕寫殺死一家二命。
又另斃一命字樣。
方為明晰。
乃該撫摺内、先稱緻斃三命并非一家之兇犯複又稱王七及伊母王姜氏系屬一家。
自相矛盾。
眉目不清已用朱筆點出。
并折角以志。
着傳谕該撫、嗣後于此等審拟具奏事件。
務宜留心檢點。
聲叙明晰。
以便披閱。
勿再仍前牽混。
○又谕曰、奏承恩奏山東解員原敬德、管解協甘饷銀、至華陰縣安放大堂次日查點、失去一鞘。
計被竊銀一千兩一摺。
已降旨交部、将華陰縣知縣麻廷琦、并解員原敬德、分别革職議處矣。
各省運解饷鞘。
關系緊要。
豈容稍有疎失。
此項甘肅饷銀。
安放華陰縣大堂。
竟緻被賊竊去一鞘。
殊屬目無法紀。
不可不嚴行緝獲。
按律重懲。
着傳谕秦承恩、即嚴饬所屬上緊躧緝。
務将贓賊迅速就獲。
毋令日久遠揚。
○刑部侍郎王昶、奏請開缺回籍省墓。
允之。
○癸醜。
吏部議奏、失察屬縣捕役誣良斃命之湖南按察使恩長、應照例降調。
得旨、恩長系鐘音之子。
伊兄弟現俱膺外任。
且恩長在臬司任内。
屢獲愆尤。
不可再邀寬宥。
恩長着來京候旨。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世勳奏請史藻升署南澳同知一摺。
内參罰清單。
多至數十頁。
殊屬笑話。
此等升署人員。
所有參罰案件。
祇須簡明聲叙。
不緻遺漏。
其應行咨部辦理者。
即可照例咨部查核。
何必如此繁冗。
朕于督撫陳奏事件。
悉皆詳加披閱。
從不憚煩。
但日理萬幾。
宵旰靡甯。
如此等丞倅人員。
奏請升署。
其參罰清單。
非關緊要。
乃該撫率行開寫。
連篇累牍。
未觀奏摺前。
意謂不知何等大案。
郭世勳何不解事至此。
着嚴行申饬。
○又谕曰、郭世勳奏、請将呈繳小錢至千文以上者。
每觔酌給大錢五十文。
仍定以半年之限。
盡行繳官等語。
民間呈繳小錢。
若不酌給價值。
恐愚民貪利見小。
私行存留攙用。
一時難于淨絕。
今該撫請将呈繳千文以上者。
每觔給與大錢五十文。
俾小民不緻賠累。
自必争先呈繳。
所辦亦可。
但恐奸徒恃有此例。
将所給大錢。
私行镕銷。
攙和鉛錫。
複鑄小錢。
赴官繳換。
輾轉漁利。
其弊亦不可不防。
又據稱、廣東曆年收繳小錢。
六萬六千餘觔。
實止镕出淨銅三萬八千七百餘觔。
寶廣局鼓鑄。
歲需滇銅十五萬斤。
所有镕出小錢銅觔。
尚不足數等語。
收繳小錢镕化之銅。
雖不敷該省鼓鑄之用。
但既有此三萬八千餘觔。
可以配搭供鑄。
亦應于下次采買額銅内、照數扣抵。
豈不減省運腳。
何以該撫摺内、止稱現将銅觔存貯在局。
而于扣抵額銅。
節省運腳之處。
并未籌及。
着傳谕郭世勳、務饬所屬于給換大錢後。
嚴查私銷。
其镕化小錢之銅。
即按數扣除抵鑄。
○乙卯。
谕、據伍拉納等覆奏查辦偷渡緣由一摺。
内稱吳好、馬輔兩起。
審結後咨報到省。
已在年終彙奏之後。
而馬輔一起。
系由廣東澄海縣偷渡出口。
其吳好、系由福建南安縣上船私渡。
現已饬取失察之文武職名。
照例查辦等語。
台灣偷渡。
例禁綦嚴。
如果地方官實力查拏嚴禁。
自無此等偷渡之事。
雖沿海一帶。
港汊紛歧。
但吳好一犯。
即由該省南安縣地方偷渡出口。
究系該督等不能豫為防範所緻。
乃摺内尚稱馬輔一起。
由廣東澄海縣偷渡。
竟诿之于粵省。
似與閩省無涉。
實屬非是。
除将失察此案之文武各職名。
照例饬取核辦外。
伍拉納、浦霖、并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在浙江巡撫任内。
驕縱乖張。
膽敢向鹽道婪索多贓。
以緻柴桢虧缺庫項。
那移填補。
又其母遊玩西湖。
派令鹽道豫備食用燈彩船隻。
每次費銀數千兩。
劣迹彰着。
伍拉納身為總督。
雖駐劄福建。
浙省亦其所轄。
如兩江總督駐劄江甯。
設安徽、江西、僚屬内有貪劣不法情事。
兩江總督、豈得置身事外。
凡系兼轄兩省總督皆然。
伍拉納即未到浙江。
于福崧貪縱各款。
未經參奏。
已有應得之咎。
況該督前冬曾至浙省巡查營伍。
乃竟身同聾聩。
并不據實劾參。
其究實無可逭。
且此案于上年冬間發覺。
經朕特派欽差前往查辦。
福建距浙不遠。
該督自早已聞知。
何得尚複遷延觀望。
并不具摺請罪。
伍拉納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因何不參奏福崧、及不自行請罪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毋再支飾。
緻幹重戾。
○以雲南巡撫
并着廣西巡撫、福建督撫、一體饬屬嚴密查拏。
毋任要犯遠揚。
緻稽顯戮。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審拟兇犯胡興家一摺。
細閱摺内、該犯系謀殺王姜氏、王七、母子二命。
又傷斃不同居之王泳绶一命。
摺首摘由。
自應繕寫殺死一家二命。
又另斃一命字樣。
方為明晰。
乃該撫摺内、先稱緻斃三命并非一家之兇犯複又稱王七及伊母王姜氏系屬一家。
自相矛盾。
眉目不清已用朱筆點出。
并折角以志。
着傳谕該撫、嗣後于此等審拟具奏事件。
務宜留心檢點。
聲叙明晰。
以便披閱。
勿再仍前牽混。
○又谕曰、奏承恩奏山東解員原敬德、管解協甘饷銀、至華陰縣安放大堂次日查點、失去一鞘。
計被竊銀一千兩一摺。
已降旨交部、将華陰縣知縣麻廷琦、并解員原敬德、分别革職議處矣。
各省運解饷鞘。
關系緊要。
豈容稍有疎失。
此項甘肅饷銀。
安放華陰縣大堂。
竟緻被賊竊去一鞘。
殊屬目無法紀。
不可不嚴行緝獲。
按律重懲。
着傳谕秦承恩、即嚴饬所屬上緊躧緝。
務将贓賊迅速就獲。
毋令日久遠揚。
○刑部侍郎王昶、奏請開缺回籍省墓。
允之。
○癸醜。
吏部議奏、失察屬縣捕役誣良斃命之湖南按察使恩長、應照例降調。
得旨、恩長系鐘音之子。
伊兄弟現俱膺外任。
且恩長在臬司任内。
屢獲愆尤。
不可再邀寬宥。
恩長着來京候旨。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世勳奏請史藻升署南澳同知一摺。
内參罰清單。
多至數十頁。
殊屬笑話。
此等升署人員。
所有參罰案件。
祇須簡明聲叙。
不緻遺漏。
其應行咨部辦理者。
即可照例咨部查核。
何必如此繁冗。
朕于督撫陳奏事件。
悉皆詳加披閱。
從不憚煩。
但日理萬幾。
宵旰靡甯。
如此等丞倅人員。
奏請升署。
其參罰清單。
非關緊要。
乃該撫率行開寫。
連篇累牍。
未觀奏摺前。
意謂不知何等大案。
郭世勳何不解事至此。
着嚴行申饬。
○又谕曰、郭世勳奏、請将呈繳小錢至千文以上者。
每觔酌給大錢五十文。
仍定以半年之限。
盡行繳官等語。
民間呈繳小錢。
若不酌給價值。
恐愚民貪利見小。
私行存留攙用。
一時難于淨絕。
今該撫請将呈繳千文以上者。
每觔給與大錢五十文。
俾小民不緻賠累。
自必争先呈繳。
所辦亦可。
但恐奸徒恃有此例。
将所給大錢。
私行镕銷。
攙和鉛錫。
複鑄小錢。
赴官繳換。
輾轉漁利。
其弊亦不可不防。
又據稱、廣東曆年收繳小錢。
六萬六千餘觔。
實止镕出淨銅三萬八千七百餘觔。
寶廣局鼓鑄。
歲需滇銅十五萬斤。
所有镕出小錢銅觔。
尚不足數等語。
收繳小錢镕化之銅。
雖不敷該省鼓鑄之用。
但既有此三萬八千餘觔。
可以配搭供鑄。
亦應于下次采買額銅内、照數扣抵。
豈不減省運腳。
何以該撫摺内、止稱現将銅觔存貯在局。
而于扣抵額銅。
節省運腳之處。
并未籌及。
着傳谕郭世勳、務饬所屬于給換大錢後。
嚴查私銷。
其镕化小錢之銅。
即按數扣除抵鑄。
○乙卯。
谕、據伍拉納等覆奏查辦偷渡緣由一摺。
内稱吳好、馬輔兩起。
審結後咨報到省。
已在年終彙奏之後。
而馬輔一起。
系由廣東澄海縣偷渡出口。
其吳好、系由福建南安縣上船私渡。
現已饬取失察之文武職名。
照例查辦等語。
台灣偷渡。
例禁綦嚴。
如果地方官實力查拏嚴禁。
自無此等偷渡之事。
雖沿海一帶。
港汊紛歧。
但吳好一犯。
即由該省南安縣地方偷渡出口。
究系該督等不能豫為防範所緻。
乃摺内尚稱馬輔一起。
由廣東澄海縣偷渡。
竟诿之于粵省。
似與閩省無涉。
實屬非是。
除将失察此案之文武各職名。
照例饬取核辦外。
伍拉納、浦霖、并着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在浙江巡撫任内。
驕縱乖張。
膽敢向鹽道婪索多贓。
以緻柴桢虧缺庫項。
那移填補。
又其母遊玩西湖。
派令鹽道豫備食用燈彩船隻。
每次費銀數千兩。
劣迹彰着。
伍拉納身為總督。
雖駐劄福建。
浙省亦其所轄。
如兩江總督駐劄江甯。
設安徽、江西、僚屬内有貪劣不法情事。
兩江總督、豈得置身事外。
凡系兼轄兩省總督皆然。
伍拉納即未到浙江。
于福崧貪縱各款。
未經參奏。
已有應得之咎。
況該督前冬曾至浙省巡查營伍。
乃竟身同聾聩。
并不據實劾參。
其究實無可逭。
且此案于上年冬間發覺。
經朕特派欽差前往查辦。
福建距浙不遠。
該督自早已聞知。
何得尚複遷延觀望。
并不具摺請罪。
伍拉納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因何不參奏福崧、及不自行請罪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毋再支飾。
緻幹重戾。
○以雲南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