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多需牧放人役。
于伊等差使。
恐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額餘牛、賞土默特貝子旗分三百三十一頭。
将額餘馬、賞科爾沁十旗每旗各一千匹。
賞喀喇沁、土默特、錫林郭勒盟所十旗、每旗各七百匹。
着均勻散給承牧各台吉官兵。
以示朕轸恤蒙古世仆至意。
并将如何分給之處。
報部查核。
餘仍着妥為孳牧備用。
○豁除江蘇寶山縣坍廢田蕩八頃二十三畝有奇額賦。
○己醜。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庚寅。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長洲縣民邵福材妻王氏。
○辛卯。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直隸按察使、保定府、兩司獄缺。
例歸部選。
直隸獄繁犯衆。
司府兩監。
非初任之員所能經理。
請将兩司獄、改為調缺。
将事簡之易州上陳驿驿丞兼巡檢事、涞水縣典史、兩缺。
改歸部選。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贊皇縣民薛聰妻位氏。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據索喜奏拏獲脫逃遣犯正法摺内。
并未聲明伊現署将軍印務。
僅止書名具奏。
甚屬含混。
朕批閱之下。
竟不知何省何官所奏之事。
此皆由索喜不曉事體所緻。
着将伊申饬外。
并将此旨通行各省城将軍、副都統等。
嗣後凡有陳奏事件。
務将所署職任。
明白繕寫摺内。
斷不可如此含混、僅書名也。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覆奏、查明索諾木旺紮勒。
并無苦累巴勒布商人。
私加稅銀之事。
自系實情。
伊世襲紮薩克台吉。
業已革去。
所有家産。
毋庸再行查辦。
前因安南國王阮光平病故。
降旨令福康安、迅速馳赴粵西。
以資鎮撫。
今福康安等奏到摺内。
尚無在藏起程日期。
深為廑注。
至孫士毅、惠齡、現在藏内辦理察木多以西奏銷。
将次完竣。
自當即回成都。
查辦東路銷算事宜。
且省中亦有應辦地方事件。
豈可無事在藏逗留多日。
轉緻地方要務多有延誤。
着福康安、将何日接奉前旨。
馳赴粵省。
孫士毅、惠齡、于何日起身、回至成都之處。
一并迅速覆奏。
将此傳谕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知之。
○又谕曰、聞嘉言奏請陛見一摺。
内稱奉到批回。
起身入觐等語。
所奏殊不曉事。
該省總督惠齡。
現在前藏、辦理軍需報銷事宜。
新任臬司林俊、亦随同在藏。
有經手應辦事件。
現在四川省城。
止有該司、同藩司英善、駐劄彈壓。
況凱旋索倫官兵。
由打箭爐至成都省城。
系該司護送。
由省城至廣元一帶。
系英善護送。
是此時凱旋官兵。
正資大員照料。
該司尤應一手經理。
浙江此時。
并無應辦要件。
該員有何迫不及待。
而汲汲為此奏請耶。
所奏殊屬拘泥。
并非誠心。
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谕該司。
俟總督惠齡到省。
并俟新任臬司林俊回省後。
接收交代清楚。
再行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刑部議奏、正紅旗滿洲世管佐領慶安、受賄濫用圖記。
孫廷玉疊次捏契。
主令劉大描印。
賄囑慶安串騙。
按律分别拟罪。
得旨、此案慶安身任職官。
掌管圖記。
聽受孫廷玉等賄囑。
濫用圖記。
以緻孫廷玉等、疊次謊騙多贓。
而該犯又冒充佐領富尼杭阿之名。
夥同詐騙。
計贓已在八十兩以上。
罪應絞候。
本年秋審時。
自應入情實予勾。
但該犯情節較重。
未便稍稽顯戮。
慶安着即處絞。
至孫廷玉、三次捏造假契。
主令劉大、描畫印信。
賄囑慶安、私用圖記。
串同謊騙。
是慶安之身罹法網。
俱系孫廷玉起意唆使。
僅予發遣新疆。
不足蔽辜。
孫廷玉、着改為絞監候。
秋後處決。
入于本年情實辦理。
以示懲儆。
○癸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光山縣民馬金國妻餘氏。
○是月。
欽差大學士公管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哲孟雄頭人卻圖魯。
因大兵征服廓爾喀。
禀請派人往彼。
照六輩達賴喇嘛時定界。
劃歸該部落。
并請添兵給糧。
代為守禦。
查哲孟雄、于大兵征廓爾喀時。
并未出力協助。
其部落又非藏地。
即所禀六輩達賴喇嘛時原界。
多系昆布等小部落舊地。
若差員往劃。
後有争論。
即不能不為管理。
當饬谕不準。
嗣又差人禀稱、廓爾喀聲言。
大将軍已将該部落賞彼。
面诘廓爾喀護送象馬頭人。
并無此語。
除谕令廓爾喀不準滋事外。
将哲孟雄虛誣。
檄饬指駁。
得旨、所辦皆妥。
○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奏、山東省積欠錢糧。
上年二月奉旨饬查。
經護撫藩司江蘭查明。
實欠銀五十二萬三千一百兩有奇。
奏限十月完解。
臣抵任後督催。
續完銀三十三萬一千五百餘兩。
餘未完各屬。
查多毗連災境。
請再展限一年。
仍逾限不完。
将現任、及降調、回籍、各經徵接徵人員革職。
按在任日月。
分賠還款。
得旨、如所議行。
○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廣西巡撫陳用敷、奏進安南國世子阮光缵表文五道。
并報明該國臣民。
感戴殊恩。
全境敉甯情形。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三
于伊等差使。
恐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額餘牛、賞土默特貝子旗分三百三十一頭。
将額餘馬、賞科爾沁十旗每旗各一千匹。
賞喀喇沁、土默特、錫林郭勒盟所十旗、每旗各七百匹。
着均勻散給承牧各台吉官兵。
以示朕轸恤蒙古世仆至意。
并将如何分給之處。
報部查核。
餘仍着妥為孳牧備用。
○豁除江蘇寶山縣坍廢田蕩八頃二十三畝有奇額賦。
○己醜。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庚寅。
旌表守正被戕江蘇長洲縣民邵福材妻王氏。
○辛卯。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直隸按察使、保定府、兩司獄缺。
例歸部選。
直隸獄繁犯衆。
司府兩監。
非初任之員所能經理。
請将兩司獄、改為調缺。
将事簡之易州上陳驿驿丞兼巡檢事、涞水縣典史、兩缺。
改歸部選。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贊皇縣民薛聰妻位氏。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據索喜奏拏獲脫逃遣犯正法摺内。
并未聲明伊現署将軍印務。
僅止書名具奏。
甚屬含混。
朕批閱之下。
竟不知何省何官所奏之事。
此皆由索喜不曉事體所緻。
着将伊申饬外。
并将此旨通行各省城将軍、副都統等。
嗣後凡有陳奏事件。
務将所署職任。
明白繕寫摺内。
斷不可如此含混、僅書名也。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覆奏、查明索諾木旺紮勒。
并無苦累巴勒布商人。
私加稅銀之事。
自系實情。
伊世襲紮薩克台吉。
業已革去。
所有家産。
毋庸再行查辦。
前因安南國王阮光平病故。
降旨令福康安、迅速馳赴粵西。
以資鎮撫。
今福康安等奏到摺内。
尚無在藏起程日期。
深為廑注。
至孫士毅、惠齡、現在藏内辦理察木多以西奏銷。
将次完竣。
自當即回成都。
查辦東路銷算事宜。
且省中亦有應辦地方事件。
豈可無事在藏逗留多日。
轉緻地方要務多有延誤。
着福康安、将何日接奉前旨。
馳赴粵省。
孫士毅、惠齡、于何日起身、回至成都之處。
一并迅速覆奏。
将此傳谕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知之。
○又谕曰、聞嘉言奏請陛見一摺。
内稱奉到批回。
起身入觐等語。
所奏殊不曉事。
該省總督惠齡。
現在前藏、辦理軍需報銷事宜。
新任臬司林俊、亦随同在藏。
有經手應辦事件。
現在四川省城。
止有該司、同藩司英善、駐劄彈壓。
況凱旋索倫官兵。
由打箭爐至成都省城。
系該司護送。
由省城至廣元一帶。
系英善護送。
是此時凱旋官兵。
正資大員照料。
該司尤應一手經理。
浙江此時。
并無應辦要件。
該員有何迫不及待。
而汲汲為此奏請耶。
所奏殊屬拘泥。
并非誠心。
着傳旨申饬。
并着傳谕該司。
俟總督惠齡到省。
并俟新任臬司林俊回省後。
接收交代清楚。
再行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刑部議奏、正紅旗滿洲世管佐領慶安、受賄濫用圖記。
孫廷玉疊次捏契。
主令劉大描印。
賄囑慶安串騙。
按律分别拟罪。
得旨、此案慶安身任職官。
掌管圖記。
聽受孫廷玉等賄囑。
濫用圖記。
以緻孫廷玉等、疊次謊騙多贓。
而該犯又冒充佐領富尼杭阿之名。
夥同詐騙。
計贓已在八十兩以上。
罪應絞候。
本年秋審時。
自應入情實予勾。
但該犯情節較重。
未便稍稽顯戮。
慶安着即處絞。
至孫廷玉、三次捏造假契。
主令劉大、描畫印信。
賄囑慶安、私用圖記。
串同謊騙。
是慶安之身罹法網。
俱系孫廷玉起意唆使。
僅予發遣新疆。
不足蔽辜。
孫廷玉、着改為絞監候。
秋後處決。
入于本年情實辦理。
以示懲儆。
○癸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光山縣民馬金國妻餘氏。
○是月。
欽差大學士公管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哲孟雄頭人卻圖魯。
因大兵征服廓爾喀。
禀請派人往彼。
照六輩達賴喇嘛時定界。
劃歸該部落。
并請添兵給糧。
代為守禦。
查哲孟雄、于大兵征廓爾喀時。
并未出力協助。
其部落又非藏地。
即所禀六輩達賴喇嘛時原界。
多系昆布等小部落舊地。
若差員往劃。
後有争論。
即不能不為管理。
當饬谕不準。
嗣又差人禀稱、廓爾喀聲言。
大将軍已将該部落賞彼。
面诘廓爾喀護送象馬頭人。
并無此語。
除谕令廓爾喀不準滋事外。
将哲孟雄虛誣。
檄饬指駁。
得旨、所辦皆妥。
○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奏、山東省積欠錢糧。
上年二月奉旨饬查。
經護撫藩司江蘭查明。
實欠銀五十二萬三千一百兩有奇。
奏限十月完解。
臣抵任後督催。
續完銀三十三萬一千五百餘兩。
餘未完各屬。
查多毗連災境。
請再展限一年。
仍逾限不完。
将現任、及降調、回籍、各經徵接徵人員革職。
按在任日月。
分賠還款。
得旨、如所議行。
○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廣西巡撫陳用敷、奏進安南國世子阮光缵表文五道。
并報明該國臣民。
感戴殊恩。
全境敉甯情形。
得旨、好。
知道了。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