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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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令慶桂、于押帶福崧所到地方。
如在江南境内。
即着會同書麟。
在該處監視正法。
如已行抵山東。
即會同吉慶。
在該處監視正法。
亦足以為封疆大員辜恩骩法者戒。
歸景照、身為藩司大員。
本有奏事之責。
凡遇督撫有貪婪不職情事。
即應據實參奏。
乃于福崧種種貪劣各款。
并不據實劾參。
轉代為購辦金兩。
可見歸景照在藩司任内。
素屬無能。
惟知取悅上司。
聽從指使。
以藩司大員。
似此逢迎交結吏治更不可問。
即治以重辟。
亦屬罪所應得。
今姑念歸景照于此案。
尚無通同染指之處。
免其深究。
伊前于定海縣嚴承夏自缢一案。
發往軍台。
因尚屬公罪。
準其捐贖。
今複有代巡撫購辦金兩之事。
自難再邀寬宥。
歸景照、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再不準捐贖。
至明保、張慎和、俱系道府大員。
非丞倅佐雜可比。
于鹽道庫貯銀兩虧短。
禀明巡撫。
未經查辦。
即應直揭部科。
乃扶同徇隐。
率行接受交代。
結報無虧。
亦屬溺職。
明保、張慎和均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柴桢家人柏順、代伊主饋送金兩。
從中侵扣。
贓至逾貫。
即與奴竊主财無異。
自應按律拟絞。
即在該處正法。
如已一并押解來京。
即着慶桂等于所到地方。
會同監視處決。
餘俱照所議辦理。
嗣後各督撫等。
務當鹹知儆省。
共矢潔清。
于地方事務。
實心整饬。
毋緻怠玩廢弛。
自罹重罪。
以副朕諄諄訓誡。
辟以止辟至意。
毋似福崧、欺朕耄而惛也。
将此通谕知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尚安奏稱、發遣烏噜木齊人犯三千二百餘名内、脫逃人犯。
除業經拏獲外。
尚有四十二名。
未經拏獲等語。
發往烏噜木齊人犯。
一經脫逃。
若當時即嚴饬各台站、并派妥幹人員。
尋蹤追捕。
自無不獲之理。
今逃犯未獲至四十餘名之多。
皆由脫逃時。
不以此為事。
遂緻越境遠揚。
久未拏獲。
尚安、着傳旨申饬。
并着将未獲各犯。
嚴饬查拏。
并行文該犯原籍。
及經過各省地方。
一體緝拏務獲。
嗣後遇有脫逃人犯。
即當上緊緝獲。
斷不可怠忽從事。
緻越境遠揚。
僅資鄰省代捕也。
○刑部議奏、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廣東瓊山縣逃回煙瘴軍犯黃漢章、改名教讀。
經人首告。
差役梁姜、因缌麻表親。
通信緻犯潛逃。
梁姜系官役。
不得援親屬洩漏律減等。
請照應捕人故縱與囚同罪律。
發煙瘴充軍。
得旨、向來官役追捕罪人。
受财故縱者與囚同罪若并未得賄、祇系洩漏其事。
緻令罪人逃避者。
減罪人罪一等。
立法雖有區别。
但在官人役。
奉公緝捕罪人。
膽敢洩漏其事。
以緻該犯聞信遠揚。
有稽弋獲。
情節較重。
若因未經受财。
得以減罪人之罪一等。
則官司人役、無所儆懼。
縱囚之案。
必至日多。
嗣後除受财故縱者。
仍照律與囚同罪外。
其未經得賄。
潛通信息。
緻罪人逃避者。
若所縱之囚。
罪應斬絞即與同科。
未免多一死罪之條。
自應仍準減等問拟。
若所縱之囚。
系屬軍流以下等罪。
竟當與囚同科。
不準減等。
并着為例。
所有刑部核議廣東省差役梁姜一案。
即照此例辦理。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昨吉慶奏、上年被旱歉收之德州、平原等二十七州、縣、衛、于麥熟後先徵舊欠。
其應徵五十八年地丁錢糧。
緩至九月啟徵。
巳即批令準行矣。
本日據梁肯堂奏、保定省城。
于二月初五日、得雨深透等語。
京城初五日得雨三寸。
而保定同日渥被春膏。
并據永瑸奏、易州亦于初五日得雨六寸。
看來此次雨勢寬廣。
直隸地方諒可普沾。
麥收有望。
朕心深為欣慰。
但京南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上年因旱歉收。
而河間、景州天津、為尤重。
雖已蠲赈并施新正複加恩降旨展赈。
但究恐民力不無拮據。
着将朱批吉慶摺。
鈔寄梁肯堂閱看。
并令該督将被旱各州縣。
有無應照吉慶所請。
酌量緩徵之處。
體察情形。
據實具奏。
以副朕轸念災區。
有加無已至意。
尋奏、保定、文安、大城、武清、寶坻、甯河、河間、任邱、景州、獻縣、交河、阜城、青縣、慶雲、鹽山、清苑、滿城、束鹿、望都、容城等二十州縣。
被災較重。
請照山東例。
麥熟後先徵舊欠。
本年地丁錢糧、及各項旗租。
緩至九月啟徵。
從之。
○壬申。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和郡王綿循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幸圓明園。
○以太常寺卿世魁、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正月初二、三及十三、四、等日。
密雨連綿。
入土深透等語。
江南與浙江、境壤毗連。
何以江蘇地方。
尚未據書麟等奏報得雨情形。
現在已屆麥苗長發之時。
正資膏雨滋培。
豈不知朕廑念雨旸。
無時或釋耶。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将正月及本月初旬。
該省是否得有雨澤之處。
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尋書麟奏、江南通省地方。
自正月中旬、至二月望前。
均渥被春膏。
麥豆長發。
糧價亦平。
得旨、奏遲了。
○又谕、據恒瑞奏、接奉停止恒秀往烏裡雅蘇台換伊谕旨一摺。
恒秀生母年老。
恒瑞甯不知之。
前接奉換伊谕旨時。
即應聲明。
經朕詢出降旨後。
始奏稱于心慊然。
殊非本意。
看來伊弟兄、素亦非真和好。
恒瑞系宗室卑幼。
國法家教。
俱應訓誡。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甲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曰、慶桂奏、行抵高郵途次。
接
如在江南境内。
即着會同書麟。
在該處監視正法。
如已行抵山東。
即會同吉慶。
在該處監視正法。
亦足以為封疆大員辜恩骩法者戒。
歸景照、身為藩司大員。
本有奏事之責。
凡遇督撫有貪婪不職情事。
即應據實參奏。
乃于福崧種種貪劣各款。
并不據實劾參。
轉代為購辦金兩。
可見歸景照在藩司任内。
素屬無能。
惟知取悅上司。
聽從指使。
以藩司大員。
似此逢迎交結吏治更不可問。
即治以重辟。
亦屬罪所應得。
今姑念歸景照于此案。
尚無通同染指之處。
免其深究。
伊前于定海縣嚴承夏自缢一案。
發往軍台。
因尚屬公罪。
準其捐贖。
今複有代巡撫購辦金兩之事。
自難再邀寬宥。
歸景照、着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再不準捐贖。
至明保、張慎和、俱系道府大員。
非丞倅佐雜可比。
于鹽道庫貯銀兩虧短。
禀明巡撫。
未經查辦。
即應直揭部科。
乃扶同徇隐。
率行接受交代。
結報無虧。
亦屬溺職。
明保、張慎和均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柴桢家人柏順、代伊主饋送金兩。
從中侵扣。
贓至逾貫。
即與奴竊主财無異。
自應按律拟絞。
即在該處正法。
如已一并押解來京。
即着慶桂等于所到地方。
會同監視處決。
餘俱照所議辦理。
嗣後各督撫等。
務當鹹知儆省。
共矢潔清。
于地方事務。
實心整饬。
毋緻怠玩廢弛。
自罹重罪。
以副朕諄諄訓誡。
辟以止辟至意。
毋似福崧、欺朕耄而惛也。
将此通谕知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尚安奏稱、發遣烏噜木齊人犯三千二百餘名内、脫逃人犯。
除業經拏獲外。
尚有四十二名。
未經拏獲等語。
發往烏噜木齊人犯。
一經脫逃。
若當時即嚴饬各台站、并派妥幹人員。
尋蹤追捕。
自無不獲之理。
今逃犯未獲至四十餘名之多。
皆由脫逃時。
不以此為事。
遂緻越境遠揚。
久未拏獲。
尚安、着傳旨申饬。
并着将未獲各犯。
嚴饬查拏。
并行文該犯原籍。
及經過各省地方。
一體緝拏務獲。
嗣後遇有脫逃人犯。
即當上緊緝獲。
斷不可怠忽從事。
緻越境遠揚。
僅資鄰省代捕也。
○刑部議奏、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廣東瓊山縣逃回煙瘴軍犯黃漢章、改名教讀。
經人首告。
差役梁姜、因缌麻表親。
通信緻犯潛逃。
梁姜系官役。
不得援親屬洩漏律減等。
請照應捕人故縱與囚同罪律。
發煙瘴充軍。
得旨、向來官役追捕罪人。
受财故縱者與囚同罪若并未得賄、祇系洩漏其事。
緻令罪人逃避者。
減罪人罪一等。
立法雖有區别。
但在官人役。
奉公緝捕罪人。
膽敢洩漏其事。
以緻該犯聞信遠揚。
有稽弋獲。
情節較重。
若因未經受财。
得以減罪人之罪一等。
則官司人役、無所儆懼。
縱囚之案。
必至日多。
嗣後除受财故縱者。
仍照律與囚同罪外。
其未經得賄。
潛通信息。
緻罪人逃避者。
若所縱之囚。
罪應斬絞即與同科。
未免多一死罪之條。
自應仍準減等問拟。
若所縱之囚。
系屬軍流以下等罪。
竟當與囚同科。
不準減等。
并着為例。
所有刑部核議廣東省差役梁姜一案。
即照此例辦理。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昨吉慶奏、上年被旱歉收之德州、平原等二十七州、縣、衛、于麥熟後先徵舊欠。
其應徵五十八年地丁錢糧。
緩至九月啟徵。
巳即批令準行矣。
本日據梁肯堂奏、保定省城。
于二月初五日、得雨深透等語。
京城初五日得雨三寸。
而保定同日渥被春膏。
并據永瑸奏、易州亦于初五日得雨六寸。
看來此次雨勢寬廣。
直隸地方諒可普沾。
麥收有望。
朕心深為欣慰。
但京南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上年因旱歉收。
而河間、景州天津、為尤重。
雖已蠲赈并施新正複加恩降旨展赈。
但究恐民力不無拮據。
着将朱批吉慶摺。
鈔寄梁肯堂閱看。
并令該督将被旱各州縣。
有無應照吉慶所請。
酌量緩徵之處。
體察情形。
據實具奏。
以副朕轸念災區。
有加無已至意。
尋奏、保定、文安、大城、武清、寶坻、甯河、河間、任邱、景州、獻縣、交河、阜城、青縣、慶雲、鹽山、清苑、滿城、束鹿、望都、容城等二十州縣。
被災較重。
請照山東例。
麥熟後先徵舊欠。
本年地丁錢糧、及各項旗租。
緩至九月啟徵。
從之。
○壬申。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和郡王綿循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幸圓明園。
○以太常寺卿世魁、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正月初二、三及十三、四、等日。
密雨連綿。
入土深透等語。
江南與浙江、境壤毗連。
何以江蘇地方。
尚未據書麟等奏報得雨情形。
現在已屆麥苗長發之時。
正資膏雨滋培。
豈不知朕廑念雨旸。
無時或釋耶。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将正月及本月初旬。
該省是否得有雨澤之處。
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尋書麟奏、江南通省地方。
自正月中旬、至二月望前。
均渥被春膏。
麥豆長發。
糧價亦平。
得旨、奏遲了。
○又谕、據恒瑞奏、接奉停止恒秀往烏裡雅蘇台換伊谕旨一摺。
恒秀生母年老。
恒瑞甯不知之。
前接奉換伊谕旨時。
即應聲明。
經朕詢出降旨後。
始奏稱于心慊然。
殊非本意。
看來伊弟兄、素亦非真和好。
恒瑞系宗室卑幼。
國法家教。
俱應訓誡。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甲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曰、慶桂奏、行抵高郵途次。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