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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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五十七年呈控時。
該撫何以兩次并未批發。
如果所控屬實。
該縣官吏等、竟有勒折浮收情弊。
自應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現在慶桂在浙審辦柴桢那移庫項一案。
着即會同長麟、秉公嚴審。
并将福崧因何并不批發。
有無通同徇庇之處。
一并訊明具奏。
如慶桂已押帶福崧起程赴京。
此案即交與長麟辦理。
該撫系新調浙江巡撫。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除将原告吳清來照例解往。
所有戶部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郭世勳奏、廣東省應行報銷五十六年鹽課。
原限于次年二月題報。
因産鹽場地、猝被風潮。
且雨水稍多。
場地多有短收之鹽。
不能一律到櫃。
請将五十六年鹽課。
寬予兩月。
至來年四月奏銷等語。
粵東鹹務。
經孫士毅、福康安、節定章程。
改埠歸綱。
鹽本充裕。
該商等協力轉輸。
所有應徵鹽課。
五十四五兩年。
俱依限題銷。
并無挂欠。
鹽務大有起色。
何以五十六年鹽課。
又須展限。
自系該管官員奉行不力。
日久漸緻廢弛。
福康安等此次到粵後。
務須留心查察。
實力整頓。
俾源源配運。
疏銷暢速。
應交鹽課。
依限題銷。
毋任官吏因循怠玩。
以緻甫經整頓之後。
又複仍前贻誤。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知之。
○庚申。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等疏稱、湖北省鑄錢。
歲需采運雲南銅二十萬斤。
現查收買小錢。
共镕銅十四萬四千三百八十斤。
外有委員帶買銅六萬斤。
足供明年正鑄。
請停買滇銅一年。
又寶武局、前因采買滇銅遲滞。
遞壓五十二三四等年卯錢。
題明分十年帶鑄。
但現在錢多價平。
嗣後照正額鼓鑄。
已足敷用。
所有遞壓卯錢。
請停帶鑄。
從之。
○辛酉。
谕曰、惠齡奏嘉玉橋委員州同李在文、拏獲偷竊饷鞘賊犯張登尚、搜起贓銀馬匹。
禀請究辦等語。
李在文在嘉玉橋地方。
見賊犯行李沉重。
能盤獲起贓。
尚屬留心能事。
着加恩以通判知縣酌用。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等奏、查明軍需實用款項。
分别請捐請銷一摺。
所稱分賞索倫滿漢屯土各官兵、衣履銀牌牛羊等項。
并照料病兵費用。
除将恩賞銀兩給發外。
尚用銀二萬餘兩。
請公捐歸款一節。
此等官兵。
奉調赴剿。
跋涉遠道。
殊為勞苦。
而福康安等督兵籌運。
懋着勞勚。
所有此項賞銀。
不必令福康安等自行捐辦。
已谕令該部于核議時。
準其作正開銷。
用示體恤。
至所奏查明張芝元、實系在濟嚨病故緣由。
張芝元向來帶兵打仗。
尚為出力。
此次進剿廓爾喀。
亦屬奮勇。
雖前次與廓爾喀、許銀說和一事。
伊曾經與聞。
但其事究系巴忠主持。
張芝元職分較小。
不能不聽從差委。
其咎尚有可原。
今經福康安等查明、委系觸染瘴疠。
在濟嚨地方病故。
殊為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五百兩。
以資喪葬之費。
并着惠齡查明伊子内。
如有年已長成者。
于服阕後、送部帶領引見。
以示轸恤。
将此傳谕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知之。
○壬戌。
谕、工部右侍郎管理錢局事務。
不可乏員經理。
景安未到京以前。
着額勒春暫行兼署。
○又谕、此次福康安等在藏。
節次奏到籌辦善後事宜。
立定章程。
詳備周妥。
可期經久無弊。
殊堪嘉獎。
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俱着交部議叙。
至直隸、河南、山西、陝西、四川等省。
安設台站。
馳遞文報。
并照料經過官兵去回。
均能妥速無誤各該督撫、亦着交部議叙。
其承辦驿站之文武員弁。
并着各該督撫查明。
一并咨部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瑞奏稱、接奉遣伊克恒秀換伊谕旨。
恭摺謝恩等語。
恒瑞之母。
系孝賢皇後之妹。
恒瑞嫡出。
恒秀庶出。
皆朕所深知。
惟恒秀生母尚存。
朕竟忘卻。
及面詢恒秀時始知。
已停其前往矣。
恒瑞與恒秀系弟兄。
素稱友愛。
即恒瑞母在日。
待恒秀生母亦厚。
恒瑞接奉前旨。
即應将恒秀母老。
伊現無老親之處陳奏。
請仍在烏裡雅蘇台駐劄。
方為合理。
乃恒瑞接旨後謝恩摺内。
惟知希冀還家。
竟不提及。
殊屬昧良。
恒瑞着傳旨嚴行申饬。
○癸亥。
上還宮。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筵宴賞赉如例。
○是月。
調任兩淮鹽政全德奏、淮商上納錢糧。
但憑商夥家人赴庫兌交。
緻柴桢私那銀兩。
經臣奏明奉旨。
令楊州本商親身交庫。
其籍隸外省各商。
照舊商夥代交。
但在揚各商。
亦偶有因事故不能親到者。
請嗣後無論揚商及外省各商。
屆完課之期。
輪派總商二名。
眼同本商商夥兌交。
禀報鹽政衙門核對。
得旨、交新任。
○貴州巡撫馮光熊奏、黔省大定兩局額鑄。
歲需銅三十五萬二百八十九斤。
現計收買小錢發局。
僅镕淨銅三萬二千一百五十餘觔。
不敷額鑄。
應仍赴滇采運。
報聞。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一
該撫何以兩次并未批發。
如果所控屬實。
該縣官吏等、竟有勒折浮收情弊。
自應徹底根究。
從嚴辦理。
現在慶桂在浙審辦柴桢那移庫項一案。
着即會同長麟、秉公嚴審。
并将福崧因何并不批發。
有無通同徇庇之處。
一并訊明具奏。
如慶桂已押帶福崧起程赴京。
此案即交與長麟辦理。
該撫系新調浙江巡撫。
自無所用其回護也。
除将原告吳清來照例解往。
所有戶部原摺。
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郭世勳奏、廣東省應行報銷五十六年鹽課。
原限于次年二月題報。
因産鹽場地、猝被風潮。
且雨水稍多。
場地多有短收之鹽。
不能一律到櫃。
請将五十六年鹽課。
寬予兩月。
至來年四月奏銷等語。
粵東鹹務。
經孫士毅、福康安、節定章程。
改埠歸綱。
鹽本充裕。
該商等協力轉輸。
所有應徵鹽課。
五十四五兩年。
俱依限題銷。
并無挂欠。
鹽務大有起色。
何以五十六年鹽課。
又須展限。
自系該管官員奉行不力。
日久漸緻廢弛。
福康安等此次到粵後。
務須留心查察。
實力整頓。
俾源源配運。
疏銷暢速。
應交鹽課。
依限題銷。
毋任官吏因循怠玩。
以緻甫經整頓之後。
又複仍前贻誤。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知之。
○庚申。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畢沅等疏稱、湖北省鑄錢。
歲需采運雲南銅二十萬斤。
現查收買小錢。
共镕銅十四萬四千三百八十斤。
外有委員帶買銅六萬斤。
足供明年正鑄。
請停買滇銅一年。
又寶武局、前因采買滇銅遲滞。
遞壓五十二三四等年卯錢。
題明分十年帶鑄。
但現在錢多價平。
嗣後照正額鼓鑄。
已足敷用。
所有遞壓卯錢。
請停帶鑄。
從之。
○辛酉。
谕曰、惠齡奏嘉玉橋委員州同李在文、拏獲偷竊饷鞘賊犯張登尚、搜起贓銀馬匹。
禀請究辦等語。
李在文在嘉玉橋地方。
見賊犯行李沉重。
能盤獲起贓。
尚屬留心能事。
着加恩以通判知縣酌用。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等奏、查明軍需實用款項。
分别請捐請銷一摺。
所稱分賞索倫滿漢屯土各官兵、衣履銀牌牛羊等項。
并照料病兵費用。
除将恩賞銀兩給發外。
尚用銀二萬餘兩。
請公捐歸款一節。
此等官兵。
奉調赴剿。
跋涉遠道。
殊為勞苦。
而福康安等督兵籌運。
懋着勞勚。
所有此項賞銀。
不必令福康安等自行捐辦。
已谕令該部于核議時。
準其作正開銷。
用示體恤。
至所奏查明張芝元、實系在濟嚨病故緣由。
張芝元向來帶兵打仗。
尚為出力。
此次進剿廓爾喀。
亦屬奮勇。
雖前次與廓爾喀、許銀說和一事。
伊曾經與聞。
但其事究系巴忠主持。
張芝元職分較小。
不能不聽從差委。
其咎尚有可原。
今經福康安等查明、委系觸染瘴疠。
在濟嚨地方病故。
殊為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五百兩。
以資喪葬之費。
并着惠齡查明伊子内。
如有年已長成者。
于服阕後、送部帶領引見。
以示轸恤。
将此傳谕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知之。
○壬戌。
谕、工部右侍郎管理錢局事務。
不可乏員經理。
景安未到京以前。
着額勒春暫行兼署。
○又谕、此次福康安等在藏。
節次奏到籌辦善後事宜。
立定章程。
詳備周妥。
可期經久無弊。
殊堪嘉獎。
福康安、孫士毅、和琳、惠齡、俱着交部議叙。
至直隸、河南、山西、陝西、四川等省。
安設台站。
馳遞文報。
并照料經過官兵去回。
均能妥速無誤各該督撫、亦着交部議叙。
其承辦驿站之文武員弁。
并着各該督撫查明。
一并咨部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據恒瑞奏稱、接奉遣伊克恒秀換伊谕旨。
恭摺謝恩等語。
恒瑞之母。
系孝賢皇後之妹。
恒瑞嫡出。
恒秀庶出。
皆朕所深知。
惟恒秀生母尚存。
朕竟忘卻。
及面詢恒秀時始知。
已停其前往矣。
恒瑞與恒秀系弟兄。
素稱友愛。
即恒瑞母在日。
待恒秀生母亦厚。
恒瑞接奉前旨。
即應将恒秀母老。
伊現無老親之處陳奏。
請仍在烏裡雅蘇台駐劄。
方為合理。
乃恒瑞接旨後謝恩摺内。
惟知希冀還家。
竟不提及。
殊屬昧良。
恒瑞着傳旨嚴行申饬。
○癸亥。
上還宮。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筵宴賞赉如例。
○是月。
調任兩淮鹽政全德奏、淮商上納錢糧。
但憑商夥家人赴庫兌交。
緻柴桢私那銀兩。
經臣奏明奉旨。
令楊州本商親身交庫。
其籍隸外省各商。
照舊商夥代交。
但在揚各商。
亦偶有因事故不能親到者。
請嗣後無論揚商及外省各商。
屆完課之期。
輪派總商二名。
眼同本商商夥兌交。
禀報鹽政衙門核對。
得旨、交新任。
○貴州巡撫馮光熊奏、黔省大定兩局額鑄。
歲需銅三十五萬二百八十九斤。
現計收買小錢發局。
僅镕淨銅三萬二千一百五十餘觔。
不敷額鑄。
應仍赴滇采運。
報聞。
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