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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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八年。
癸醜。
二月。
甲子朔。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現在衛藏添設唐古忒兵丁。
每年所需經費。
雖降旨令将抄出叛産。
歸入商上。
以公濟公。
但恐該處商上蓄積。
尚不能多有羨餘。
達賴喇嘛、應需日用之項。
難以取給。
嗣後、竟着于辦公項下。
每年賞給達賴喇嘛銀一千兩。
俾得用度充裕。
以示格外體恤恩施其商上收支出納等項。
駐藏大臣等。
更可核實稽查。
不準噶布倫等絲毫侵冒。
皆所以為達賴喇嘛、及撫養衆番也。
倘噶布倫、及達賴喇嘛之左右。
有借端浮支之處。
即着駐藏大臣。
随時查究辦理。
○又谕、據蔣兆奎奏、太原鎮總兵福敏泰、現在患病。
動履維艱。
驟難痊愈。
請回旗調理等語。
福敏泰、前在軍營。
屢次奮勉出力。
今既患病。
着準以原品、回旗調理。
俟其病痊。
再行量加錄用。
所有山西太原鎮總兵員缺。
着德齡補授。
○乙醜。
遣官祭關帝廟。
○谕、石渠寶笈續編。
将次纂成。
着繕寫正本五分。
分貯乾清宮、甯壽宮、圓明園、避暑山莊、盛京、五處。
于翰林中書各官内。
挑派字迹端楷者二十員。
趕緊繕辦。
統于年内完竣。
其繕出之本。
着派八阿哥、十一阿哥、十五阿哥、劉墉、紀昀、各分一分。
詳細校閱。
交武英殿裝潢。
由懋勤殿呈覽。
所有阿哥應校書本。
俱由軍機處轉送。
繕出正本後。
照四庫館之例。
将校繕各官銜名。
逐本列入。
如有看出錯訛草率之處。
惟校繕各員是問。
○蠲緩長蘆興國、富國、豐财、蘆台、嚴鎮等五場。
并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交河、東光等七州縣。
乾隆五十七年旱災竈地額賦有差。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據成德奏接奉谕旨、責問五十五年隐匿廓爾喀所進表文貢物一事。
據稱、此事鄂輝回川時。
曾經向伊告知。
其如何告知。
及因何隐匿之處。
并未明白聲叙。
僅以不敢瞻徇鄂輝、代伊捏飾等語。
連篇累牍。
瑣屑陳奏。
甚屬糊塗。
成德、着嚴行申饬。
仍着将鄂輝如何向伊告知。
及隐匿未奏緣由。
明白據實具奏。
成德現又經朕格外加恩。
補授駐藏協辦大臣。
伊若仍前粉飾具奏。
則是不知感恩。
自取重罪矣。
○又谕、向來武臣、無乘轎之例。
海蘭察、在軍前效力多年。
腿有宿疾。
着格外施恩。
賞令乘轎。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吹忠從前所指呼畢勒罕。
雖不止一人。
但人人向其囑托。
總有一人指得。
與吏部掣簽、堂吏指缺撞騙相等。
是以發給金奔巴瓶。
令将吹忠認出之呼畢勒罕。
總以入瓶簽掣為準。
即吹忠所指。
不盡可信。
而于瓶内掣出。
令其承嗣衣缽。
較前自屬公允。
惟當随時稽察。
防其流弊。
不使任意妄指。
至吹忠降神一事。
雖番衆相沿日久。
一時驟難革除。
但當此整饬藏務之時。
總當傳來面試。
即不以吞刀剜肉等事。
令其搬演。
亦應将難試之事。
窮其伎倆。
俾番衆等共知其妄。
積弊自可漸除。
此時福康安如尚在藏内。
仍當公同試驗。
若福康安接奉前旨。
業已起程。
即令和琳等遵照谕旨。
再為面試。
務令吹忠不能行其幻術。
番衆不為所愚。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福康安、和琳、成德、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準、欽差大學士公管兩廣總督福康安奏、碩闆多地方。
為察木多至前藏通衢。
向駐都司、把總、各一員。
嗣将都司移駐後藏。
惟駐把總。
難資彈壓。
請改把總為駐防千總。
添設駐防外委一員。
從之。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伍彌烏遜、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雲南永昌府灣甸土知州景廷玉病休。
以其子景福襲職。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曰、蔣兆奎奏、盜案原贓未能起獲。
地方官賠給案數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因地方官。
平時既不能實力巡查及遇有盜案。
又不肯認真緝捕。
以緻小民被盜。
贓項久縣無着。
是以罰令賠繳。
以示懲儆。
嗣因廣東省奏、拏獲盜犯梁亞容一案。
贓數多至萬餘。
若亦責成各州縣按數賠給。
轉恐地方官借名需索。
複降旨通饬各督撫。
惟當實力督緝。
務将原贓立時起獲。
如不能起獲。
再按其緝盜勤惰。
分别贓數。
責令着賠。
今又思盜贓多至盈千累萬。
若概令地方官賠給。
不特州縣力有不能。
必至有名無實。
且恐啟刁民捏報贓數之漸。
況遇盜之家。
如系中人小戶。
惟仗經紀營生。
一經被劫。
雖為數無多。
已足罄其家産。
至贓數較多者。
事主必系殷商大賈。
即盜贓無獲。
生計尚不至拮據。
嗣後遇有盜案。
該督撫等仍當遵照前旨。
嚴饬所屬上緊偵捕。
果能獲犯迅速。
自無難追起原贓。
即或盜衆俵分。
未必一時蕩費罄盡。
亦可盡數起追。
給與事主。
倘盜犯
癸醜。
二月。
甲子朔。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現在衛藏添設唐古忒兵丁。
每年所需經費。
雖降旨令将抄出叛産。
歸入商上。
以公濟公。
但恐該處商上蓄積。
尚不能多有羨餘。
達賴喇嘛、應需日用之項。
難以取給。
嗣後、竟着于辦公項下。
每年賞給達賴喇嘛銀一千兩。
俾得用度充裕。
以示格外體恤恩施其商上收支出納等項。
駐藏大臣等。
更可核實稽查。
不準噶布倫等絲毫侵冒。
皆所以為達賴喇嘛、及撫養衆番也。
倘噶布倫、及達賴喇嘛之左右。
有借端浮支之處。
即着駐藏大臣。
随時查究辦理。
○又谕、據蔣兆奎奏、太原鎮總兵福敏泰、現在患病。
動履維艱。
驟難痊愈。
請回旗調理等語。
福敏泰、前在軍營。
屢次奮勉出力。
今既患病。
着準以原品、回旗調理。
俟其病痊。
再行量加錄用。
所有山西太原鎮總兵員缺。
着德齡補授。
○乙醜。
遣官祭關帝廟。
○谕、石渠寶笈續編。
将次纂成。
着繕寫正本五分。
分貯乾清宮、甯壽宮、圓明園、避暑山莊、盛京、五處。
于翰林中書各官内。
挑派字迹端楷者二十員。
趕緊繕辦。
統于年内完竣。
其繕出之本。
着派八阿哥、十一阿哥、十五阿哥、劉墉、紀昀、各分一分。
詳細校閱。
交武英殿裝潢。
由懋勤殿呈覽。
所有阿哥應校書本。
俱由軍機處轉送。
繕出正本後。
照四庫館之例。
将校繕各官銜名。
逐本列入。
如有看出錯訛草率之處。
惟校繕各員是問。
○蠲緩長蘆興國、富國、豐财、蘆台、嚴鎮等五場。
并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交河、東光等七州縣。
乾隆五十七年旱災竈地額賦有差。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據成德奏接奉谕旨、責問五十五年隐匿廓爾喀所進表文貢物一事。
據稱、此事鄂輝回川時。
曾經向伊告知。
其如何告知。
及因何隐匿之處。
并未明白聲叙。
僅以不敢瞻徇鄂輝、代伊捏飾等語。
連篇累牍。
瑣屑陳奏。
甚屬糊塗。
成德、着嚴行申饬。
仍着将鄂輝如何向伊告知。
及隐匿未奏緣由。
明白據實具奏。
成德現又經朕格外加恩。
補授駐藏協辦大臣。
伊若仍前粉飾具奏。
則是不知感恩。
自取重罪矣。
○又谕、向來武臣、無乘轎之例。
海蘭察、在軍前效力多年。
腿有宿疾。
着格外施恩。
賞令乘轎。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吹忠從前所指呼畢勒罕。
雖不止一人。
但人人向其囑托。
總有一人指得。
與吏部掣簽、堂吏指缺撞騙相等。
是以發給金奔巴瓶。
令将吹忠認出之呼畢勒罕。
總以入瓶簽掣為準。
即吹忠所指。
不盡可信。
而于瓶内掣出。
令其承嗣衣缽。
較前自屬公允。
惟當随時稽察。
防其流弊。
不使任意妄指。
至吹忠降神一事。
雖番衆相沿日久。
一時驟難革除。
但當此整饬藏務之時。
總當傳來面試。
即不以吞刀剜肉等事。
令其搬演。
亦應将難試之事。
窮其伎倆。
俾番衆等共知其妄。
積弊自可漸除。
此時福康安如尚在藏内。
仍當公同試驗。
若福康安接奉前旨。
業已起程。
即令和琳等遵照谕旨。
再為面試。
務令吹忠不能行其幻術。
番衆不為所愚。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福康安、和琳、成德、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準、欽差大學士公管兩廣總督福康安奏、碩闆多地方。
為察木多至前藏通衢。
向駐都司、把總、各一員。
嗣将都司移駐後藏。
惟駐把總。
難資彈壓。
請改把總為駐防千總。
添設駐防外委一員。
從之。
○以鑲黃旗滿洲副都統伍彌烏遜、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雲南永昌府灣甸土知州景廷玉病休。
以其子景福襲職。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曰、蔣兆奎奏、盜案原贓未能起獲。
地方官賠給案數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因地方官。
平時既不能實力巡查及遇有盜案。
又不肯認真緝捕。
以緻小民被盜。
贓項久縣無着。
是以罰令賠繳。
以示懲儆。
嗣因廣東省奏、拏獲盜犯梁亞容一案。
贓數多至萬餘。
若亦責成各州縣按數賠給。
轉恐地方官借名需索。
複降旨通饬各督撫。
惟當實力督緝。
務将原贓立時起獲。
如不能起獲。
再按其緝盜勤惰。
分别贓數。
責令着賠。
今又思盜贓多至盈千累萬。
若概令地方官賠給。
不特州縣力有不能。
必至有名無實。
且恐啟刁民捏報贓數之漸。
況遇盜之家。
如系中人小戶。
惟仗經紀營生。
一經被劫。
雖為數無多。
已足罄其家産。
至贓數較多者。
事主必系殷商大賈。
即盜贓無獲。
生計尚不至拮據。
嗣後遇有盜案。
該督撫等仍當遵照前旨。
嚴饬所屬上緊偵捕。
果能獲犯迅速。
自無難追起原贓。
即或盜衆俵分。
未必一時蕩費罄盡。
亦可盡數起追。
給與事主。
倘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