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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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
試思伊等皆系督撫。
尚非大臣乎。
何其甘自居于不是人。
一至于此。
書麟、奇豐額、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事全德奏到後。
朕即以書麟辦事素軟。
早經派令慶桂、長麟、前往會同審辦。
今觀其如此無用。
竟不是人果不出朕所料此項銀兩。
既據柴桢供明。
俱系那往浙省填補。
揚州無可查辦。
着傳谕慶桂、長麟、接到此旨。
途次加緊行走。
到揚州後。
亦無庸在彼耽擱。
即将柴桢帶往浙省質審。
務将浙江鹽庫、因何虧缺二十二萬兩之多。
柴桢離任時。
如何移交。
新任如何接收。
又如何自認填補。
此舉福崧自然知情染指。
着即革職。
逐一嚴鞫。
務得實情。
迅速據實具奏。
若尚支飾。
着慶桂帶一幹犯速來京。
朕将親審。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慶桂、長麟等知之。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等衙門奏、審明革職大興縣知縣祝振。
骫法得贓。
唐慎中、孫衡等同謀訛詐一案。
分别定拟。
得旨、此案大興縣知縣祝振、接受唐慎中控告、恩福呈詞。
聽從孫衡央求。
并不查辦。
及唐慎中抱贓出首。
希圖多詐銀兩。
祝振複因孫衡囑托。
将呈詞壓擱。
以緻唐慎中、孫衡倚仗恐吓。
索詐多贓。
祝振系畿輔首縣。
竟敢徇私骫法。
得贓至三千兩之多。
實屬大幹法紀。
唐慎中、孫衡、同謀訛詐恩福銀兩。
多方恐吓。
索贓至一萬二千餘兩。
實為惡棍之尤。
均着照軍機大臣等所奏。
應絞監候。
改入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現在朝審勾到之期已過。
祝振、唐慎中、孫衡、俱着即處絞。
革職知府恩福、于伊子同慶、被詐銀兩時。
雖不知情。
但事後經伊子告知。
理應送官究治。
乃始終甘心隐忍。
實有應得之咎。
着照被詐銀數。
三倍罰出。
以示懲儆。
至此等劣員。
梁肯堂何以保題大興首縣。
順天府尹近在同城。
亦複漫無覺察。
均難辭咎。
亦着交部嚴加議處。
○禮部尚書紀昀等奏、向來考試春秋。
用胡安國傳。
胡傳中有經無傳者多。
出題處甚少。
且安國當宋南渡時。
不附和議。
借經立說。
原與本義無當。
聖祖仁皇帝欽定春秋傳說彙纂。
駁胡傳者甚多。
皇上禦制文。
亦多駁其說。
科場試題。
不應仍複遵用。
請嗣後春秋題。
俱以左傳本事為文。
參用公羊谷梁。
即自下科鄉試為始。
一體遵行。
得旨。
此奏是。
○加赈陝西臨潼、鹹陽、渭南、鹹甯、長安、乾州、泾陽、三原、興平、蒲城、高陵、韓城、武功、醴泉等十四州縣。
本年旱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蔡縣民吳珠妻張氏。
○癸未。
谕曰、福崧彙奏摺内稱。
查有龍泉縣具報張有順緻傷周添富案内、起出鳥槍一杆等語。
鳥槍為軍營利器。
是以前經降旨。
令各督撫實力嚴查毋許私鑄。
其民間舊有者。
曉谕呈繳。
并令年終彙奏一次。
乃連年以來。
并未見各該督撫實力遵辦。
此次福崧所奏鳥槍一杆系因張有順緻傷周添富起出兇器。
豈得謂為地方官查出乎不特此事為然。
即如不準州縣無故上省、及換帖宴會、私設班館政碑衣傘等事。
久經查禁。
該督撫于年終彙奏時。
總以并無此事為詞。
而其實相沿積習。
未必不陽奉陰違。
是年終彙奏。
竟成具文。
殊屬非是。
嗣後務宜實力查禁。
各屬内如有複蹈故轍者。
即當據實糾參。
毋得托諸空言。
僅以年終一奏塞責。
以副朕整饬官方。
諄切訓誡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全德奏、向來各商上納錢糧。
或用商夥。
或用家人。
赴庫兌交本商并不親到。
并有交與銀店代納者。
此次柴桢移用銀兩。
即系向商夥家人等。
說明那用等語。
已降旨饬谕全德。
因又詢問伊齡阿、前在鹽政任時。
其商人交納錢糧。
如何辦理。
據稱兩淮商人上納錢糧。
其在揚州府城者。
俱系本商自行赴庫兌交。
其籍隸山西、陝西、安徽等處之商人。
多在原籍居住。
應納錢糧。
俱系商夥在揚州代為交兌等語。
所言自系實情。
該商人等、如系揚州本商。
一切行運事宜。
俱系自行經理。
則于交納錢糧時。
近在本城。
自應親身到庫。
兌交上納。
其籍隸山西、陝西、安徽等省之商人。
所有營運等事。
系交商夥代辦。
本商多在原籍居住。
相距較遠。
其上納錢糧。
若必令本商自行赴庫兌交。
轉啟藉端需索等弊。
亦非恤商之道。
嗣後兩淮商人交納錢糧。
除住居本城者。
自應責令親身赴庫兌交。
毋得瞻徇情面。
緻滋弊窦外。
其籍隸外省之商人。
不可因有昨旨。
一概拘泥。
務令本商自行赴揚州到庫交兌。
以免滋擾而示體恤再長蘆鹽務。
有無前項等弊。
并着傳谕穆騰額、随時留心查察。
其交納錢糧時如有籍隸外省商人。
亦着一體遵照辦理。
○加赈河南、安陽、湯陰、臨漳、林縣、武安、涉縣、内黃、汲縣、新鄉、輝縣、獲嘉、淇縣、延津、滑縣、浚縣、封邱、考城、河内、濟源、修武、武陟、孟縣、溫縣、原武、陽武等二十五縣。
本年旱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兵部議準、雲
試思伊等皆系督撫。
尚非大臣乎。
何其甘自居于不是人。
一至于此。
書麟、奇豐額、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事全德奏到後。
朕即以書麟辦事素軟。
早經派令慶桂、長麟、前往會同審辦。
今觀其如此無用。
竟不是人果不出朕所料此項銀兩。
既據柴桢供明。
俱系那往浙省填補。
揚州無可查辦。
着傳谕慶桂、長麟、接到此旨。
途次加緊行走。
到揚州後。
亦無庸在彼耽擱。
即将柴桢帶往浙省質審。
務将浙江鹽庫、因何虧缺二十二萬兩之多。
柴桢離任時。
如何移交。
新任如何接收。
又如何自認填補。
此舉福崧自然知情染指。
着即革職。
逐一嚴鞫。
務得實情。
迅速據實具奏。
若尚支飾。
着慶桂帶一幹犯速來京。
朕将親審。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慶桂、長麟等知之。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等衙門奏、審明革職大興縣知縣祝振。
骫法得贓。
唐慎中、孫衡等同謀訛詐一案。
分别定拟。
得旨、此案大興縣知縣祝振、接受唐慎中控告、恩福呈詞。
聽從孫衡央求。
并不查辦。
及唐慎中抱贓出首。
希圖多詐銀兩。
祝振複因孫衡囑托。
将呈詞壓擱。
以緻唐慎中、孫衡倚仗恐吓。
索詐多贓。
祝振系畿輔首縣。
竟敢徇私骫法。
得贓至三千兩之多。
實屬大幹法紀。
唐慎中、孫衡、同謀訛詐恩福銀兩。
多方恐吓。
索贓至一萬二千餘兩。
實為惡棍之尤。
均着照軍機大臣等所奏。
應絞監候。
改入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現在朝審勾到之期已過。
祝振、唐慎中、孫衡、俱着即處絞。
革職知府恩福、于伊子同慶、被詐銀兩時。
雖不知情。
但事後經伊子告知。
理應送官究治。
乃始終甘心隐忍。
實有應得之咎。
着照被詐銀數。
三倍罰出。
以示懲儆。
至此等劣員。
梁肯堂何以保題大興首縣。
順天府尹近在同城。
亦複漫無覺察。
均難辭咎。
亦着交部嚴加議處。
○禮部尚書紀昀等奏、向來考試春秋。
用胡安國傳。
胡傳中有經無傳者多。
出題處甚少。
且安國當宋南渡時。
不附和議。
借經立說。
原與本義無當。
聖祖仁皇帝欽定春秋傳說彙纂。
駁胡傳者甚多。
皇上禦制文。
亦多駁其說。
科場試題。
不應仍複遵用。
請嗣後春秋題。
俱以左傳本事為文。
參用公羊谷梁。
即自下科鄉試為始。
一體遵行。
得旨。
此奏是。
○加赈陝西臨潼、鹹陽、渭南、鹹甯、長安、乾州、泾陽、三原、興平、蒲城、高陵、韓城、武功、醴泉等十四州縣。
本年旱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新蔡縣民吳珠妻張氏。
○癸未。
谕曰、福崧彙奏摺内稱。
查有龍泉縣具報張有順緻傷周添富案内、起出鳥槍一杆等語。
鳥槍為軍營利器。
是以前經降旨。
令各督撫實力嚴查毋許私鑄。
其民間舊有者。
曉谕呈繳。
并令年終彙奏一次。
乃連年以來。
并未見各該督撫實力遵辦。
此次福崧所奏鳥槍一杆系因張有順緻傷周添富起出兇器。
豈得謂為地方官查出乎不特此事為然。
即如不準州縣無故上省、及換帖宴會、私設班館政碑衣傘等事。
久經查禁。
該督撫于年終彙奏時。
總以并無此事為詞。
而其實相沿積習。
未必不陽奉陰違。
是年終彙奏。
竟成具文。
殊屬非是。
嗣後務宜實力查禁。
各屬内如有複蹈故轍者。
即當據實糾參。
毋得托諸空言。
僅以年終一奏塞責。
以副朕整饬官方。
諄切訓誡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全德奏、向來各商上納錢糧。
或用商夥。
或用家人。
赴庫兌交本商并不親到。
并有交與銀店代納者。
此次柴桢移用銀兩。
即系向商夥家人等。
說明那用等語。
已降旨饬谕全德。
因又詢問伊齡阿、前在鹽政任時。
其商人交納錢糧。
如何辦理。
據稱兩淮商人上納錢糧。
其在揚州府城者。
俱系本商自行赴庫兌交。
其籍隸山西、陝西、安徽等處之商人。
多在原籍居住。
應納錢糧。
俱系商夥在揚州代為交兌等語。
所言自系實情。
該商人等、如系揚州本商。
一切行運事宜。
俱系自行經理。
則于交納錢糧時。
近在本城。
自應親身到庫。
兌交上納。
其籍隸山西、陝西、安徽等省之商人。
所有營運等事。
系交商夥代辦。
本商多在原籍居住。
相距較遠。
其上納錢糧。
若必令本商自行赴庫兌交。
轉啟藉端需索等弊。
亦非恤商之道。
嗣後兩淮商人交納錢糧。
除住居本城者。
自應責令親身赴庫兌交。
毋得瞻徇情面。
緻滋弊窦外。
其籍隸外省之商人。
不可因有昨旨。
一概拘泥。
務令本商自行赴揚州到庫交兌。
以免滋擾而示體恤再長蘆鹽務。
有無前項等弊。
并着傳谕穆騰額、随時留心查察。
其交納錢糧時如有籍隸外省商人。
亦着一體遵照辦理。
○加赈河南、安陽、湯陰、臨漳、林縣、武安、涉縣、内黃、汲縣、新鄉、輝縣、獲嘉、淇縣、延津、滑縣、浚縣、封邱、考城、河内、濟源、修武、武陟、孟縣、溫縣、原武、陽武等二十五縣。
本年旱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兵部議準、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