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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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十二月。
庚辰。
谕曰、恒瑞。
在烏裡雅蘇台三年有餘。
即着伊兄恒秀、授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前往更換恒瑞。
吉林将軍員缺。
着恒瑞補授。
○又谕曰、理藩院奏、烏喇特三旗蒙古等、負欠民人私債銀二萬餘兩。
經該紮薩克、會同地方官。
查明從前系将荒地令民人耕種五年。
抵還欠項。
年滿後退出。
仍作牧場等語。
向來禁止民人在蒙古地方開墾地畝。
原因蒙古等以牲畜為生計。
若全行耕種。
必緻無牧放處所。
今烏喇特三旗。
令民墾種。
即系有違例禁。
而屬下人等、又私欠民債。
至二萬餘兩。
此皆由該盟長等、未能嚴查所緻。
但念伊等負欠銀兩。
無從歸還。
着加恩照所請、暫令民人耕種五年。
抵完欠項後。
即行驅出。
倘限外仍有私容民人墾種者。
必當從重治罪。
并将失察之盟長紮薩克等、一并議處。
○吏部議處、前署江西巡撫姚棻。
前護理江西巡撫布政使托倫。
于興國縣童生劉昌新雇倩槍手代考一案。
未能據實查辦。
應照例降調。
得旨、此案托倫定拟具奏時。
以劉昌新之父劉世亮。
訊不知情免議。
而代倩之黃超揚。
即系劉昌新之師。
僅照尋常槍手科罪。
殊未允協。
經朕看出指駁。
交陳淮嚴切覆究。
始行審出實情。
托倫系藩司護理巡撫。
不能據實查辦。
問拟輕縱。
非尋常錯誤可比。
托倫、着賞給道員職銜。
前往和阗辦事。
換回錦格。
前任署巡撫姚棻、系原審之人。
未能究出實情。
亦難辭咎。
姚棻、俟服阕來京之日。
着該部提奏。
再降谕旨。
○以故三等子額森特繼子依爾繃阿、三等男普康子豐盛阿、各襲爵。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翁方綱家人劉四、劉五、平素酗酒。
不安本分。
曾将民人溫玉打傷。
當經署曆城縣知縣張光熙、将劉四等查拏管押。
因溫玉傷已平複。
即将劉四劉五重責。
押令遞籍。
此外尚無招搖撞騙情事等語。
此尚非大過。
其劉四、劉五、業經該撫重責。
遞解回籍。
亦已足示懲。
但究由翁方綱平日不能約束。
以緻家人在外滋事。
此次姑從寬免究。
該學政嗣後務宜倍加小心。
嚴行管束。
若再任令家人滋事妄為。
一經發覺。
必将該學政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并着傳谕吉慶、仍應随時查察。
如翁方綱于現在邀恩寬免後。
尚不自知儆惕。
複有家人在外招搖滋事之處。
即當據實嚴參。
勿稍回護。
○調浙江布政使王懿德、為江西布政使。
以浙江按察使顧長绂、為布政使。
○三等男雅滿泰緣事革職。
以其侄台興阿襲爵。
○壬午。
谕曰、聞嘉言着調補浙江按察使。
林俊在川省年久。
所有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林俊補授。
以資駕輕就熟。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查明運庫虧那實數、并各商先行罰繳一摺内稱。
向來各商上納錢糧。
或用商夥。
或用家人。
赴庫兌交。
本商并不親到。
其小商并有交與銀店代納者。
此次柴桢移用銀兩。
即系向商夥家人、及銀店人等說明那用等語。
此即系全德所辦不妥。
已于摺内批示。
鹽課錢糧。
關系帑項。
該商人等、即間有頂戴較大者。
但身既充商。
其于交納錢糧等事。
是商人本分事。
自應親身赴庫。
兌交上納。
何得委之商夥及家人銀店等代為經手。
本商竟置之不聞。
此皆由全德平日怠玩因循。
不加整饬。
惟圖見好商人。
不令親身到庫。
任聽伊等輾轉倩人。
代行交納。
而商夥家人等、貪得沾潤。
遂聽從柴桢關說。
在外交收。
以緻那移庫項。
全德職任鹽政。
稽查出納。
是其專責。
乃似此廢弛贻誤。
弊窦叢生。
所司何事。
除該商等罰繳銀兩。
仍照前旨令其加倍罰出外。
全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曰、書麟等奏、訊據柴桢供稱、在浙江交代時。
因升了運司。
令将鹽道庫内無着銀二十多萬兩交出。
是以到揚州後。
私向衆商、暫那課銀十七萬兩。
趕送浙江。
又曾将玉器等件。
留于浙江道庫。
押抵銀三萬五千兩。
後來浙江定要現銀。
及解往浙省、銀須加色。
是以複那課銀五萬兩。
共是二十二萬兩等供。
但所供難以遽信。
事涉兩省。
懇請欽派大臣。
提同質審等語。
所奏可笑。
奇豐額甫經擢用巡撫。
未曾曆練。
遇事或不能确有把握。
書麟簡任封圻年久。
于此等重大案件。
既經全德移交審辦。
自當秉公嚴鞫。
據實辦理。
何得辄請欽派大臣。
意存
壬子。
十二月。
庚辰。
谕曰、恒瑞。
在烏裡雅蘇台三年有餘。
即着伊兄恒秀、授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前往更換恒瑞。
吉林将軍員缺。
着恒瑞補授。
○又谕曰、理藩院奏、烏喇特三旗蒙古等、負欠民人私債銀二萬餘兩。
經該紮薩克、會同地方官。
查明從前系将荒地令民人耕種五年。
抵還欠項。
年滿後退出。
仍作牧場等語。
向來禁止民人在蒙古地方開墾地畝。
原因蒙古等以牲畜為生計。
若全行耕種。
必緻無牧放處所。
今烏喇特三旗。
令民墾種。
即系有違例禁。
而屬下人等、又私欠民債。
至二萬餘兩。
此皆由該盟長等、未能嚴查所緻。
但念伊等負欠銀兩。
無從歸還。
着加恩照所請、暫令民人耕種五年。
抵完欠項後。
即行驅出。
倘限外仍有私容民人墾種者。
必當從重治罪。
并将失察之盟長紮薩克等、一并議處。
○吏部議處、前署江西巡撫姚棻。
前護理江西巡撫布政使托倫。
于興國縣童生劉昌新雇倩槍手代考一案。
未能據實查辦。
應照例降調。
得旨、此案托倫定拟具奏時。
以劉昌新之父劉世亮。
訊不知情免議。
而代倩之黃超揚。
即系劉昌新之師。
僅照尋常槍手科罪。
殊未允協。
經朕看出指駁。
交陳淮嚴切覆究。
始行審出實情。
托倫系藩司護理巡撫。
不能據實查辦。
問拟輕縱。
非尋常錯誤可比。
托倫、着賞給道員職銜。
前往和阗辦事。
換回錦格。
前任署巡撫姚棻、系原審之人。
未能究出實情。
亦難辭咎。
姚棻、俟服阕來京之日。
着該部提奏。
再降谕旨。
○以故三等子額森特繼子依爾繃阿、三等男普康子豐盛阿、各襲爵。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奏、翁方綱家人劉四、劉五、平素酗酒。
不安本分。
曾将民人溫玉打傷。
當經署曆城縣知縣張光熙、将劉四等查拏管押。
因溫玉傷已平複。
即将劉四劉五重責。
押令遞籍。
此外尚無招搖撞騙情事等語。
此尚非大過。
其劉四、劉五、業經該撫重責。
遞解回籍。
亦已足示懲。
但究由翁方綱平日不能約束。
以緻家人在外滋事。
此次姑從寬免究。
該學政嗣後務宜倍加小心。
嚴行管束。
若再任令家人滋事妄為。
一經發覺。
必将該學政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并着傳谕吉慶、仍應随時查察。
如翁方綱于現在邀恩寬免後。
尚不自知儆惕。
複有家人在外招搖滋事之處。
即當據實嚴參。
勿稍回護。
○調浙江布政使王懿德、為江西布政使。
以浙江按察使顧長绂、為布政使。
○三等男雅滿泰緣事革職。
以其侄台興阿襲爵。
○壬午。
谕曰、聞嘉言着調補浙江按察使。
林俊在川省年久。
所有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林俊補授。
以資駕輕就熟。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查明運庫虧那實數、并各商先行罰繳一摺内稱。
向來各商上納錢糧。
或用商夥。
或用家人。
赴庫兌交。
本商并不親到。
其小商并有交與銀店代納者。
此次柴桢移用銀兩。
即系向商夥家人、及銀店人等說明那用等語。
此即系全德所辦不妥。
已于摺内批示。
鹽課錢糧。
關系帑項。
該商人等、即間有頂戴較大者。
但身既充商。
其于交納錢糧等事。
是商人本分事。
自應親身赴庫。
兌交上納。
何得委之商夥及家人銀店等代為經手。
本商竟置之不聞。
此皆由全德平日怠玩因循。
不加整饬。
惟圖見好商人。
不令親身到庫。
任聽伊等輾轉倩人。
代行交納。
而商夥家人等、貪得沾潤。
遂聽從柴桢關說。
在外交收。
以緻那移庫項。
全德職任鹽政。
稽查出納。
是其專責。
乃似此廢弛贻誤。
弊窦叢生。
所司何事。
除該商等罰繳銀兩。
仍照前旨令其加倍罰出外。
全德、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曰、書麟等奏、訊據柴桢供稱、在浙江交代時。
因升了運司。
令将鹽道庫内無着銀二十多萬兩交出。
是以到揚州後。
私向衆商、暫那課銀十七萬兩。
趕送浙江。
又曾将玉器等件。
留于浙江道庫。
押抵銀三萬五千兩。
後來浙江定要現銀。
及解往浙省、銀須加色。
是以複那課銀五萬兩。
共是二十二萬兩等供。
但所供難以遽信。
事涉兩省。
懇請欽派大臣。
提同質審等語。
所奏可笑。
奇豐額甫經擢用巡撫。
未曾曆練。
遇事或不能确有把握。
書麟簡任封圻年久。
于此等重大案件。
既經全德移交審辦。
自當秉公嚴鞫。
據實辦理。
何得辄請欽派大臣。
意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