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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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等議駁、福康安等奏、請将随征出力之降番。
照屯練一體準其襲替官職一摺。
所駁雖是。
但尚有未能詳盡之處。
此等降番随征出力。
業經賞給巴圖魯名号。
及賞翎升等、已足酬其勞勚。
若所得虛銜。
俱準降等承襲。
而備弁等有管束兵丁之責。
複準其子弟襲替。
則該處向上出力兵丁。
既緻拔補無階。
且伊等子弟襲職。
又安保其俱能勝任。
設遇庸懦無能之人。
必緻屯務廢弛。
豈慎重名器之道。
譬若滿洲大臣官員内五等之封。
例準世襲。
至其所兼大小官職。
亦概予世襲。
有是理乎。
又如索倫達呼爾兵。
最為骁勇。
屢着軍功。
其中有擢任大小官員者。
亦并未悉予世職。
即如海蘭察晉封公爵。
自當賞延于世。
而其所兼領侍衛内大臣、都統。
亦無世襲之理。
此明證也。
所有此項降番。
即打仗陣亡者。
除本身所得虛銜。
準其親支子弟降等戴用外。
所賞花翎、藍翎、系屬特恩。
亦俱不當複準其子弟戴用。
至該親支子弟内。
如有實在奮勉曉事者。
該督等原可随時察核。
依次拔補職官。
即如回疆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等。
俱系辦事之人。
從無承襲之理。
而其本身職銜。
雖系貝子公銜者。
仍可補放六七品小伯克。
現在鄂斯璊之子邁哈默特鄂三、即系貝子職銜。
充當小伯克。
降番等原可照此辦理。
本不必以伊等所得虛銜較大。
拘泥對品。
轉緻向隅。
況伊等如果奮勉。
仍可逐漸遞升。
以次拔擢。
原不礙其升路。
○又谕曰、刑部等衙門題覆、直隸省深州民人馬四、調戲戴氏羞忿自缢身死一本。
閱其情節。
不特節烈可嘉。
而其情實堪憐憫。
況馬四捏稱送做針黹。
将油食□果等物。
暗藏包内。
希圖引誘成奸。
是設身處地。
實屬刁淫可惡。
非僅卒然相遇。
以言語調戲者可比。
近年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之案。
并非手足勾引。
祇系語言調戲者。
秋谳勾到時。
概不予勾。
今馬四調戲戴氏自缢一案。
若亦幸邀寬宥。
何以懲淫惡而慰貞魂。
嗣後除祇系偶然語言調戲。
本婦自盡之案。
仍照例辦理外。
若有似此案之調奸情節。
貞婦之實在可憫者。
着刑部于秋谳題本時。
夾單提知。
所有馬四一案。
明年着入情實辦理。
以昭情法之平。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學政聲名摺内。
稱翁方綱學問尚優。
考試細心。
惟不能約束家人等語。
翁方綱學問亦止中平。
不過在直隸科甲人員内。
相形尚見其優。
是以簡用學政。
并非必不可少之人。
今伊既不能約束家人。
則在外招搖。
包攬滋事。
自所必有。
但該撫所奏。
僅屬空言。
并無指實之處。
若遽行更換。
轉滋議論。
着傳谕吉慶、即将翁方綱如何不能約束家人。
或有任令撞騙需索。
及倚勢妄為等弊。
即行據實查明參奏。
勿稍回護。
有負任使。
○又谕曰、勒保奏民數谷數摺内。
夾片稱十一月初十日自蘭州起身。
于二十三日抵榆林。
原告任保有尚未解到。
已專差迎提等語。
榆林與甯夏接壤皆。
其所屬。
勒保由沿邊行走。
前往審案。
取道較近。
乃行至十三日之久。
始抵榆林。
已屬遲緩。
至原告任保有、早已由京解往。
勒保于接奉谕旨後。
即應飛速派員迎提。
乃該督直至抵榆林後。
始行專差前往提解。
所辦何事。
勒保于年班伯克之子拜拉沙木、不令護送伊父棺柩。
回至喀什噶爾。
轉聽其押貢進京所辦已屬錯誤。
今于交審案件。
又行走遲緩。
并不将原告先行迎提到案。
可見該督意存自滿。
全不以事為事。
竟大不如前。
勒保着再傳旨申饬。
○甲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佃湖營外委王兆熊、駕領水操沙船。
在洋面陡遇大風。
漂失船隻。
請将駛駕不慎之外委王兆熊、先行斥革。
所有船隻。
交江南總督饬查明确。
着落賠補。
并開送應議職名題奏等語。
此項水操沙船。
駕至洋面。
陡遇大風。
以緻漂失。
在船弁兵舵水人等。
幸遇漁船救護得生。
殊堪憫恻。
既經該遊擊陳書、訊之漁船船戶王有才、所供遭風救護各情節。
俱與原報相符。
自非捏飾。
且外委王兆熊、現在各處尋找漂失船隻。
尚未回汛情節亦為可憐。
何必遽行斥革。
管幹珍所辦未免過當。
此事着交書麟查明。
如王兆熊已經回汛。
即着複還外委頂戴。
免其斥革。
所請賠補船隻、及開送職名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至遭風弁兵人等。
如果系漁船救護得生。
其漁船亦應酌量加賞。
将此傳谕書麟、并谕管幹珍知之。
○蠲緩長廬興國、富國、豐财、廬台、嚴鎮等五場。
并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交河、東光等七州縣。
本年旱災竈地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馬平智妻戴氏。
○乙亥。
谕曰、伍拉納奏、拏獲行劫殺人、及挾仇謀害事主之兇盜。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閩省民俗刁悍。
近年以來。
盜竊械鬥各案。
屢經懲辦。
原期辟以止辟。
而案多人衆。
每于該督等奏到時。
骈戮多命。
朕心殊有不忍。
但如本日伍拉納奏到之餘賜各犯。
俱系行劫殺人。
挾仇謀害。
不得不按律辦理。
此等莠民犯法。
固屬孽由自作。
第該處地方官。
如果平日實心教導。
默化潛移。
自可以消其不馴之氣。
而生其向善之心。
即閩省敝俗相仍。
但屢經懲創之後。
亦應稍知畏法斂迹。
乃尚有此等行劫逞兇之案。
總由地方官不能導化所緻。
該省大小官員。
俱有教迪斯民之責。
嗣後務宜随時董勸。
剀切曉谕。
俾悍俗愚民。
各知畏法保身。
免罹重辟。
以副諄切訓誡至意。
又不可因有此旨。
失于寬縱。
化大為小。
○又谕、本日召見盛京戶部侍郎祿康、清語平常。
一切事件。
未能明白陳奏。
盛京戶部事務較繁。
祿康恐不能勝任着調補盛京兵部侍郎。
所遺盛京戶部侍郎。
着伯麟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鑲紅旗漢軍都統等奏、已革福建永安縣知縣高鏸名下。
應賠核減軍需等銀。
共五千八百餘兩。
經該旗行查高鏸從前任内。
有無寄頓。
迄今未覆等語。
高鏸曾任知縣。
何以伊名下應賠銀五千餘兩。
尚未完繳。
既經該旗于本年二月咨、查閩省。
該督撫自應将該參員前在任所。
有無寄頓之處。
速饬查明。
咨覆該旗。
以憑核辦。
乃距今已将一載。
尚未查覆。
可見外省習氣。
任意遲緩。
全不以事為事。
伍拉納、浦霖、均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高鏸任所有無寄頓銀兩。
确速查明及于何日接到旗咨。
因何久未查覆之處據實覆奏。
勿再遲延幹咎。
○又谕曰、刑部題覆、安徽省廣德州僧正麒圖财害命一本。
已照簽批發矣。
此案僧正麒、于五十五年四月内。
因圖财勒死幼僧明方後。
即行逃逸。
事隔二年之久經差役汪德載、協同營兵朱光玉等
照屯練一體準其襲替官職一摺。
所駁雖是。
但尚有未能詳盡之處。
此等降番随征出力。
業經賞給巴圖魯名号。
及賞翎升等、已足酬其勞勚。
若所得虛銜。
俱準降等承襲。
而備弁等有管束兵丁之責。
複準其子弟襲替。
則該處向上出力兵丁。
既緻拔補無階。
且伊等子弟襲職。
又安保其俱能勝任。
設遇庸懦無能之人。
必緻屯務廢弛。
豈慎重名器之道。
譬若滿洲大臣官員内五等之封。
例準世襲。
至其所兼大小官職。
亦概予世襲。
有是理乎。
又如索倫達呼爾兵。
最為骁勇。
屢着軍功。
其中有擢任大小官員者。
亦并未悉予世職。
即如海蘭察晉封公爵。
自當賞延于世。
而其所兼領侍衛内大臣、都統。
亦無世襲之理。
此明證也。
所有此項降番。
即打仗陣亡者。
除本身所得虛銜。
準其親支子弟降等戴用外。
所賞花翎、藍翎、系屬特恩。
亦俱不當複準其子弟戴用。
至該親支子弟内。
如有實在奮勉曉事者。
該督等原可随時察核。
依次拔補職官。
即如回疆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等。
俱系辦事之人。
從無承襲之理。
而其本身職銜。
雖系貝子公銜者。
仍可補放六七品小伯克。
現在鄂斯璊之子邁哈默特鄂三、即系貝子職銜。
充當小伯克。
降番等原可照此辦理。
本不必以伊等所得虛銜較大。
拘泥對品。
轉緻向隅。
況伊等如果奮勉。
仍可逐漸遞升。
以次拔擢。
原不礙其升路。
○又谕曰、刑部等衙門題覆、直隸省深州民人馬四、調戲戴氏羞忿自缢身死一本。
閱其情節。
不特節烈可嘉。
而其情實堪憐憫。
況馬四捏稱送做針黹。
将油食□果等物。
暗藏包内。
希圖引誘成奸。
是設身處地。
實屬刁淫可惡。
非僅卒然相遇。
以言語調戲者可比。
近年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之案。
并非手足勾引。
祇系語言調戲者。
秋谳勾到時。
概不予勾。
今馬四調戲戴氏自缢一案。
若亦幸邀寬宥。
何以懲淫惡而慰貞魂。
嗣後除祇系偶然語言調戲。
本婦自盡之案。
仍照例辦理外。
若有似此案之調奸情節。
貞婦之實在可憫者。
着刑部于秋谳題本時。
夾單提知。
所有馬四一案。
明年着入情實辦理。
以昭情法之平。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學政聲名摺内。
稱翁方綱學問尚優。
考試細心。
惟不能約束家人等語。
翁方綱學問亦止中平。
不過在直隸科甲人員内。
相形尚見其優。
是以簡用學政。
并非必不可少之人。
今伊既不能約束家人。
則在外招搖。
包攬滋事。
自所必有。
但該撫所奏。
僅屬空言。
并無指實之處。
若遽行更換。
轉滋議論。
着傳谕吉慶、即将翁方綱如何不能約束家人。
或有任令撞騙需索。
及倚勢妄為等弊。
即行據實查明參奏。
勿稍回護。
有負任使。
○又谕曰、勒保奏民數谷數摺内。
夾片稱十一月初十日自蘭州起身。
于二十三日抵榆林。
原告任保有尚未解到。
已專差迎提等語。
榆林與甯夏接壤皆。
其所屬。
勒保由沿邊行走。
前往審案。
取道較近。
乃行至十三日之久。
始抵榆林。
已屬遲緩。
至原告任保有、早已由京解往。
勒保于接奉谕旨後。
即應飛速派員迎提。
乃該督直至抵榆林後。
始行專差前往提解。
所辦何事。
勒保于年班伯克之子拜拉沙木、不令護送伊父棺柩。
回至喀什噶爾。
轉聽其押貢進京所辦已屬錯誤。
今于交審案件。
又行走遲緩。
并不将原告先行迎提到案。
可見該督意存自滿。
全不以事為事。
竟大不如前。
勒保着再傳旨申饬。
○甲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佃湖營外委王兆熊、駕領水操沙船。
在洋面陡遇大風。
漂失船隻。
請将駛駕不慎之外委王兆熊、先行斥革。
所有船隻。
交江南總督饬查明确。
着落賠補。
并開送應議職名題奏等語。
此項水操沙船。
駕至洋面。
陡遇大風。
以緻漂失。
在船弁兵舵水人等。
幸遇漁船救護得生。
殊堪憫恻。
既經該遊擊陳書、訊之漁船船戶王有才、所供遭風救護各情節。
俱與原報相符。
自非捏飾。
且外委王兆熊、現在各處尋找漂失船隻。
尚未回汛情節亦為可憐。
何必遽行斥革。
管幹珍所辦未免過當。
此事着交書麟查明。
如王兆熊已經回汛。
即着複還外委頂戴。
免其斥革。
所請賠補船隻、及開送職名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至遭風弁兵人等。
如果系漁船救護得生。
其漁船亦應酌量加賞。
将此傳谕書麟、并谕管幹珍知之。
○蠲緩長廬興國、富國、豐财、廬台、嚴鎮等五場。
并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交河、東光等七州縣。
本年旱災竈地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州民馬平智妻戴氏。
○乙亥。
谕曰、伍拉納奏、拏獲行劫殺人、及挾仇謀害事主之兇盜。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閩省民俗刁悍。
近年以來。
盜竊械鬥各案。
屢經懲辦。
原期辟以止辟。
而案多人衆。
每于該督等奏到時。
骈戮多命。
朕心殊有不忍。
但如本日伍拉納奏到之餘賜各犯。
俱系行劫殺人。
挾仇謀害。
不得不按律辦理。
此等莠民犯法。
固屬孽由自作。
第該處地方官。
如果平日實心教導。
默化潛移。
自可以消其不馴之氣。
而生其向善之心。
即閩省敝俗相仍。
但屢經懲創之後。
亦應稍知畏法斂迹。
乃尚有此等行劫逞兇之案。
總由地方官不能導化所緻。
該省大小官員。
俱有教迪斯民之責。
嗣後務宜随時董勸。
剀切曉谕。
俾悍俗愚民。
各知畏法保身。
免罹重辟。
以副諄切訓誡至意。
又不可因有此旨。
失于寬縱。
化大為小。
○又谕、本日召見盛京戶部侍郎祿康、清語平常。
一切事件。
未能明白陳奏。
盛京戶部事務較繁。
祿康恐不能勝任着調補盛京兵部侍郎。
所遺盛京戶部侍郎。
着伯麟調補。
○谕軍機大臣等、鑲紅旗漢軍都統等奏、已革福建永安縣知縣高鏸名下。
應賠核減軍需等銀。
共五千八百餘兩。
經該旗行查高鏸從前任内。
有無寄頓。
迄今未覆等語。
高鏸曾任知縣。
何以伊名下應賠銀五千餘兩。
尚未完繳。
既經該旗于本年二月咨、查閩省。
該督撫自應将該參員前在任所。
有無寄頓之處。
速饬查明。
咨覆該旗。
以憑核辦。
乃距今已将一載。
尚未查覆。
可見外省習氣。
任意遲緩。
全不以事為事。
伍拉納、浦霖、均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高鏸任所有無寄頓銀兩。
确速查明及于何日接到旗咨。
因何久未查覆之處據實覆奏。
勿再遲延幹咎。
○又谕曰、刑部題覆、安徽省廣德州僧正麒圖财害命一本。
已照簽批發矣。
此案僧正麒、于五十五年四月内。
因圖财勒死幼僧明方後。
即行逃逸。
事隔二年之久經差役汪德載、協同營兵朱光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