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武。
按照咨明住址。
逐戶嚴查。
并無洪光賢其人亦并無洪姓居住。
一面飛劄各鎮道府。
一體嚴密查拏朱九桃、長發和尚林進、陳明各犯。
亦無蹤迹。
并無高溪地方等語。
洪廷賀所供朱九桃等各犯。
既據該署督率同文武。
并密委鎮道。
遍行查拏。
并無其人。
亦無高溪地名廟名。
自竟系該犯妄供。
并非确實。
此案首犯蘇葉、洪廷賀等。
雖已正法。
但尚有案内餘犯。
及續行拏獲者。
俱可質訊。
着傳谕伍拉納等、再向各犯等。
将從前洪廷賀所供各犯姓名住址。
是否實系妄供之處。
再行嚴切根究。
據實具奏。
毋任狡飾。
将此傳谕知之。
地方官不應存推诿他省之心。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酌定唐古忒番兵訓練事宜、藏内鼓鑄銀錢各摺、所稱新設番兵經費。
祇須商上給番目錢糧二千六百餘兩。
其餘俱系以沙瑪爾巴、仲巴赀産。
及丹津班珠爾家繳出之項支給等語。
此項查抄沙瑪爾巴、仲巴赀産。
并丹津班珠爾繳出莊田。
自應一律歸入達賴喇嘛商上。
作為新設番兵經費之用。
但廓爾喀與唐古忒滋事之由。
皆因前次噶布倫索諾木旺紮爾。
于貿易時從中刻扣。
私加稅銀。
經廓爾喀呈訴。
彼時留保住慶麟等、隐匿不奏噶布倫索諾木旺紮爾。
畏罪服毒身死。
雖已降旨将伊紮薩克台吉職銜革去。
不準伊子承襲。
但其家産尚未查出。
歸入達賴喇嘛商上。
該噶布倫系首先起釁之人。
若任其子孫坐享豐膴。
不足以示懲儆。
且其罪重于丹津班珠爾。
着福康安等、将索諾木旺紮爾所有家産。
逐一查明。
同沙瑪爾巴等田莊赀産。
一律歸入商上。
此項财産。
祇應以公濟公。
作為新設番兵三千名每年經費之用。
其另摺奏于察木多等處。
抽撥兵六十名。
撥調守備二員。
把總一員。
外委二員。
在江孜、定日等處駐劄巡查。
所有例給換防之費。
原系綠旗官辦。
仍照例官為支給。
不必用其商上之項。
再所定藏内鼓鑄銀錢章程。
亦祇可如此辦理。
藏内既不産銅。
所需鼓鑄錢文銅觔。
仍須向滇省采買。
自滇至藏。
一路崇山峻嶺。
購運維艱。
自不若仍鑄銀錢。
較為省便。
但閱所進錢模。
正面鑄乾隆通寶四字。
背面鑄寶藏二字。
俱用唐古忒字模印。
并無漢字。
與同文規制。
尚未為協。
所鑄銀錢。
其正面用漢字鑄乾隆寶藏四字。
背面用唐古忒字。
亦鑄乾隆寶藏四字。
以昭同文而符體制。
已另行模繪錢式。
發去遵辦。
○軍機大臣議覆、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遵旨籌議番兵章程。
一、唐古忒兵丁。
向來五千餘名。
系臨時在各寨調遣。
有名無實。
請嗣後前後藏各設兵一千名。
定日江孜、各設兵五百名。
在該處就近挑補。
原設戴繃五人。
前後藏各駐二人。
以一人分駐定日。
再添設戴繃一人。
分駐江孜。
各管兵五百名。
督率教演。
前藏歸遊擊統轄。
後藏及江孜、定日、歸都司統轄。
一、大小番目。
須分别等級。
逐層管束。
應于額設戴繃六名以下。
設如繃十二名。
甲繃二十四名。
定繃一百二十名。
遞相統轄。
分管番兵。
遇有缺出。
按照等差。
由定繃以上。
依次遞升。
其東科爾世家充當兵目。
亦一體辦理不準超越。
一、番兵酌給口糧。
此項額兵三千名。
每年各給青稞二石五鬥。
調遣征兵。
每日由商上各給米 □咎粑一斤。
并發給執照。
免其徭役。
至番目、除戴繃六名。
例各給莊田一分其餘每年酌給錢糧。
如繃各給銀三十六兩。
甲繃二十四兩。
定繃十四兩八錢。
俱由前藏商上支取。
交駐藏大臣轉發。
一、兵丁技藝。
應令各将備。
督同番目訓練。
駐藏大臣于每次巡查時。
校閱優劣。
分别賞罰。
駐防将備。
即以所管兵目優劣。
分别等第咨部。
此項額兵。
定為五分鳥槍。
三分弓箭。
二分刀矛。
軍器火藥。
均按名分給。
一、定日、江孜、二處。
為衛藏要路。
已設弁兵。
濟嚨、聶拉木、各邊界。
無庸另設番兵駐守。
一、更換駐防将備。
現在即于随征營員内挑補。
嗣後由四川總督派撥。
内地官兵。
不得欺淩番兵。
該管将弁戴繃。
不得私令番兵服役。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康安等奏稱、藏地素不産銅。
由内地撥運。
不免縻費。
應照上年奏準、由商上鑄造銀錢。
一律通行。
成色純用紋銀。
每圓照舊重一錢五分。
紋銀一兩。
易錢六圓餘銀一錢。
作為鼓鑄工本另鑄一錢重銀錢一種。
每兩易換九圓。
五分重銀錢一種每兩易換十八圓其巴勒布及商上原鑄舊錢低潮。
定為每兩易換八圓。
所有鼓鑄工料。
令商上經理仍交駐藏大臣派員。
督同監造。
如有攙雜。
将該管噶布倫及孜繃孜仲等、與監造之員。
一并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康安等奏稱、查江孜、定日、兩處。
為各部落來藏要路。
向來未設汛防。
應于江孜添立一汛。
派守備一、外委一、帶兵二十名駐劄。
定日添立一汛。
派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一、帶兵四十名駐劄。
所有兵丁。
于察木多抽撥四十名。
拉裡撥十名。
後藏撥十名。
其員弁由川省派出。
均照例班滿更換。
統歸駐藏大臣、于巡查、時查驗操演。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查達賴喇嘛所屬前後藏番民。
每年租賦。
除交各項本色外。
約銀十二萬七千兩零。
現在噶布倫、商卓特巴等缺。
議歸駐藏大臣。
會同揀選。
所有商上用度。
應交駐藏大臣總核。
并令濟嚨呼圖克圖、就近稽查。
其紮什倫布番民租賦。
亦應一體辦理。
至前後藏邊界。
被賊侵擾。
已據達賴喇嘛、遵奉谕旨。
于濟嚨聶拉木、絨轄三處。
酌免租賦兩年。
宗喀、日喀爾達、春堆等處。
亦免租賦一年。
其阖藏番民。
從前積欠。
全行蠲免。
番目等欠項。
減半蠲免。
報聞。
○辛未。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京兵自川省北上。
由水路行走。
經行湖北。
從前辦有章程。
如此次凱旋索倫各兵。
由川江水程入楚北上。
已查照舊案饬為撙節妥備。
并飛咨穆和蔺酌辦等語。
固屬急公亦覺張皇。
此次剿辦廓爾喀。
所調索倫達呼爾兵。
為數本屬無多。
盡可由四川省陸路回京。
乃孫士毅因據林俊所禀、率行具奏。
議改水路。
以緻楚省又多此一番豫備。
殊覺無謂。
此事孫士毅奏到時。
朕即以川江上遊。
船隻較少。
未必足敷雇覓。
降旨令英善就近酌辦。
昨據該藩司覆奏、川江冬令。
上水船多。
下水船少。
所有凱旋索倫等兵。
應仍由陸路進京等語。
是此項兵丁。
仍由棧道至西安一路行走。
并不經過楚省。
着傳谕畢沅等、即将水路豫備之處。
飛速停止。
其豫省南陽一路。
亦着穆和蔺饬知沿途。
毋庸豫備。
○壬申。
上幸瀛台。
○癸酉。
谕曰、軍機
按照咨明住址。
逐戶嚴查。
并無洪光賢其人亦并無洪姓居住。
一面飛劄各鎮道府。
一體嚴密查拏朱九桃、長發和尚林進、陳明各犯。
亦無蹤迹。
并無高溪地方等語。
洪廷賀所供朱九桃等各犯。
既據該署督率同文武。
并密委鎮道。
遍行查拏。
并無其人。
亦無高溪地名廟名。
自竟系該犯妄供。
并非确實。
此案首犯蘇葉、洪廷賀等。
雖已正法。
但尚有案内餘犯。
及續行拏獲者。
俱可質訊。
着傳谕伍拉納等、再向各犯等。
将從前洪廷賀所供各犯姓名住址。
是否實系妄供之處。
再行嚴切根究。
據實具奏。
毋任狡飾。
将此傳谕知之。
地方官不應存推诿他省之心。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酌定唐古忒番兵訓練事宜、藏内鼓鑄銀錢各摺、所稱新設番兵經費。
祇須商上給番目錢糧二千六百餘兩。
其餘俱系以沙瑪爾巴、仲巴赀産。
及丹津班珠爾家繳出之項支給等語。
此項查抄沙瑪爾巴、仲巴赀産。
并丹津班珠爾繳出莊田。
自應一律歸入達賴喇嘛商上。
作為新設番兵經費之用。
但廓爾喀與唐古忒滋事之由。
皆因前次噶布倫索諾木旺紮爾。
于貿易時從中刻扣。
私加稅銀。
經廓爾喀呈訴。
彼時留保住慶麟等、隐匿不奏噶布倫索諾木旺紮爾。
畏罪服毒身死。
雖已降旨将伊紮薩克台吉職銜革去。
不準伊子承襲。
但其家産尚未查出。
歸入達賴喇嘛商上。
該噶布倫系首先起釁之人。
若任其子孫坐享豐膴。
不足以示懲儆。
且其罪重于丹津班珠爾。
着福康安等、将索諾木旺紮爾所有家産。
逐一查明。
同沙瑪爾巴等田莊赀産。
一律歸入商上。
此項财産。
祇應以公濟公。
作為新設番兵三千名每年經費之用。
其另摺奏于察木多等處。
抽撥兵六十名。
撥調守備二員。
把總一員。
外委二員。
在江孜、定日等處駐劄巡查。
所有例給換防之費。
原系綠旗官辦。
仍照例官為支給。
不必用其商上之項。
再所定藏内鼓鑄銀錢章程。
亦祇可如此辦理。
藏内既不産銅。
所需鼓鑄錢文銅觔。
仍須向滇省采買。
自滇至藏。
一路崇山峻嶺。
購運維艱。
自不若仍鑄銀錢。
較為省便。
但閱所進錢模。
正面鑄乾隆通寶四字。
背面鑄寶藏二字。
俱用唐古忒字模印。
并無漢字。
與同文規制。
尚未為協。
所鑄銀錢。
其正面用漢字鑄乾隆寶藏四字。
背面用唐古忒字。
亦鑄乾隆寶藏四字。
以昭同文而符體制。
已另行模繪錢式。
發去遵辦。
○軍機大臣議覆、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遵旨籌議番兵章程。
一、唐古忒兵丁。
向來五千餘名。
系臨時在各寨調遣。
有名無實。
請嗣後前後藏各設兵一千名。
定日江孜、各設兵五百名。
在該處就近挑補。
原設戴繃五人。
前後藏各駐二人。
以一人分駐定日。
再添設戴繃一人。
分駐江孜。
各管兵五百名。
督率教演。
前藏歸遊擊統轄。
後藏及江孜、定日、歸都司統轄。
一、大小番目。
須分别等級。
逐層管束。
應于額設戴繃六名以下。
設如繃十二名。
甲繃二十四名。
定繃一百二十名。
遞相統轄。
分管番兵。
遇有缺出。
按照等差。
由定繃以上。
依次遞升。
其東科爾世家充當兵目。
亦一體辦理不準超越。
一、番兵酌給口糧。
此項額兵三千名。
每年各給青稞二石五鬥。
調遣征兵。
每日由商上各給米 □咎粑一斤。
并發給執照。
免其徭役。
至番目、除戴繃六名。
例各給莊田一分其餘每年酌給錢糧。
如繃各給銀三十六兩。
甲繃二十四兩。
定繃十四兩八錢。
俱由前藏商上支取。
交駐藏大臣轉發。
一、兵丁技藝。
應令各将備。
督同番目訓練。
駐藏大臣于每次巡查時。
校閱優劣。
分别賞罰。
駐防将備。
即以所管兵目優劣。
分别等第咨部。
此項額兵。
定為五分鳥槍。
三分弓箭。
二分刀矛。
軍器火藥。
均按名分給。
一、定日、江孜、二處。
為衛藏要路。
已設弁兵。
濟嚨、聶拉木、各邊界。
無庸另設番兵駐守。
一、更換駐防将備。
現在即于随征營員内挑補。
嗣後由四川總督派撥。
内地官兵。
不得欺淩番兵。
該管将弁戴繃。
不得私令番兵服役。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康安等奏稱、藏地素不産銅。
由内地撥運。
不免縻費。
應照上年奏準、由商上鑄造銀錢。
一律通行。
成色純用紋銀。
每圓照舊重一錢五分。
紋銀一兩。
易錢六圓餘銀一錢。
作為鼓鑄工本另鑄一錢重銀錢一種。
每兩易換九圓。
五分重銀錢一種每兩易換十八圓其巴勒布及商上原鑄舊錢低潮。
定為每兩易換八圓。
所有鼓鑄工料。
令商上經理仍交駐藏大臣派員。
督同監造。
如有攙雜。
将該管噶布倫及孜繃孜仲等、與監造之員。
一并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康安等奏稱、查江孜、定日、兩處。
為各部落來藏要路。
向來未設汛防。
應于江孜添立一汛。
派守備一、外委一、帶兵二十名駐劄。
定日添立一汛。
派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一、帶兵四十名駐劄。
所有兵丁。
于察木多抽撥四十名。
拉裡撥十名。
後藏撥十名。
其員弁由川省派出。
均照例班滿更換。
統歸駐藏大臣、于巡查、時查驗操演。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查達賴喇嘛所屬前後藏番民。
每年租賦。
除交各項本色外。
約銀十二萬七千兩零。
現在噶布倫、商卓特巴等缺。
議歸駐藏大臣。
會同揀選。
所有商上用度。
應交駐藏大臣總核。
并令濟嚨呼圖克圖、就近稽查。
其紮什倫布番民租賦。
亦應一體辦理。
至前後藏邊界。
被賊侵擾。
已據達賴喇嘛、遵奉谕旨。
于濟嚨聶拉木、絨轄三處。
酌免租賦兩年。
宗喀、日喀爾達、春堆等處。
亦免租賦一年。
其阖藏番民。
從前積欠。
全行蠲免。
番目等欠項。
減半蠲免。
報聞。
○辛未。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京兵自川省北上。
由水路行走。
經行湖北。
從前辦有章程。
如此次凱旋索倫各兵。
由川江水程入楚北上。
已查照舊案饬為撙節妥備。
并飛咨穆和蔺酌辦等語。
固屬急公亦覺張皇。
此次剿辦廓爾喀。
所調索倫達呼爾兵。
為數本屬無多。
盡可由四川省陸路回京。
乃孫士毅因據林俊所禀、率行具奏。
議改水路。
以緻楚省又多此一番豫備。
殊覺無謂。
此事孫士毅奏到時。
朕即以川江上遊。
船隻較少。
未必足敷雇覓。
降旨令英善就近酌辦。
昨據該藩司覆奏、川江冬令。
上水船多。
下水船少。
所有凱旋索倫等兵。
應仍由陸路進京等語。
是此項兵丁。
仍由棧道至西安一路行走。
并不經過楚省。
着傳谕畢沅等、即将水路豫備之處。
飛速停止。
其豫省南陽一路。
亦着穆和蔺饬知沿途。
毋庸豫備。
○壬申。
上幸瀛台。
○癸酉。
谕曰、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