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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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裝訪至浙省德清縣地方。
在吉祥寺内。
将僧正麒拏獲。
不緻正兇日久漏網。
該兵役尚屬能事。
着朱圭即酌加獎賞。
以示鼓勵。
○丙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福崧、着來京候旨。
所有浙江巡撫員缺。
着長麟調補。
向來山西巡撫、系兼提督職銜。
用武職頭品頂戴補服。
今長麟調任浙江。
着加恩仍戴一品職銜。
并準用文職補服。
蔣兆奎、着補授山西巡撫。
所遺山西布政使員缺着善泰補授其山西按察使員缺。
着祖之望補授。
○又谕據全德參奏運使柴桢、将商人應納錢糧。
私自截留侵用請旨革審。
其未經具禀之庫官黃德成、請一并革職質審等語。
柴桢、着革職拏問。
交書麟、奇豐額、會同全德、嚴審定拟具奏。
庫官黃德成、即着革職。
交該督等、一并歸案審辦。
所有兩淮鹽運使員缺。
着曾燠補授。
○又谕、據保甯奏、今歲回民地畝田禾。
被雪壓傷。
着加恩将本年應徵谷四千石。
免其交納。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已革永安縣知縣高鏸、應賠核減軍需等銀、共五千八百餘兩。
經該旗行查閩省。
該參員任内有無寄頓。
迄今已将一載。
未據該督等查覆。
業經降旨申饬。
并令将高鏸任所有無寄頓之處。
确速查明覆奏矣。
此項核減銀兩。
據該旗奏稱、系軍需項下核減銀五千七百餘兩。
辦理橋梁應賠銀一百餘兩。
固應照數追賠。
以清帑項。
但如果系高鏸在任時經手承辦。
或有浮冒緻幹駁減。
自應專在高鏸名下着落賠出。
若系代賠分賠之項。
派在高鏸名下者。
即不應令伊一人賠繳。
自應在該管各上司名下按數攤賠。
着該督等、即行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毋得再有遲延。
至高鏸系漢軍。
近京州縣地方或有伊所置田地房産。
寄頓财物。
并着梁肯堂、即饬所屬。
一并查明。
入官抵款。
除就近傳知順天府尹一體查辦外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全德參奏、運使柴桢、将商人王履泰等應納錢糧。
在外截留。
作為己收。
私自移用。
共二十二萬。
兩庫官黃德成、曾禀請該運使明示。
因柴桢告以急用暫那。
當即設措歸款。
黃德成随聽其作弊。
又随訊之該運使家人柏順、供稱實因柴桢浙江交代未清。
恐浙省參奏。
是以私那十七萬兩。
前往補填。
其餘五萬。
系自己侵用等語。
此事大奇。
殊出情理之外。
已明降谕旨、将柴桢革職拏問。
并将該庫官黃德成革職。
交書麟、奇豐額、全德嚴審定拟矣。
柴桢以貴州舉人。
用至運司。
其前任浙江鹽道。
即系美缺。
迨調用兩淮。
缺分尤好。
該員以邊省寒畯。
坐享豐膴。
亦當知足安分。
謹守出納。
何得将商人應交錢糧。
私自那移至二十二萬之多。
即據伊家人供稱、該員自用銀止五萬兩。
其餘十七萬兩。
系送往浙江補填交代。
柴桢調任兩淮未久。
何以即用銀五萬兩。
且浙江鹽道、養廉亦厚。
又何以交代未清。
多至十七萬兩。
種種情節。
殊堪駭異。
除另降谕旨、交福崧在浙省就近查明。
明白回奏。
并令馮光熊、于該員本籍、一并查封外。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接奉此旨。
即速赴揚州。
同全德将該員因何那移。
作何支用。
會同确切查訊。
務得實情。
書麟辦事素軟。
此系特交查辦之件。
尤宜秉公确查。
據實辦理。
不得稍涉回護。
如該員實系侵蝕入己。
現距年節不遠。
着傳旨即将該員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以為運使大員侵帑不法者戒。
至柴桢現經全德摘取印信。
派員看守。
如該員有聞風畏罪自戕等事。
則惟書麟、奇豐額、全德、三人是問。
恐書麟等不能當此重戾。
其庫官黃德成、雖系微末之員。
但典守者不能辭其責。
因何任令該運使私自那移。
不行申報。
亦應訊明治罪。
全德雖經查明參奏。
第近在同城。
不能先事覺察。
緻令那移至二十餘萬之多。
亦有應得之咎。
統俟定案後。
再降谕旨。
○又谕曰、柴桢前在浙江鹽道任内。
虧空庫項至十七萬之多。
福崧系兼管鹽政。
竟形同木偶。
毫無聞見。
所司何事。
此項銀兩。
柴桢究系因何虧空。
離任時如何交代。
現在浙省如有柴桢寄頓赀産着福崧嚴密查出。
毋任稍有隐匿。
并将柴桢如何私自那用。
以緻虧空庫項。
該撫何以不及早參奏。
代為隐瞞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若稍涉含混。
及柴桢在浙江任所寄頓赀财。
查抄時如有不實不盡之處。
是福崧既不能覺察于前。
又複諱飾于後。
則二罪并罰。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着即速據實明白覆奏。
○又谕曰、柴桢到浙江鹽道任内。
甫逾一載。
為時未久。
何以虧空至有十七萬兩之多。
必另有别故。
非伊一人侵用。
福崧兼管鹽政。
近在同城豈竟毫無聞見。
若知鹽道虧空。
任其彌補。
不行參奏。
則福崧必有與柴桢通同連手之事。
方肯代為隐忍。
今若交福崧查辦。
必緻始終回護。
此事仍難水落石出。
現在督撫中、惟長麟尚能查辦。
現已降旨。
将長麟調任浙江。
并賞給一品頂戴。
長麟接奉此旨、即着馳驿迅赴浙江。
所有明發谕旨、亦着發交長麟赍往。
俟到浙後。
即面宣谕旨。
令福崧回京候旨。
長麟即行接印任事。
務将柴桢在任時、如何私自那用該員在任未久何以虧項如此之多。
或曆任皆有弊。
福崧因何不行據實參奏。
代為隐瞞。
有無交結勾通之處。
逐一徹底查明。
據實具奏。
該撫系能事之人。
經特旨調往。
責成查辦此事。
務須根究得實。
毋得稍存狥隐。
方為不負加恩委任也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曰、全德參奏、運使柴桢虧空庫項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柴桢革職拏問。
交書麟等、嚴審定拟具奏矣。
至摺内稱、商人王履泰等應納錢糧。
因何聽運使截留在外。
私自那用。
應押令該商先行賠出。
以清庫項等語。
尚不足以示懲。
從前高恒于侵用提引餘利一案。
商人江廣達據實證明。
曾特加恩賞給該商布政使職銜。
以示獎勵。
今柴桢将應納錢糧。
截留移用。
商人王履泰等、若能據實禀知鹽政查辦。
不特得免罪戾。
并可仰邀恩獎。
乃明知運使截留移用。
隐匿不報其咎甚重。
今不将該商等一并治罪。
已屬格外從寬。
所有柴桢移用銀二十二萬兩。
應罰令王履泰等加倍繳出。
以示懲儆。
并着全德、傳集該商等、将此旨明白曉谕。
以前此江廣達邀賞一事。
伊等皆所共知。
何以于柴桢移用帑項。
并不早行禀知。
代人受過。
若鹽務官員、相率效尤。
私向商人那移。
該商等俱為隐忍。
移累豈不更多。
嗣後遇有此等侵那情事。
該商等務須各知利害。
及早呈首。
既免賠罰。
又可得賞。
不特運使為然。
雖鹽政有私那勒索等弊。
該商等即不必在鹽政處呈告。
盡可赴督撫衙門控訴。
毋得仍前
改裝訪至浙省德清縣地方。
在吉祥寺内。
将僧正麒拏獲。
不緻正兇日久漏網。
該兵役尚屬能事。
着朱圭即酌加獎賞。
以示鼓勵。
○丙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福崧、着來京候旨。
所有浙江巡撫員缺。
着長麟調補。
向來山西巡撫、系兼提督職銜。
用武職頭品頂戴補服。
今長麟調任浙江。
着加恩仍戴一品職銜。
并準用文職補服。
蔣兆奎、着補授山西巡撫。
所遺山西布政使員缺着善泰補授其山西按察使員缺。
着祖之望補授。
○又谕據全德參奏運使柴桢、将商人應納錢糧。
私自截留侵用請旨革審。
其未經具禀之庫官黃德成、請一并革職質審等語。
柴桢、着革職拏問。
交書麟、奇豐額、會同全德、嚴審定拟具奏。
庫官黃德成、即着革職。
交該督等、一并歸案審辦。
所有兩淮鹽運使員缺。
着曾燠補授。
○又谕、據保甯奏、今歲回民地畝田禾。
被雪壓傷。
着加恩将本年應徵谷四千石。
免其交納。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已革永安縣知縣高鏸、應賠核減軍需等銀、共五千八百餘兩。
經該旗行查閩省。
該參員任内有無寄頓。
迄今已将一載。
未據該督等查覆。
業經降旨申饬。
并令将高鏸任所有無寄頓之處。
确速查明覆奏矣。
此項核減銀兩。
據該旗奏稱、系軍需項下核減銀五千七百餘兩。
辦理橋梁應賠銀一百餘兩。
固應照數追賠。
以清帑項。
但如果系高鏸在任時經手承辦。
或有浮冒緻幹駁減。
自應專在高鏸名下着落賠出。
若系代賠分賠之項。
派在高鏸名下者。
即不應令伊一人賠繳。
自應在該管各上司名下按數攤賠。
着該督等、即行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毋得再有遲延。
至高鏸系漢軍。
近京州縣地方或有伊所置田地房産。
寄頓财物。
并着梁肯堂、即饬所屬。
一并查明。
入官抵款。
除就近傳知順天府尹一體查辦外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全德參奏、運使柴桢、将商人王履泰等應納錢糧。
在外截留。
作為己收。
私自移用。
共二十二萬。
兩庫官黃德成、曾禀請該運使明示。
因柴桢告以急用暫那。
當即設措歸款。
黃德成随聽其作弊。
又随訊之該運使家人柏順、供稱實因柴桢浙江交代未清。
恐浙省參奏。
是以私那十七萬兩。
前往補填。
其餘五萬。
系自己侵用等語。
此事大奇。
殊出情理之外。
已明降谕旨、将柴桢革職拏問。
并将該庫官黃德成革職。
交書麟、奇豐額、全德嚴審定拟矣。
柴桢以貴州舉人。
用至運司。
其前任浙江鹽道。
即系美缺。
迨調用兩淮。
缺分尤好。
該員以邊省寒畯。
坐享豐膴。
亦當知足安分。
謹守出納。
何得将商人應交錢糧。
私自那移至二十二萬之多。
即據伊家人供稱、該員自用銀止五萬兩。
其餘十七萬兩。
系送往浙江補填交代。
柴桢調任兩淮未久。
何以即用銀五萬兩。
且浙江鹽道、養廉亦厚。
又何以交代未清。
多至十七萬兩。
種種情節。
殊堪駭異。
除另降谕旨、交福崧在浙省就近查明。
明白回奏。
并令馮光熊、于該員本籍、一并查封外。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接奉此旨。
即速赴揚州。
同全德将該員因何那移。
作何支用。
會同确切查訊。
務得實情。
書麟辦事素軟。
此系特交查辦之件。
尤宜秉公确查。
據實辦理。
不得稍涉回護。
如該員實系侵蝕入己。
現距年節不遠。
着傳旨即将該員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以為運使大員侵帑不法者戒。
至柴桢現經全德摘取印信。
派員看守。
如該員有聞風畏罪自戕等事。
則惟書麟、奇豐額、全德、三人是問。
恐書麟等不能當此重戾。
其庫官黃德成、雖系微末之員。
但典守者不能辭其責。
因何任令該運使私自那移。
不行申報。
亦應訊明治罪。
全德雖經查明參奏。
第近在同城。
不能先事覺察。
緻令那移至二十餘萬之多。
亦有應得之咎。
統俟定案後。
再降谕旨。
○又谕曰、柴桢前在浙江鹽道任内。
虧空庫項至十七萬之多。
福崧系兼管鹽政。
竟形同木偶。
毫無聞見。
所司何事。
此項銀兩。
柴桢究系因何虧空。
離任時如何交代。
現在浙省如有柴桢寄頓赀産着福崧嚴密查出。
毋任稍有隐匿。
并将柴桢如何私自那用。
以緻虧空庫項。
該撫何以不及早參奏。
代為隐瞞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若稍涉含混。
及柴桢在浙江任所寄頓赀财。
查抄時如有不實不盡之處。
是福崧既不能覺察于前。
又複諱飾于後。
則二罪并罰。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着即速據實明白覆奏。
○又谕曰、柴桢到浙江鹽道任内。
甫逾一載。
為時未久。
何以虧空至有十七萬兩之多。
必另有别故。
非伊一人侵用。
福崧兼管鹽政。
近在同城豈竟毫無聞見。
若知鹽道虧空。
任其彌補。
不行參奏。
則福崧必有與柴桢通同連手之事。
方肯代為隐忍。
今若交福崧查辦。
必緻始終回護。
此事仍難水落石出。
現在督撫中、惟長麟尚能查辦。
現已降旨。
将長麟調任浙江。
并賞給一品頂戴。
長麟接奉此旨、即着馳驿迅赴浙江。
所有明發谕旨、亦着發交長麟赍往。
俟到浙後。
即面宣谕旨。
令福崧回京候旨。
長麟即行接印任事。
務将柴桢在任時、如何私自那用該員在任未久何以虧項如此之多。
或曆任皆有弊。
福崧因何不行據實參奏。
代為隐瞞。
有無交結勾通之處。
逐一徹底查明。
據實具奏。
該撫系能事之人。
經特旨調往。
責成查辦此事。
務須根究得實。
毋得稍存狥隐。
方為不負加恩委任也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曰、全德參奏、運使柴桢虧空庫項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柴桢革職拏問。
交書麟等、嚴審定拟具奏矣。
至摺内稱、商人王履泰等應納錢糧。
因何聽運使截留在外。
私自那用。
應押令該商先行賠出。
以清庫項等語。
尚不足以示懲。
從前高恒于侵用提引餘利一案。
商人江廣達據實證明。
曾特加恩賞給該商布政使職銜。
以示獎勵。
今柴桢将應納錢糧。
截留移用。
商人王履泰等、若能據實禀知鹽政查辦。
不特得免罪戾。
并可仰邀恩獎。
乃明知運使截留移用。
隐匿不報其咎甚重。
今不将該商等一并治罪。
已屬格外從寬。
所有柴桢移用銀二十二萬兩。
應罰令王履泰等加倍繳出。
以示懲儆。
并着全德、傳集該商等、将此旨明白曉谕。
以前此江廣達邀賞一事。
伊等皆所共知。
何以于柴桢移用帑項。
并不早行禀知。
代人受過。
若鹽務官員、相率效尤。
私向商人那移。
該商等俱為隐忍。
移累豈不更多。
嗣後遇有此等侵那情事。
該商等務須各知利害。
及早呈首。
既免賠罰。
又可得賞。
不特運使為然。
雖鹽政有私那勒索等弊。
該商等即不必在鹽政處呈告。
盡可赴督撫衙門控訴。
毋得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