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
用示酬庸。
而天下無識之徒。
或謬議朕厚于後族。
破格施恩。
傳之後世。
亦且以為口實。
幾與漢唐之寵任外戚者無異。
朕将何以自解。
而福康安父子兄弟。
多登顯秩。
福康安又荷王封。
富察氏一門太盛。
于伊家亦屬無益。
但福康安既成大功。
朕又不得不加以殊恩。
轉覺兩難。
茲如此竣事。
諸臻完善。
朕既免加恩後族之嫌。
福康安亦無盛滿難居之慮。
雖不克副朕初願。
而計慮及此。
較之蕩平廓爾喀地方。
倍為欣慰也。
惟是福康安此次跋涉險阻。
備嘗艱苦。
且調度有方。
使廓爾喀震懾威棱。
誠心向化。
可期永靖邊隅。
僅予世職。
尚不足以酬勞勚。
除已明降谕旨、将福康安授為領侍衛内大臣。
俟福康安回京赴兩廣總督任時。
仍令阿克東阿署理外。
但念福康安之兄福隆安。
因尚公主。
例有護衛等官職。
自公主薨後。
福隆安又已身故。
其例得護衛翎頂。
俱經裁徹。
福康安将來在總督任内。
僅有千把等官跟随。
不足以示寵異。
業已降旨照王公名下親軍校之例。
賞給六品頂帶藍翎三缺。
令福康安于伊得力家人内。
酌量給戴。
用昭格外加恩。
優眷勞臣至意。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成奏、西北一帶關口。
自九月下旬以來。
攜眷外出之民。
日漸稀少。
惟出山海關者。
依然絡繹。
現在責成該關副都統、及臨榆縣分别查驗等語。
京南河南等府。
偶被旱歉。
曾經降旨。
凡有出關覓食貧民。
毋許攔阻。
原為轸恤災黎起見。
山海關外盛京等處。
雖旗民雜處。
而地廣土肥。
貧民攜眷出口者。
自可藉資口食。
即人數較多。
斷不緻滋生事端。
又何必查驗禁止耶。
即如該提督奏、責成副都統、及臨榆縣查驗。
除實在貧民。
方許出口其别府州縣民人。
概行禁止。
亦屬有名無實。
貧民出口者甚多。
豈能一一查詢。
即使向其盤诘。
伊等亦何難自認為災區之人。
該副都統等又何從為之辦别。
是該提督所奏。
不但無益。
且恐轉滋擾累。
況災民等早經出口。
明春麥收有望。
此時正思回籍。
即欲設法饬禁。
亦已無及。
所奏斷不可行。
将此傳谕知之。
○甲寅。
上幸瀛台。
○谕曰、倉場衙門奏、本年直隸、河南二省。
共截漕七十萬石。
抵壩米數較少。
請将應扣銀兩。
暫緩一年等語。
要直隸畿南一帶。
暨豫省河北三府。
因旱歉收。
經朕先事綢缪。
降旨多截漕糧。
特頒部帑。
使貧黎果腹。
民力寬裕。
稍釋朕轸念災區至意。
今該倉場此奏、自以本年抵壩米數較少。
腳價不敷支用。
不樂多截漕米。
以重天庾。
然朕自臨禦以來。
每遇地方水旱偏災。
無不先期咨詢。
蠲緩并施。
而截留漕米。
接濟災區。
不下數十次。
從不稍存靳惜。
此天下臣民所共見者。
地方大吏。
更當激發天良。
實力稽察。
俾窮黎均受實惠。
仰副朕懷。
方為不負委任。
所有倉場原摺。
着該部議奏。
○又谕、各省常平社倉。
系仿照周官荒政而設。
原以備水旱偏災。
粜借放赈之用。
乃各省督撫。
每年俱彙奏倉庫無虧。
而遇有偏<衤祲-礻>歉收。
并未據奏聞動撥倉谷以濟饑民。
即如本年直隸畿南一帶。
因旱歉收。
經朕降旨詢問梁肯堂。
何不将倉貯谷石。
就近先行動撥。
據該督奏、各該處額貯谷石。
除連年出借耔種、及本年平粜外。
所存無多。
不敷散赈等語。
可見各省倉儲。
并不能足數收貯。
此皆由不肖官吏。
平日任意侵那虧缺。
甚或借出陳易新為名。
勒賣勒買。
短價克扣。
其弊不一而足。
以古人之良法。
轉供貪墨之侵漁。
而該督撫等、并不實力稽察。
惟以盤查無虧。
一奏了事。
以緻各省倉儲。
俱不免有名無實。
備荒之義安在乎。
該督撫等、向來因循怠玩。
此後務當認真整饬。
實力稽查。
使倉谷豐盈。
以期有備無患。
若再仍前玩忽。
任令州縣侵那短缺。
将來朕出其不意。
特派大臣前往抽盤。
一經查出參奏。
恐督撫不能當此重戾。
若因有此旨。
複任地方官借詞采買。
有勒派短價情弊。
必将該上司、及州縣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勿謂教之不早也。
○又谕曰、徵瑞前在蘇州織造任内。
浮濫開銷。
張大其事。
業經内務府議以革職。
固屬咎有應得。
已降旨令其來京候旨矣。
第念該織造、不過開支任意。
浮濫取好。
尚無侵冒等大弊。
今同德現在丁憂。
所有江甯織造事務。
需人接辦。
徵瑞着加恩賞給員外郎銜。
前往署理江甯織造。
此時徵瑞想已起程在途。
不拘行至何處地方。
接奉此旨。
即速前往接署。
俟同德回京。
百日期滿到任後。
再降谕旨。
○豁免遭風沉溺雲南運京銅十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三斤有奇。
○乙卯。
谕曰、刑部核議安徽省民人徐惟川、戳死徐友舉、徐友良二命。
改題具奏一案。
已照所拟。
将徐惟川斬決矣。
此等殺死一家二命之案。
情罪甚重。
該撫于審明定拟後。
自應專摺具奏。
乃僅照尋常命案具題。
使重犯有稽顯戮。
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除尋常命案、仍照例具題外。
如有殺死一家二命以上重案。
俱着專摺具奏。
以昭慎重。
○湖北巡撫福甯疏報、建始縣勸墾地二頃十二畝有奇。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承德府知府慶章禀稱、建昌縣民人孫振環。
呈控平泉縣生員宋勳臣。
詐稱伊叔孫芳準入學詩文。
系伊代作。
肆行訛詐等情而宋勳臣先已将代倩許銀情事。
在縣出首。
現在委員提犯來省。
俟梁肯堂查赈事
用示酬庸。
而天下無識之徒。
或謬議朕厚于後族。
破格施恩。
傳之後世。
亦且以為口實。
幾與漢唐之寵任外戚者無異。
朕将何以自解。
而福康安父子兄弟。
多登顯秩。
福康安又荷王封。
富察氏一門太盛。
于伊家亦屬無益。
但福康安既成大功。
朕又不得不加以殊恩。
轉覺兩難。
茲如此竣事。
諸臻完善。
朕既免加恩後族之嫌。
福康安亦無盛滿難居之慮。
雖不克副朕初願。
而計慮及此。
較之蕩平廓爾喀地方。
倍為欣慰也。
惟是福康安此次跋涉險阻。
備嘗艱苦。
且調度有方。
使廓爾喀震懾威棱。
誠心向化。
可期永靖邊隅。
僅予世職。
尚不足以酬勞勚。
除已明降谕旨、将福康安授為領侍衛内大臣。
俟福康安回京赴兩廣總督任時。
仍令阿克東阿署理外。
但念福康安之兄福隆安。
因尚公主。
例有護衛等官職。
自公主薨後。
福隆安又已身故。
其例得護衛翎頂。
俱經裁徹。
福康安将來在總督任内。
僅有千把等官跟随。
不足以示寵異。
業已降旨照王公名下親軍校之例。
賞給六品頂帶藍翎三缺。
令福康安于伊得力家人内。
酌量給戴。
用昭格外加恩。
優眷勞臣至意。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成奏、西北一帶關口。
自九月下旬以來。
攜眷外出之民。
日漸稀少。
惟出山海關者。
依然絡繹。
現在責成該關副都統、及臨榆縣分别查驗等語。
京南河南等府。
偶被旱歉。
曾經降旨。
凡有出關覓食貧民。
毋許攔阻。
原為轸恤災黎起見。
山海關外盛京等處。
雖旗民雜處。
而地廣土肥。
貧民攜眷出口者。
自可藉資口食。
即人數較多。
斷不緻滋生事端。
又何必查驗禁止耶。
即如該提督奏、責成副都統、及臨榆縣查驗。
除實在貧民。
方許出口其别府州縣民人。
概行禁止。
亦屬有名無實。
貧民出口者甚多。
豈能一一查詢。
即使向其盤诘。
伊等亦何難自認為災區之人。
該副都統等又何從為之辦别。
是該提督所奏。
不但無益。
且恐轉滋擾累。
況災民等早經出口。
明春麥收有望。
此時正思回籍。
即欲設法饬禁。
亦已無及。
所奏斷不可行。
将此傳谕知之。
○甲寅。
上幸瀛台。
○谕曰、倉場衙門奏、本年直隸、河南二省。
共截漕七十萬石。
抵壩米數較少。
請将應扣銀兩。
暫緩一年等語。
要直隸畿南一帶。
暨豫省河北三府。
因旱歉收。
經朕先事綢缪。
降旨多截漕糧。
特頒部帑。
使貧黎果腹。
民力寬裕。
稍釋朕轸念災區至意。
今該倉場此奏、自以本年抵壩米數較少。
腳價不敷支用。
不樂多截漕米。
以重天庾。
然朕自臨禦以來。
每遇地方水旱偏災。
無不先期咨詢。
蠲緩并施。
而截留漕米。
接濟災區。
不下數十次。
從不稍存靳惜。
此天下臣民所共見者。
地方大吏。
更當激發天良。
實力稽察。
俾窮黎均受實惠。
仰副朕懷。
方為不負委任。
所有倉場原摺。
着該部議奏。
○又谕、各省常平社倉。
系仿照周官荒政而設。
原以備水旱偏災。
粜借放赈之用。
乃各省督撫。
每年俱彙奏倉庫無虧。
而遇有偏<衤祲-礻>歉收。
并未據奏聞動撥倉谷以濟饑民。
即如本年直隸畿南一帶。
因旱歉收。
經朕降旨詢問梁肯堂。
何不将倉貯谷石。
就近先行動撥。
據該督奏、各該處額貯谷石。
除連年出借耔種、及本年平粜外。
所存無多。
不敷散赈等語。
可見各省倉儲。
并不能足數收貯。
此皆由不肖官吏。
平日任意侵那虧缺。
甚或借出陳易新為名。
勒賣勒買。
短價克扣。
其弊不一而足。
以古人之良法。
轉供貪墨之侵漁。
而該督撫等、并不實力稽察。
惟以盤查無虧。
一奏了事。
以緻各省倉儲。
俱不免有名無實。
備荒之義安在乎。
該督撫等、向來因循怠玩。
此後務當認真整饬。
實力稽查。
使倉谷豐盈。
以期有備無患。
若再仍前玩忽。
任令州縣侵那短缺。
将來朕出其不意。
特派大臣前往抽盤。
一經查出參奏。
恐督撫不能當此重戾。
若因有此旨。
複任地方官借詞采買。
有勒派短價情弊。
必将該上司、及州縣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勿謂教之不早也。
○又谕曰、徵瑞前在蘇州織造任内。
浮濫開銷。
張大其事。
業經内務府議以革職。
固屬咎有應得。
已降旨令其來京候旨矣。
第念該織造、不過開支任意。
浮濫取好。
尚無侵冒等大弊。
今同德現在丁憂。
所有江甯織造事務。
需人接辦。
徵瑞着加恩賞給員外郎銜。
前往署理江甯織造。
此時徵瑞想已起程在途。
不拘行至何處地方。
接奉此旨。
即速前往接署。
俟同德回京。
百日期滿到任後。
再降谕旨。
○豁免遭風沉溺雲南運京銅十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三斤有奇。
○乙卯。
谕曰、刑部核議安徽省民人徐惟川、戳死徐友舉、徐友良二命。
改題具奏一案。
已照所拟。
将徐惟川斬決矣。
此等殺死一家二命之案。
情罪甚重。
該撫于審明定拟後。
自應專摺具奏。
乃僅照尋常命案具題。
使重犯有稽顯戮。
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除尋常命案、仍照例具題外。
如有殺死一家二命以上重案。
俱着專摺具奏。
以昭慎重。
○湖北巡撫福甯疏報、建始縣勸墾地二頃十二畝有奇。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承德府知府慶章禀稱、建昌縣民人孫振環。
呈控平泉縣生員宋勳臣。
詐稱伊叔孫芳準入學詩文。
系伊代作。
肆行訛詐等情而宋勳臣先已将代倩許銀情事。
在縣出首。
現在委員提犯來省。
俟梁肯堂查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