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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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饬。
厘剔積弊。
朕得之意外。
實在可嘉。
至軍需銷算事宜。
自應令和琳會同核辦。
藏内善後諸事。
經福康安等、公同酌定後。
俱已立法可行。
無需和琳專駐該處辦理。
其前後藏一切軍需條款。
和琳原不妨往來查核。
所有應行銷算事宜。
自察木多以西。
着交孫士毅、和琳、惠齡三人。
會同核實報銷。
察木多以東。
着交孫士毅、與惠齡會辦。
如此。
則和琳既可兼辦報銷。
而藏務亦能就近查察。
實為兩有裨益。
再阿旺簇勒提木、遺有廟宇财産。
若無妥人管束。
恐其徒衆觊觎生心。
互思攘奪。
滋生事端。
前據俘習渾等奏、将該喇嘛徒弟建巴多布丹。
作為紮薩克喇嘛。
管理廟務徒衆。
當經允準。
但其人是否妥協。
并着和琳留心察看。
如建巴多布丹、尚能管束則已。
否則或商之達賴喇嘛。
另于别廟喇嘛内。
揀選一人。
為堪布。
令其掌管。
免緻滋事。
方為妥善。
又前發去金奔巴瓶。
原為簽掣呼畢勒罕之用。
但不必俟該處大呼圖克圖轉世。
方行試用。
或現在藏内。
不拘何呼圖克圖應出呼畢勒罕。
即可将金奔巴瓶先行簽掣。
如此辦理數次。
定為章程後。
該處僧俗人等、共相遵奉。
将來遇有大呼圖克圖轉世。
照此簽掣。
更可堅衆人崇信之心。
而從前私相傳襲積弊。
亦可不動聲色。
藉以革除。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據珠爾杭阿禀稱、九月二十日帶領廓爾喀頭人、噶箕第烏達特塔巴等。
至紮什倫布謝罪。
經班禅額爾德尼、谕以爾部落自恃強橫。
滋擾佛地。
仰蒙大皇帝發兵進剿。
猶幸及早悔過。
允準歸降。
此後惟當永遠恭順。
并給大小頭人銀兩緞匹。
及跟役等銀兩。
均各感悅。
報聞。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奏、貴州運京鉛觔。
向來運員在廠領運。
每毛鉛百斤。
加耗五斤。
至四川重慶。
始行募工镕淨解京。
礦砂折耗。
勢所不免。
遂緻解官挂欠。
嗣後應令貴州本廠镕淨。
照例五十斤一塊。
錾明廠名觔數。
到局驗收。
如觔數不足。
咎在廠員。
塊數不足。
咎在運員。
各專責成。
并可節省耗鉛運腳。
得旨、此奏是。
依議。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連州等三府州屬。
報墾額外水田沙灘四十三頃六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霍連妻王氏。
商邱縣民虎宜安妻劉氏。
○戊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颙琰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福崧奏、海塘南岸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工程。
坐當頂沖。
應購辦柴薪搶築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當即降旨詢問。
向來海塘工程。
宜于南坍北漲。
何以南岸仍有應修堤工之處。
令其據實覆奏。
茲該撫所奏。
仍未明晰。
繪圖亦不清楚。
江潮大溜。
既趨向蕭山縣境。
此正南坍北漲之漸。
極好機會。
即雲該處上遊富陽、諸暨等江之水。
自西南彙歸此處。
亦系由來已久。
并非起自今時。
而江面亦何緻遽行窄狹。
溜逼塘根。
是保護杭州一帶。
既須修築北岸塘工。
而南坍北漲。
又不免于蕭山一帶增添工作。
則塘工修建。
竟無已時。
雖據該撫奏、此項工程。
系屬民修。
借項動支後。
仍輸還歸款。
但民力豈可輕用。
并恐地方官藉修築塘工為名。
從中科斂。
以緻衛民之事。
轉以累民。
殊非愛護闾閻之道。
北岸既須修築。
今又漸添南岸之工。
将使潮之來、與江之去。
究從何路而行。
且摺内稱該工後面。
附近湘湖。
形勢險要。
而圖内并未明畫出湘湖。
其所繪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塘工後面。
系近傍山根。
更可足資依靠。
何得謂之險要。
殊不可解。
着再傳谕福崧、将現在溜勢。
既向南趨。
蕭山縣一帶塘工。
因何遽至塌損。
亟須借項搶築之處。
另行詳細繪圖。
據實覆奏。
毋得仍前含混。
尋奏荷花池、系蕭山縣西江塘工程。
該處塘身。
坐東向西。
今年山水較大。
以緻潮勢旺盛。
遂有沖坍。
得旨、覽又批、竟是二事。
不宜牽混海塘也。
又稱、前次覆奏摺。
未能詳細聲叙。
又批、不用心處。
不惟此矣。
○刑部議準、江蘇巡撫奇豐額奏、嗣後沿海商漁各船。
舵工水手。
俱于照票内、将本人箕鬥驗明。
添注年貌項下。
于出口入口時。
按名稽察。
如水手人等、在洋患病。
另雇别船水手。
除令該船戶具結外。
亦注明箕鬥。
以備查驗。
通饬海疆地方官一體遵照。
○從之。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二府屬、首墾額外荒地七頃五十畝有奇。
○己酉。
谕、向來秋朝審人犯内。
有業經緩決三次以上。
人數積多。
每屆數年谕令刑部堂官、量為查奏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
今自乾隆五十五年正月查辦之後。
至本年秋谳。
拟入緩決者。
又積有八千餘名。
為數已不為少。
着刑部堂官、将本年秋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
照節次查辦之例。
逐一查明。
各按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
該部即遵谕行。
○庚戌。
谕曰、伍拉納奏、福甯鎮總兵岱德、現在患病。
請回旗調理等語。
岱德、着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有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朱射鬥補授。
○兵部奏、向例武職各官。
改歸祖籍者仍準升選寄籍。
查兵丁入伍。
多系本籍之人。
拔補營弁時。
每改歸祖籍。
為升遷地步。
應請嗣後改歸原籍員弁。
無論兵丁科目出身。
遇題選升補各缺。
仍令回避寄籍。
從之。
卷之一千四百十六
厘剔積弊。
朕得之意外。
實在可嘉。
至軍需銷算事宜。
自應令和琳會同核辦。
藏内善後諸事。
經福康安等、公同酌定後。
俱已立法可行。
無需和琳專駐該處辦理。
其前後藏一切軍需條款。
和琳原不妨往來查核。
所有應行銷算事宜。
自察木多以西。
着交孫士毅、和琳、惠齡三人。
會同核實報銷。
察木多以東。
着交孫士毅、與惠齡會辦。
如此。
則和琳既可兼辦報銷。
而藏務亦能就近查察。
實為兩有裨益。
再阿旺簇勒提木、遺有廟宇财産。
若無妥人管束。
恐其徒衆觊觎生心。
互思攘奪。
滋生事端。
前據俘習渾等奏、将該喇嘛徒弟建巴多布丹。
作為紮薩克喇嘛。
管理廟務徒衆。
當經允準。
但其人是否妥協。
并着和琳留心察看。
如建巴多布丹、尚能管束則已。
否則或商之達賴喇嘛。
另于别廟喇嘛内。
揀選一人。
為堪布。
令其掌管。
免緻滋事。
方為妥善。
又前發去金奔巴瓶。
原為簽掣呼畢勒罕之用。
但不必俟該處大呼圖克圖轉世。
方行試用。
或現在藏内。
不拘何呼圖克圖應出呼畢勒罕。
即可将金奔巴瓶先行簽掣。
如此辦理數次。
定為章程後。
該處僧俗人等、共相遵奉。
将來遇有大呼圖克圖轉世。
照此簽掣。
更可堅衆人崇信之心。
而從前私相傳襲積弊。
亦可不動聲色。
藉以革除。
○大學士兩廣總督公福康安等奏、據珠爾杭阿禀稱、九月二十日帶領廓爾喀頭人、噶箕第烏達特塔巴等。
至紮什倫布謝罪。
經班禅額爾德尼、谕以爾部落自恃強橫。
滋擾佛地。
仰蒙大皇帝發兵進剿。
猶幸及早悔過。
允準歸降。
此後惟當永遠恭順。
并給大小頭人銀兩緞匹。
及跟役等銀兩。
均各感悅。
報聞。
○丁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奏、貴州運京鉛觔。
向來運員在廠領運。
每毛鉛百斤。
加耗五斤。
至四川重慶。
始行募工镕淨解京。
礦砂折耗。
勢所不免。
遂緻解官挂欠。
嗣後應令貴州本廠镕淨。
照例五十斤一塊。
錾明廠名觔數。
到局驗收。
如觔數不足。
咎在廠員。
塊數不足。
咎在運員。
各專責成。
并可節省耗鉛運腳。
得旨、此奏是。
依議。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連州等三府州屬。
報墾額外水田沙灘四十三頃六十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陽縣民霍連妻王氏。
商邱縣民虎宜安妻劉氏。
○戊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上命皇十五子嘉親王颙琰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福崧奏、海塘南岸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工程。
坐當頂沖。
應購辦柴薪搶築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當即降旨詢問。
向來海塘工程。
宜于南坍北漲。
何以南岸仍有應修堤工之處。
令其據實覆奏。
茲該撫所奏。
仍未明晰。
繪圖亦不清楚。
江潮大溜。
既趨向蕭山縣境。
此正南坍北漲之漸。
極好機會。
即雲該處上遊富陽、諸暨等江之水。
自西南彙歸此處。
亦系由來已久。
并非起自今時。
而江面亦何緻遽行窄狹。
溜逼塘根。
是保護杭州一帶。
既須修築北岸塘工。
而南坍北漲。
又不免于蕭山一帶增添工作。
則塘工修建。
竟無已時。
雖據該撫奏、此項工程。
系屬民修。
借項動支後。
仍輸還歸款。
但民力豈可輕用。
并恐地方官藉修築塘工為名。
從中科斂。
以緻衛民之事。
轉以累民。
殊非愛護闾閻之道。
北岸既須修築。
今又漸添南岸之工。
将使潮之來、與江之去。
究從何路而行。
且摺内稱該工後面。
附近湘湖。
形勢險要。
而圖内并未明畫出湘湖。
其所繪荷花池、張神廟等處塘工後面。
系近傍山根。
更可足資依靠。
何得謂之險要。
殊不可解。
着再傳谕福崧、将現在溜勢。
既向南趨。
蕭山縣一帶塘工。
因何遽至塌損。
亟須借項搶築之處。
另行詳細繪圖。
據實覆奏。
毋得仍前含混。
尋奏荷花池、系蕭山縣西江塘工程。
該處塘身。
坐東向西。
今年山水較大。
以緻潮勢旺盛。
遂有沖坍。
得旨、覽又批、竟是二事。
不宜牽混海塘也。
又稱、前次覆奏摺。
未能詳細聲叙。
又批、不用心處。
不惟此矣。
○刑部議準、江蘇巡撫奇豐額奏、嗣後沿海商漁各船。
舵工水手。
俱于照票内、将本人箕鬥驗明。
添注年貌項下。
于出口入口時。
按名稽察。
如水手人等、在洋患病。
另雇别船水手。
除令該船戶具結外。
亦注明箕鬥。
以備查驗。
通饬海疆地方官一體遵照。
○從之。
○廣東巡撫郭世勳疏報、廣州、肇慶二府屬、首墾額外荒地七頃五十畝有奇。
○己酉。
谕、向來秋朝審人犯内。
有業經緩決三次以上。
人數積多。
每屆數年谕令刑部堂官、量為查奏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
今自乾隆五十五年正月查辦之後。
至本年秋谳。
拟入緩決者。
又積有八千餘名。
為數已不為少。
着刑部堂官、将本年秋朝審緩決三次以上各犯。
照節次查辦之例。
逐一查明。
各按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
該部即遵谕行。
○庚戌。
谕曰、伍拉納奏、福甯鎮總兵岱德、現在患病。
請回旗調理等語。
岱德、着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有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朱射鬥補授。
○兵部奏、向例武職各官。
改歸祖籍者仍準升選寄籍。
查兵丁入伍。
多系本籍之人。
拔補營弁時。
每改歸祖籍。
為升遷地步。
應請嗣後改歸原籍員弁。
無論兵丁科目出身。
遇題選升補各缺。
仍令回避寄籍。
從之。
卷之一千四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