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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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嘉、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正藍旗護軍統領富銳、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永珊、為正藍旗護軍統領。
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甯阿、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副都統職銜德楞泰、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西藏辦事大臣額勒登保、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緩徵甘肅平涼、泾州、鎮原崇信、臯蘭、金縣、狄道、河州、靖遠、平番等卞州縣。
本年旱雹災地畝新舊正借錢糧。
○庚子。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是日起。
齋戒三日。
○辛醜。
谕、據覆勘鄉試試卷大臣等奏、河南省中式舉人。
年八十一歲之曹逢庚詩内。
彩散雲漢外句。
漢字誤作平聲。
應議停會試。
一科等語。
律詩平仄。
向有一三五不論之說。
今曹逢庚于應用平聲之第四字。
誤用仄聲非如一三五等字可比。
雖詩家拗體。
或可不拘。
然場屋中講求聲病。
此等拗字。
自非所宜。
本應照議停科。
但該生詩句内。
若第三字亦用仄聲。
則于音調更為錯誤。
今第三字所用雲字系屬平聲。
雖第四字失拈。
較之全行舛錯者有間。
且該生年逾八十。
妥協完場。
文理竟能中式。
所有一字之疵。
尚可姑原。
曹逢庚、着加恩免其罰科。
以示優恤耆年。
格外施恩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年班入觐喀什噶爾四品伯克邁瑪砥散、在玉門縣地方病故。
伊子拜拉沙木、情願押送貢物進京。
俟旋日再将伊父骨殖帶回。
現專派妥人。
将邁瑪砥散棺柩。
暫留玉門縣城安厝。
拜拉沙木、仍聽其赴京等語。
所辦大錯。
已于摺内批示。
朕教人以孝。
伯克邁瑪砥散、因年班赴京。
在途患病身故。
甚可憐憫。
伊子拜拉沙木、應行穿孝。
自當令其将伊父棺柩送歸。
所有貢物。
亦應令其帶回以示體恤。
乃勒保辄以拜拉沙木懇請。
仍令自行押送貢物赴京。
該督何糊塗若此。
計拜拉沙木、此時可至陝西。
現已傳谕蘇淩阿、面行曉谕拜拉沙木。
令其不必赴京。
即将貢物帶回。
并賞給銀二百兩。
俾作好事。
俟拜拉沙木回至玉門時。
該督即令将伊父棺柩、攜帶回喀什噶爾。
以遂私情。
又勒保另摺奏、甄别甘肅陝西千總把總等項人員清單内。
甘肅省勒休斥革者共有九員。
陝西省、革退者祇有一員。
殊屬非是。
自系該督駐劄甘省。
于該省武弁。
留心甄别。
而陝西省武弁優劣。
率據該提鎮所報。
随意填注。
并不認真覆核。
以緻兩省甄别之數。
多少懸殊。
勒保身任總督。
營伍自其專責。
乃竟漫不經心。
殊負委任。
即以本日該督所奏此二事而論。
均屬錯誤。
辦事大不如前。
勒保、着嚴行申饬。
嗣後務當随時留心。
倍加愧勉。
毋得仍前疎懈。
緻幹罪戾。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藁城縣民裴皂聘妻蔣氏。
守正捐軀湖北房縣民趙文經聘妻藍氏。
○壬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癸卯。
冬至。
祀天于。
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甲辰。
遣官祭先醫之神。
○定國史列傳書法。
谕、朕偶閱錢珏、蔡珽、列傳錢珏、為禦史時。
參劾山西巡撫穆爾賽貪婪。
暨條陳各款。
似有風裁。
及用至巡撫。
辄于所屬知縣婪贓之事。
聽受私書。
徇情銷案。
不能自踐其言。
蔡珽、曾極陳年羹堯貪暴。
洊擢總督。
乃挾嫌誣陷嶽鐘琪、田文鏡。
袒護黃振國。
以至護罪。
問拟重辟而傳内于伊二人身故。
俱書為卒。
體例皆未允協。
國史所以傳信。
一字之褒貶。
即關其人終身之優劣。
義例綦嚴。
夫人臣立品無訾。
有始有終者。
方得謂之為卒。
錢珏之言行不符。
蔡珽之朋比取戾。
安得謂之始終無玷若伊二人得書為卒。
其與立朝本末粹然者何以示區别。
錢珏、蔡珽傳末。
均着改書為故。
嗣後除特行予谥。
及入祀賢良祠者。
自當書卒外。
其雖無飾終之典。
而品行克保厥終者。
仍一例書卒。
若初終易轍。
營私獲罪之人。
傳末止當書故。
不得概書為卒。
着國史館總裁。
即查明列傳。
确核人品事實。
如有似此者。
均改正書故。
用昭彰瘅。
所改未改、陸續間日、以四本傳為率。
繁簡錯綜送看。
○乙巳。
谕、戶部奏、粵海關徵收赢餘銀兩。
短少十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本應着落該督撫、及該監督照數賠補。
但念為數較多。
現在另降谕旨。
酌定章程查核辦理。
所有此次短少赢餘銀兩。
姑着郭世勳盛住。
各賠銀一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
○又谕、戶部奏粵海關徵收赢餘銀兩。
比較五十五年分。
計短少銀十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應按數着賠一摺。
已降旨令兼管之巡撫、及該監督。
各賠銀一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矣粵海關經徵稅課。
不在洋船之多少。
惟視貨物之粗細。
以定盈绌。
到口船隻雖多。
若所載不過香料藥材等項。
稅銀仍屬有限。
如船隻内裝載貴重細軟貨物。
則船數雖少。
稅銀自必較豐。
今該關所到洋船。
比五十六年多至十七隻。
何以僅多收赢餘銀一萬五千餘兩。
較五十五年少至十一萬六千餘兩。
該監督等、自必以貨物粗重為詞。
但是否實系粗重。
無憑查核。
若不設法稽查。
則到關船少之年。
既藉口船少。
以緻赢餘短绌。
而到關船多年分。
又藉稱貨物粗重。
不能徵收足數。
是此項正襍赢餘。
無論船多船少。
總屬有绌無盈。
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殊非核實之道。
向來粵海關
正藍旗護軍統領富銳、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永珊、為正藍旗護軍統領。
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巴甯阿、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副都統職銜德楞泰、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西藏辦事大臣額勒登保、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緩徵甘肅平涼、泾州、鎮原崇信、臯蘭、金縣、狄道、河州、靖遠、平番等卞州縣。
本年旱雹災地畝新舊正借錢糧。
○庚子。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是日起。
齋戒三日。
○辛醜。
谕、據覆勘鄉試試卷大臣等奏、河南省中式舉人。
年八十一歲之曹逢庚詩内。
彩散雲漢外句。
漢字誤作平聲。
應議停會試。
一科等語。
律詩平仄。
向有一三五不論之說。
今曹逢庚于應用平聲之第四字。
誤用仄聲非如一三五等字可比。
雖詩家拗體。
或可不拘。
然場屋中講求聲病。
此等拗字。
自非所宜。
本應照議停科。
但該生詩句内。
若第三字亦用仄聲。
則于音調更為錯誤。
今第三字所用雲字系屬平聲。
雖第四字失拈。
較之全行舛錯者有間。
且該生年逾八十。
妥協完場。
文理竟能中式。
所有一字之疵。
尚可姑原。
曹逢庚、着加恩免其罰科。
以示優恤耆年。
格外施恩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年班入觐喀什噶爾四品伯克邁瑪砥散、在玉門縣地方病故。
伊子拜拉沙木、情願押送貢物進京。
俟旋日再将伊父骨殖帶回。
現專派妥人。
将邁瑪砥散棺柩。
暫留玉門縣城安厝。
拜拉沙木、仍聽其赴京等語。
所辦大錯。
已于摺内批示。
朕教人以孝。
伯克邁瑪砥散、因年班赴京。
在途患病身故。
甚可憐憫。
伊子拜拉沙木、應行穿孝。
自當令其将伊父棺柩送歸。
所有貢物。
亦應令其帶回以示體恤。
乃勒保辄以拜拉沙木懇請。
仍令自行押送貢物赴京。
該督何糊塗若此。
計拜拉沙木、此時可至陝西。
現已傳谕蘇淩阿、面行曉谕拜拉沙木。
令其不必赴京。
即将貢物帶回。
并賞給銀二百兩。
俾作好事。
俟拜拉沙木回至玉門時。
該督即令将伊父棺柩、攜帶回喀什噶爾。
以遂私情。
又勒保另摺奏、甄别甘肅陝西千總把總等項人員清單内。
甘肅省勒休斥革者共有九員。
陝西省、革退者祇有一員。
殊屬非是。
自系該督駐劄甘省。
于該省武弁。
留心甄别。
而陝西省武弁優劣。
率據該提鎮所報。
随意填注。
并不認真覆核。
以緻兩省甄别之數。
多少懸殊。
勒保身任總督。
營伍自其專責。
乃竟漫不經心。
殊負委任。
即以本日該督所奏此二事而論。
均屬錯誤。
辦事大不如前。
勒保、着嚴行申饬。
嗣後務當随時留心。
倍加愧勉。
毋得仍前疎懈。
緻幹罪戾。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藁城縣民裴皂聘妻蔣氏。
守正捐軀湖北房縣民趙文經聘妻藍氏。
○壬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癸卯。
冬至。
祀天于。
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甲辰。
遣官祭先醫之神。
○定國史列傳書法。
谕、朕偶閱錢珏、蔡珽、列傳錢珏、為禦史時。
參劾山西巡撫穆爾賽貪婪。
暨條陳各款。
似有風裁。
及用至巡撫。
辄于所屬知縣婪贓之事。
聽受私書。
徇情銷案。
不能自踐其言。
蔡珽、曾極陳年羹堯貪暴。
洊擢總督。
乃挾嫌誣陷嶽鐘琪、田文鏡。
袒護黃振國。
以至護罪。
問拟重辟而傳内于伊二人身故。
俱書為卒。
體例皆未允協。
國史所以傳信。
一字之褒貶。
即關其人終身之優劣。
義例綦嚴。
夫人臣立品無訾。
有始有終者。
方得謂之為卒。
錢珏之言行不符。
蔡珽之朋比取戾。
安得謂之始終無玷若伊二人得書為卒。
其與立朝本末粹然者何以示區别。
錢珏、蔡珽傳末。
均着改書為故。
嗣後除特行予谥。
及入祀賢良祠者。
自當書卒外。
其雖無飾終之典。
而品行克保厥終者。
仍一例書卒。
若初終易轍。
營私獲罪之人。
傳末止當書故。
不得概書為卒。
着國史館總裁。
即查明列傳。
确核人品事實。
如有似此者。
均改正書故。
用昭彰瘅。
所改未改、陸續間日、以四本傳為率。
繁簡錯綜送看。
○乙巳。
谕、戶部奏、粵海關徵收赢餘銀兩。
短少十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本應着落該督撫、及該監督照數賠補。
但念為數較多。
現在另降谕旨。
酌定章程查核辦理。
所有此次短少赢餘銀兩。
姑着郭世勳盛住。
各賠銀一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
○又谕、戶部奏粵海關徵收赢餘銀兩。
比較五十五年分。
計短少銀十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兩零。
應按數着賠一摺。
已降旨令兼管之巡撫、及該監督。
各賠銀一萬兩。
餘着加恩寬免矣粵海關經徵稅課。
不在洋船之多少。
惟視貨物之粗細。
以定盈绌。
到口船隻雖多。
若所載不過香料藥材等項。
稅銀仍屬有限。
如船隻内裝載貴重細軟貨物。
則船數雖少。
稅銀自必較豐。
今該關所到洋船。
比五十六年多至十七隻。
何以僅多收赢餘銀一萬五千餘兩。
較五十五年少至十一萬六千餘兩。
該監督等、自必以貨物粗重為詞。
但是否實系粗重。
無憑查核。
若不設法稽查。
則到關船少之年。
既藉口船少。
以緻赢餘短绌。
而到關船多年分。
又藉稱貨物粗重。
不能徵收足數。
是此項正襍赢餘。
無論船多船少。
總屬有绌無盈。
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殊非核實之道。
向來粵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