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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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十一月。
丙申朔。
谕曰、福康安等奏、張芝元因在廓爾喀境内觸染瘴疠。
回至濟嚨因病身故。
所遺松潘鎮總兵員缺。
請将諸神保調補等語。
諸神保在川年久。
熟悉番情。
此次帶兵前赴絨轄。
亦屬奮勉出力。
着調補松潘鎮總兵。
至彭承堯、帶領瓦寺等處土兵。
亦屬出力。
其諸神保所遺川北鎮總兵員缺。
即着彭承堯補授。
候補總兵朱射鬥、仍着留于四川。
俟有該省總兵缺出。
着惠齡即行奏補。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前此進攻甲爾古拉集木集時。
都統銜護軍統領台斐英阿、副都統阿滿泰、二等侍衛英貴、佐領棍德依、俱各中槍身故等語。
台斐英阿等、身臨行陣。
奪隘攻堅。
沖鋒鼓勇。
以緻中槍陣亡。
殊堪憫惜。
台斐英阿、着照都統例議恤。
阿滿泰、着照副都統例議恤。
英貴、棍德依俱着照例議恤。
其餘打仗陣亡官兵。
着福康安等查明咨部。
分别議恤。
○以盛京協領果勒明阿、為熊嶽副都統。
○丁酉。
谕曰、吏部會戶部議奏、奇豐額奏請将本身應得封典。
貤封養父母。
并将次子過繼養父母為孫。
與例不符一摺。
覃恩系起自乾隆五十五年現已久逾二年之限。
該撫甫經擢任巡撫。
自不得照新銜請封。
部駁甚是。
但念該撫情殷返哺。
其意尚堪矜憫。
奇豐額祖父母本生父母應得封典。
及貤封養父母之處。
俱着加恩。
準其照布政使銜。
給予封贈。
至所請将次子廣麟、過繼養父母為孫一節。
亦着加恩準行。
以示格外體恤。
錫類推恩至意。
○吏部奏、查禮部儒士額設二十名。
向于經承内挑補。
往往甫充經承。
即可列入。
三年期滿。
遂咨臣部注選。
較之經承實曆五年者。
轉為捷便嗣後應令該部将額設儒士。
俱于現在經承内、取結已過二年者揀選。
其甫充經承。
及效力儒士。
均不準挑補。
從之。
○戊戌。
谕軍機大臣曰、鄂輝現因五十五年廓爾喀呈進表貢。
匿不具奏一事。
已革職交福康安等嚴審具奏矣。
駐藏大臣。
尚乏幫辦之員。
朕意成德、前于鄂輝、巴忠、與廓爾喀許銀說和時。
伊始尚以帶領多兵。
應行進剿。
不當說和完事。
祇以鄂輝巴忠一系将軍。
一系欽差。
成德職分較小。
不得不聽從辦理。
其扶同回護之咎。
尚有一線可原。
且人才難得。
若成德于鄂輝壓擱表貢之處。
未經與聞。
尚可棄瑕錄用。
俾駐藏幫辦。
予以自效之途。
此時藏内諸務。
正當整饬之際。
關系緊要朕意原欲令松筠前往辦事。
但伊在庫倫駐劄七年。
甫經換回。
未便即令遠出。
而成德才具。
亦止可在藏幫辦。
不能總理一切。
目下有和琳在彼主持經理。
自可倚恃。
俟二三年後。
松筠亦已在京休息數年。
伊系軍機章京。
尚為更事。
維時再令松筠前往。
更換和琳。
而成德随同和琳辦事二三年。
于藏務漸能熟悉。
令其幫同松筠。
亦可無誤。
計福康安于十月中旬。
可抵前藏。
與孫士毅、惠齡、和琳、商辦善後事宜。
及審訊鄂輝等一案。
須有數旬耽擱。
所有成德幫辦藏務之處。
福康安意以為何如。
着即體察情形。
據實覆奏。
○兵部奏、據直隸總督梁肯堂咨稱、葛沽營大沽汛祁口地方。
距汛遼遠。
稽查難周。
請将該汛額設經制外委一員。
移駐祁口。
撥馬守兵二十名。
作為專汛。
至所遺大沽兵丁。
改歸海口汛兼管。
又樂亭營之老爺澗。
蒲和營之戴家河。
海口較寬。
各添設汛撥一處。
兵五名駐防。
均應如所咨。
從之。
○雲南巡撫譚尚忠疏報、晉甯州首墾成熟地十六頃十六畝有奇。
○己亥。
谕、據英善等奏拏獲扶乩惑衆。
編造悖逆詩序之重犯。
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饒述修等犯。
借扶乩為名。
編造詩句。
妄稱劉萬崇為漢室後裔。
與陳敩賜等犯。
附和悖逆。
糾夥結盟。
實屬不法已極。
臬司聞嘉言、于該縣禀報後。
即馳赴該處。
督同府縣、将案内各犯。
全行拏獲。
所辦可嘉。
聞嘉言、着交部從優議叙。
藩司英善、代辦武闱事務。
一聞該縣禀報。
即飛饬查拏。
知府謝肇洙、和縣王泰運、随同臬司将各犯立時全獲。
辦理俱屬認真。
英善、謝肇洙、王泰運、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訪拏洪澤湖竊劫匪犯。
分别辦理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該部速拟具奏矣。
此案史奇萬等、糾夥在洪澤湖持械行劫。
夥犯陳忝才等。
潛匿湖面。
疊竊多案。
實屬愍不畏法。
江南系屬水鄉。
如洪澤湖太湖等處。
汪洋遼闊。
匪徒最易潛蹤。
若似此糾夥持械。
頻行疊劫。
實為行旅之害。
此皆由地方官平日不能認真查緝所緻。
書麟身任總督有年。
方辦此一事。
能無愧乎。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嚴饬所屬。
于洪澤湖太湖等處。
務當實力巡查。
遇有匪徒行劫之事。
随時嚴辦。
以靖湖面而戢盜風。
○調正黃旗護軍統領都
壬子。
十一月。
丙申朔。
谕曰、福康安等奏、張芝元因在廓爾喀境内觸染瘴疠。
回至濟嚨因病身故。
所遺松潘鎮總兵員缺。
請将諸神保調補等語。
諸神保在川年久。
熟悉番情。
此次帶兵前赴絨轄。
亦屬奮勉出力。
着調補松潘鎮總兵。
至彭承堯、帶領瓦寺等處土兵。
亦屬出力。
其諸神保所遺川北鎮總兵員缺。
即着彭承堯補授。
候補總兵朱射鬥、仍着留于四川。
俟有該省總兵缺出。
着惠齡即行奏補。
○又谕、據福康安等奏、前此進攻甲爾古拉集木集時。
都統銜護軍統領台斐英阿、副都統阿滿泰、二等侍衛英貴、佐領棍德依、俱各中槍身故等語。
台斐英阿等、身臨行陣。
奪隘攻堅。
沖鋒鼓勇。
以緻中槍陣亡。
殊堪憫惜。
台斐英阿、着照都統例議恤。
阿滿泰、着照副都統例議恤。
英貴、棍德依俱着照例議恤。
其餘打仗陣亡官兵。
着福康安等查明咨部。
分别議恤。
○以盛京協領果勒明阿、為熊嶽副都統。
○丁酉。
谕曰、吏部會戶部議奏、奇豐額奏請将本身應得封典。
貤封養父母。
并将次子過繼養父母為孫。
與例不符一摺。
覃恩系起自乾隆五十五年現已久逾二年之限。
該撫甫經擢任巡撫。
自不得照新銜請封。
部駁甚是。
但念該撫情殷返哺。
其意尚堪矜憫。
奇豐額祖父母本生父母應得封典。
及貤封養父母之處。
俱着加恩。
準其照布政使銜。
給予封贈。
至所請将次子廣麟、過繼養父母為孫一節。
亦着加恩準行。
以示格外體恤。
錫類推恩至意。
○吏部奏、查禮部儒士額設二十名。
向于經承内挑補。
往往甫充經承。
即可列入。
三年期滿。
遂咨臣部注選。
較之經承實曆五年者。
轉為捷便嗣後應令該部将額設儒士。
俱于現在經承内、取結已過二年者揀選。
其甫充經承。
及效力儒士。
均不準挑補。
從之。
○戊戌。
谕軍機大臣曰、鄂輝現因五十五年廓爾喀呈進表貢。
匿不具奏一事。
已革職交福康安等嚴審具奏矣。
駐藏大臣。
尚乏幫辦之員。
朕意成德、前于鄂輝、巴忠、與廓爾喀許銀說和時。
伊始尚以帶領多兵。
應行進剿。
不當說和完事。
祇以鄂輝巴忠一系将軍。
一系欽差。
成德職分較小。
不得不聽從辦理。
其扶同回護之咎。
尚有一線可原。
且人才難得。
若成德于鄂輝壓擱表貢之處。
未經與聞。
尚可棄瑕錄用。
俾駐藏幫辦。
予以自效之途。
此時藏内諸務。
正當整饬之際。
關系緊要朕意原欲令松筠前往辦事。
但伊在庫倫駐劄七年。
甫經換回。
未便即令遠出。
而成德才具。
亦止可在藏幫辦。
不能總理一切。
目下有和琳在彼主持經理。
自可倚恃。
俟二三年後。
松筠亦已在京休息數年。
伊系軍機章京。
尚為更事。
維時再令松筠前往。
更換和琳。
而成德随同和琳辦事二三年。
于藏務漸能熟悉。
令其幫同松筠。
亦可無誤。
計福康安于十月中旬。
可抵前藏。
與孫士毅、惠齡、和琳、商辦善後事宜。
及審訊鄂輝等一案。
須有數旬耽擱。
所有成德幫辦藏務之處。
福康安意以為何如。
着即體察情形。
據實覆奏。
○兵部奏、據直隸總督梁肯堂咨稱、葛沽營大沽汛祁口地方。
距汛遼遠。
稽查難周。
請将該汛額設經制外委一員。
移駐祁口。
撥馬守兵二十名。
作為專汛。
至所遺大沽兵丁。
改歸海口汛兼管。
又樂亭營之老爺澗。
蒲和營之戴家河。
海口較寬。
各添設汛撥一處。
兵五名駐防。
均應如所咨。
從之。
○雲南巡撫譚尚忠疏報、晉甯州首墾成熟地十六頃十六畝有奇。
○己亥。
谕、據英善等奏拏獲扶乩惑衆。
編造悖逆詩序之重犯。
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核議速奏矣。
此案饒述修等犯。
借扶乩為名。
編造詩句。
妄稱劉萬崇為漢室後裔。
與陳敩賜等犯。
附和悖逆。
糾夥結盟。
實屬不法已極。
臬司聞嘉言、于該縣禀報後。
即馳赴該處。
督同府縣、将案内各犯。
全行拏獲。
所辦可嘉。
聞嘉言、着交部從優議叙。
藩司英善、代辦武闱事務。
一聞該縣禀報。
即飛饬查拏。
知府謝肇洙、和縣王泰運、随同臬司将各犯立時全獲。
辦理俱屬認真。
英善、謝肇洙、王泰運、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訪拏洪澤湖竊劫匪犯。
分别辦理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
會該部速拟具奏矣。
此案史奇萬等、糾夥在洪澤湖持械行劫。
夥犯陳忝才等。
潛匿湖面。
疊竊多案。
實屬愍不畏法。
江南系屬水鄉。
如洪澤湖太湖等處。
汪洋遼闊。
匪徒最易潛蹤。
若似此糾夥持械。
頻行疊劫。
實為行旅之害。
此皆由地方官平日不能認真查緝所緻。
書麟身任總督有年。
方辦此一事。
能無愧乎。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嚴饬所屬。
于洪澤湖太湖等處。
務當實力巡查。
遇有匪徒行劫之事。
随時嚴辦。
以靖湖面而戢盜風。
○調正黃旗護軍統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