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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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三之妻馬氏。
告知邢大。
邢大帶同李氏赴妻母李劉氏家告知。
并稱無顔為人。
李劉氏當向勸慰。
邢大忿未能釋。
次早李氏睡卧未起。
邢大推門進内嚷罵。
并用刀砍傷李氏。
邢大旋棄刀而走。
自行投河身死。
是邢大之死。
其為殺奸不遂。
因而羞忿自盡。
毫無疑義。
婦之與夫。
雖屬配耦。
而夫為妻綱。
婦當終身守節。
是以定例調奸不從。
因而羞忿自盡之婦女。
俱特予旌表。
以風節烈。
其謀死本夫之案。
奸婦初不知情。
到案據實供吐者。
亦以其尚有不忍緻夫于死之心。
每于勾到時免其勾決。
無非準酌情理。
維持風化之意。
今李氏與梁三奸好。
以緻本夫羞忿莫釋。
輕生投河。
是邢大之死。
由于李氏淫邪所緻。
所天之義安在。
此而尚令監候稽誅。
何以立綱敦教。
現在直隸省勾到之期已過。
李氏着即處絞。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在本年以内者。
着該部補入其年秋審情實辦理。
以示弼教明刑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安徽省具題周正起掏傷查雄保咽喉身死一本。
所駁甚是。
查雄保、年僅九歲。
周正起年已二十五歲。
年歲長幼懸殊。
安得謂之因戲起釁。
且九歲之幼孩。
豈能拉住二十餘歲人之發辮。
情節已不确實。
且周正起、既将查雄保擲打之磚奪去。
又複掌批其頰。
顯有欺淩之情。
迨該犯赴廁出恭。
即因查雄保向其吐沫。
亦何妨吓禁推出。
何至即用手掏其咽喉。
立時斃命。
種種疑窦顯然。
乃該撫率據該犯酒醉不知輕重之供。
即以鬥毆定拟。
所辦甚屬非是。
此案着朱圭另委妥員。
遵照以上指出情節。
逐一研訊。
将該犯如何起意緻死查雄保緣由。
及有無别故确情。
再行妥拟具奏。
毋得仍令原辦之員審訊。
緻有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馮光熊奏、拏獲剖胎折割之兇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閱案内李金、黎士民、李相、劉仕舉各犯。
均籍隸川省。
而該犯等供内、有前在四川挑腳。
聽聞不知姓名同路腳夫。
言及孩胎焙乾為末。
配入硫磺信石。
易于迷人竊物之語。
此等配藥迷人。
竟至采生折割。
殘忍兇暴。
情罪甚為可惡。
該犯等雖在貴州破案。
均籍隸四川。
且有在四川聽聞不知姓名腳夫傳方之供。
是藥方系起自四川。
該省必有被惑傳習之人。
不可不嚴行查訪。
但若明張告示。
通饬緝拏。
輾轉傳播。
恐奸宄不法之徒。
聞而生心。
不緻儆誡而轉相效尤。
是非所以禁之。
适所以導之。
着惠齡密饬所屬。
務須不動聲色。
暗訪嚴拏。
有犯必懲。
毋稍疎懈。
務使殘忍之風。
消除淨盡。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以甘肅按察使鄭制錦、為直隸布政使。
○辛卯。
谕、昨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
率行據詳核轉。
已降旨照部議革任。
本屬咎所應得。
第念陸有仁、由刑部司員出身。
于刑名事件。
尚能谙習。
且人亦明白。
其才尚不至終于廢棄。
所有直隸布政使。
業将鄭制錦補授。
其所遺甘肅按察使員缺。
即加恩着陸有仁補授。
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該員益當自知感奮。
于所屬刑名重案。
悉心詳核。
毋再任聽屬員草率朦混。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永定及南北運河搶修工程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時淤時通。
今春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必須挑浚深通。
俾漕船行走迅速等語。
溫榆河系在北運河上遊。
并非漕船行走之地。
而北運河之水。
每年漕艘經行。
系藉上遊潮白二河暢流濟運。
若溫榆河水勢本小。
原不足以接濟通漕。
況該督摺内既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則沙随水長。
自應遇水大之時挾沙。
水退易緻停淤。
今稱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不應複有淤墊。
何以仍需挑浚。
難保無地方官為藉端開銷地步。
着傳谕梁肯堂、将以上指出情節。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毋任稍有朦混。
緻滋浮冒。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查出上次廓爾喀謝恩表貢。
現在尚存前藏。
此事早經和琳奏到。
當令阿哥等、同軍機大臣。
将普福刑訊。
據普福所供。
乃系鄂輝隐匿不奏。
實在大奇。
早有旨将鄂輝革職。
交福康安等、提同俘習渾、雅滿泰、嚴切質訊。
今福康安所奏。
亦以此事為鄂輝所深知。
何以隐匿不奏。
應切實辦理。
與前降谕旨相合。
現又據普福續供、與雅滿泰聯銜具奏之摺。
系鄂輝辦的。
鄂輝說我可不必列銜。
并雲俟其起身後再奏。
其嚴廷良到藏日期。
亦可寫遲幾日等語。
是鄂輝竟豫為地步。
故令普福等具奏時。
将嚴廷良到藏日期。
填遲數日。
以便發覺後。
藉詞起身在前。
貢到在後。
诿過于普福、雅滿泰等。
尤出情理之外。
此時福康安等、均已齊集前藏。
而鄂輝、俘習渾、雅滿泰、嚴廷良、亦皆在彼。
無難四面質證。
着再傳谕福康安等。
務當遵照前旨。
即提鄂輝嚴切根究。
令其據實供吐。
此事在五十五年。
成德雖未赴藏。
但許給廓爾喀銀兩時。
成德亦同在彼。
廓爾喀既寄信索取。
經鄂輝壓擱不辦。
鄂輝回至成都後。
斷無不告知成德之理。
朕聞成德于上次派往辦理廓爾喀時。
因鄂輝、巴忠、主持說和。
成德尚以帶領多兵。
應行打仗。
不當與之說和。
與巴忠等争執。
以緻意見參差。
其卒歸于說和完事者。
自因鄂輝、巴忠、一系将軍。
一系欽差。
成德職分。
在伊二人之下。
不得不随同辦理。
而此事之原委。
成德必知其詳。
着福康安再向成德嚴切诘訊。
反覆開導。
務使将說和一事。
系何人主見。
和盤托出。
若再代為隐瞞。
即屬喪盡天良。
成德自問當得何罪。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官福、為荊州副都統。
散秩大臣和舜額、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山海關監督多善奏、一年任滿。
比較盈餘。
短少銀三萬四千餘兩。
請從重治罪。
并将房屋衣物等項變抵。
其餘銀兩。
将應得俸銀。
坐扣完款等語。
關稅赢餘。
比較短少。
該監督自有應得之咎。
但念該處連歲商船貨物。
到口稀少。
未能暢銷。
赢餘短绌。
尚屬有因。
且較之五十五六兩年所收赢餘銀兩。
微有多餘。
尚非辦理不善。
多善、着照前例罰俸四年。
以示懲儆。
所有短少赢餘三萬四千餘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
告知邢大。
邢大帶同李氏赴妻母李劉氏家告知。
并稱無顔為人。
李劉氏當向勸慰。
邢大忿未能釋。
次早李氏睡卧未起。
邢大推門進内嚷罵。
并用刀砍傷李氏。
邢大旋棄刀而走。
自行投河身死。
是邢大之死。
其為殺奸不遂。
因而羞忿自盡。
毫無疑義。
婦之與夫。
雖屬配耦。
而夫為妻綱。
婦當終身守節。
是以定例調奸不從。
因而羞忿自盡之婦女。
俱特予旌表。
以風節烈。
其謀死本夫之案。
奸婦初不知情。
到案據實供吐者。
亦以其尚有不忍緻夫于死之心。
每于勾到時免其勾決。
無非準酌情理。
維持風化之意。
今李氏與梁三奸好。
以緻本夫羞忿莫釋。
輕生投河。
是邢大之死。
由于李氏淫邪所緻。
所天之義安在。
此而尚令監候稽誅。
何以立綱敦教。
現在直隸省勾到之期已過。
李氏着即處絞。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在本年以内者。
着該部補入其年秋審情實辦理。
以示弼教明刑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安徽省具題周正起掏傷查雄保咽喉身死一本。
所駁甚是。
查雄保、年僅九歲。
周正起年已二十五歲。
年歲長幼懸殊。
安得謂之因戲起釁。
且九歲之幼孩。
豈能拉住二十餘歲人之發辮。
情節已不确實。
且周正起、既将查雄保擲打之磚奪去。
又複掌批其頰。
顯有欺淩之情。
迨該犯赴廁出恭。
即因查雄保向其吐沫。
亦何妨吓禁推出。
何至即用手掏其咽喉。
立時斃命。
種種疑窦顯然。
乃該撫率據該犯酒醉不知輕重之供。
即以鬥毆定拟。
所辦甚屬非是。
此案着朱圭另委妥員。
遵照以上指出情節。
逐一研訊。
将該犯如何起意緻死查雄保緣由。
及有無别故确情。
再行妥拟具奏。
毋得仍令原辦之員審訊。
緻有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馮光熊奏、拏獲剖胎折割之兇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閱案内李金、黎士民、李相、劉仕舉各犯。
均籍隸川省。
而該犯等供内、有前在四川挑腳。
聽聞不知姓名同路腳夫。
言及孩胎焙乾為末。
配入硫磺信石。
易于迷人竊物之語。
此等配藥迷人。
竟至采生折割。
殘忍兇暴。
情罪甚為可惡。
該犯等雖在貴州破案。
均籍隸四川。
且有在四川聽聞不知姓名腳夫傳方之供。
是藥方系起自四川。
該省必有被惑傳習之人。
不可不嚴行查訪。
但若明張告示。
通饬緝拏。
輾轉傳播。
恐奸宄不法之徒。
聞而生心。
不緻儆誡而轉相效尤。
是非所以禁之。
适所以導之。
着惠齡密饬所屬。
務須不動聲色。
暗訪嚴拏。
有犯必懲。
毋稍疎懈。
務使殘忍之風。
消除淨盡。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以甘肅按察使鄭制錦、為直隸布政使。
○辛卯。
谕、昨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
率行據詳核轉。
已降旨照部議革任。
本屬咎所應得。
第念陸有仁、由刑部司員出身。
于刑名事件。
尚能谙習。
且人亦明白。
其才尚不至終于廢棄。
所有直隸布政使。
業将鄭制錦補授。
其所遺甘肅按察使員缺。
即加恩着陸有仁補授。
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該員益當自知感奮。
于所屬刑名重案。
悉心詳核。
毋再任聽屬員草率朦混。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永定及南北運河搶修工程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時淤時通。
今春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必須挑浚深通。
俾漕船行走迅速等語。
溫榆河系在北運河上遊。
并非漕船行走之地。
而北運河之水。
每年漕艘經行。
系藉上遊潮白二河暢流濟運。
若溫榆河水勢本小。
原不足以接濟通漕。
況該督摺内既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則沙随水長。
自應遇水大之時挾沙。
水退易緻停淤。
今稱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不應複有淤墊。
何以仍需挑浚。
難保無地方官為藉端開銷地步。
着傳谕梁肯堂、将以上指出情節。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毋任稍有朦混。
緻滋浮冒。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查出上次廓爾喀謝恩表貢。
現在尚存前藏。
此事早經和琳奏到。
當令阿哥等、同軍機大臣。
将普福刑訊。
據普福所供。
乃系鄂輝隐匿不奏。
實在大奇。
早有旨将鄂輝革職。
交福康安等、提同俘習渾、雅滿泰、嚴切質訊。
今福康安所奏。
亦以此事為鄂輝所深知。
何以隐匿不奏。
應切實辦理。
與前降谕旨相合。
現又據普福續供、與雅滿泰聯銜具奏之摺。
系鄂輝辦的。
鄂輝說我可不必列銜。
并雲俟其起身後再奏。
其嚴廷良到藏日期。
亦可寫遲幾日等語。
是鄂輝竟豫為地步。
故令普福等具奏時。
将嚴廷良到藏日期。
填遲數日。
以便發覺後。
藉詞起身在前。
貢到在後。
诿過于普福、雅滿泰等。
尤出情理之外。
此時福康安等、均已齊集前藏。
而鄂輝、俘習渾、雅滿泰、嚴廷良、亦皆在彼。
無難四面質證。
着再傳谕福康安等。
務當遵照前旨。
即提鄂輝嚴切根究。
令其據實供吐。
此事在五十五年。
成德雖未赴藏。
但許給廓爾喀銀兩時。
成德亦同在彼。
廓爾喀既寄信索取。
經鄂輝壓擱不辦。
鄂輝回至成都後。
斷無不告知成德之理。
朕聞成德于上次派往辦理廓爾喀時。
因鄂輝、巴忠、主持說和。
成德尚以帶領多兵。
應行打仗。
不當與之說和。
與巴忠等争執。
以緻意見參差。
其卒歸于說和完事者。
自因鄂輝、巴忠、一系将軍。
一系欽差。
成德職分。
在伊二人之下。
不得不随同辦理。
而此事之原委。
成德必知其詳。
着福康安再向成德嚴切诘訊。
反覆開導。
務使将說和一事。
系何人主見。
和盤托出。
若再代為隐瞞。
即屬喪盡天良。
成德自問當得何罪。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官福、為荊州副都統。
散秩大臣和舜額、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山海關監督多善奏、一年任滿。
比較盈餘。
短少銀三萬四千餘兩。
請從重治罪。
并将房屋衣物等項變抵。
其餘銀兩。
将應得俸銀。
坐扣完款等語。
關稅赢餘。
比較短少。
該監督自有應得之咎。
但念該處連歲商船貨物。
到口稀少。
未能暢銷。
赢餘短绌。
尚屬有因。
且較之五十五六兩年所收赢餘銀兩。
微有多餘。
尚非辦理不善。
多善、着照前例罰俸四年。
以示懲儆。
所有短少赢餘三萬四千餘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