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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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車。
從小道行走。
将楊際春、并仆人陳祥勒死等語。
此案吳洛全等身為車戶。
膽敢乘夜趕車。
繞道行走。
将楊際春等殺害。
磁州正定一帶。
為通衢大道。
官員尚被謀害。
其餘尋常行旅及客商等、安能保往來無虞。
沿途地方營汛墩堡。
所管何事。
如吳洛全等、即系該地方營汛弁兵所獲。
功過尚足相抵。
若非該營汛等拏獲。
自應将疎防員弁。
一并開參。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案正兇系何人盤獲。
并将沿途疎防地方營汛各員。
查明參奏。
其拏獲之員弁。
若疎防地方、非其所管。
即查明咨部議叙。
此谕着各省督撫均知之。
○又谕、本日勾到山東省人犯内。
該撫原拟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四起。
一系馮煥、因赴街買煙。
适遇莊鄰趙連、向該犯借錢沽飲。
彼此争扭。
馮煥即奪刀紮傷趙連左腿左膝。
複用刀亂紮。
緻傷趙連左月□合膊左月□曲月□秋唇吻等處殒命。
金刃連紮。
傷多且重。
一系張四子、因見王明義幼子戲踏攩水土坎。
王明義之妻劉氏。
袒護啟釁。
緻相詈罵。
适王明義走至。
趕上斥論。
該犯順用鐵金□欣。
擊其左手腕、并砍傷顖門殒命。
鐵器重傷。
死者并未還手。
一系趙立志、充當汛兵。
聽信孫四唆使。
誣指王二小為竊妄拏。
經王大上前救護。
該犯即拔王二小屠刀。
砍傷王大右月□合膊左手背。
又連砍腦後殒命。
輕聽妄拏。
刃斃無辜。
一系趙大二、因下溝捕魚。
與年甫十一歲之袁保安之母田氏吵罵。
該犯即将田氏拖跌倒地。
複拾磚擲傷袁保安左脅殒命。
逞兇欺淩。
毆斃幼孩。
以上各案。
核其情罪。
均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
俱為允當。
業經概行予勾。
秋谳大典。
理應悉心詳核。
準情定罪。
豈容率意定拟。
以緻失之輕縱。
今該省秋審人犯。
經刑部改定者有四起。
自系吉慶初任巡撫。
且非刑名出身所緻。
着傳谕該撫、嗣後辦理案件。
務須留心詳慎。
核實妥辦。
期于情真罪當。
毋得稍有錯誤也。
○又谕曰、和琳奏、查出五十五年廓爾喀遣人至藏。
曾有謝恩表章貢物。
及各信字物件等項一摺。
此事大奇。
我國家綱紀肅清。
朕臨禦以來。
一切政務。
無不躬親綜理。
而大小臣工。
凡遇地方事件。
亦無有不據實陳奏。
候朕裁奪。
從未有敢于匿不上聞者。
今閱廓爾喀表文。
因其貢使受恩回國。
特差頭目親赍表貢謝恩。
情辭至為恭順。
并無讨要俸祿地方之語。
其禀請銀錢一事。
亦屬無關緊要。
俘習渾等、縱不知事體輕重。
即為讨好起見。
亦應據情代奏。
又何所顧忌而匿不上聞。
即雲伊信字中。
有要照大人們所許的話行事等語。
自即系指巴忠等、前此在藏許給銀兩之事。
若果于普福、俘習渾等、有所幹涉。
或心存畏懼。
自思回護。
不敢上聞。
尚屬情理所有。
今許給銀兩之事。
系巴忠、鄂輝、成德、三人所辦。
與俘習渾、普福等毫無幹涉。
又複何所瞻顧。
竟将表文貢物等項。
壓擱不奏。
專擅糊塗。
竟至不解。
實屬可恨。
凡内地事件。
隐匿不奏。
一經發覺。
即當按律治罪。
況邊外重務。
竟敢壅于上聞。
則何事不可為。
此而不嚴行查辦。
何以肅政治而饬官常。
現令阿哥等同軍機大臣。
将普福嚴加刑訊。
據供五十五年七月内。
鄂輝說及廓爾喀曾有人來藏。
帶了珊瑚刀子等物。
還有表文。
說要進貢。
并有給大人們信件。
因見表文系屬底稿。
且有并無正經頭人到來。
已駁回叫他另換正經表文貢物等語。
此話我曾告訴過雅滿泰、嚴廷良。
其雅滿泰曾否告知俘習渾。
不得知道等語。
據普福所供。
是此事竟系鄂輝隐匿不奏。
雅滿泰既經普福告知。
俘習渾自亦必與聞。
何以伊三人扶同隐匿。
并不具奏。
此時福康安等均已齊集前藏。
鄂輝亦即日可到。
着福康安、孫士毅、惠齡、和琳、即将鄂輝革職。
同俘習渾、雅滿泰、嚴切刑訊。
令其據實供吐。
是何意見。
迅速具奏。
毋任稍有遁飾。
至前次私許銀兩一節。
諒系巴忠一人主見辦理。
今閱廓爾喀所寄信字。
及呈送物件。
鄂輝、成德、及穆克登阿、張芝元、俱有信物寄給。
獨無與巴忠信字。
可見巴忠前次在藏。
心懷巧詐。
辦理此事。
雖系伊一人主見。
而暗中指使關說。
全不露伊名字。
即廓爾喀亦不使聞知。
以為日後敗露。
伊轉可置身事外。
居心詭谲。
更屬可惡可恨。
若使其身尚在。
必當明正典刑。
今先已自斃。
法無可加。
現在傳知該旗所有巴忠子孫。
除伊子僧格布、前已革去官職。
挑補護軍效力當差外。
其孫輩不準出仕。
以為取巧誤公者戒。
至穆克登阿、張芝元、系前赴邊界之人。
于許銀說和之事。
斷難诿為不知。
姑念伊二人系為巴忠等差遣前往。
聽從辦理。
非創意者可比。
此時亦不複深究。
其巴勒布商人巴特巴第。
收存廓爾喀表章貢物等件。
不敢擅動。
一經和琳傳詢。
即行呈出。
尚屬可嘉。
着和琳、傳旨賞給銀一百兩示獎。
至普福系和珅保舉之人。
和琳并不因伊兄所薦。
稍存回護。
據實查奏。
甚為公正。
着賞給禦用玉搬指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又據和琳奏、查辦沙瑪爾巴親屬。
請将其親侄樂傘建本等三犯。
照大逆緣坐律拟斬。
其堂侄阿裡等男女大小七名口。
應否發往煙瘴地方安插。
抑賞給功臣為奴等語。
藏内人等。
不谙緣坐條例。
所有沙瑪爾巴親侄樂傘建本等三犯。
竟着解京交部治罪。
其阿裡等七名口。
即交四川總督、分發兩廣福建煙瘴地方安插。
不必解京。
○丁亥。
谕曰、富綱等奏、雲南省本年鄉試。
年老士子舒聯元等四名。
妥協完場。
均未中式等語。
該生等均年逾八旬。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所有生員舒聯元、熊文炳、向洙、黃元贊、俱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示壽世作人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造辦處查核蘇州織造五十六年分。
動用銀兩。
分别核辦準銷各款。
徵瑞開銷浮冒。
豈複尚有天良。
着傳谕奇豐額、将織造關務暫行兼署。
即令徵瑞來京候旨。
○兵部奏、乾隆五十三年福建台灣案内在逃弁兵。
應請敕令該督撫查明實系被害者。
奏請議恤。
餘着嚴饬通緝。
并将領兵各員分别參處。
得旨、此案無着逃兵。
自通緝以來。
已曆四年。
僅拏獲五名。
投首一名。
其餘并無縱迹。
或系被賊戕害。
或乘間脫逃。
俱未可定。
但遷延未獲。
年複一年。
日久懸案。
終無了結之
從小道行走。
将楊際春、并仆人陳祥勒死等語。
此案吳洛全等身為車戶。
膽敢乘夜趕車。
繞道行走。
将楊際春等殺害。
磁州正定一帶。
為通衢大道。
官員尚被謀害。
其餘尋常行旅及客商等、安能保往來無虞。
沿途地方營汛墩堡。
所管何事。
如吳洛全等、即系該地方營汛弁兵所獲。
功過尚足相抵。
若非該營汛等拏獲。
自應将疎防員弁。
一并開參。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案正兇系何人盤獲。
并将沿途疎防地方營汛各員。
查明參奏。
其拏獲之員弁。
若疎防地方、非其所管。
即查明咨部議叙。
此谕着各省督撫均知之。
○又谕、本日勾到山東省人犯内。
該撫原拟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者四起。
一系馮煥、因赴街買煙。
适遇莊鄰趙連、向該犯借錢沽飲。
彼此争扭。
馮煥即奪刀紮傷趙連左腿左膝。
複用刀亂紮。
緻傷趙連左月□合膊左月□曲月□秋唇吻等處殒命。
金刃連紮。
傷多且重。
一系張四子、因見王明義幼子戲踏攩水土坎。
王明義之妻劉氏。
袒護啟釁。
緻相詈罵。
适王明義走至。
趕上斥論。
該犯順用鐵金□欣。
擊其左手腕、并砍傷顖門殒命。
鐵器重傷。
死者并未還手。
一系趙立志、充當汛兵。
聽信孫四唆使。
誣指王二小為竊妄拏。
經王大上前救護。
該犯即拔王二小屠刀。
砍傷王大右月□合膊左手背。
又連砍腦後殒命。
輕聽妄拏。
刃斃無辜。
一系趙大二、因下溝捕魚。
與年甫十一歲之袁保安之母田氏吵罵。
該犯即将田氏拖跌倒地。
複拾磚擲傷袁保安左脅殒命。
逞兇欺淩。
毆斃幼孩。
以上各案。
核其情罪。
均無可緩之理。
刑部所改。
俱為允當。
業經概行予勾。
秋谳大典。
理應悉心詳核。
準情定罪。
豈容率意定拟。
以緻失之輕縱。
今該省秋審人犯。
經刑部改定者有四起。
自系吉慶初任巡撫。
且非刑名出身所緻。
着傳谕該撫、嗣後辦理案件。
務須留心詳慎。
核實妥辦。
期于情真罪當。
毋得稍有錯誤也。
○又谕曰、和琳奏、查出五十五年廓爾喀遣人至藏。
曾有謝恩表章貢物。
及各信字物件等項一摺。
此事大奇。
我國家綱紀肅清。
朕臨禦以來。
一切政務。
無不躬親綜理。
而大小臣工。
凡遇地方事件。
亦無有不據實陳奏。
候朕裁奪。
從未有敢于匿不上聞者。
今閱廓爾喀表文。
因其貢使受恩回國。
特差頭目親赍表貢謝恩。
情辭至為恭順。
并無讨要俸祿地方之語。
其禀請銀錢一事。
亦屬無關緊要。
俘習渾等、縱不知事體輕重。
即為讨好起見。
亦應據情代奏。
又何所顧忌而匿不上聞。
即雲伊信字中。
有要照大人們所許的話行事等語。
自即系指巴忠等、前此在藏許給銀兩之事。
若果于普福、俘習渾等、有所幹涉。
或心存畏懼。
自思回護。
不敢上聞。
尚屬情理所有。
今許給銀兩之事。
系巴忠、鄂輝、成德、三人所辦。
與俘習渾、普福等毫無幹涉。
又複何所瞻顧。
竟将表文貢物等項。
壓擱不奏。
專擅糊塗。
竟至不解。
實屬可恨。
凡内地事件。
隐匿不奏。
一經發覺。
即當按律治罪。
況邊外重務。
竟敢壅于上聞。
則何事不可為。
此而不嚴行查辦。
何以肅政治而饬官常。
現令阿哥等同軍機大臣。
将普福嚴加刑訊。
據供五十五年七月内。
鄂輝說及廓爾喀曾有人來藏。
帶了珊瑚刀子等物。
還有表文。
說要進貢。
并有給大人們信件。
因見表文系屬底稿。
且有并無正經頭人到來。
已駁回叫他另換正經表文貢物等語。
此話我曾告訴過雅滿泰、嚴廷良。
其雅滿泰曾否告知俘習渾。
不得知道等語。
據普福所供。
是此事竟系鄂輝隐匿不奏。
雅滿泰既經普福告知。
俘習渾自亦必與聞。
何以伊三人扶同隐匿。
并不具奏。
此時福康安等均已齊集前藏。
鄂輝亦即日可到。
着福康安、孫士毅、惠齡、和琳、即将鄂輝革職。
同俘習渾、雅滿泰、嚴切刑訊。
令其據實供吐。
是何意見。
迅速具奏。
毋任稍有遁飾。
至前次私許銀兩一節。
諒系巴忠一人主見辦理。
今閱廓爾喀所寄信字。
及呈送物件。
鄂輝、成德、及穆克登阿、張芝元、俱有信物寄給。
獨無與巴忠信字。
可見巴忠前次在藏。
心懷巧詐。
辦理此事。
雖系伊一人主見。
而暗中指使關說。
全不露伊名字。
即廓爾喀亦不使聞知。
以為日後敗露。
伊轉可置身事外。
居心詭谲。
更屬可惡可恨。
若使其身尚在。
必當明正典刑。
今先已自斃。
法無可加。
現在傳知該旗所有巴忠子孫。
除伊子僧格布、前已革去官職。
挑補護軍效力當差外。
其孫輩不準出仕。
以為取巧誤公者戒。
至穆克登阿、張芝元、系前赴邊界之人。
于許銀說和之事。
斷難诿為不知。
姑念伊二人系為巴忠等差遣前往。
聽從辦理。
非創意者可比。
此時亦不複深究。
其巴勒布商人巴特巴第。
收存廓爾喀表章貢物等件。
不敢擅動。
一經和琳傳詢。
即行呈出。
尚屬可嘉。
着和琳、傳旨賞給銀一百兩示獎。
至普福系和珅保舉之人。
和琳并不因伊兄所薦。
稍存回護。
據實查奏。
甚為公正。
着賞給禦用玉搬指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又據和琳奏、查辦沙瑪爾巴親屬。
請将其親侄樂傘建本等三犯。
照大逆緣坐律拟斬。
其堂侄阿裡等男女大小七名口。
應否發往煙瘴地方安插。
抑賞給功臣為奴等語。
藏内人等。
不谙緣坐條例。
所有沙瑪爾巴親侄樂傘建本等三犯。
竟着解京交部治罪。
其阿裡等七名口。
即交四川總督、分發兩廣福建煙瘴地方安插。
不必解京。
○丁亥。
谕曰、富綱等奏、雲南省本年鄉試。
年老士子舒聯元等四名。
妥協完場。
均未中式等語。
該生等均年逾八旬。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所有生員舒聯元、熊文炳、向洙、黃元贊、俱着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示壽世作人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造辦處查核蘇州織造五十六年分。
動用銀兩。
分别核辦準銷各款。
徵瑞開銷浮冒。
豈複尚有天良。
着傳谕奇豐額、将織造關務暫行兼署。
即令徵瑞來京候旨。
○兵部奏、乾隆五十三年福建台灣案内在逃弁兵。
應請敕令該督撫查明實系被害者。
奏請議恤。
餘着嚴饬通緝。
并将領兵各員分别參處。
得旨、此案無着逃兵。
自通緝以來。
已曆四年。
僅拏獲五名。
投首一名。
其餘并無縱迹。
或系被賊戕害。
或乘間脫逃。
俱未可定。
但遷延未獲。
年複一年。
日久懸案。
終無了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