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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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仿照廣西省辦理。
一面将收繳小錢共有若幹。
及作何配用。
是否足敷鼓鑄、停買滇銅之處。
據實覆奏。
○又谕、前據福康安等奏、廓爾喀遣大頭人進表納貢。
于方物之外。
另備馴象五隻。
因思此次辦理廓爾喀。
命福康安等統率大兵。
聲罪緻讨。
原為保護衛藏起見。
今該部落既悔罪輸誠。
籲懇納貢。
現在京城象隻。
盡敷陳列儀仗之用。
而藏地向無象隻。
着傳谕福康安、即傳旨賞給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各一隻。
其餘三隻。
緩程送京。
俾前後藏僧俗番衆。
常睹邊方貢物。
更足以肅觀聽而壯聲威。
○封閉雲南開化府屬三家銀礦。
從雲貴總督富綱請也。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請修駐防兵房一摺。
内稱、雄縣駐防兵房一百間。
教場房三間。
建自康熙十二年。
曾于乾隆二十六年。
動項興修。
迄今三十餘年。
因屢被雨水沖淋。
坍塌曹□少朽。
應急為修理等語。
此項兵房。
建自康熙十二年。
至乾隆二十六年。
計相隔八十九年之久。
始行興修。
自二十六年。
迄今僅三十一年。
何以又需修葺。
此必系從前承修之員。
辦理不能堅固如式。
以緻易于坍塌。
抑或康熙雍正年間。
曾經修過。
該督摺内未經聲明。
礙難核辦。
已用朱筆點出。
梁肯堂尚屬曉事。
何以于指出各情節。
俱未詳悉聲叙。
豈非自露罅隙。
着傳谕該督、即将此項官房。
是否因二十六年分、修葺未能堅固。
及康熙十二年以後。
曾否修過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勿再含混。
○刑部議奏、洋盜案内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為奴等犯。
發遣後恐複為匪滋事。
自應永遠監禁。
惟此等監滿三年應發之犯。
沿海各省多有。
若概永遠監禁。
未免壅積。
臣等酌議。
請将案犯内情有可原。
除犯罪在本年二月奉旨以後者。
俱拟斬監候。
永遠監禁。
其犯在定例以前。
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等處人犯。
改發黑龍江、給打牲索倫達呼爾為奴。
監禁已滿三年者。
解部發遣。
未滿者。
限滿發遣。
從之。
○丁己。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稱、遂溪縣屬之涠洲海島。
四面大洋。
飓風猛烈。
如建蓋兵房。
難期經久。
且礁石鱗列。
戰船亦難灣泊。
請将前督臣福康安、奏請酌撥守備千把等員、弁兵三百名移駐之處。
毋庸辦理。
惟應于海安、龍門兩協營水師額兵内。
各撥一百五十名。
每月責成該協營副将、遊擊、饬令千、把、外委、各一員。
帶目兵各七十五名。
配駕哨船。
會赴涠洲。
更番遊巡。
如能拏獲盜匪。
分别升賞。
倘有失事。
并私赴涠洲燂船汲水。
即将管駕之弁兵。
及該管副将、遊擊、一并參處。
其涠洲東南之斜陽一島。
距該處僅三四十裡。
一體責令順帶巡查。
均應如所奏。
從之。
○吏部議奏、邊省煙瘴各缺。
例嚴規避。
此案署鹹陽縣知縣張廷傑、推升廣西慶遠府同知。
該撫秦承恩、并未饬速赴任。
複會同該督勒保。
奏請留陝。
實為屬員規避遠省。
應将秦承恩、降二級調用。
勒保、降一級調用。
廣西巡撫陳用敷、并不候部行知。
遽咨陝省。
亦屬不合。
應降二級調用。
均無庸查級議抵。
得旨、此案張廷傑業經推升後。
其廣西慶遠府同知一缺。
陳用敷先行揀員奏補。
并不候部知照。
冒昧移咨。
而秦承恩既未饬令該員即赴新任。
接到粵省咨會。
複行奏請留陝補用。
顯系為規避邊缺起見。
其咎較重。
陳用敷、秦承恩、俱着改為革職留任。
勒保、究系會銜具奏。
其過尚輕。
着降一級從寬留任。
以示區别。
○禮部議準、廣西巡撫陳用敷奏稱、粵西鄉試房考。
例設十員。
該省丞倅州縣員缺無多。
若項湊足十房。
必緻濫竽充數。
查該省與雲貴省分相等。
應試人數多寡。
亦不甚懸殊。
應照雲貴例。
裁去二員。
定為八員。
自下科為始。
從之。
○戊午。
豁除浙江台州衛、坍沒田一頃五十畝有奇額賦。
○己未。
鴻胪寺奏、新授外任各民。
例應赴寺謝恩。
請将屢傳不到之楊懋德等員。
照例議處。
得旨、楊懋德等、着交部議處。
至新授外任官員。
例應赴阙謝恩。
如經鴻胪寺出示傳知。
竟逾違不到。
殊非敬事服官之道。
嗣後外任官員。
于領憑前。
着吏兵二部。
即查明該員如未經謝恩。
即劄知吏兵二科。
不準給憑。
如查系有心違誤不到者。
竟應據實參奏。
從重議罪。
以示懲儆。
至鴻胪寺衙門。
于官員呈報謝恩。
該書吏等或因需索使費。
有意延擱。
亦所不免。
如有此等情弊。
即準各該員等、自行呈明。
查究辦理。
以昭核實。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部議奏、浙江巡撫福崧、請将西塘海防同知袁秉直、升
一面将收繳小錢共有若幹。
及作何配用。
是否足敷鼓鑄、停買滇銅之處。
據實覆奏。
○又谕、前據福康安等奏、廓爾喀遣大頭人進表納貢。
于方物之外。
另備馴象五隻。
因思此次辦理廓爾喀。
命福康安等統率大兵。
聲罪緻讨。
原為保護衛藏起見。
今該部落既悔罪輸誠。
籲懇納貢。
現在京城象隻。
盡敷陳列儀仗之用。
而藏地向無象隻。
着傳谕福康安、即傳旨賞給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各一隻。
其餘三隻。
緩程送京。
俾前後藏僧俗番衆。
常睹邊方貢物。
更足以肅觀聽而壯聲威。
○封閉雲南開化府屬三家銀礦。
從雲貴總督富綱請也。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請修駐防兵房一摺。
内稱、雄縣駐防兵房一百間。
教場房三間。
建自康熙十二年。
曾于乾隆二十六年。
動項興修。
迄今三十餘年。
因屢被雨水沖淋。
坍塌曹□少朽。
應急為修理等語。
此項兵房。
建自康熙十二年。
至乾隆二十六年。
計相隔八十九年之久。
始行興修。
自二十六年。
迄今僅三十一年。
何以又需修葺。
此必系從前承修之員。
辦理不能堅固如式。
以緻易于坍塌。
抑或康熙雍正年間。
曾經修過。
該督摺内未經聲明。
礙難核辦。
已用朱筆點出。
梁肯堂尚屬曉事。
何以于指出各情節。
俱未詳悉聲叙。
豈非自露罅隙。
着傳谕該督、即将此項官房。
是否因二十六年分、修葺未能堅固。
及康熙十二年以後。
曾否修過之處。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勿再含混。
○刑部議奏、洋盜案内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為奴等犯。
發遣後恐複為匪滋事。
自應永遠監禁。
惟此等監滿三年應發之犯。
沿海各省多有。
若概永遠監禁。
未免壅積。
臣等酌議。
請将案犯内情有可原。
除犯罪在本年二月奉旨以後者。
俱拟斬監候。
永遠監禁。
其犯在定例以前。
拟發回疆、及黑龍江等處人犯。
改發黑龍江、給打牲索倫達呼爾為奴。
監禁已滿三年者。
解部發遣。
未滿者。
限滿發遣。
從之。
○丁己。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兩廣總督郭世勳奏稱、遂溪縣屬之涠洲海島。
四面大洋。
飓風猛烈。
如建蓋兵房。
難期經久。
且礁石鱗列。
戰船亦難灣泊。
請将前督臣福康安、奏請酌撥守備千把等員、弁兵三百名移駐之處。
毋庸辦理。
惟應于海安、龍門兩協營水師額兵内。
各撥一百五十名。
每月責成該協營副将、遊擊、饬令千、把、外委、各一員。
帶目兵各七十五名。
配駕哨船。
會赴涠洲。
更番遊巡。
如能拏獲盜匪。
分别升賞。
倘有失事。
并私赴涠洲燂船汲水。
即将管駕之弁兵。
及該管副将、遊擊、一并參處。
其涠洲東南之斜陽一島。
距該處僅三四十裡。
一體責令順帶巡查。
均應如所奏。
從之。
○吏部議奏、邊省煙瘴各缺。
例嚴規避。
此案署鹹陽縣知縣張廷傑、推升廣西慶遠府同知。
該撫秦承恩、并未饬速赴任。
複會同該督勒保。
奏請留陝。
實為屬員規避遠省。
應将秦承恩、降二級調用。
勒保、降一級調用。
廣西巡撫陳用敷、并不候部行知。
遽咨陝省。
亦屬不合。
應降二級調用。
均無庸查級議抵。
得旨、此案張廷傑業經推升後。
其廣西慶遠府同知一缺。
陳用敷先行揀員奏補。
并不候部知照。
冒昧移咨。
而秦承恩既未饬令該員即赴新任。
接到粵省咨會。
複行奏請留陝補用。
顯系為規避邊缺起見。
其咎較重。
陳用敷、秦承恩、俱着改為革職留任。
勒保、究系會銜具奏。
其過尚輕。
着降一級從寬留任。
以示區别。
○禮部議準、廣西巡撫陳用敷奏稱、粵西鄉試房考。
例設十員。
該省丞倅州縣員缺無多。
若項湊足十房。
必緻濫竽充數。
查該省與雲貴省分相等。
應試人數多寡。
亦不甚懸殊。
應照雲貴例。
裁去二員。
定為八員。
自下科為始。
從之。
○戊午。
豁除浙江台州衛、坍沒田一頃五十畝有奇額賦。
○己未。
鴻胪寺奏、新授外任各民。
例應赴寺謝恩。
請将屢傳不到之楊懋德等員。
照例議處。
得旨、楊懋德等、着交部議處。
至新授外任官員。
例應赴阙謝恩。
如經鴻胪寺出示傳知。
竟逾違不到。
殊非敬事服官之道。
嗣後外任官員。
于領憑前。
着吏兵二部。
即查明該員如未經謝恩。
即劄知吏兵二科。
不準給憑。
如查系有心違誤不到者。
竟應據實參奏。
從重議罪。
以示懲儆。
至鴻胪寺衙門。
于官員呈報謝恩。
該書吏等或因需索使費。
有意延擱。
亦所不免。
如有此等情弊。
即準各該員等、自行呈明。
查究辦理。
以昭核實。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部議奏、浙江巡撫福崧、請将西塘海防同知袁秉直、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