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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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索取。
并将五輩達賴喇嘛管轄之紮木地方。
仍歸西藏。
本大将軍已據情代奏。
蒙大皇帝念爾誤聽沙瑪爾巴唆使。
未睹天朝兵威。
妄生釁端。
仰體上天好生之心。
赦爾前罪。
準爾納表進貢。
保全合境生靈。
爾酋長拉特納巴都爾、暨爾叔巴都爾薩野、當倍加感畏。
以期永受恩施。
至爾酋長等、前蒙得受王公封爵。
本當革除。
爾具奏乞哀。
卑辭貶損。
大皇帝亦赦爾罪。
有旨嗣後表章文禀。
準仍照繕王公封号。
俟所差大頭人到京。
大皇帝再行優赉。
另賜敕書。
至熱索橋以外之協布噜、東覺、博爾東拉、噶勒拉、堆補木、帕朗古等處。
俱系大兵攻克地方。
本應即以此為界。
今念爾悔罪投誠。
仍行賞還。
其聶拉木、濟嚨、宗喀、原系藏地。
經大兵收複。
非如前此講和退還可比。
嗣後不得藉詞牽涉。
爾歸出之紮木地方。
系五輩達賴喇嘛管轄。
應仍歸後藏。
不準再有侵越。
貿易一事。
亦照前旨停止。
俟爾貢使順道過藏。
憑公交易。
福康安務須明白曉谕。
于撫綏安輯之中。
仍寓堅明約束之意。
庶該酋長畏威懷德。
可保邊境敉甯。
再紮木地方。
應派唐古忒兵駐守。
并遴派第巴、戴繃管理。
即歸聶拉木、将領兼轄。
将來駐藏大臣等巡邊之便。
一體稽查。
此次善後事宜。
節經降旨交福康安等公同商辦。
但福康安、孫士毅、事竣即應回京。
惠齡亦當回四川本任。
一切章程。
全在和琳随時辦理。
和琳務宜擘畫周詳。
事事盡善。
方為無負委任。
再廓爾喀送出沙瑪爾巴骨殖。
前有旨令于前後藏、及察木多一帶大寺廟、懸挂号令。
今思藏内寺廟。
如布達拉、紮什倫布等、皆為吉祥佛地。
未免喇嘛等見為不祥。
竟當在前後藏、及察木多一帶。
通衢大站地方。
懸挂号令。
俾喇嘛番衆觸目警心。
較為妥善。
○癸醜。
谕曰、穆和蔺奏、河南省鄉試諸生。
年八十以上者。
張丕顯等六人。
俱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等語。
該生等年跻耄耋。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張丕顯、王潤、牛溥、姬儒楷、李恪、王二曜、均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收蓄湖水情形一摺。
内稱、微山一湖。
兼濟江南運道。
現在啟放各閘。
廣為收納。
前次已經收至一丈二寸。
今又陸續長水四寸。
共存一丈六寸等語。
微山湖水、藉資濟運。
全在乘時收蓄寬裕。
來春重運經臨。
方足以敷宣濟。
向來定志。
應收水一丈一尺。
近年以來。
有收至一丈三尺者。
是以重運俱得通行無阻。
本年東省雨水較少。
來年運道。
尤藉湖水接濟。
今蓄水僅止一丈六寸。
較之近年定志。
尚少二尺有餘。
恐不足以資濟運。
着傳谕李奉翰、務須酌量情形。
廣為收蓄。
俾湖水充盈。
新漕足資浮送。
方為妥善。
○旌表守正捐軀雲南建水縣民王貴妻李氏。
○甲寅。
谕軍機大臣曰、英善奏審明粵東民人曹秉和等、在奉節縣地方。
用紙扇淨水。
妄稱消災惑衆。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摺内稱、曹秉和一犯。
現據華陽縣具報在監病故等語。
尚不可信。
曹秉和前在原藉。
見伊妹巫曹氏、患病求神有應。
即起意串同捏詞哄騙。
得受錢米。
已屬不法。
複敢前赴川省。
誘惑鄉民。
因被鄉民唐萬善識破。
辄與争鬧。
實為此案首犯。
按律應拟絞正法。
該犯自知法在不宥。
恐有畏罪自戕等弊。
因而該縣規避處分。
捏稱病故。
不可率據該縣具報。
即行憑信。
華陽縣系該省首縣。
近在省會。
該藩司曾否親往查驗。
摺内未據聲叙。
着傳谕英善、和于該縣具報後。
未經親驗。
務宜确切訪查。
驗明該犯屍身。
有無自戕别故。
據實辦理。
毋任稍有捏飾。
○轉理藩院右侍郎博興、為左侍郎。
授奎舒為右侍郎。
○乙卯。
谕、滄州駐防兵丁。
并無緊要差務。
所有原設馬一百五十匹。
亦着裁去一百匹。
止留五十匹。
足敷差操之用。
其所裁馬匹。
亦着梁肯堂、就近撥給綠營兵丁。
抵補額缺。
以省買補。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陳用敷奏、将所收小錢。
盡數供鑄。
停買滇銅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查禁小錢。
前經谕令該督撫、于民間呈繳時。
量給價值。
俾小民不緻賠累。
今陳用敷奏、自通饬辦理以來。
百姓踴躍樂從。
紛紛呈繳。
其所收小錢。
足敷配搭改鑄。
請停買滇銅一年。
如此辦理。
在粵西既得多獲餘息。
免長途領運之勞。
而滇省少撥此項銅觔。
并可留供他省采買。
實為兩有裨益。
廣西系屬邊省。
行之尚有成效。
其餘各省分。
呈繳自必更多。
何以未據将是否足敷改鑄、停買滇銅之處奏及。
可見并未實力遵辦。
着傳谕各督撫、即
并将五輩達賴喇嘛管轄之紮木地方。
仍歸西藏。
本大将軍已據情代奏。
蒙大皇帝念爾誤聽沙瑪爾巴唆使。
未睹天朝兵威。
妄生釁端。
仰體上天好生之心。
赦爾前罪。
準爾納表進貢。
保全合境生靈。
爾酋長拉特納巴都爾、暨爾叔巴都爾薩野、當倍加感畏。
以期永受恩施。
至爾酋長等、前蒙得受王公封爵。
本當革除。
爾具奏乞哀。
卑辭貶損。
大皇帝亦赦爾罪。
有旨嗣後表章文禀。
準仍照繕王公封号。
俟所差大頭人到京。
大皇帝再行優赉。
另賜敕書。
至熱索橋以外之協布噜、東覺、博爾東拉、噶勒拉、堆補木、帕朗古等處。
俱系大兵攻克地方。
本應即以此為界。
今念爾悔罪投誠。
仍行賞還。
其聶拉木、濟嚨、宗喀、原系藏地。
經大兵收複。
非如前此講和退還可比。
嗣後不得藉詞牽涉。
爾歸出之紮木地方。
系五輩達賴喇嘛管轄。
應仍歸後藏。
不準再有侵越。
貿易一事。
亦照前旨停止。
俟爾貢使順道過藏。
憑公交易。
福康安務須明白曉谕。
于撫綏安輯之中。
仍寓堅明約束之意。
庶該酋長畏威懷德。
可保邊境敉甯。
再紮木地方。
應派唐古忒兵駐守。
并遴派第巴、戴繃管理。
即歸聶拉木、将領兼轄。
将來駐藏大臣等巡邊之便。
一體稽查。
此次善後事宜。
節經降旨交福康安等公同商辦。
但福康安、孫士毅、事竣即應回京。
惠齡亦當回四川本任。
一切章程。
全在和琳随時辦理。
和琳務宜擘畫周詳。
事事盡善。
方為無負委任。
再廓爾喀送出沙瑪爾巴骨殖。
前有旨令于前後藏、及察木多一帶大寺廟、懸挂号令。
今思藏内寺廟。
如布達拉、紮什倫布等、皆為吉祥佛地。
未免喇嘛等見為不祥。
竟當在前後藏、及察木多一帶。
通衢大站地方。
懸挂号令。
俾喇嘛番衆觸目警心。
較為妥善。
○癸醜。
谕曰、穆和蔺奏、河南省鄉試諸生。
年八十以上者。
張丕顯等六人。
俱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等語。
該生等年跻耄耋。
踴躍觀光。
洵為藝林盛事。
張丕顯、王潤、牛溥、姬儒楷、李恪、王二曜、均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彰壽世作人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收蓄湖水情形一摺。
内稱、微山一湖。
兼濟江南運道。
現在啟放各閘。
廣為收納。
前次已經收至一丈二寸。
今又陸續長水四寸。
共存一丈六寸等語。
微山湖水、藉資濟運。
全在乘時收蓄寬裕。
來春重運經臨。
方足以敷宣濟。
向來定志。
應收水一丈一尺。
近年以來。
有收至一丈三尺者。
是以重運俱得通行無阻。
本年東省雨水較少。
來年運道。
尤藉湖水接濟。
今蓄水僅止一丈六寸。
較之近年定志。
尚少二尺有餘。
恐不足以資濟運。
着傳谕李奉翰、務須酌量情形。
廣為收蓄。
俾湖水充盈。
新漕足資浮送。
方為妥善。
○旌表守正捐軀雲南建水縣民王貴妻李氏。
○甲寅。
谕軍機大臣曰、英善奏審明粵東民人曹秉和等、在奉節縣地方。
用紙扇淨水。
妄稱消災惑衆。
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摺内稱、曹秉和一犯。
現據華陽縣具報在監病故等語。
尚不可信。
曹秉和前在原藉。
見伊妹巫曹氏、患病求神有應。
即起意串同捏詞哄騙。
得受錢米。
已屬不法。
複敢前赴川省。
誘惑鄉民。
因被鄉民唐萬善識破。
辄與争鬧。
實為此案首犯。
按律應拟絞正法。
該犯自知法在不宥。
恐有畏罪自戕等弊。
因而該縣規避處分。
捏稱病故。
不可率據該縣具報。
即行憑信。
華陽縣系該省首縣。
近在省會。
該藩司曾否親往查驗。
摺内未據聲叙。
着傳谕英善、和于該縣具報後。
未經親驗。
務宜确切訪查。
驗明該犯屍身。
有無自戕别故。
據實辦理。
毋任稍有捏飾。
○轉理藩院右侍郎博興、為左侍郎。
授奎舒為右侍郎。
○乙卯。
谕、滄州駐防兵丁。
并無緊要差務。
所有原設馬一百五十匹。
亦着裁去一百匹。
止留五十匹。
足敷差操之用。
其所裁馬匹。
亦着梁肯堂、就近撥給綠營兵丁。
抵補額缺。
以省買補。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陳用敷奏、将所收小錢。
盡數供鑄。
停買滇銅一摺。
已依議行矣。
各省查禁小錢。
前經谕令該督撫、于民間呈繳時。
量給價值。
俾小民不緻賠累。
今陳用敷奏、自通饬辦理以來。
百姓踴躍樂從。
紛紛呈繳。
其所收小錢。
足敷配搭改鑄。
請停買滇銅一年。
如此辦理。
在粵西既得多獲餘息。
免長途領運之勞。
而滇省少撥此項銅觔。
并可留供他省采買。
實為兩有裨益。
廣西系屬邊省。
行之尚有成效。
其餘各省分。
呈繳自必更多。
何以未據将是否足敷改鑄、停買滇銅之處奏及。
可見并未實力遵辦。
着傳谕各督撫、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