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
交部分别議叙。
○又谕、前因廓爾喀賊匪。
經大兵屢次剿殺之後。
畏威悔罪。
疊行具禀乞降。
情詞極為恭順。
已明降谕旨。
赦其前罪。
準令納表進貢。
并令福康安等、即行徹兵矣。
茲又據福康安等奏、賊酋于七月二十七日。
又差頭目塔曼薩野、前赴軍營。
投遞禀帖。
繳出前次搶掠紮什倫布銀物等件。
并備辦馴象番馬及廓爾喀樂工一并恭進。
是該賊酋悔罪輸誠十分懾服。
且其繳出物件内金冊一項系從前頒賞班禅額爾德尼之物。
今賊匪于搶去後。
因知系天朝頒賜。
不敢隐匿特行檢出。
敬謹送到。
可見廓爾喀滋事起釁。
祗因與唐古忒人等、争論帳債細故。
并不敢幹犯天朝。
今已差其辦事大頭人、備辦方物恭赍表文。
一并呈進。
福康安等、自應察其恭順納款悃忱。
允準所請。
徹兵蒇事除已谕知福康安等遵照辦理外。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又谕、刑部進呈奉天省招冊内。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共有六起。
一系誣竊啟釁韓文運、毆死無服族兄韓文振。
一系理曲逞兇之孫老屋、毆死杜三屋。
一系負欠兇毆之丏匪王五、毆死孫六。
一系助父兇毆之張有興、毆死武福高。
一系董貴、恃強毆傷摔跌後制縛毆斃孫成才。
一系楊三茂、刃斃徒手服嫂張氏。
細閱案情。
刑部駁改。
俱屬允協。
向來外省辦理秋審。
經刑部核駁。
失出至五案者。
吏部不過降級處分。
但巴延三曾任督撫多年。
并非不谙刑名者可比。
且伊前經獲罪。
朕屢次曲加寬宥。
複用至侍郎。
自應倍加感奮。
于此等案件。
尤宜悉心詳核。
方不負朕委曲成全之意。
乃巴延三并不實心辦理。
失出之案。
竟至六起之多。
可見該侍郎一味因循。
全不知感激朕恩。
勉圖改過。
怏怏自是。
此非尋常玩誤可比。
若僅照例交部議處。
不足示懲。
巴延三、着交部嚴加議處。
即解任來京。
聽候部議。
并着查明巴延三之子。
如已經出仕者。
着即革職。
其有曾經捐職者。
即行注銷。
以示懲儆。
所有盛京刑部侍郎員缺。
着宜興調補。
祿康、着調補盛京戶部侍郎。
其盛京禮部侍郎員缺。
專司祭祀。
德瑛由太常寺卿升授閣學。
娴習祀典。
即着德瑛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賊酋繳出紮什倫布物件、并拏解沙瑪爾巴之番婦女喇嘛等一摺。
未将何日徹兵之處。
聲明具奏。
想因賊酋所遣大頭人尚未到營。
略為等候。
計此時已詣營谒見。
即派員護送進京。
着傳谕福康安等、計算日期。
如能年内到京。
固屬甚善。
否則明正燈節前趕到。
尚可随時鮮、暹羅、一體瞻觐。
至此次繳出物件。
因金冊系天朝頒賜班禅額爾德尼、關系緊要。
其貴重等件。
亦不敢私留。
又沙瑪爾巴奸占之妻策旺拉木、中途逃逸。
賊酋即緝獲鎖送。
并備象隻番馬樂工恭進。
看此情形。
實已真心懾服。
悔罪輸誠。
邊境自可甯靖。
惟定立地界一事。
前已有旨、令福康安等一一設立鄂博。
毋許偷越。
現在大兵将徹。
宜趁此時申明約束。
以熱索橋迤西。
如協布噜、雍鴉、東覺、堆補木、帕朗古等處。
皆經大兵攻克。
本應即以此為後藏邊界。
念爾悔罪投誠。
仍行賞還。
其熱索橋以内濟嚨、聶拉木、宗喀等處。
本屬藏地。
雖經汝侵占。
現經大兵收複。
非如上次講和退還者可比。
嗣後應以濟嚨聶拉木以外為界。
爾部落人等、不得尺寸擅越。
如有私行偷越者。
拏獲即行正法。
爾部落遇有遣使進貢獻表等事。
當先禀明邊界将領。
聽候知照。
方許進口。
又據福康安奏、撒迦呼圖克圖、采辦糌粑五萬斤。
分運濟嚨、聶拉木、運腳自捐。
并捐牛五百頭等語。
前因撒迦喇嘛、于賊匪上年路過時。
遞送哈達。
曾令福康安等于徹兵後。
勒令改歸黃教。
今該呼圖克圖、既有捐辦糌粑牛隻之事。
尚知畏法奉公。
此等紅教流傳日久。
且人戶衆多。
福康安等不必拘泥前旨。
當曉谕該喇嘛等、以前此遞送哈達。
俱幹重罪。
大皇帝念爾等愚昧無知。
不行嚴辦。
又因爾等捐辦糌粑牛隻。
急公效順。
本将軍業為奏聞。
仍準爾等照舊焚修安業。
此後宜倍加感激。
約束徒衆。
安靜梵誦。
方可永安樂利。
并交駐藏大臣嚴切約束。
不準仍前越界滋事。
免與黃教争競。
庶為妥善。
再金冊系前輩班禅進京時。
經朕特賞。
該喇嘛等不能協力防護。
為賊搶去。
緻煩天兵遠涉。
代為剿捕。
賊匪因震懾聲威。
知金冊為天朝所賜。
不敢銷毀。
茲據檢出送繳。
福康安等、宜向達賴喇嘛、班禅、及戴繃、堪布等詳谕、以爾等不能保守金冊。
本有應得重罪。
大皇帝施恩。
免其究治。
仍将金冊賞給班禅。
俾在紮什倫布安奉。
嗣後宜加意保護。
勿得再有疎虞。
至後藏仲巴、戴繃等。
向來惟知封殖營私。
因唐古忒兵丁等、系達賴喇嘛之人。
視為膜外。
無怪賊匪滋擾。
兵丁等亦各不相顧。
福康安等宜剀切曉谕、以唐古忒兵丁。
亦系達賴喇嘛派往。
伊等駐守後藏。
即為保護班禅而設。
況紮什倫布商上。
素稱豐裕。
嗣後如有赢餘。
務分給前藏兵丁等。
俾沾餘潤。
伊等自必同心協力。
固守無虞。
再布達拉商上。
前有旨令駐藏大臣兼管。
所有紮什倫布商上。
班禅年幼。
恐戴繃、堪布等、從中舞弊。
嗣後亦歸駐藏大臣稽核。
以歸畫一。
昨有旨令孫士毅速回前藏。
裡塘一帶夾壩。
專交觀成、足資料理。
且大兵徹回。
必經過裡塘。
軍威壯盛。
匪徒自即歛戢。
孫士毅竟當遵旨速回。
與福康安等會商善後諸事宜。
再前經降旨、令達賴喇嘛等、會同駐藏大臣、将呼畢勒罕名姓。
并生年月日。
各書一簽。
貯金奔巴瓶内。
對衆拈定。
作為呼畢勒罕。
是此項金瓶。
關系鄭重。
現派禦前侍衛惠倫、乾清門侍衛阿爾塔錫第、敬謹赍往。
并親解禦佩小荷包二個。
亦着帶往。
于迎見福康安、海蘭察時。
傳旨賞給。
以示酬庸之意。
○欽差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等奏、酌定凱旋事宜。
一、前後藏至打箭爐。
跬步皆山。
馬匹最易疲倒。
且沿途一線羊腸。
兵丁行走易擠。
現除漢土官兵、仍照常三百名一起。
間三日行走。
其索倫達呼爾兵、并帶兵之巴圖魯等。
定為二百名一起。
間四日行走。
一、馬匹兵糧等項。
向來兵丁赴站索費。
故意重複支領。
現豫劄會領兵官。
核計每起兵數。
應領馬匹及口糧各若幹。
開單蓋用钤記。
向該台一總支領。
由領兵官按名散給。
一、自拉裡至前後藏。
将購備馬匹。
分站安設。
并恐全解前藏。
馬力易疲。
現令何處所購。
與何站相近。
即就地分安。
一、索倫等兵素未耐冷。
已制備冬衣四千件。
運送濟嚨備用。
得旨、諸凡皆妥。
○以兵部右侍郎玉保、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丁未。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秋禾約收分數一摺。
内稱、除被旱成災之鹹甯等十四州縣。
沿邊之延安、榆林、綏德等三府州屬。
收成分數。
另行具題。
後又稱延、榆、綏三府州屬收成。
詢之調委入簾各員。
佥稱約有八分等語。
所奏太不清晰。
各省收成。
向來俱就通省分數。
牽勻核算。
奏報共有幾分。
本年鹹甯等十四州縣。
因旱薄收。
自應一并列入牽算。
秦承恩何以于摺内開除。
聲稱另題。
是該撫竟有諱
交部分别議叙。
○又谕、前因廓爾喀賊匪。
經大兵屢次剿殺之後。
畏威悔罪。
疊行具禀乞降。
情詞極為恭順。
已明降谕旨。
赦其前罪。
準令納表進貢。
并令福康安等、即行徹兵矣。
茲又據福康安等奏、賊酋于七月二十七日。
又差頭目塔曼薩野、前赴軍營。
投遞禀帖。
繳出前次搶掠紮什倫布銀物等件。
并備辦馴象番馬及廓爾喀樂工一并恭進。
是該賊酋悔罪輸誠十分懾服。
且其繳出物件内金冊一項系從前頒賞班禅額爾德尼之物。
今賊匪于搶去後。
因知系天朝頒賜。
不敢隐匿特行檢出。
敬謹送到。
可見廓爾喀滋事起釁。
祗因與唐古忒人等、争論帳債細故。
并不敢幹犯天朝。
今已差其辦事大頭人、備辦方物恭赍表文。
一并呈進。
福康安等、自應察其恭順納款悃忱。
允準所請。
徹兵蒇事除已谕知福康安等遵照辦理外。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又谕、刑部進呈奉天省招冊内。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共有六起。
一系誣竊啟釁韓文運、毆死無服族兄韓文振。
一系理曲逞兇之孫老屋、毆死杜三屋。
一系負欠兇毆之丏匪王五、毆死孫六。
一系助父兇毆之張有興、毆死武福高。
一系董貴、恃強毆傷摔跌後制縛毆斃孫成才。
一系楊三茂、刃斃徒手服嫂張氏。
細閱案情。
刑部駁改。
俱屬允協。
向來外省辦理秋審。
經刑部核駁。
失出至五案者。
吏部不過降級處分。
但巴延三曾任督撫多年。
并非不谙刑名者可比。
且伊前經獲罪。
朕屢次曲加寬宥。
複用至侍郎。
自應倍加感奮。
于此等案件。
尤宜悉心詳核。
方不負朕委曲成全之意。
乃巴延三并不實心辦理。
失出之案。
竟至六起之多。
可見該侍郎一味因循。
全不知感激朕恩。
勉圖改過。
怏怏自是。
此非尋常玩誤可比。
若僅照例交部議處。
不足示懲。
巴延三、着交部嚴加議處。
即解任來京。
聽候部議。
并着查明巴延三之子。
如已經出仕者。
着即革職。
其有曾經捐職者。
即行注銷。
以示懲儆。
所有盛京刑部侍郎員缺。
着宜興調補。
祿康、着調補盛京戶部侍郎。
其盛京禮部侍郎員缺。
專司祭祀。
德瑛由太常寺卿升授閣學。
娴習祀典。
即着德瑛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賊酋繳出紮什倫布物件、并拏解沙瑪爾巴之番婦女喇嘛等一摺。
未将何日徹兵之處。
聲明具奏。
想因賊酋所遣大頭人尚未到營。
略為等候。
計此時已詣營谒見。
即派員護送進京。
着傳谕福康安等、計算日期。
如能年内到京。
固屬甚善。
否則明正燈節前趕到。
尚可随時鮮、暹羅、一體瞻觐。
至此次繳出物件。
因金冊系天朝頒賜班禅額爾德尼、關系緊要。
其貴重等件。
亦不敢私留。
又沙瑪爾巴奸占之妻策旺拉木、中途逃逸。
賊酋即緝獲鎖送。
并備象隻番馬樂工恭進。
看此情形。
實已真心懾服。
悔罪輸誠。
邊境自可甯靖。
惟定立地界一事。
前已有旨、令福康安等一一設立鄂博。
毋許偷越。
現在大兵将徹。
宜趁此時申明約束。
以熱索橋迤西。
如協布噜、雍鴉、東覺、堆補木、帕朗古等處。
皆經大兵攻克。
本應即以此為後藏邊界。
念爾悔罪投誠。
仍行賞還。
其熱索橋以内濟嚨、聶拉木、宗喀等處。
本屬藏地。
雖經汝侵占。
現經大兵收複。
非如上次講和退還者可比。
嗣後應以濟嚨聶拉木以外為界。
爾部落人等、不得尺寸擅越。
如有私行偷越者。
拏獲即行正法。
爾部落遇有遣使進貢獻表等事。
當先禀明邊界将領。
聽候知照。
方許進口。
又據福康安奏、撒迦呼圖克圖、采辦糌粑五萬斤。
分運濟嚨、聶拉木、運腳自捐。
并捐牛五百頭等語。
前因撒迦喇嘛、于賊匪上年路過時。
遞送哈達。
曾令福康安等于徹兵後。
勒令改歸黃教。
今該呼圖克圖、既有捐辦糌粑牛隻之事。
尚知畏法奉公。
此等紅教流傳日久。
且人戶衆多。
福康安等不必拘泥前旨。
當曉谕該喇嘛等、以前此遞送哈達。
俱幹重罪。
大皇帝念爾等愚昧無知。
不行嚴辦。
又因爾等捐辦糌粑牛隻。
急公效順。
本将軍業為奏聞。
仍準爾等照舊焚修安業。
此後宜倍加感激。
約束徒衆。
安靜梵誦。
方可永安樂利。
并交駐藏大臣嚴切約束。
不準仍前越界滋事。
免與黃教争競。
庶為妥善。
再金冊系前輩班禅進京時。
經朕特賞。
該喇嘛等不能協力防護。
為賊搶去。
緻煩天兵遠涉。
代為剿捕。
賊匪因震懾聲威。
知金冊為天朝所賜。
不敢銷毀。
茲據檢出送繳。
福康安等、宜向達賴喇嘛、班禅、及戴繃、堪布等詳谕、以爾等不能保守金冊。
本有應得重罪。
大皇帝施恩。
免其究治。
仍将金冊賞給班禅。
俾在紮什倫布安奉。
嗣後宜加意保護。
勿得再有疎虞。
至後藏仲巴、戴繃等。
向來惟知封殖營私。
因唐古忒兵丁等、系達賴喇嘛之人。
視為膜外。
無怪賊匪滋擾。
兵丁等亦各不相顧。
福康安等宜剀切曉谕、以唐古忒兵丁。
亦系達賴喇嘛派往。
伊等駐守後藏。
即為保護班禅而設。
況紮什倫布商上。
素稱豐裕。
嗣後如有赢餘。
務分給前藏兵丁等。
俾沾餘潤。
伊等自必同心協力。
固守無虞。
再布達拉商上。
前有旨令駐藏大臣兼管。
所有紮什倫布商上。
班禅年幼。
恐戴繃、堪布等、從中舞弊。
嗣後亦歸駐藏大臣稽核。
以歸畫一。
昨有旨令孫士毅速回前藏。
裡塘一帶夾壩。
專交觀成、足資料理。
且大兵徹回。
必經過裡塘。
軍威壯盛。
匪徒自即歛戢。
孫士毅竟當遵旨速回。
與福康安等會商善後諸事宜。
再前經降旨、令達賴喇嘛等、會同駐藏大臣、将呼畢勒罕名姓。
并生年月日。
各書一簽。
貯金奔巴瓶内。
對衆拈定。
作為呼畢勒罕。
是此項金瓶。
關系鄭重。
現派禦前侍衛惠倫、乾清門侍衛阿爾塔錫第、敬謹赍往。
并親解禦佩小荷包二個。
亦着帶往。
于迎見福康安、海蘭察時。
傳旨賞給。
以示酬庸之意。
○欽差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等奏、酌定凱旋事宜。
一、前後藏至打箭爐。
跬步皆山。
馬匹最易疲倒。
且沿途一線羊腸。
兵丁行走易擠。
現除漢土官兵、仍照常三百名一起。
間三日行走。
其索倫達呼爾兵、并帶兵之巴圖魯等。
定為二百名一起。
間四日行走。
一、馬匹兵糧等項。
向來兵丁赴站索費。
故意重複支領。
現豫劄會領兵官。
核計每起兵數。
應領馬匹及口糧各若幹。
開單蓋用钤記。
向該台一總支領。
由領兵官按名散給。
一、自拉裡至前後藏。
将購備馬匹。
分站安設。
并恐全解前藏。
馬力易疲。
現令何處所購。
與何站相近。
即就地分安。
一、索倫等兵素未耐冷。
已制備冬衣四千件。
運送濟嚨備用。
得旨、諸凡皆妥。
○以兵部右侍郎玉保、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丁未。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秋禾約收分數一摺。
内稱、除被旱成災之鹹甯等十四州縣。
沿邊之延安、榆林、綏德等三府州屬。
收成分數。
另行具題。
後又稱延、榆、綏三府州屬收成。
詢之調委入簾各員。
佥稱約有八分等語。
所奏太不清晰。
各省收成。
向來俱就通省分數。
牽勻核算。
奏報共有幾分。
本年鹹甯等十四州縣。
因旱薄收。
自應一并列入牽算。
秦承恩何以于摺内開除。
聲稱另題。
是該撫竟有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