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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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八月。
丁卯朔。
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慶桂至行在複命。
詢以沿途情形。
據稱、經良鄉、涿州一帶。
詢之土人雲。
曾見蝗蟲從東北飛至西南等語。
此次蝗蝻滋生。
保定、正定一帶。
既據慶桂查明。
并無蟲孽。
天津、永平等處。
前據豐紳殷德、慶成、分路查勘。
亦無飛蝗。
而良鄉一帶之蝗蝻。
又系由東北而來。
至涿州以南。
則無蹤影。
以良鄉而論。
東北地方。
自系在薊州、三河、遵化等處。
遵化近山。
不長蝗蝻。
沿海等處。
亦不生長。
是蝗孽之生。
必在薊州。
三河。
該州縣不及早撲捕。
以緻延及他境。
方有應得之咎。
該督前此何得尚将三河縣知縣李培榮、奏升通州。
前已有旨、令梁肯堂等查明具奏。
總之蝗孽萌生。
斷非止在空際往來。
其有飛集之處。
自必有始起之處。
不可不核實查辦。
現在順天府尹、及霸昌道、俱經分别議處。
梁肯堂身任總督。
未經一并交部。
已屬幸免。
至其該管州縣。
斷無可邀寬貸。
着再傳谕該督、務即查明此次蝗蟲。
實在始起處所。
将該地方官。
據實參奏革職。
以示懲儆。
毋得稍有颟顸。
希冀混過。
自幹重戾。
仍即速回奏。
○戊辰。
祭大社、大稷。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辛未皆如之。
○兵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沅州府屬羅舊驿。
為滇黔通衢。
饷鞘解犯所必經。
向未設有墩鋪汛兵。
難資彈壓。
請将該縣屬之榆樹灣外委一員。
帶兵五名。
移駐該驿。
其榆樹灣汛地二十五裡。
并非專驿。
原有該縣縣丞分防。
且存兵四名。
足敷守護。
無庸添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己巳。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據蔣賜棨等奏、察看順天所屬田禾被蝗蝕傷情形。
三河、薊州、較他處為多。
三河又較重于薊州。
是蝗孽蠕生、竟系由三河一帶所起等語。
此事前據豐紳殷德、慶桂、慶成、分路查勘。
先後奏到。
朕即以蝗蝻斷非從空而降。
以豐紳殷德等所奏情形。
互相核對。
當在三河、薊州一帶。
今據蔣賜棨所奏。
竟與前降谕旨相合。
該縣知縣李培榮、于所管地方。
蝻孽萌生。
未能及早撲捕。
以緻蔓延他境。
方有應得之咎。
梁肯堂非惟不将該員參奏。
轉以之請升通州知州。
殊屬非是。
況李培榮調署他處之後。
亦應另委候選知縣、或明幹縣丞。
接署三河。
以重地方。
何得僅委微末州判。
任令玩視民瘼。
緻滋贻誤。
看此情形該督竟系欲将李培榮調往通州。
為該員規避處分之計。
其咎俱卸與微末州判。
以完此局。
能逃朕洞鑒乎。
是此事皆系梁肯堂一人之咎。
着該督将各情節。
逐一明白速行回奏。
毋得回護幹咎。
○又谕、據阿桂等查奏、鳳陽五孔石橋。
節次題報估修一摺。
内稱、詢問韓鑅、據稱于三十八九年、在頴州府任内。
往來鳳陽。
橋座尚屬完整。
五十四年奉差江西。
經過該處。
見橋身塌卸。
往來文報。
俱用船擺渡等語。
此項橋座。
五十四年被水沖塌。
自必重加修葺。
否則五十四年至今。
此四年内。
行旅何以往來。
若果重修堅固。
甫及三年。
又複塌卸。
明系該地方官辦理不善。
借此為開銷地步。
着長麟到彼後。
确切查勘。
所修曾開銷幾何。
即将該地方官、及承辦之員。
據實查參。
着落賠修。
并将彼時巡撫系屬何人。
一并查明參奏。
○庚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哈當阿等奏、督标水師千總黃理生、外委許寶國、管帶換回班兵齊寶等回廈。
船隻在洋被浪。
擊沉該船弁兵共八十六名。
據報撈救僅有二十八名等語。
該弁兵等駛船回廈。
遭風被溺。
情殊可憫。
所有未經撈救各弁兵。
着哈當阿查明咨部。
交該部照例從優議恤。
其業經撈救之各弁兵等。
亦着查明酌賞。
○陝甘總督勒保奏、安西州屬普城山廠。
鉛苗旺盛。
開采有效。
請令采辦四十萬斤。
分貯安西、肅州、以備各營構運。
仍令馬蓮井州判、就近赴廠管理。
下部知之。
○辛未。
谕曰、福康安等奏、前經特派候補道承勳、駐劄宗喀、龍安府知府重光、駐劄噶喀。
專司起運軍饷。
乃承勳一籌莫展。
不能随到随運。
重光辦運。
尤為怠玩。
積壓較多。
承勳、重光、均業已摘去頂戴。
并将重光枷号。
請旨均即革職等語。
宗喀、噶喀等處。
為後藏運糧緊要台站。
承勳、重光、經福康安等特派在彼專司起運。
竟不以事為事。
緻軍饷多有停積。
非尋常贻誤可比。
承勳、重光、均着即革職。
至向來外省督撫。
遇有道府贻誤地方事務。
不過參奏革職。
并無枷号辦理者。
若軍行之際。
賞罰必應嚴明。
不容稍事姑息。
福康安于此等贻誤糧員。
并不拘泥請旨。
即先将該二員摘去頂戴。
并将積壓較多之重光、即行枷号。
俾糧員共知儆惕。
所辦甚為得當。
福康安、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賊酋拉特納巴都爾、将上年裹去之兵丁王剛、第巴塘邁等送出。
并呈遞福康安、暨官員、官兵、禀各一件。
此次賊匪赍呈禀帖。
僅令裹去兵丁等前來投遞。
禀内祇妄想乞降。
尚未自行認罪。
至沙瑪爾巴唆使賊匪。
誘執兵丁噶布倫、及搶掠後藏。
罪不容誅。
即服毒身死。
已屬幸逃顯戮。
該犯雖無應襲封職。
未知藏内尚有父叔子侄否。
着和琳、鄂輝、于事竣後。
查明現當何差。
概行斥革。
以抒衆忿。
又據奏、成德一路官兵。
攻克多洛卡、隴岡等處。
俟續調川兵到時。
酌撥一千名前往等語。
聶拉木一路。
雖成德等帶兵進攻。
亦能連次克捷。
但利底、山寨等處。
賊匪守禦尚堅。
究屬偏師牽綴。
未能直抵賊巢。
計此旨到時。
續調之彭承堯等、所帶川兵。
已可早抵軍營。
着福康安等酌量。
如所撥一千兵。
尚未派往。
不如仍留于福康安等軍營。
更足以資調遣而壯聲威。
○又谕、據福康安等參奏玩誤軍需之候補道承勳、龍安府知府重光、均即革職。
先行摘去頂戴。
并将重光、枷号示儆。
深
壬子。
八月。
丁卯朔。
祭先師孔子。
遣儀郡王永璇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慶桂至行在複命。
詢以沿途情形。
據稱、經良鄉、涿州一帶。
詢之土人雲。
曾見蝗蟲從東北飛至西南等語。
此次蝗蝻滋生。
保定、正定一帶。
既據慶桂查明。
并無蟲孽。
天津、永平等處。
前據豐紳殷德、慶成、分路查勘。
亦無飛蝗。
而良鄉一帶之蝗蝻。
又系由東北而來。
至涿州以南。
則無蹤影。
以良鄉而論。
東北地方。
自系在薊州、三河、遵化等處。
遵化近山。
不長蝗蝻。
沿海等處。
亦不生長。
是蝗孽之生。
必在薊州。
三河。
該州縣不及早撲捕。
以緻延及他境。
方有應得之咎。
該督前此何得尚将三河縣知縣李培榮、奏升通州。
前已有旨、令梁肯堂等查明具奏。
總之蝗孽萌生。
斷非止在空際往來。
其有飛集之處。
自必有始起之處。
不可不核實查辦。
現在順天府尹、及霸昌道、俱經分别議處。
梁肯堂身任總督。
未經一并交部。
已屬幸免。
至其該管州縣。
斷無可邀寬貸。
着再傳谕該督、務即查明此次蝗蟲。
實在始起處所。
将該地方官。
據實參奏革職。
以示懲儆。
毋得稍有颟顸。
希冀混過。
自幹重戾。
仍即速回奏。
○戊辰。
祭大社、大稷。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至辛未皆如之。
○兵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沅州府屬羅舊驿。
為滇黔通衢。
饷鞘解犯所必經。
向未設有墩鋪汛兵。
難資彈壓。
請将該縣屬之榆樹灣外委一員。
帶兵五名。
移駐該驿。
其榆樹灣汛地二十五裡。
并非專驿。
原有該縣縣丞分防。
且存兵四名。
足敷守護。
無庸添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己巳。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據蔣賜棨等奏、察看順天所屬田禾被蝗蝕傷情形。
三河、薊州、較他處為多。
三河又較重于薊州。
是蝗孽蠕生、竟系由三河一帶所起等語。
此事前據豐紳殷德、慶桂、慶成、分路查勘。
先後奏到。
朕即以蝗蝻斷非從空而降。
以豐紳殷德等所奏情形。
互相核對。
當在三河、薊州一帶。
今據蔣賜棨所奏。
竟與前降谕旨相合。
該縣知縣李培榮、于所管地方。
蝻孽萌生。
未能及早撲捕。
以緻蔓延他境。
方有應得之咎。
梁肯堂非惟不将該員參奏。
轉以之請升通州知州。
殊屬非是。
況李培榮調署他處之後。
亦應另委候選知縣、或明幹縣丞。
接署三河。
以重地方。
何得僅委微末州判。
任令玩視民瘼。
緻滋贻誤。
看此情形該督竟系欲将李培榮調往通州。
為該員規避處分之計。
其咎俱卸與微末州判。
以完此局。
能逃朕洞鑒乎。
是此事皆系梁肯堂一人之咎。
着該督将各情節。
逐一明白速行回奏。
毋得回護幹咎。
○又谕、據阿桂等查奏、鳳陽五孔石橋。
節次題報估修一摺。
内稱、詢問韓鑅、據稱于三十八九年、在頴州府任内。
往來鳳陽。
橋座尚屬完整。
五十四年奉差江西。
經過該處。
見橋身塌卸。
往來文報。
俱用船擺渡等語。
此項橋座。
五十四年被水沖塌。
自必重加修葺。
否則五十四年至今。
此四年内。
行旅何以往來。
若果重修堅固。
甫及三年。
又複塌卸。
明系該地方官辦理不善。
借此為開銷地步。
着長麟到彼後。
确切查勘。
所修曾開銷幾何。
即将該地方官、及承辦之員。
據實查參。
着落賠修。
并将彼時巡撫系屬何人。
一并查明參奏。
○庚午。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哈當阿等奏、督标水師千總黃理生、外委許寶國、管帶換回班兵齊寶等回廈。
船隻在洋被浪。
擊沉該船弁兵共八十六名。
據報撈救僅有二十八名等語。
該弁兵等駛船回廈。
遭風被溺。
情殊可憫。
所有未經撈救各弁兵。
着哈當阿查明咨部。
交該部照例從優議恤。
其業經撈救之各弁兵等。
亦着查明酌賞。
○陝甘總督勒保奏、安西州屬普城山廠。
鉛苗旺盛。
開采有效。
請令采辦四十萬斤。
分貯安西、肅州、以備各營構運。
仍令馬蓮井州判、就近赴廠管理。
下部知之。
○辛未。
谕曰、福康安等奏、前經特派候補道承勳、駐劄宗喀、龍安府知府重光、駐劄噶喀。
專司起運軍饷。
乃承勳一籌莫展。
不能随到随運。
重光辦運。
尤為怠玩。
積壓較多。
承勳、重光、均業已摘去頂戴。
并将重光枷号。
請旨均即革職等語。
宗喀、噶喀等處。
為後藏運糧緊要台站。
承勳、重光、經福康安等特派在彼專司起運。
竟不以事為事。
緻軍饷多有停積。
非尋常贻誤可比。
承勳、重光、均着即革職。
至向來外省督撫。
遇有道府贻誤地方事務。
不過參奏革職。
并無枷号辦理者。
若軍行之際。
賞罰必應嚴明。
不容稍事姑息。
福康安于此等贻誤糧員。
并不拘泥請旨。
即先将該二員摘去頂戴。
并将積壓較多之重光、即行枷号。
俾糧員共知儆惕。
所辦甚為得當。
福康安、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賊酋拉特納巴都爾、将上年裹去之兵丁王剛、第巴塘邁等送出。
并呈遞福康安、暨官員、官兵、禀各一件。
此次賊匪赍呈禀帖。
僅令裹去兵丁等前來投遞。
禀内祇妄想乞降。
尚未自行認罪。
至沙瑪爾巴唆使賊匪。
誘執兵丁噶布倫、及搶掠後藏。
罪不容誅。
即服毒身死。
已屬幸逃顯戮。
該犯雖無應襲封職。
未知藏内尚有父叔子侄否。
着和琳、鄂輝、于事竣後。
查明現當何差。
概行斥革。
以抒衆忿。
又據奏、成德一路官兵。
攻克多洛卡、隴岡等處。
俟續調川兵到時。
酌撥一千名前往等語。
聶拉木一路。
雖成德等帶兵進攻。
亦能連次克捷。
但利底、山寨等處。
賊匪守禦尚堅。
究屬偏師牽綴。
未能直抵賊巢。
計此旨到時。
續調之彭承堯等、所帶川兵。
已可早抵軍營。
着福康安等酌量。
如所撥一千兵。
尚未派往。
不如仍留于福康安等軍營。
更足以資調遣而壯聲威。
○又谕、據福康安等參奏玩誤軍需之候補道承勳、龍安府知府重光、均即革職。
先行摘去頂戴。
并将重光、枷号示儆。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