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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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或出山海關赴盛京一帶。
或出張家口、喜峰口、赴八溝、三座塔、暨蒙古地方。
不必專由古北口出口。
則貧民中稍可力圖自給者。
知有長遠覓食之路。
自必分投謀生。
不至齊赴粥廠。
緻滋擁擠、人多緻病。
庶更妥協。
但總須善為開導。
不可加之攔阻。
此事該督贻誤于前。
再不實力稽查。
任令地方官吏克扣浮冒。
其咎已不止于革職留任。
若複将赴赈貧民。
阻其生路。
則其咎更重。
斷不能稍為寬貸也。
将此再傳谕知之。
仍即将如何發赈。
及勸谕分赴各處就食情形。
迅速覆奏。
○壬寅。
谕、據紀昀參奏巡視西城給事中孫家賢、于所管增壽寺粥廠。
本月初三日。
紀昀查至該處。
見領飯者二千餘人。
并無人監放。
詢之坊書。
稱吏目吳嗣德、因押送扛夫。
已禀請孫家賢代放。
紀昀因領赈者難于久待。
親身在廠代為監放。
孫家賢至竟不來。
請将該給事中交部嚴加議處。
吳嗣德、一并議處。
其禦史富廉、是日現在别廠。
應否免議等語。
本年京南一帶。
被旱歉收。
赴京就食者甚多。
朕宵旰萦懷。
特予展赈添廠。
并恐都察院堂官照料難周。
複令舒常回京一同查察。
凡承辦各員。
稍有人心者。
皆當實心經理。
乃孫家賢系本城監赈之人。
竟不以事為事。
伊系給事中。
别無差使。
且經吳嗣德先行禀知。
以該吏目押送扛夫。
請該給事中代放。
而孫家賢竟置若罔聞。
并不到廠。
似此玩視民瘼。
非交部嚴議足以蔽辜。
孫家賢、着革職拏問。
交刑部治罪。
以示懲儆。
至禦史富廉、初三日是否因在别廠。
不能兼顧。
吏目吳嗣德、是否押送扛夫。
着交與留京王大臣查明。
如系實情。
均予免議。
若有捏飾情節。
并着一并據實參奏。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接奉谕旨。
前赴河間、景州一帶。
督辦災赈事宜一摺。
據稱河間、景州、及保定等屬。
久晴不雨。
得雨三處。
亦未透足。
近雖得雨數次。
為時已遲等語。
總未言明分寸。
是何意見。
殊不可解。
熱河地方。
初二、初三、連日陰雨。
保定、天津、河間等處。
豈尚未一律普沾。
着該督即查明分晰速奏。
至河間、景州、保定、天津等處。
向年尚不至于乾暵。
今看此光景。
其被旱竟比順德、廣平、大名較重。
該處百姓驟遇歉收。
紛紛外出覓食。
或不免緻有怨咨。
該督宜饬令地方官、于查赈之便。
就近曉谕。
以旱澇亦天運之常。
茲逢此旱歉。
究由爾等向值屢豐。
不知感激天恩。
撙節培養所緻。
今偶遇儉歲。
宜加儆畏。
以冀感召休和。
斷不可稍萌怨尤之念。
此時被旱地方。
雖得有透雨。
已不及補種襍糧等項。
祇可趕種秋麥。
以期明年春熟。
現已蒙恩酌借口糧。
明歲青黃不接之時。
尚當加恩展赈。
以濟口食。
不使失所。
如此向小民等、明切曉谕。
伊等自必各知安分。
民情悉臻甯谧。
至摺内所稱、受旱各州縣。
令于村莊适中之地。
先行設廠煮赈等語。
何以前此未據奏及。
殊未可信。
各州縣既設立粥廠。
則現在赴京及出口就食之人。
又從何而來。
昨恐梁肯堂接奉前旨。
誤會朕意。
又有旨谕令該督、斷不可阻止。
朕于該省災務。
先事綢缪。
不辭語煩。
随時訓谕。
已屬無微不至。
惟在該督善體朕意。
董率所屬。
實力妥辦。
梁肯堂當往來親曆周查。
勿使不肖州縣、及吏胥從中克扣滋弊。
俾災民務沾實惠。
此為最要。
即八月萬壽節。
該督亦竟不必前來行在也。
将此再傳谕知之。
并将目今光景究竟如何。
速奏來。
○癸卯。
谕、據吉慶參奏博山縣知縣武億、于緝捕事件。
任聽衙役妄拏平民。
濫行重責。
以緻拖累無辜。
已将武億革職。
蠹役倚官滋事。
最為闾閻之害。
法禁綦嚴。
但向來書役詐贓斃命。
以及假差吓騙等項。
律有專條。
自可按例定拟。
其奉有差票。
而妄行拘拏。
别無詐索情事者。
未經着有定例。
此等衙役慫恿本官。
濫行差拘。
拖累無辜。
及至滋生事端。
本官被參降革。
而該役等轉得置身事外。
又于後來官員任内。
試其伎倆。
殊不足以示懲儆。
不特衙役為然。
即書吏、長随、以及幕友。
亦往往有愚弄本官。
聳令任意妄行。
贻誤地方。
即本官去任。
所謂官去吏不去。
伊仍可作弊。
此等惡習。
不可不加之懲治。
使知儆畏。
嗣後除書役等詐贓斃命等項。
仍按律治罪外。
其雖無吓詐等情。
而有藉勢妄為。
累及平民。
緻本官降革者。
所有幕友、書役、長随、應如何酌議治罪之處。
着該部詳細定議具奏。
所有武億案内、妄拏平民之衙役。
即着吉慶查明。
照新例辦理。
尋奏、嗣後地方官有應參降革之案。
該督撫先饬該管上司、嚴究幕友長随書役等。
如有慫恿愚弄情事。
即拘拏看守。
除舞弊詐贓、及捕役借端誣拏平民、并奉差緝賊混拏充數等款。
俱照例辦理外。
其審無前項情弊。
但有倚官滋事。
聳令妄為。
累及本官者。
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
本官降一級者。
将該犯杖七十。
降二級者。
杖八十。
降三級者。
杖九十。
降四級者。
杖一百。
革者杖六十徒一年。
如本官罪止拟徒。
亦各于本官罪上加一等治罪。
籍隸本地者。
即交本地方官。
外籍者。
遞回原籍。
均嚴加管束。
不許複充。
倘仍潛身該地。
欺瞞後任。
改易姓名。
複充書役及幕友長随者。
應令該督撫詳加查察。
一經得實。
即嚴參治罪。
其本官罪止軍流外遣者。
仍與本官同罪。
從之。
○又谕、前據戈源奏請嚴定縣府考送童生額數一摺。
已交該部核議具奏。
并令長麟将山西省考試童生、是否可定額數之處。
酌議覆奏。
茲據長麟奏稱、縣府考試。
弊窦最多。
往往閱卷衡文。
委之幕友。
本官并不寓目。
甚有瞻徇情面。
及任聽幕友、書吏、勾串舞弊等事。
應請嗣後縣府考試。
毋庸定額。
俟錄送後。
學臣考試。
如所送童生。
實在荒謬不通。
即由學臣咨送撫臣、查核卷數多寡。
将原送官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議處等
或出張家口、喜峰口、赴八溝、三座塔、暨蒙古地方。
不必專由古北口出口。
則貧民中稍可力圖自給者。
知有長遠覓食之路。
自必分投謀生。
不至齊赴粥廠。
緻滋擁擠、人多緻病。
庶更妥協。
但總須善為開導。
不可加之攔阻。
此事該督贻誤于前。
再不實力稽查。
任令地方官吏克扣浮冒。
其咎已不止于革職留任。
若複将赴赈貧民。
阻其生路。
則其咎更重。
斷不能稍為寬貸也。
将此再傳谕知之。
仍即将如何發赈。
及勸谕分赴各處就食情形。
迅速覆奏。
○壬寅。
谕、據紀昀參奏巡視西城給事中孫家賢、于所管增壽寺粥廠。
本月初三日。
紀昀查至該處。
見領飯者二千餘人。
并無人監放。
詢之坊書。
稱吏目吳嗣德、因押送扛夫。
已禀請孫家賢代放。
紀昀因領赈者難于久待。
親身在廠代為監放。
孫家賢至竟不來。
請将該給事中交部嚴加議處。
吳嗣德、一并議處。
其禦史富廉、是日現在别廠。
應否免議等語。
本年京南一帶。
被旱歉收。
赴京就食者甚多。
朕宵旰萦懷。
特予展赈添廠。
并恐都察院堂官照料難周。
複令舒常回京一同查察。
凡承辦各員。
稍有人心者。
皆當實心經理。
乃孫家賢系本城監赈之人。
竟不以事為事。
伊系給事中。
别無差使。
且經吳嗣德先行禀知。
以該吏目押送扛夫。
請該給事中代放。
而孫家賢竟置若罔聞。
并不到廠。
似此玩視民瘼。
非交部嚴議足以蔽辜。
孫家賢、着革職拏問。
交刑部治罪。
以示懲儆。
至禦史富廉、初三日是否因在别廠。
不能兼顧。
吏目吳嗣德、是否押送扛夫。
着交與留京王大臣查明。
如系實情。
均予免議。
若有捏飾情節。
并着一并據實參奏。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接奉谕旨。
前赴河間、景州一帶。
督辦災赈事宜一摺。
據稱河間、景州、及保定等屬。
久晴不雨。
得雨三處。
亦未透足。
近雖得雨數次。
為時已遲等語。
總未言明分寸。
是何意見。
殊不可解。
熱河地方。
初二、初三、連日陰雨。
保定、天津、河間等處。
豈尚未一律普沾。
着該督即查明分晰速奏。
至河間、景州、保定、天津等處。
向年尚不至于乾暵。
今看此光景。
其被旱竟比順德、廣平、大名較重。
該處百姓驟遇歉收。
紛紛外出覓食。
或不免緻有怨咨。
該督宜饬令地方官、于查赈之便。
就近曉谕。
以旱澇亦天運之常。
茲逢此旱歉。
究由爾等向值屢豐。
不知感激天恩。
撙節培養所緻。
今偶遇儉歲。
宜加儆畏。
以冀感召休和。
斷不可稍萌怨尤之念。
此時被旱地方。
雖得有透雨。
已不及補種襍糧等項。
祇可趕種秋麥。
以期明年春熟。
現已蒙恩酌借口糧。
明歲青黃不接之時。
尚當加恩展赈。
以濟口食。
不使失所。
如此向小民等、明切曉谕。
伊等自必各知安分。
民情悉臻甯谧。
至摺内所稱、受旱各州縣。
令于村莊适中之地。
先行設廠煮赈等語。
何以前此未據奏及。
殊未可信。
各州縣既設立粥廠。
則現在赴京及出口就食之人。
又從何而來。
昨恐梁肯堂接奉前旨。
誤會朕意。
又有旨谕令該督、斷不可阻止。
朕于該省災務。
先事綢缪。
不辭語煩。
随時訓谕。
已屬無微不至。
惟在該督善體朕意。
董率所屬。
實力妥辦。
梁肯堂當往來親曆周查。
勿使不肖州縣、及吏胥從中克扣滋弊。
俾災民務沾實惠。
此為最要。
即八月萬壽節。
該督亦竟不必前來行在也。
将此再傳谕知之。
并将目今光景究竟如何。
速奏來。
○癸卯。
谕、據吉慶參奏博山縣知縣武億、于緝捕事件。
任聽衙役妄拏平民。
濫行重責。
以緻拖累無辜。
已将武億革職。
蠹役倚官滋事。
最為闾閻之害。
法禁綦嚴。
但向來書役詐贓斃命。
以及假差吓騙等項。
律有專條。
自可按例定拟。
其奉有差票。
而妄行拘拏。
别無詐索情事者。
未經着有定例。
此等衙役慫恿本官。
濫行差拘。
拖累無辜。
及至滋生事端。
本官被參降革。
而該役等轉得置身事外。
又于後來官員任内。
試其伎倆。
殊不足以示懲儆。
不特衙役為然。
即書吏、長随、以及幕友。
亦往往有愚弄本官。
聳令任意妄行。
贻誤地方。
即本官去任。
所謂官去吏不去。
伊仍可作弊。
此等惡習。
不可不加之懲治。
使知儆畏。
嗣後除書役等詐贓斃命等項。
仍按律治罪外。
其雖無吓詐等情。
而有藉勢妄為。
累及平民。
緻本官降革者。
所有幕友、書役、長随、應如何酌議治罪之處。
着該部詳細定議具奏。
所有武億案内、妄拏平民之衙役。
即着吉慶查明。
照新例辦理。
尋奏、嗣後地方官有應參降革之案。
該督撫先饬該管上司、嚴究幕友長随書役等。
如有慫恿愚弄情事。
即拘拏看守。
除舞弊詐贓、及捕役借端誣拏平民、并奉差緝賊混拏充數等款。
俱照例辦理外。
其審無前項情弊。
但有倚官滋事。
聳令妄為。
累及本官者。
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加一等。
本官降一級者。
将該犯杖七十。
降二級者。
杖八十。
降三級者。
杖九十。
降四級者。
杖一百。
革者杖六十徒一年。
如本官罪止拟徒。
亦各于本官罪上加一等治罪。
籍隸本地者。
即交本地方官。
外籍者。
遞回原籍。
均嚴加管束。
不許複充。
倘仍潛身該地。
欺瞞後任。
改易姓名。
複充書役及幕友長随者。
應令該督撫詳加查察。
一經得實。
即嚴參治罪。
其本官罪止軍流外遣者。
仍與本官同罪。
從之。
○又谕、前據戈源奏請嚴定縣府考送童生額數一摺。
已交該部核議具奏。
并令長麟将山西省考試童生、是否可定額數之處。
酌議覆奏。
茲據長麟奏稱、縣府考試。
弊窦最多。
往往閱卷衡文。
委之幕友。
本官并不寓目。
甚有瞻徇情面。
及任聽幕友、書吏、勾串舞弊等事。
應請嗣後縣府考試。
毋庸定額。
俟錄送後。
學臣考試。
如所送童生。
實在荒謬不通。
即由學臣咨送撫臣、查核卷數多寡。
将原送官查取職名。
咨部分别議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