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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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各省縣府考試。
每以錄取入學。
總憑學政定奪。
遂視為無關輕重。
本官概委幕友閱看。
或有意沽名。
将文理荒謬之卷。
濫行錄送。
其或瞻徇情面。
聽受賄囑。
并任幕友、書吏、勾通交結。
種種弊端。
皆所不免。
亦不獨山西一省為然。
今長麟請定處分俾縣府各顧考成。
不敢仍前弊混。
所奏尚屬可行。
着交大學士九卿、會同該部、一并悉心妥議具奏。
○甲辰。
谕、厄魯特等自駐防熱河以來。
三十餘年。
與滿洲官兵一體當差。
而于紅白事件。
向無恩賞銀兩。
着加恩、嗣後。
照滿洲官兵例。
給與恩賞。
以示朕一體撫恤之意。
○以故湖南澧州屬麻藔所曲溪隘土千總吳尚德、孫世望、襲職。
○以侍講關槐、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刑部員外郎章煦、為副考官。
署禮部侍郎劉躍雲、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吳廷選、為副考官。
洗馬文甯、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邱庭漋、為副考官。
○旌表逼嫁捐軀安徽宣城縣民萬某妻汪氏。
守正捐軀河南南陽縣民王張隴妻呂氏。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題駁河南省審拟朱三圖财謀死孟加爵一案。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向來圖财謀命之案。
必視其得财與否。
分别斬決監候。
誠以圖财為謀命根由。
須究明贓據下落。
庶案無疑義。
此案朱三謀死孟加爵之處。
該撫并未查起贓據下落。
僅憑該犯向不知姓名鋪内換錢花用。
及連錢包推跌下溝之供。
竟将朱三定拟斬決。
殊不足以服該犯之心而成信谳。
罪關重辟。
自應詳慎辦理。
該撫何得于此等緊要情節。
不加根究确鑿。
率行定拟若此。
穆和蔺、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部駁各情節。
逐一覆加研鞫。
務得贓據緻死确情。
另行妥議具奏。
勿再含混幹咎。
○又谕、據勒保覆奏、甘省營員、不願承領伊犁馬匹情形一摺。
據稱、陝甘兩省。
每年應補倒缺馬匹。
向由伊犁撥解。
嗣因該處解到之馬。
骨格俱小。
長途解送。
多有疲瘦。
是以綠營人等不願承領。
多在洮岷、青海、歸化城、産馬處所購買。
其價自七八兩、至十一二兩不等。
合算買馬弁兵往回盤費。
每匹價銀。
總在八兩以外。
各營不無稍有賠貼。
并無多餘等語。
所奏殊不可信。
各營如果賠貼。
則弁兵必視為畏途。
豈有願買馬之理。
天下有賠家私做官之人乎。
若論蒙古番子地方。
如洮岷、青海、歸化城、以及大淩河等處、所産馬匹。
骨格甚小。
伊犁、哈薩克馬匹。
向多高大。
即最小者。
較之蒙古馬匹。
亦屬差勝。
此系朕所深知。
該省營員。
情願領銀在歸化城等處買補。
豈能得有好馬。
自為意圖沾潤起見。
若雲例價之外。
尚有賠貼。
則該營員等、何以轉不樂于承領伊犁馬匹。
可免賠累。
而轉願向歸化城等處貼價購買。
如此急公之人。
即勒保尚恐不能。
豈有合省弁兵。
皆如此賠貼家産。
為國家出力之理。
此皆由勒保不谙乘馬。
聽信營員一面之詞。
意存偏袒。
而不自知其所言之矛盾地。
今勒保既有此奏。
即姑照所請辦理。
着傳谕保甯、嗣後伊犁等處應解陝甘撥補馬匹。
務須擇其骨格高大。
堪以适用者。
盡數撥解。
如所解馬匹。
不敷撥補之數。
再由該省給價購買。
其沿途解送。
并饬該解員妥為喂養。
毋緻疲乏。
如解員喂養不善。
緻有倒斃。
并有私行盜賣抵換者。
亦必就近賣與該省之地方官。
勒保無難留心訪察一二。
以警其餘。
據實參奏。
自當從嚴辦理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吏部将四川天全州知州徐時敏一員帶領引見。
朕看其才具平庸。
因令軍機大臣、查明該員本系涪州知州。
經李世傑以該員才具未能明幹。
奏請調署天全簡缺。
嗣因委辦廓爾喀糧饷出力。
複經鄂輝等保奏。
準其以同知直隸州知州升用。
徐時敏前在涪州任内。
經李世傑奏請調簡。
自因其才具平常。
何以鄂輝又稱其辦理糧饷出力。
複行保奏。
如該員于糧饷事務。
果能辦理妥善。
現在孫士毅督辦糧運。
正當用人之際。
況曾将丁憂事故人員奏留差委。
自應将該員留辦糧運。
以收駕輕就熟之益。
何以轉令其赴部引見。
是該員似又非辦糧得力之人。
但鄂輝等曾經保奏。
該員是否果有勞績可錄。
此間無從考核。
着傳谕孫士毅、即将徐時敏、從前李世傑奏請調簡。
後鄂輝等因何複行保奏。
及該員才具究竟如何之處。
一并秉公查明覆奏。
○丙午。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河間、景州、等處。
被旱較重。
請将六七八分極次貧民。
先急赈一月口糧。
鳏寡孤獨老幼殘疾之人。
摘赈兩月口糧。
得旨、依議速行。
○丁未。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戊申。
谕、刑部具題福建省民人林石、殺傷胞弟林月身死一案。
将林石依尊長謀殺卑幼已殺者以故殺例、問拟絞候。
已照簽下矣。
細看林石因胞弟林月嗜酒懶作。
并屢次私用伊錢文。
林石查知責罵。
林月不服較鬧。
林石辄乘伊弟醉卧。
起意殺害。
用刀連砍斃命。
自應依尊長謀殺卑幼、以故殺例定拟。
但尊長殺死卑幼。
案情亦有區别。
如果為卑幼者。
有酗酒賭錢為匪滋事等情。
尊長或因其不服教訓。
一時忿激。
毆殺斃命。
自可照本例辦理。
毋庸入于秋審情實。
今林石因伊弟私用錢文嗜酒懶作起見。
止屬尋常小過。
且林石系林月胞兄。
伊弟乏錢使用。
林石乃親兄。
即幫助錢文。
亦分所應爾。
乃不念手足親情。
輙因此起意殺害。
乘醉砍斃。
情節較為殘忍。
自應趕入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又刑部具題河南省趙行遠、謀勒杜三瘸身死一案。
因趙行遠與杜三瘸之妻。
調戲成奸。
杜三瘸利其資助。
知情縱容。
嗣知趙行遠家業罄盡。
囑令伊妻拒絕。
後趙行遠因乏用借錢。
逾期不還。
經杜三瘸屢次逼索。
心懷忿恨。
即将杜三瘸诳至村外。
用繩勒死。
刑部将趙行遠、依本夫縱容妻妾與人通奸、被奸夫起意
各省縣府考試。
每以錄取入學。
總憑學政定奪。
遂視為無關輕重。
本官概委幕友閱看。
或有意沽名。
将文理荒謬之卷。
濫行錄送。
其或瞻徇情面。
聽受賄囑。
并任幕友、書吏、勾通交結。
種種弊端。
皆所不免。
亦不獨山西一省為然。
今長麟請定處分俾縣府各顧考成。
不敢仍前弊混。
所奏尚屬可行。
着交大學士九卿、會同該部、一并悉心妥議具奏。
○甲辰。
谕、厄魯特等自駐防熱河以來。
三十餘年。
與滿洲官兵一體當差。
而于紅白事件。
向無恩賞銀兩。
着加恩、嗣後。
照滿洲官兵例。
給與恩賞。
以示朕一體撫恤之意。
○以故湖南澧州屬麻藔所曲溪隘土千總吳尚德、孫世望、襲職。
○以侍講關槐、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刑部員外郎章煦、為副考官。
署禮部侍郎劉躍雲、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吳廷選、為副考官。
洗馬文甯、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邱庭漋、為副考官。
○旌表逼嫁捐軀安徽宣城縣民萬某妻汪氏。
守正捐軀河南南陽縣民王張隴妻呂氏。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題駁河南省審拟朱三圖财謀死孟加爵一案。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向來圖财謀命之案。
必視其得财與否。
分别斬決監候。
誠以圖财為謀命根由。
須究明贓據下落。
庶案無疑義。
此案朱三謀死孟加爵之處。
該撫并未查起贓據下落。
僅憑該犯向不知姓名鋪内換錢花用。
及連錢包推跌下溝之供。
竟将朱三定拟斬決。
殊不足以服該犯之心而成信谳。
罪關重辟。
自應詳慎辦理。
該撫何得于此等緊要情節。
不加根究确鑿。
率行定拟若此。
穆和蔺、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部駁各情節。
逐一覆加研鞫。
務得贓據緻死确情。
另行妥議具奏。
勿再含混幹咎。
○又谕、據勒保覆奏、甘省營員、不願承領伊犁馬匹情形一摺。
據稱、陝甘兩省。
每年應補倒缺馬匹。
向由伊犁撥解。
嗣因該處解到之馬。
骨格俱小。
長途解送。
多有疲瘦。
是以綠營人等不願承領。
多在洮岷、青海、歸化城、産馬處所購買。
其價自七八兩、至十一二兩不等。
合算買馬弁兵往回盤費。
每匹價銀。
總在八兩以外。
各營不無稍有賠貼。
并無多餘等語。
所奏殊不可信。
各營如果賠貼。
則弁兵必視為畏途。
豈有願買馬之理。
天下有賠家私做官之人乎。
若論蒙古番子地方。
如洮岷、青海、歸化城、以及大淩河等處、所産馬匹。
骨格甚小。
伊犁、哈薩克馬匹。
向多高大。
即最小者。
較之蒙古馬匹。
亦屬差勝。
此系朕所深知。
該省營員。
情願領銀在歸化城等處買補。
豈能得有好馬。
自為意圖沾潤起見。
若雲例價之外。
尚有賠貼。
則該營員等、何以轉不樂于承領伊犁馬匹。
可免賠累。
而轉願向歸化城等處貼價購買。
如此急公之人。
即勒保尚恐不能。
豈有合省弁兵。
皆如此賠貼家産。
為國家出力之理。
此皆由勒保不谙乘馬。
聽信營員一面之詞。
意存偏袒。
而不自知其所言之矛盾地。
今勒保既有此奏。
即姑照所請辦理。
着傳谕保甯、嗣後伊犁等處應解陝甘撥補馬匹。
務須擇其骨格高大。
堪以适用者。
盡數撥解。
如所解馬匹。
不敷撥補之數。
再由該省給價購買。
其沿途解送。
并饬該解員妥為喂養。
毋緻疲乏。
如解員喂養不善。
緻有倒斃。
并有私行盜賣抵換者。
亦必就近賣與該省之地方官。
勒保無難留心訪察一二。
以警其餘。
據實參奏。
自當從嚴辦理也。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吏部将四川天全州知州徐時敏一員帶領引見。
朕看其才具平庸。
因令軍機大臣、查明該員本系涪州知州。
經李世傑以該員才具未能明幹。
奏請調署天全簡缺。
嗣因委辦廓爾喀糧饷出力。
複經鄂輝等保奏。
準其以同知直隸州知州升用。
徐時敏前在涪州任内。
經李世傑奏請調簡。
自因其才具平常。
何以鄂輝又稱其辦理糧饷出力。
複行保奏。
如該員于糧饷事務。
果能辦理妥善。
現在孫士毅督辦糧運。
正當用人之際。
況曾将丁憂事故人員奏留差委。
自應将該員留辦糧運。
以收駕輕就熟之益。
何以轉令其赴部引見。
是該員似又非辦糧得力之人。
但鄂輝等曾經保奏。
該員是否果有勞績可錄。
此間無從考核。
着傳谕孫士毅、即将徐時敏、從前李世傑奏請調簡。
後鄂輝等因何複行保奏。
及該員才具究竟如何之處。
一并秉公查明覆奏。
○丙午。
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河間、景州、等處。
被旱較重。
請将六七八分極次貧民。
先急赈一月口糧。
鳏寡孤獨老幼殘疾之人。
摘赈兩月口糧。
得旨、依議速行。
○丁未。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戊申。
谕、刑部具題福建省民人林石、殺傷胞弟林月身死一案。
将林石依尊長謀殺卑幼已殺者以故殺例、問拟絞候。
已照簽下矣。
細看林石因胞弟林月嗜酒懶作。
并屢次私用伊錢文。
林石查知責罵。
林月不服較鬧。
林石辄乘伊弟醉卧。
起意殺害。
用刀連砍斃命。
自應依尊長謀殺卑幼、以故殺例定拟。
但尊長殺死卑幼。
案情亦有區别。
如果為卑幼者。
有酗酒賭錢為匪滋事等情。
尊長或因其不服教訓。
一時忿激。
毆殺斃命。
自可照本例辦理。
毋庸入于秋審情實。
今林石因伊弟私用錢文嗜酒懶作起見。
止屬尋常小過。
且林石系林月胞兄。
伊弟乏錢使用。
林石乃親兄。
即幫助錢文。
亦分所應爾。
乃不念手足親情。
輙因此起意殺害。
乘醉砍斃。
情節較為殘忍。
自應趕入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又刑部具題河南省趙行遠、謀勒杜三瘸身死一案。
因趙行遠與杜三瘸之妻。
調戲成奸。
杜三瘸利其資助。
知情縱容。
嗣知趙行遠家業罄盡。
囑令伊妻拒絕。
後趙行遠因乏用借錢。
逾期不還。
經杜三瘸屢次逼索。
心懷忿恨。
即将杜三瘸诳至村外。
用繩勒死。
刑部将趙行遠、依本夫縱容妻妾與人通奸、被奸夫起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