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
關燈
小
中
大
給赈。
及該縣民人。
是否赴京領赈。
口食有資之處。
查明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甲午。
谕、浙江署守備林鳳鳴等、貪圖得賄。
幫争網地。
放槍滋事一案。
昨經福崧等審明定拟具奏。
已将林鳳鳴李廷翰等四犯。
即行正法示衆。
林喬、俞啟明、嶽遜剛等七犯。
一并正法矣。
國家設立弁兵。
原以稽查奸宄。
衛護民生。
海洋重地。
如漁戶民人等。
私相械鬥忿争。
該将備等聞信。
自應率兵前往查拏。
送交地方官辦理。
其有不服拘拏。
臨時逞兇拒捕者。
無論彼此曲直。
但經抗拒。
即放槍擊打。
緻有傷斃。
于該弁兵亦無不合。
今林鳳鳴因貪圖民人韓廷傑賄囑。
辄敢乘巡洋之便。
邀同署遊擊李廷翰前往。
幫争網地。
施放火藥鉛彈。
擊打平民。
兵丁嶽遜剛等。
明知林鳳鳴等。
貪圖賄賂。
辄行聽從放槍吓制。
似此藐法營私。
竟與洋盜無異。
實有腼衆武弁之顔。
若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昭法紀而肅戎行。
是以将林鳳鳴、李廷翰、立行正法。
并查明伊子。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其聽從放槍之兵丁嶽遜剛等。
概予缳首。
蓋此事于營伍地方。
均大有關系。
不得不從重辦理。
用垂炯戒。
但恐武弁等知識愚昧。
惟利是圖。
不知法禁森嚴。
複罹重辟。
不可不申明紀律。
以儆将來。
着各省提鎮。
将此旨、及辦理此案原降谕旨。
一并敬謹鈔錄。
入于交代。
轉相誡谕。
并刊刻懸挂。
俾将弁兵丁等。
共知觸目警心毋蹈林鳳鳴等覆轍。
以副朕整饬戎政。
諄切訓谕之至意。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直隸、河南、山東、三省。
雨澤均屬短少。
陝西入伏以後。
亦覺望澤。
山西與直隸陝西等省。
境壤毗連。
前據長麟奏、平陽、潞安等、六府。
夏間雨水稀少。
于六月初六七八等日。
始得透雨。
但糧價不免昂貴。
懇請平粜。
已依議速行。
茲直隸、河南、缺雨州縣。
業據陸續奏報得雨。
本日據秦承恩奏、陝省于六月十五日複得透雨。
未稔山西平陽各府屬。
于初七八日得雨之後。
曾否續被甘霖。
大田情形若何。
近日糧價能否逐漸平減。
着長麟即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福崧急于起程前來陛見。
曾經降旨饬谕。
以地方事務。
如果有必須面行陳奏者。
亦可具摺奏聞。
何必為此仆仆。
轉置地方于不問。
今福崧回任後。
奏到各摺。
不過系海塘沙水。
及浙省糧價。
并沿途雨水情形。
其摺内所稱、河間、德州、一帶。
尚未得雨之處。
朕早經知悉。
又何待福崧入告。
可見該撫并無緊要事件。
必須面奏。
又何必急于起程。
其前次摺内所稱依戀之詞。
并非出于至誠。
殊為不實。
着再傳旨申饬。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曹維城女曹氏。
四川卭州民陶萬益妻王氏。
○丙申。
谕、前因京南諸府雨水短少。
二麥歉收。
貧民赴京覓食者多。
令于五城展煮粥赈。
俾資糊口。
但念本年直隸被旱地方稍廣。
各處貧民。
聞設粥廠。
自必紛紛就食。
人衆既恐緻擁擠。
而相距路遠者。
或不免向隅。
着加恩照乾隆二十七年之例。
于五城例設各廠外。
在離城三四十裡鎮集處所。
添設五廠。
照舊定章程。
一體妥辦并增派滿漢科道各五員。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揀選派出。
不必送來引見。
會同現任五城禦史。
督率司坊官。
悉心經理。
至就食人數既多。
所有每日額支米石。
恐不敷用。
并着加恩每廠每日各加米一石。
其中人數不齊。
或将在城之赢餘。
協濟在鄉之不足。
着都察院堂官等。
善為酌劑。
仍不時輪往稽察。
毋任胥吏侵扣滋弊。
俾赴食者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窮黎。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現因京南被旱地方。
無業貧民。
就京覓食者較多。
特令五城添設粥廠煮赈。
朕現在駐跸熱河。
恐口内貧民。
出口至此者必多。
自應特沛恩施。
俾得均沾恺澤。
着承德府道府等。
酌量設廠。
撥米煮赈。
使乏食民人。
得資口食。
并着實力稽查。
妥協經理。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現在京城添設粥廠煮赈。
事頗繁重。
都察院堂官。
須輪往稽查。
舒常、着即回京董理。
留京王大臣。
亦着留心詳悉督察。
○又谕曰、富綱等奏請敕賜廠神封号一摺。
近年各廠辦獲銅觔。
較每年額數。
多至四百餘萬。
自屬山靈呈瑞。
理宜列在祀典。
錫之封号。
用答神庥。
着封為裕源興寶礦脈龍神。
并着該督撫、于廠地相度處所。
建設總廟。
春秋緻祭。
并交該部載入祀典。
其大小各廠。
聽其自行立祠。
其神牌祠額。
即照所定封号。
一律繕寫。
○丁酉。
谕、前次官軍攻克濟嚨時。
所有兵丁。
業經降旨。
賞給一月錢糧。
本日又據福康安奏、攻克協布噜賊寨。
将弁兵丁等。
俱各不辭勞瘁。
奮勇出力等語。
除福康安、海蘭察等、及帶兵之巴圖魯侍衛章京。
業經分别賞赉外。
所有此次打仗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
及該縣民人。
是否赴京領赈。
口食有資之處。
查明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甲午。
谕、浙江署守備林鳳鳴等、貪圖得賄。
幫争網地。
放槍滋事一案。
昨經福崧等審明定拟具奏。
已将林鳳鳴李廷翰等四犯。
即行正法示衆。
林喬、俞啟明、嶽遜剛等七犯。
一并正法矣。
國家設立弁兵。
原以稽查奸宄。
衛護民生。
海洋重地。
如漁戶民人等。
私相械鬥忿争。
該将備等聞信。
自應率兵前往查拏。
送交地方官辦理。
其有不服拘拏。
臨時逞兇拒捕者。
無論彼此曲直。
但經抗拒。
即放槍擊打。
緻有傷斃。
于該弁兵亦無不合。
今林鳳鳴因貪圖民人韓廷傑賄囑。
辄敢乘巡洋之便。
邀同署遊擊李廷翰前往。
幫争網地。
施放火藥鉛彈。
擊打平民。
兵丁嶽遜剛等。
明知林鳳鳴等。
貪圖賄賂。
辄行聽從放槍吓制。
似此藐法營私。
竟與洋盜無異。
實有腼衆武弁之顔。
若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昭法紀而肅戎行。
是以将林鳳鳴、李廷翰、立行正法。
并查明伊子。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其聽從放槍之兵丁嶽遜剛等。
概予缳首。
蓋此事于營伍地方。
均大有關系。
不得不從重辦理。
用垂炯戒。
但恐武弁等知識愚昧。
惟利是圖。
不知法禁森嚴。
複罹重辟。
不可不申明紀律。
以儆将來。
着各省提鎮。
将此旨、及辦理此案原降谕旨。
一并敬謹鈔錄。
入于交代。
轉相誡谕。
并刊刻懸挂。
俾将弁兵丁等。
共知觸目警心毋蹈林鳳鳴等覆轍。
以副朕整饬戎政。
諄切訓谕之至意。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直隸、河南、山東、三省。
雨澤均屬短少。
陝西入伏以後。
亦覺望澤。
山西與直隸陝西等省。
境壤毗連。
前據長麟奏、平陽、潞安等、六府。
夏間雨水稀少。
于六月初六七八等日。
始得透雨。
但糧價不免昂貴。
懇請平粜。
已依議速行。
茲直隸、河南、缺雨州縣。
業據陸續奏報得雨。
本日據秦承恩奏、陝省于六月十五日複得透雨。
未稔山西平陽各府屬。
于初七八日得雨之後。
曾否續被甘霖。
大田情形若何。
近日糧價能否逐漸平減。
着長麟即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福崧急于起程前來陛見。
曾經降旨饬谕。
以地方事務。
如果有必須面行陳奏者。
亦可具摺奏聞。
何必為此仆仆。
轉置地方于不問。
今福崧回任後。
奏到各摺。
不過系海塘沙水。
及浙省糧價。
并沿途雨水情形。
其摺内所稱、河間、德州、一帶。
尚未得雨之處。
朕早經知悉。
又何待福崧入告。
可見該撫并無緊要事件。
必須面奏。
又何必急于起程。
其前次摺内所稱依戀之詞。
并非出于至誠。
殊為不實。
着再傳旨申饬。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曹維城女曹氏。
四川卭州民陶萬益妻王氏。
○丙申。
谕、前因京南諸府雨水短少。
二麥歉收。
貧民赴京覓食者多。
令于五城展煮粥赈。
俾資糊口。
但念本年直隸被旱地方稍廣。
各處貧民。
聞設粥廠。
自必紛紛就食。
人衆既恐緻擁擠。
而相距路遠者。
或不免向隅。
着加恩照乾隆二十七年之例。
于五城例設各廠外。
在離城三四十裡鎮集處所。
添設五廠。
照舊定章程。
一體妥辦并增派滿漢科道各五員。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揀選派出。
不必送來引見。
會同現任五城禦史。
督率司坊官。
悉心經理。
至就食人數既多。
所有每日額支米石。
恐不敷用。
并着加恩每廠每日各加米一石。
其中人數不齊。
或将在城之赢餘。
協濟在鄉之不足。
着都察院堂官等。
善為酌劑。
仍不時輪往稽察。
毋任胥吏侵扣滋弊。
俾赴食者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窮黎。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現因京南被旱地方。
無業貧民。
就京覓食者較多。
特令五城添設粥廠煮赈。
朕現在駐跸熱河。
恐口内貧民。
出口至此者必多。
自應特沛恩施。
俾得均沾恺澤。
着承德府道府等。
酌量設廠。
撥米煮赈。
使乏食民人。
得資口食。
并着實力稽查。
妥協經理。
務使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
有加無己至意。
○又谕、現在京城添設粥廠煮赈。
事頗繁重。
都察院堂官。
須輪往稽查。
舒常、着即回京董理。
留京王大臣。
亦着留心詳悉督察。
○又谕曰、富綱等奏請敕賜廠神封号一摺。
近年各廠辦獲銅觔。
較每年額數。
多至四百餘萬。
自屬山靈呈瑞。
理宜列在祀典。
錫之封号。
用答神庥。
着封為裕源興寶礦脈龍神。
并着該督撫、于廠地相度處所。
建設總廟。
春秋緻祭。
并交該部載入祀典。
其大小各廠。
聽其自行立祠。
其神牌祠額。
即照所定封号。
一律繕寫。
○丁酉。
谕、前次官軍攻克濟嚨時。
所有兵丁。
業經降旨。
賞給一月錢糧。
本日又據福康安奏、攻克協布噜賊寨。
将弁兵丁等。
俱各不辭勞瘁。
奮勇出力等語。
除福康安、海蘭察等、及帶兵之巴圖魯侍衛章京。
業經分别賞赉外。
所有此次打仗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