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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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逆匪墳墓、查訊證據一摺。
據稱、王倫當日住居。
及祖墳所在。
居民共知。
随将王倫祖墳覆加刨挖。
所有遺剩骸骨。
盡行燒毀。
請将從前刨挖草率之。
府縣交部嚴加議處。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各員議處等語。
此事既經該撫勘明。
王倫祖父已刨墳墓、俱屬确實。
并查明王倫族姓。
實為山東土着。
是此案已可明白。
其從前刨挖逆匪墳墓。
未将骸骨查檢淨盡。
固屬辦理疎漏。
但念事隔年久。
此時亦不必深求。
所請将承辦刨墳府縣。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之各府縣等。
分别交部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又據另片稱、王倫同莊居住之王森、系生員。
王正、系考職經曆。
請革去衣頂。
同族人王楹等。
一并遷徙等語。
王森等雖王倫宗黨。
究系遠族。
且事屬既往。
更可毋庸置議。
将此谕令知之。
○壬辰。
谕、據梁肯堂奏、河間保定、天津等屬。
受旱較重。
請分别賞借口糧等語。
本年河間等屬。
雨澤短缺。
近雖得雨數次。
為時已遲。
所有被旱較重之處無力貧民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河間府屬之景州、河間、獻縣、阜城、任邱、吳橋保定府屬之雄縣、束鹿八州縣貧民于七八兩月内。
先行賞借兩月口糧。
其河間府屬之肅甯、交河、東光、保定府屬之清苑、滿城、安肅、唐縣、博野、望都、完縣、蠡縣、容城、新安、天津府屬之青縣、南皮、滄州、鹽山、慶雲等。
十八州縣。
酌借八月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該督務須董饬所屬。
實力稽查妥為經理。
毋任胥役人等。
捏冒滋弊。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窮檐。
有加無己至意。
○軍機大臣議覆、浙江巡撫福崧等奏、審拟林鳳鳴等幫同民人在洋争奪網地一案。
得旨、林喬俞啟明、嶽遜剛、邱廷元、趙得榮、王宗顯、孫行仁、七犯。
俱着即處絞。
至浙省營伍。
廢弛已久。
林鳳鳴、李廷翰、身為将備。
方當率兵衛民。
乃敢貪圖得賄。
幫争網地。
并施放鳥槍擊打民人。
此與洋盜何異。
竟失衆武弁之顔。
若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儆貪黩而肅戎行林鳳鳴、李廷翰、雖已正法。
并着将伊二人之子查明。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用昭炯戒。
至該撫及提鎮等。
有管轄營伍之責。
今所屬将備。
竟有貪賄幫争放槍滋事之案。
非尋常失察可比。
福崧、馬瑀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陳傑系棄瑕錄用之人。
屢經獲咎。
此次林鳳鳴前往巡洋。
又系該提督所派。
該弁辄藉差滋事。
其平日不能管束已可概見。
陳傑着革去翎頂仍帶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此八年之内止準其支領一半養廉。
以為專阃大員。
不能約束弁兵者戒。
○以編修施杓、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侍講學士羅修源、為副考官。
禮部左侍郎鐵保、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内閣學士李潢、為副考官。
○癸巳。
谕、前降谕旨。
截漕六十萬石。
分撥直隸河南二省。
豫備缺雨各府屬接濟之用。
并派令劉秉恬、梁肯堂、前赴該二省交界處所。
就近商同酌撥。
續又增賞直省米十萬石。
令于北倉内撥給。
梁肯堂因有地方應辦事件。
先回保定。
劉秉恬往來臨清一帶。
現赴北倉調度撥運。
辦理均為妥協。
着交部議叙。
○又谕曰、翁方綱奏、科試情形一摺。
内稱、考試士子經解默經時。
卻于坊間所删經題内出題。
其有未讀全經者。
概不錄取等語。
五經為聖賢垂教之書士子有志進取。
竟有未經全讀者。
可見士習之荒疎卑靡。
翁方綱身任學政。
自應認真董率。
俾承學之士。
全讀經義。
身體而力行之。
方不負訓迪之責。
如詩書内不祥諱用語句。
不便出題。
乃後世過于回避之陋習。
朕所不取。
茲公然竟有删去者。
豈不可鄙。
是亦學術式微之一大證也。
經籍俱經孔子删定。
豈容後人更複妄有删節。
今該學政明知坊間删經之不可、而不能去。
不過調停其間。
且相沿陋習。
形之奏章。
若為定例者然。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蓋各省坊間射利之徒。
往往于經書内。
避去不祥諱用語句。
擅行删節。
标寫拟題。
以為習場屋者揣摩之具。
而躁進之士子。
遂以為捷徑秘傳。
最為惡習。
山東一省如此。
各省當亦不免。
而各督撫學臣。
知而不言。
則更翁方綱之不如矣。
朕甚愧之。
此事于士風大有關系。
不可不明為查禁。
着通谕各督撫及學政等。
務須實心查察。
嚴行禁止。
俾士各通經。
文風振作。
其應如何立法查禁。
以端士習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蔣賜棨等奏、京城得雨一摺。
内稱、大興、宛平、二縣、得雨三寸等語。
前據梁肯堂奏、順天府屬甯河縣。
久晴無雨。
禾苗受旱。
是甯河縣自春徂夏。
總未沾澤。
旱象已成。
小民自不免艱食。
何以蔣賜棨等并未奏及。
直隸省已截留漕糧。
放米赈濟。
該縣自可一律均沾。
且距京不遠。
現在五城設廠煮赈。
該處貧民。
亦可就食京城。
自當不緻失所。
着傳谕蔣賜棨等。
即将甯河被旱。
曾否歸入災赈案
據稱、王倫當日住居。
及祖墳所在。
居民共知。
随将王倫祖墳覆加刨挖。
所有遺剩骸骨。
盡行燒毀。
請将從前刨挖草率之。
府縣交部嚴加議處。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各員議處等語。
此事既經該撫勘明。
王倫祖父已刨墳墓、俱屬确實。
并查明王倫族姓。
實為山東土着。
是此案已可明白。
其從前刨挖逆匪墳墓。
未将骸骨查檢淨盡。
固屬辦理疎漏。
但念事隔年久。
此時亦不必深求。
所請将承辦刨墳府縣。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之各府縣等。
分别交部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又據另片稱、王倫同莊居住之王森、系生員。
王正、系考職經曆。
請革去衣頂。
同族人王楹等。
一并遷徙等語。
王森等雖王倫宗黨。
究系遠族。
且事屬既往。
更可毋庸置議。
将此谕令知之。
○壬辰。
谕、據梁肯堂奏、河間保定、天津等屬。
受旱較重。
請分别賞借口糧等語。
本年河間等屬。
雨澤短缺。
近雖得雨數次。
為時已遲。
所有被旱較重之處無力貧民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河間府屬之景州、河間、獻縣、阜城、任邱、吳橋保定府屬之雄縣、束鹿八州縣貧民于七八兩月内。
先行賞借兩月口糧。
其河間府屬之肅甯、交河、東光、保定府屬之清苑、滿城、安肅、唐縣、博野、望都、完縣、蠡縣、容城、新安、天津府屬之青縣、南皮、滄州、鹽山、慶雲等。
十八州縣。
酌借八月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該督務須董饬所屬。
實力稽查妥為經理。
毋任胥役人等。
捏冒滋弊。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窮檐。
有加無己至意。
○軍機大臣議覆、浙江巡撫福崧等奏、審拟林鳳鳴等幫同民人在洋争奪網地一案。
得旨、林喬俞啟明、嶽遜剛、邱廷元、趙得榮、王宗顯、孫行仁、七犯。
俱着即處絞。
至浙省營伍。
廢弛已久。
林鳳鳴、李廷翰、身為将備。
方當率兵衛民。
乃敢貪圖得賄。
幫争網地。
并施放鳥槍擊打民人。
此與洋盜何異。
竟失衆武弁之顔。
若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儆貪黩而肅戎行林鳳鳴、李廷翰、雖已正法。
并着将伊二人之子查明。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用昭炯戒。
至該撫及提鎮等。
有管轄營伍之責。
今所屬将備。
竟有貪賄幫争放槍滋事之案。
非尋常失察可比。
福崧、馬瑀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陳傑系棄瑕錄用之人。
屢經獲咎。
此次林鳳鳴前往巡洋。
又系該提督所派。
該弁辄藉差滋事。
其平日不能管束已可概見。
陳傑着革去翎頂仍帶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此八年之内止準其支領一半養廉。
以為專阃大員。
不能約束弁兵者戒。
○以編修施杓、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侍講學士羅修源、為副考官。
禮部左侍郎鐵保、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内閣學士李潢、為副考官。
○癸巳。
谕、前降谕旨。
截漕六十萬石。
分撥直隸河南二省。
豫備缺雨各府屬接濟之用。
并派令劉秉恬、梁肯堂、前赴該二省交界處所。
就近商同酌撥。
續又增賞直省米十萬石。
令于北倉内撥給。
梁肯堂因有地方應辦事件。
先回保定。
劉秉恬往來臨清一帶。
現赴北倉調度撥運。
辦理均為妥協。
着交部議叙。
○又谕曰、翁方綱奏、科試情形一摺。
内稱、考試士子經解默經時。
卻于坊間所删經題内出題。
其有未讀全經者。
概不錄取等語。
五經為聖賢垂教之書士子有志進取。
竟有未經全讀者。
可見士習之荒疎卑靡。
翁方綱身任學政。
自應認真董率。
俾承學之士。
全讀經義。
身體而力行之。
方不負訓迪之責。
如詩書内不祥諱用語句。
不便出題。
乃後世過于回避之陋習。
朕所不取。
茲公然竟有删去者。
豈不可鄙。
是亦學術式微之一大證也。
經籍俱經孔子删定。
豈容後人更複妄有删節。
今該學政明知坊間删經之不可、而不能去。
不過調停其間。
且相沿陋習。
形之奏章。
若為定例者然。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蓋各省坊間射利之徒。
往往于經書内。
避去不祥諱用語句。
擅行删節。
标寫拟題。
以為習場屋者揣摩之具。
而躁進之士子。
遂以為捷徑秘傳。
最為惡習。
山東一省如此。
各省當亦不免。
而各督撫學臣。
知而不言。
則更翁方綱之不如矣。
朕甚愧之。
此事于士風大有關系。
不可不明為查禁。
着通谕各督撫及學政等。
務須實心查察。
嚴行禁止。
俾士各通經。
文風振作。
其應如何立法查禁。
以端士習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蔣賜棨等奏、京城得雨一摺。
内稱、大興、宛平、二縣、得雨三寸等語。
前據梁肯堂奏、順天府屬甯河縣。
久晴無雨。
禾苗受旱。
是甯河縣自春徂夏。
總未沾澤。
旱象已成。
小民自不免艱食。
何以蔣賜棨等并未奏及。
直隸省已截留漕糧。
放米赈濟。
該縣自可一律均沾。
且距京不遠。
現在五城設廠煮赈。
該處貧民。
亦可就食京城。
自當不緻失所。
着傳谕蔣賜棨等。
即将甯河被旱。
曾否歸入災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