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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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六月。
癸未。
以吏部左侍郎金士松、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侍講曹振镛、為副考官。
工部右侍郎吳省欽、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禦史王天祿、為副考官。
編修王錫奎、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範鏊、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馬四妮妻李氏。
○甲申。
谕曰、鄒奕孝現任學政。
吳省欽又派試差。
工部漢侍郎辦事乏人。
着張若渟暫行兼署工部右侍郎事務。
張若渟前派随往木蘭。
着毋庸前來。
所有後班刑部堂官。
着蘇淩阿随往。
○谕軍機大臣曰、諾穆親等奏、江西南昌前幫。
于十三日過關。
在後各船。
若能接續前來。
至遲不過七月初旬。
亦得全漕告竣等語。
上年漕船于七月初九。
全數抵通。
今年遇閏。
若漕船于七月初旬告竣。
已遲一月。
昨據管幹珍奏、南漕尾幫。
于六月初五日。
全過德州。
當令軍機大臣。
将上年全過德州日期查對比較。
除閏月外。
尚遲四日。
雖本年東昌、臨清一帶。
得雨稍遲。
運河水淺。
糧船未免因此行走耽延。
但從前糧船抵通。
節年遲逾。
直至九十月。
方得全數告竣。
經朕屢降谕旨。
饬令實力催趱。
兩年以來。
方得複冬兌冬開之制。
本年幸遇閏月。
各幫船于七月初旬告竣。
尚可無誤。
若遇無閏之年。
該督等亦不上緊催趱辄引有閏之年。
相為比較。
則年遲一年。
必至又如從前之遲逾。
豈不前功盡棄。
目下運河已經長水。
回空更無阻滞。
着傳谕管幹珍等、嗣後務宜加緊催趱。
俾漕船及早回歸受兌。
以符冬兌冬開定制。
不得藉詞耽延。
緻滋遲誤獲咎。
○又谕曰、刑部奏、陝西巡撫秦承恩題覆汪秀魁毆傷。
假差鄧貴身死一案。
先經刑部題駁。
以此案該撫置鄧貴假差吓詐逞兇拒捕于不問。
遽将汪秀魁依鬥殺律拟絞。
未為允協。
請令該撫另行妥議。
今秦承恩仍照鬥殺具題。
所引各條。
俱與例義案情不合。
自毋庸再行議駁。
應即照律改拟等語。
所奏是。
依議行。
至秦承恩辦理人命重案。
既經刑部題駁。
自應悉心詳核。
斟酌妥議。
以歸平允。
乃此案鄧貴假差吓詐。
及汪秀魁擅殺各情節。
業據該撫兩次覆審無異。
仍照原題。
以尋常鬥殺律一例定拟。
未免固執。
着傳旨申饬。
○又谕、大兵進剿廓爾喀。
直趨陽布。
饷銀固屬緊要。
而火藥鉛丸弓箭等項。
尤為剿賊必需之物。
雖福康安已于藏内就近購備。
但為數究屬有限。
一經用去。
即日見其少。
全在源源接濟。
方可得力。
孫士毅現已赴前藏。
仍當于藏東一路。
來往督饬台員。
速催嚴辦。
接續運解。
以應急需。
其藏以西。
則和琳鄂輝之責。
計孫士毅此時自己與和琳會晤。
并着會同查明。
将糧饷火藥弓箭等項。
未經運到前藏者若幹起。
由後藏運至軍營者若幹起。
詳晰據實速奏。
其業經運到後藏者。
并着和琳、鄂輝輪班來往。
一體嚴催。
速解濟嚨以外。
其至軍營。
則惠齡之責。
着趕緊設法保護接運。
迅抵軍營應用。
此為最要。
○丙戌。
谕、據哈當阿等奏、拏獲台灣。
附逆案内匪犯張寝、鄒祥二名。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據伍拉納等奏到。
拏獲林爽文逆黨逸犯朱先、審明正法。
今嘉義彰化等縣。
又有陸續緝獲之犯該處地方員弁尚屬留心緝捕。
此案從逆各犯。
前于大兵到時逃入内山。
苟延殘喘者。
若不盡數緝獲。
日久稽誅勢必竄入内地。
但該犯等自内山潛回不能不由台灣經過。
現在各該員弁、節次拏獲。
可期逸犯淨盡。
甚為妥善。
嗣後益當饬令文武各員。
于要隘處所。
認真盤緝。
其有續行拏獲者。
即酌量所獲匪犯名數。
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所有此次獲犯之嘉義、彰化二縣。
及把總陳成功等。
着即照此辦理。
哈當阿楊廷理、亦着一并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攻克熱索橋進臨賊境一摺。
覽奏欣慰。
濟嚨以外。
高山夾峙。
窄徑崎岖。
較金川尤為險阻。
賊匪恃險拒守放槍抵禦。
福康安等抵熱索橋時。
因與賊相持。
急切不能得手。
随暫徹各兵。
繞越兩重大山。
在熱索橋上流潛渡。
乘其不備。
直前攻撲痛殲賊匪。
奪據石卡。
所辦深合機宜。
可嘉之至該處為賊境門戶。
今已乘勝攻克。
統兵深入勢如破竹。
自早直搗賊巢。
着賞給福康安洋表一個。
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海蘭察、洋表一
壬子。
六月。
癸未。
以吏部左侍郎金士松、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侍講曹振镛、為副考官。
工部右侍郎吳省欽、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禦史王天祿、為副考官。
編修王錫奎、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範鏊、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民馬四妮妻李氏。
○甲申。
谕曰、鄒奕孝現任學政。
吳省欽又派試差。
工部漢侍郎辦事乏人。
着張若渟暫行兼署工部右侍郎事務。
張若渟前派随往木蘭。
着毋庸前來。
所有後班刑部堂官。
着蘇淩阿随往。
○谕軍機大臣曰、諾穆親等奏、江西南昌前幫。
于十三日過關。
在後各船。
若能接續前來。
至遲不過七月初旬。
亦得全漕告竣等語。
上年漕船于七月初九。
全數抵通。
今年遇閏。
若漕船于七月初旬告竣。
已遲一月。
昨據管幹珍奏、南漕尾幫。
于六月初五日。
全過德州。
當令軍機大臣。
将上年全過德州日期查對比較。
除閏月外。
尚遲四日。
雖本年東昌、臨清一帶。
得雨稍遲。
運河水淺。
糧船未免因此行走耽延。
但從前糧船抵通。
節年遲逾。
直至九十月。
方得全數告竣。
經朕屢降谕旨。
饬令實力催趱。
兩年以來。
方得複冬兌冬開之制。
本年幸遇閏月。
各幫船于七月初旬告竣。
尚可無誤。
若遇無閏之年。
該督等亦不上緊催趱辄引有閏之年。
相為比較。
則年遲一年。
必至又如從前之遲逾。
豈不前功盡棄。
目下運河已經長水。
回空更無阻滞。
着傳谕管幹珍等、嗣後務宜加緊催趱。
俾漕船及早回歸受兌。
以符冬兌冬開定制。
不得藉詞耽延。
緻滋遲誤獲咎。
○又谕曰、刑部奏、陝西巡撫秦承恩題覆汪秀魁毆傷。
假差鄧貴身死一案。
先經刑部題駁。
以此案該撫置鄧貴假差吓詐逞兇拒捕于不問。
遽将汪秀魁依鬥殺律拟絞。
未為允協。
請令該撫另行妥議。
今秦承恩仍照鬥殺具題。
所引各條。
俱與例義案情不合。
自毋庸再行議駁。
應即照律改拟等語。
所奏是。
依議行。
至秦承恩辦理人命重案。
既經刑部題駁。
自應悉心詳核。
斟酌妥議。
以歸平允。
乃此案鄧貴假差吓詐。
及汪秀魁擅殺各情節。
業據該撫兩次覆審無異。
仍照原題。
以尋常鬥殺律一例定拟。
未免固執。
着傳旨申饬。
○又谕、大兵進剿廓爾喀。
直趨陽布。
饷銀固屬緊要。
而火藥鉛丸弓箭等項。
尤為剿賊必需之物。
雖福康安已于藏内就近購備。
但為數究屬有限。
一經用去。
即日見其少。
全在源源接濟。
方可得力。
孫士毅現已赴前藏。
仍當于藏東一路。
來往督饬台員。
速催嚴辦。
接續運解。
以應急需。
其藏以西。
則和琳鄂輝之責。
計孫士毅此時自己與和琳會晤。
并着會同查明。
将糧饷火藥弓箭等項。
未經運到前藏者若幹起。
由後藏運至軍營者若幹起。
詳晰據實速奏。
其業經運到後藏者。
并着和琳、鄂輝輪班來往。
一體嚴催。
速解濟嚨以外。
其至軍營。
則惠齡之責。
着趕緊設法保護接運。
迅抵軍營應用。
此為最要。
○丙戌。
谕、據哈當阿等奏、拏獲台灣。
附逆案内匪犯張寝、鄒祥二名。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據伍拉納等奏到。
拏獲林爽文逆黨逸犯朱先、審明正法。
今嘉義彰化等縣。
又有陸續緝獲之犯該處地方員弁尚屬留心緝捕。
此案從逆各犯。
前于大兵到時逃入内山。
苟延殘喘者。
若不盡數緝獲。
日久稽誅勢必竄入内地。
但該犯等自内山潛回不能不由台灣經過。
現在各該員弁、節次拏獲。
可期逸犯淨盡。
甚為妥善。
嗣後益當饬令文武各員。
于要隘處所。
認真盤緝。
其有續行拏獲者。
即酌量所獲匪犯名數。
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所有此次獲犯之嘉義、彰化二縣。
及把總陳成功等。
着即照此辦理。
哈當阿楊廷理、亦着一并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攻克熱索橋進臨賊境一摺。
覽奏欣慰。
濟嚨以外。
高山夾峙。
窄徑崎岖。
較金川尤為險阻。
賊匪恃險拒守放槍抵禦。
福康安等抵熱索橋時。
因與賊相持。
急切不能得手。
随暫徹各兵。
繞越兩重大山。
在熱索橋上流潛渡。
乘其不備。
直前攻撲痛殲賊匪。
奪據石卡。
所辦深合機宜。
可嘉之至該處為賊境門戶。
今已乘勝攻克。
統兵深入勢如破竹。
自早直搗賊巢。
着賞給福康安洋表一個。
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海蘭察、洋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