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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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載。
并未将現在确有何地可躧。
詳細聲明。
又從前原撥各城官兵。
按品分等。
給與地數。
亦未據聲叙。
應令該将軍查明覆奏等語。
所奏是。
但三陵官兵。
安設已久。
随缺地畝。
何以各城官兵皆有。
獨三陵官兵。
未經一律撥給。
節年又系如何辦理。
若已經撥給。
自未便無故增添。
着該将軍等、一并詳晰查明據實具奏。
再行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步軍統領衙門。
拏獲犯夜之董二。
供出王倫原籍山西。
伊兄王疼疼子等。
尚在崞縣居住。
本日長麟奏、将王疼疼子等拏獲審訊。
已令将案内各要犯摘出。
解赴行在。
與董二質訊。
因思從前王倫滋事時。
其緣坐人犯。
俱解京發交功臣之家為奴。
其中必有認識王倫者。
着傳谕綿恩。
查明此項為奴各犯内。
有無王倫親屬。
及能辨認王倫之人。
除彼時年尚幼稚。
及不能指證者。
不必解赴熱河外。
其有緊要者。
即揀擇數人。
派委妥員。
解赴行在。
以備質證。
沿途并饬小心看守。
勿稍疎虞。
○又谕曰、長麟奏、拏獲董二在京所供王疼疼子等三十三名。
審訊一摺。
閱摺内稱、體察各犯語音形迹。
均系本地鄉愚。
不似外來流匪等語。
董二在京。
原供明王倫原籍山西崞縣陽武村俞家街居住。
三十八年帶武雷算子等、至臨清謀逆。
事敗脫逃。
并非以王倫為山東之人。
竄匿山西。
語音有何不對。
亦且并非流寓。
如雲董二為挾嫌誣告。
則董二被王黑黑子等捆毆。
系乾隆四十一年之事。
董二進京已十七年。
何不早行控告。
直待犯夜被拏。
始行供出。
其中情節尚多疑窦。
況董二前供。
還有伊堂兄董好小子、董賴小子、在甯武縣雄溝村居住。
隻求查對。
董二如不過因挾嫌控告。
正當自行掩覆。
又豈肯将伊弟兄親戚及墳墓一一說出。
以為指證之理。
董二此供。
亦鈔交長麟帶往。
該撫曾向董好小子等查訊否。
此一節何以未據奏及。
長麟甫調山西。
若交與審辦。
恐該省官吏。
懼幹處分。
或不免意存消弭。
而現獲人數衆多。
又未便概令解京。
已交軍機大臣。
将案内緊要之人。
另單摘出。
着傳谕該撫。
即照單開各犯。
先行派委妥幹員弁。
迅速分别解赴行在。
毋令串供。
又長麟奏各犯堅供。
委系土着良民。
并非黨逆。
董二與王黑黑子結有宿恨等語。
此語究系何人首先供出。
有何證據。
尤為此案緊要關鍵。
并着該撫查明。
将到案首先供證董二挾嫌之犯。
亦即解來。
沿途并饬小心看守。
勿稍疎虞。
俟各犯到時。
與董二隔别質訊。
自無難得其确實。
再董劉氏。
據董二供、系伊繼母。
即王倫嶽母。
為此案要犯。
其已未拏獲。
該撫摺内何以未經聲叙。
着傳谕長麟、如董劉氏已經拏獲。
即一并解赴行在。
如尚未拏獲。
即饬屬同未獲之王慶。
武雷算子、高好手子等各要犯。
一體嚴拏務獲。
解至行在審辦。
此外已獲續獲未解之犯。
仍嚴行隔别看守。
俟有應行質訊之處。
聽候提解。
不得任其串供兔脫。
将此由六百裡發去。
仍六百裡速奏。
○壬戌。
兵部議準、浙江巡撫福崧奏稱、接準部咨。
查額設站船。
應存、應裁、奏明辦理。
查甯紹等處。
差務尚少。
應将紹興府站船二十四隻。
裁去九隻。
甯波府站船六隻。
裁去四隻。
餘俱不能裁減。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曲陽縣民白玉明女白氏。
○癸亥。
谕、前經降旨。
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嗣恐正盜未獲。
先令州縣賠出贓銀。
地方官規避罰賠。
必有諱盜減贓情弊。
複降旨。
嗣後遇有盜案。
即應嚴緝正盜。
審明贓數。
查追給主。
如已經獲盜而原贓未能起獲。
仍着該管官罰賠示懲。
原因地方官。
平時既不能實力巡查。
及遇有盜案。
又不肯認真緝捕。
以緻小民被盜。
贓項久懸。
終歸無着。
若事主系殷商大賈。
即盜贓無獲。
生計尚可不緻竭蹷。
如系中人小戶。
惟仗經紀營生。
一經被劫。
即為數無多。
已足罄其家産。
是以罰令地方官賠繳。
以示懲儆。
但近據吉慶奏、拏獲盜犯常二等一案。
未起贓銀止四百餘兩。
着令該縣賠繳。
尚屬力所能辦。
至于本日書麟、奇豐額、所奏尹二一案。
贓數至一千九百餘兩。
又查前據郭世勳奏、梁亞容等一案。
贓數多至萬餘。
若亦責成該處州縣按數賠給。
其勢必緻日久懸宕。
而闾閻小民。
豈敢以贓數未獲。
向地方官索賠。
甚至不肖州縣。
或借罰賠盜贓為名。
采買科派。
及需索鹽當陋規。
在被劫小民。
仍不能得獲原贓。
地方良善。
徒滋擾累。
而不肖州縣。
轉得為肥槖之計。
豈不有名無實。
嗣後遇有盜案。
該督撫等。
總當嚴饬所屬。
實力緝捕。
務将原贓即時起獲。
速給事主。
其盜犯行劫之後。
衆人俵分。
如遇贓數較多者。
每犯俱可分銀數百金。
一時豈能費用蕩盡。
若将盜犯立時緝獲。
原無難起贓給主。
即有業經花費者。
亦必為數有限。
責令地方官賠給。
自屬易辦。
如盜犯實已遠揚。
不能立時起獲。
而贓數又複較多。
該督撫即當核其緝盜勤惰。
分别贓數。
責令着賠。
總之有治人無治法。
惟在該督撫随時整饬。
核實辦理。
庶州縣等知所勸懲。
而被盜小民。
不緻拖延受累。
方為妥善。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留京王大臣覆奏、京城于初十後。
半月以來。
未續得雨澤等語。
雖據稱地土尚屬滋潤。
但現屆大田長發之際。
亟資甘膏接濟。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如已得雨則已。
如尚未得雨。
即于覺生寺、黑龍潭、二處照舊設壇。
虔誠祈禱。
以期續霈甘霖。
○又谕、據管幹珍奏、本年臨清一帶雨水短少。
江廣重船。
經過古淺。
非起空不能前進。
現在時已溽暑。
民
并未将現在确有何地可躧。
詳細聲明。
又從前原撥各城官兵。
按品分等。
給與地數。
亦未據聲叙。
應令該将軍查明覆奏等語。
所奏是。
但三陵官兵。
安設已久。
随缺地畝。
何以各城官兵皆有。
獨三陵官兵。
未經一律撥給。
節年又系如何辦理。
若已經撥給。
自未便無故增添。
着該将軍等、一并詳晰查明據實具奏。
再行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步軍統領衙門。
拏獲犯夜之董二。
供出王倫原籍山西。
伊兄王疼疼子等。
尚在崞縣居住。
本日長麟奏、将王疼疼子等拏獲審訊。
已令将案内各要犯摘出。
解赴行在。
與董二質訊。
因思從前王倫滋事時。
其緣坐人犯。
俱解京發交功臣之家為奴。
其中必有認識王倫者。
着傳谕綿恩。
查明此項為奴各犯内。
有無王倫親屬。
及能辨認王倫之人。
除彼時年尚幼稚。
及不能指證者。
不必解赴熱河外。
其有緊要者。
即揀擇數人。
派委妥員。
解赴行在。
以備質證。
沿途并饬小心看守。
勿稍疎虞。
○又谕曰、長麟奏、拏獲董二在京所供王疼疼子等三十三名。
審訊一摺。
閱摺内稱、體察各犯語音形迹。
均系本地鄉愚。
不似外來流匪等語。
董二在京。
原供明王倫原籍山西崞縣陽武村俞家街居住。
三十八年帶武雷算子等、至臨清謀逆。
事敗脫逃。
并非以王倫為山東之人。
竄匿山西。
語音有何不對。
亦且并非流寓。
如雲董二為挾嫌誣告。
則董二被王黑黑子等捆毆。
系乾隆四十一年之事。
董二進京已十七年。
何不早行控告。
直待犯夜被拏。
始行供出。
其中情節尚多疑窦。
況董二前供。
還有伊堂兄董好小子、董賴小子、在甯武縣雄溝村居住。
隻求查對。
董二如不過因挾嫌控告。
正當自行掩覆。
又豈肯将伊弟兄親戚及墳墓一一說出。
以為指證之理。
董二此供。
亦鈔交長麟帶往。
該撫曾向董好小子等查訊否。
此一節何以未據奏及。
長麟甫調山西。
若交與審辦。
恐該省官吏。
懼幹處分。
或不免意存消弭。
而現獲人數衆多。
又未便概令解京。
已交軍機大臣。
将案内緊要之人。
另單摘出。
着傳谕該撫。
即照單開各犯。
先行派委妥幹員弁。
迅速分别解赴行在。
毋令串供。
又長麟奏各犯堅供。
委系土着良民。
并非黨逆。
董二與王黑黑子結有宿恨等語。
此語究系何人首先供出。
有何證據。
尤為此案緊要關鍵。
并着該撫查明。
将到案首先供證董二挾嫌之犯。
亦即解來。
沿途并饬小心看守。
勿稍疎虞。
俟各犯到時。
與董二隔别質訊。
自無難得其确實。
再董劉氏。
據董二供、系伊繼母。
即王倫嶽母。
為此案要犯。
其已未拏獲。
該撫摺内何以未經聲叙。
着傳谕長麟、如董劉氏已經拏獲。
即一并解赴行在。
如尚未拏獲。
即饬屬同未獲之王慶。
武雷算子、高好手子等各要犯。
一體嚴拏務獲。
解至行在審辦。
此外已獲續獲未解之犯。
仍嚴行隔别看守。
俟有應行質訊之處。
聽候提解。
不得任其串供兔脫。
将此由六百裡發去。
仍六百裡速奏。
○壬戌。
兵部議準、浙江巡撫福崧奏稱、接準部咨。
查額設站船。
應存、應裁、奏明辦理。
查甯紹等處。
差務尚少。
應将紹興府站船二十四隻。
裁去九隻。
甯波府站船六隻。
裁去四隻。
餘俱不能裁減。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曲陽縣民白玉明女白氏。
○癸亥。
谕、前經降旨。
各省盜案。
如原贓未能起獲。
即着該管地方官罰賠。
嗣恐正盜未獲。
先令州縣賠出贓銀。
地方官規避罰賠。
必有諱盜減贓情弊。
複降旨。
嗣後遇有盜案。
即應嚴緝正盜。
審明贓數。
查追給主。
如已經獲盜而原贓未能起獲。
仍着該管官罰賠示懲。
原因地方官。
平時既不能實力巡查。
及遇有盜案。
又不肯認真緝捕。
以緻小民被盜。
贓項久懸。
終歸無着。
若事主系殷商大賈。
即盜贓無獲。
生計尚可不緻竭蹷。
如系中人小戶。
惟仗經紀營生。
一經被劫。
即為數無多。
已足罄其家産。
是以罰令地方官賠繳。
以示懲儆。
但近據吉慶奏、拏獲盜犯常二等一案。
未起贓銀止四百餘兩。
着令該縣賠繳。
尚屬力所能辦。
至于本日書麟、奇豐額、所奏尹二一案。
贓數至一千九百餘兩。
又查前據郭世勳奏、梁亞容等一案。
贓數多至萬餘。
若亦責成該處州縣按數賠給。
其勢必緻日久懸宕。
而闾閻小民。
豈敢以贓數未獲。
向地方官索賠。
甚至不肖州縣。
或借罰賠盜贓為名。
采買科派。
及需索鹽當陋規。
在被劫小民。
仍不能得獲原贓。
地方良善。
徒滋擾累。
而不肖州縣。
轉得為肥槖之計。
豈不有名無實。
嗣後遇有盜案。
該督撫等。
總當嚴饬所屬。
實力緝捕。
務将原贓即時起獲。
速給事主。
其盜犯行劫之後。
衆人俵分。
如遇贓數較多者。
每犯俱可分銀數百金。
一時豈能費用蕩盡。
若将盜犯立時緝獲。
原無難起贓給主。
即有業經花費者。
亦必為數有限。
責令地方官賠給。
自屬易辦。
如盜犯實已遠揚。
不能立時起獲。
而贓數又複較多。
該督撫即當核其緝盜勤惰。
分别贓數。
責令着賠。
總之有治人無治法。
惟在該督撫随時整饬。
核實辦理。
庶州縣等知所勸懲。
而被盜小民。
不緻拖延受累。
方為妥善。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留京王大臣覆奏、京城于初十後。
半月以來。
未續得雨澤等語。
雖據稱地土尚屬滋潤。
但現屆大田長發之際。
亟資甘膏接濟。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如已得雨則已。
如尚未得雨。
即于覺生寺、黑龍潭、二處照舊設壇。
虔誠祈禱。
以期續霈甘霖。
○又谕、據管幹珍奏、本年臨清一帶雨水短少。
江廣重船。
經過古淺。
非起空不能前進。
現在時已溽暑。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