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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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州協、靖州協、永綏協、宜章營、桂陽營、武岡營、長安營、綏甯保靖營、湖北之施南協、衛昌營、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共四十七缺。
定為在外題調之缺。
寶慶協、九溪營、副将、都司、遊擊、守備四缺。
改為部選之缺。
外有荊州水師營、守備一缺。
地方緊要。
改為調缺。
應如所請。
并令該督查照原定各缺。
分别題補調補。
以杜牽混。
從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月初十日。
自圓明園啟銮。
得有澍雨。
十四日。
在常山峪。
夜雨優渥。
十五日。
喀喇河屯。
又複得雨。
昨十九日戌亥之間。
熱河雷電交作。
又獲<雨澍>雨。
西南雲氣極為濃厚。
今日本報。
并未據奏報京城得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将京城自初十日以後。
曾否續得透雨。
及京南一帶。
是否得雨情形。
即詢問順天府府尹。
詳悉覆奏。
以慰廑注。
○軍機大臣奏、原任山東平原縣縣丞王逢源。
于署平原縣知縣任内。
因縣民誣告命案。
未能審出實情。
參革拟發軍台。
可否準其贖罪。
請旨辦理。
得旨、此案王逢源、情節尚輕。
着準其贖罪。
但向來贖罪人員。
一經準贖。
辄以措繳銀兩為詞。
安然家居。
免赴戌所。
迨至期限已滿。
又複具呈請展。
藉詞延宕。
均所不免。
嗣後凡有奏準贖罪。
立限完繳者。
仍令前赴戍所。
俟贖項繳清之日。
再準回籍。
如有及早完項者。
即可令其早回。
不必拘定期限。
如逾限不清。
着照舊例治罪。
所有王逢源一員。
即照新例辦理。
○戊午。
谕、伊犁将軍。
系極邊要職。
總理一切。
必不避嫌怨。
實心馭衆。
方有裨益。
保甯此次回任後。
陸續陳奏。
多系姑息沽名之舉。
從前奎林在伊犁時。
約束甚嚴。
衆皆怨恨。
朕甚嘉獎。
保甯豈不知之。
又據奏、現在伊犁兵丁。
弓俱八力。
每遇挑缺。
不能用八力者。
俱不挑取等語。
人力皆由天畀。
強弱不等。
射亦不在弓力大小。
惟撒放得準。
方為得力。
乃思不及此。
惟以兵用硬弓。
希圖見好。
徒事虛名。
全不務實。
保甯、着傳旨申饬。
嗣後當痛除姑息市恩之念。
惟效奎林嚴加約束。
無避衆怨。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提标派出巡洋之署守備千總林鳳鳴、聽從民人賄囑伊父貪圖買賣幫奪網地一案。
前據福崧奏到。
當經降旨令速回浙江。
将此案嚴切審訊。
昨據陳傑奏報。
又有旨令該撫兼程回任。
會同陳傑審辦。
但福崧之摺。
系五月初九日在宿遷拜發。
其摺聲明一面拜發。
一面仍赴行在陛見。
前旨系十七日發往。
計該撫接奉。
當在山東直隸交界一帶。
回浙尚需半月。
而藩司歸景照、既護撫篆。
于此等重大案件。
不即徑行審辦具奏。
尚待轉禀巡撫。
看來亦不過一循分供職之人。
若專交辦理。
恐未必能審斷得當。
陳傑駐劄甯波。
距杭州不過三四日路程。
着再傳谕該提督。
接奉此旨。
迅赴省城。
不必等候福崧。
即會同歸景照、将此案犯證。
詳細嚴鞫。
務得确情。
至林鳳鳴等。
以巡洋弁兵。
辄敢因貪賄賂。
将鳥槍火藥擊打平民。
與附賊何異。
此而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儆貪黩而肅戎行。
陳傑等務遵照昨降谕旨。
将槍傷斃命之犯。
即行奏明正法。
其餘亦分别從重定拟。
用昭炯戒。
福崧仍當于途次趱緊速回。
以便會同審辦。
勿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先帶現到兵丁。
馳赴邊界。
進剿濟嚨賊匪一摺。
據稱濟嚨聶拉木一帶賊匪。
俱遣人潛探信息。
其畏懼情形可見。
自應乘此時迅速進剿等語。
所見甚是。
福康安等統領官兵。
聲威壯盛。
賊匪自必聞風震懾。
心懷畏懼。
是以分遣賊人前來探信。
冀幸大兵不遽深入。
可得苟延殘喘。
福康安等。
不待續調各起兵丁齊集。
始行前進。
即帶現到之兵。
馳赴邊界。
奮力進剿。
此時賊匪正在驚疑不定。
我兵乘其不備。
鼓勇前進。
自可出奇制勝。
将濟嚨屯聚賊匪。
殲戮無遺。
即乘兵威勝勢。
直前深入。
自當勢如破竹。
一舉集事。
所有新調川兵三千名。
雖到藏尚需時日。
留為後路接應。
亦屬得力。
至現在福康安等統兵進剿。
所帶火藥鉛丸。
及弓箭等項。
雖不甚寬裕。
但此時攻剿賊匪。
自足敷用。
昨據和琳奏到。
已于沿途各台站。
分别懲勸。
設法嚴催。
并責成派出之噶布倫、及妥幹喇嘛等。
專管其事。
辦理俱屬得當。
已降谕旨。
令孫士毅再往察木多以西。
至前藏一帶。
往來巡察。
幫同和琳等。
督率催趱。
一切軍需火藥弓箭等項。
自當迅速運送。
源源接濟。
福康安等。
惟當督率官兵。
奮勉前進。
迅奏捷音。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世勳奏、嘉應州民巫希敏之妻曹氏。
捏稱供奉觀音靈驗。
哄騙鄉民治病。
當将曹氏拏獲。
起出畫像紙扇。
其起意之曹秉和。
及同夥之餘福郎、黃雲振等。
已赴川省。
咨四川督臣。
将曹秉和等截拏務獲究辦等語。
巫曹氏等。
藉稱治病。
诓騙鄉愚。
固屬不安本分。
然祇系鄉曲無知。
以供奉觀音畫像。
祈禱治病。
尚非邪教可比。
該署督恐該犯等别有傳授邪術。
開堂聚衆情事。
專委道員馳往該處。
密行查辦。
并飛咨川省轉饬嚴拏。
所辦未免過當。
着傳谕郭世勳、所有此案人犯。
于審明後。
祇須杖責示懲。
交地方官嚴加約束。
不準再行藉詞哄騙。
其行咨川省截拏之處。
即着停止。
毋庸輾轉查拏。
緻有滋擾。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固山貝子賽音畢哩克緻祭如例。
○庚申。
孝恭。
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戶部議奏盛京将軍琳甯等奏、請将三陵官兵。
賞給随缺官地一摺。
因該将軍單内。
祗将官兵數目。
及拟給畝數
定為在外題調之缺。
寶慶協、九溪營、副将、都司、遊擊、守備四缺。
改為部選之缺。
外有荊州水師營、守備一缺。
地方緊要。
改為調缺。
應如所請。
并令該督查照原定各缺。
分别題補調補。
以杜牽混。
從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本月初十日。
自圓明園啟銮。
得有澍雨。
十四日。
在常山峪。
夜雨優渥。
十五日。
喀喇河屯。
又複得雨。
昨十九日戌亥之間。
熱河雷電交作。
又獲<雨澍>雨。
西南雲氣極為濃厚。
今日本報。
并未據奏報京城得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将京城自初十日以後。
曾否續得透雨。
及京南一帶。
是否得雨情形。
即詢問順天府府尹。
詳悉覆奏。
以慰廑注。
○軍機大臣奏、原任山東平原縣縣丞王逢源。
于署平原縣知縣任内。
因縣民誣告命案。
未能審出實情。
參革拟發軍台。
可否準其贖罪。
請旨辦理。
得旨、此案王逢源、情節尚輕。
着準其贖罪。
但向來贖罪人員。
一經準贖。
辄以措繳銀兩為詞。
安然家居。
免赴戌所。
迨至期限已滿。
又複具呈請展。
藉詞延宕。
均所不免。
嗣後凡有奏準贖罪。
立限完繳者。
仍令前赴戍所。
俟贖項繳清之日。
再準回籍。
如有及早完項者。
即可令其早回。
不必拘定期限。
如逾限不清。
着照舊例治罪。
所有王逢源一員。
即照新例辦理。
○戊午。
谕、伊犁将軍。
系極邊要職。
總理一切。
必不避嫌怨。
實心馭衆。
方有裨益。
保甯此次回任後。
陸續陳奏。
多系姑息沽名之舉。
從前奎林在伊犁時。
約束甚嚴。
衆皆怨恨。
朕甚嘉獎。
保甯豈不知之。
又據奏、現在伊犁兵丁。
弓俱八力。
每遇挑缺。
不能用八力者。
俱不挑取等語。
人力皆由天畀。
強弱不等。
射亦不在弓力大小。
惟撒放得準。
方為得力。
乃思不及此。
惟以兵用硬弓。
希圖見好。
徒事虛名。
全不務實。
保甯、着傳旨申饬。
嗣後當痛除姑息市恩之念。
惟效奎林嚴加約束。
無避衆怨。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提标派出巡洋之署守備千總林鳳鳴、聽從民人賄囑伊父貪圖買賣幫奪網地一案。
前據福崧奏到。
當經降旨令速回浙江。
将此案嚴切審訊。
昨據陳傑奏報。
又有旨令該撫兼程回任。
會同陳傑審辦。
但福崧之摺。
系五月初九日在宿遷拜發。
其摺聲明一面拜發。
一面仍赴行在陛見。
前旨系十七日發往。
計該撫接奉。
當在山東直隸交界一帶。
回浙尚需半月。
而藩司歸景照、既護撫篆。
于此等重大案件。
不即徑行審辦具奏。
尚待轉禀巡撫。
看來亦不過一循分供職之人。
若專交辦理。
恐未必能審斷得當。
陳傑駐劄甯波。
距杭州不過三四日路程。
着再傳谕該提督。
接奉此旨。
迅赴省城。
不必等候福崧。
即會同歸景照、将此案犯證。
詳細嚴鞫。
務得确情。
至林鳳鳴等。
以巡洋弁兵。
辄敢因貪賄賂。
将鳥槍火藥擊打平民。
與附賊何異。
此而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儆貪黩而肅戎行。
陳傑等務遵照昨降谕旨。
将槍傷斃命之犯。
即行奏明正法。
其餘亦分别從重定拟。
用昭炯戒。
福崧仍當于途次趱緊速回。
以便會同審辦。
勿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先帶現到兵丁。
馳赴邊界。
進剿濟嚨賊匪一摺。
據稱濟嚨聶拉木一帶賊匪。
俱遣人潛探信息。
其畏懼情形可見。
自應乘此時迅速進剿等語。
所見甚是。
福康安等統領官兵。
聲威壯盛。
賊匪自必聞風震懾。
心懷畏懼。
是以分遣賊人前來探信。
冀幸大兵不遽深入。
可得苟延殘喘。
福康安等。
不待續調各起兵丁齊集。
始行前進。
即帶現到之兵。
馳赴邊界。
奮力進剿。
此時賊匪正在驚疑不定。
我兵乘其不備。
鼓勇前進。
自可出奇制勝。
将濟嚨屯聚賊匪。
殲戮無遺。
即乘兵威勝勢。
直前深入。
自當勢如破竹。
一舉集事。
所有新調川兵三千名。
雖到藏尚需時日。
留為後路接應。
亦屬得力。
至現在福康安等統兵進剿。
所帶火藥鉛丸。
及弓箭等項。
雖不甚寬裕。
但此時攻剿賊匪。
自足敷用。
昨據和琳奏到。
已于沿途各台站。
分别懲勸。
設法嚴催。
并責成派出之噶布倫、及妥幹喇嘛等。
專管其事。
辦理俱屬得當。
已降谕旨。
令孫士毅再往察木多以西。
至前藏一帶。
往來巡察。
幫同和琳等。
督率催趱。
一切軍需火藥弓箭等項。
自當迅速運送。
源源接濟。
福康安等。
惟當督率官兵。
奮勉前進。
迅奏捷音。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郭世勳奏、嘉應州民巫希敏之妻曹氏。
捏稱供奉觀音靈驗。
哄騙鄉民治病。
當将曹氏拏獲。
起出畫像紙扇。
其起意之曹秉和。
及同夥之餘福郎、黃雲振等。
已赴川省。
咨四川督臣。
将曹秉和等截拏務獲究辦等語。
巫曹氏等。
藉稱治病。
诓騙鄉愚。
固屬不安本分。
然祇系鄉曲無知。
以供奉觀音畫像。
祈禱治病。
尚非邪教可比。
該署督恐該犯等别有傳授邪術。
開堂聚衆情事。
專委道員馳往該處。
密行查辦。
并飛咨川省轉饬嚴拏。
所辦未免過當。
着傳谕郭世勳、所有此案人犯。
于審明後。
祇須杖責示懲。
交地方官嚴加約束。
不準再行藉詞哄騙。
其行咨川省截拏之處。
即着停止。
毋庸輾轉查拏。
緻有滋擾。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固山貝子賽音畢哩克緻祭如例。
○庚申。
孝恭。
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戶部議奏盛京将軍琳甯等奏、請将三陵官兵。
賞給随缺官地一摺。
因該将軍單内。
祗将官兵數目。
及拟給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