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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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亦應借給耔種口糧之處。
一并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戊寅。
陝甘總督鄂輝奏、前藏以西。
應安馬塘。
查照上屆章程。
各塘安馬五匹。
續因不敷馳遞。
添馬五匹。
現在大兵進剿廓爾喀。
每塘安馬十匹。
仍屬不敷。
請正塘安馬二十匹。
腰塘十匹。
以速郵傳。
報聞。
○己卯。
谕、向來京師冬春之際。
五城及普濟堂。
俱設廠煮粥。
以齊貧民。
一屆融暖。
例即停止。
第念現在近畿一帶。
尚未得有透雨。
雖業經降旨加恩平粜。
尚恐京城及附近覓食貧民。
糊口維艱。
着五城、順天府、再行煮赈一月。
并着都察院堂官。
及該府尹等。
不時前往查察。
勿使胥吏從中滋弊。
以副朕恤貧祈澤至意。
○又谕、據恒秀等奏、吉林地方失火。
延燒旗民住房三千餘間。
請辦理接濟等語。
着照恒秀等所請。
将燒毀官房。
動用官項修理。
其罪犯人等。
暫行收入同知衙門監内。
俟監房修成時。
照舊收禁。
所有燒毀房屋之五品以下官員。
及兵丁水手等。
量其職分。
賞借一年俸饷修造。
限五年坐扣。
旗民鋪面房屋。
如有無力願借官銀修造者。
每間借給官銀三十兩。
作為三年交還。
餘俱照所請行。
○又谕、吉林地方。
去年失火。
延燒旗民房屋。
甫經蓋造完竣。
今又被火燒毀三千餘間。
甚為可憫。
該處木植價賤。
牆壁皆系木造。
易于引火。
若改用磚瓦。
自無此患。
着恒秀曉谕各旗民。
一體遵行。
○豁免安徽無為州。
乾隆五十六年分。
河工挖廢田地、塘、溝、十一頃六十三畝有奇額賦。
○庚辰。
谕、前因直隸順德、大名、廣平三府屬。
雨澤愆期。
業經截留漕糧三十萬名。
并将新舊錢糧。
概予緩徵。
其保定以北各州縣。
亦未得透雨。
應否緩徵平粜之處。
降旨詢問梁肯堂、茲據覆奏該處各州縣。
久未得雨。
或得雨未透。
麥收未能豐稔等語。
近畿一帶。
上年秋成。
雖在八分以上。
且現經該督饬屬。
将倉儲谷石。
分别借粜。
民食自不至缺乏。
但麥收既屬歉薄。
若照例将新舊錢糧倉谷。
同時并徵。
民力究未免拮據。
所有保定府屬之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容城、安州、束鹿、雄縣、順天府屬之宛平、大興、霸州、東安、大城、保定、文安、涿州、良鄉固安、永清、香河、昌平、順義、懷柔、密雲、平谷、通州、三河、武清、寶坻、薊州、甯河、河間府屬之獻縣、景州、故城、吳橋、交河、易州、并所屬之涞水、廣昌等四十州縣。
應徵本年節年倉谷錢糧。
均着加恩緩至本年秋成後。
再行啟徵。
俾民力益纾。
以副朕轸念闾閻。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遵谕即行。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夏邑縣民馬某女馬氏。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奏、欽差湖南巡撫姜晟等奏稱、雲南民人那耀宗、在京呈控伊兄謀占家産。
誣為朱亦甫之子。
審屬虛誣。
請照例治罪。
得旨、此案那耀宗、本系朱亦甫之子。
并非那嘉猷所生。
業經在本省曆次審結有案。
今複妄希分得家産。
辄行添捏多款。
赴京呈控。
情殊狡詐。
僅照例問拟充軍。
不足蔽辜。
那耀宗、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以示懲儆。
餘依議。
○壬午。
谕曰、長麟奏、拏獲海洋劫殺事主多命之兇盜。
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盜犯黃泳林等。
結夥多人。
在洋面行劫客船。
将事主水手等十二人。
擲海身死。
實屬兇惡已極。
長麟接據同知王恒禀報。
即督饬緝拏。
将首夥十三犯。
立時拏獲。
審明後押赴海口。
傳集被害之事主家屬等。
眼同看視。
将各該犯分别淩遲斬決。
所辦好。
長麟着交部議叙。
同知王恒、盤獲多盜。
尚屬留心出力。
并着送部引見。
餘俱照該撫所拟完結。
○署江西巡撫姚棻疏報、乾隆五十五年分。
靖安、萍鄉、新喻、廣豐等四縣。
開墾老荒新生田地、山一頃六十六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羅山縣民陳繼安女陳氏。
○癸未。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拏獲在洋行劫之盜犯黃泳林等一案。
審明辦理。
請将總巡内洋之守備趙邦臣革職。
統巡之總兵陳安邦、交部議處一摺。
此案行劫盜犯。
據同知王恒、知縣何啟秀、先後禀報查拏。
均系長麟及文員拏獲。
其巡洋大小營弁。
怠玩疎防。
自應分别懲處。
即書麟統轄弁兵。
亦屬失于覺察。
已将原摺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所參之總兵陳安邦、甫經陛見回任。
此案若系陳安邦任内疎防。
該鎮自難辭咎。
俟查明送部。
嚴加議處。
若系陳安邦陛見卸任以後之事。
即應将署任之員議處。
着傳谕書麟、據實查明。
咨部辦理。
以昭核實。
綠營廢弛之習。
書麟應留心整頓。
卷之一千四百二
一并覆奏。
将此谕令知之。
○戊寅。
陝甘總督鄂輝奏、前藏以西。
應安馬塘。
查照上屆章程。
各塘安馬五匹。
續因不敷馳遞。
添馬五匹。
現在大兵進剿廓爾喀。
每塘安馬十匹。
仍屬不敷。
請正塘安馬二十匹。
腰塘十匹。
以速郵傳。
報聞。
○己卯。
谕、向來京師冬春之際。
五城及普濟堂。
俱設廠煮粥。
以齊貧民。
一屆融暖。
例即停止。
第念現在近畿一帶。
尚未得有透雨。
雖業經降旨加恩平粜。
尚恐京城及附近覓食貧民。
糊口維艱。
着五城、順天府、再行煮赈一月。
并着都察院堂官。
及該府尹等。
不時前往查察。
勿使胥吏從中滋弊。
以副朕恤貧祈澤至意。
○又谕、據恒秀等奏、吉林地方失火。
延燒旗民住房三千餘間。
請辦理接濟等語。
着照恒秀等所請。
将燒毀官房。
動用官項修理。
其罪犯人等。
暫行收入同知衙門監内。
俟監房修成時。
照舊收禁。
所有燒毀房屋之五品以下官員。
及兵丁水手等。
量其職分。
賞借一年俸饷修造。
限五年坐扣。
旗民鋪面房屋。
如有無力願借官銀修造者。
每間借給官銀三十兩。
作為三年交還。
餘俱照所請行。
○又谕、吉林地方。
去年失火。
延燒旗民房屋。
甫經蓋造完竣。
今又被火燒毀三千餘間。
甚為可憫。
該處木植價賤。
牆壁皆系木造。
易于引火。
若改用磚瓦。
自無此患。
着恒秀曉谕各旗民。
一體遵行。
○豁免安徽無為州。
乾隆五十六年分。
河工挖廢田地、塘、溝、十一頃六十三畝有奇額賦。
○庚辰。
谕、前因直隸順德、大名、廣平三府屬。
雨澤愆期。
業經截留漕糧三十萬名。
并将新舊錢糧。
概予緩徵。
其保定以北各州縣。
亦未得透雨。
應否緩徵平粜之處。
降旨詢問梁肯堂、茲據覆奏該處各州縣。
久未得雨。
或得雨未透。
麥收未能豐稔等語。
近畿一帶。
上年秋成。
雖在八分以上。
且現經該督饬屬。
将倉儲谷石。
分别借粜。
民食自不至缺乏。
但麥收既屬歉薄。
若照例将新舊錢糧倉谷。
同時并徵。
民力究未免拮據。
所有保定府屬之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容城、安州、束鹿、雄縣、順天府屬之宛平、大興、霸州、東安、大城、保定、文安、涿州、良鄉固安、永清、香河、昌平、順義、懷柔、密雲、平谷、通州、三河、武清、寶坻、薊州、甯河、河間府屬之獻縣、景州、故城、吳橋、交河、易州、并所屬之涞水、廣昌等四十州縣。
應徵本年節年倉谷錢糧。
均着加恩緩至本年秋成後。
再行啟徵。
俾民力益纾。
以副朕轸念闾閻。
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遵谕即行。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夏邑縣民馬某女馬氏。
○辛巳。
軍機大臣等議奏、欽差湖南巡撫姜晟等奏稱、雲南民人那耀宗、在京呈控伊兄謀占家産。
誣為朱亦甫之子。
審屬虛誣。
請照例治罪。
得旨、此案那耀宗、本系朱亦甫之子。
并非那嘉猷所生。
業經在本省曆次審結有案。
今複妄希分得家産。
辄行添捏多款。
赴京呈控。
情殊狡詐。
僅照例問拟充軍。
不足蔽辜。
那耀宗、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以示懲儆。
餘依議。
○壬午。
谕曰、長麟奏、拏獲海洋劫殺事主多命之兇盜。
審明正法一摺。
此案盜犯黃泳林等。
結夥多人。
在洋面行劫客船。
将事主水手等十二人。
擲海身死。
實屬兇惡已極。
長麟接據同知王恒禀報。
即督饬緝拏。
将首夥十三犯。
立時拏獲。
審明後押赴海口。
傳集被害之事主家屬等。
眼同看視。
将各該犯分别淩遲斬決。
所辦好。
長麟着交部議叙。
同知王恒、盤獲多盜。
尚屬留心出力。
并着送部引見。
餘俱照該撫所拟完結。
○署江西巡撫姚棻疏報、乾隆五十五年分。
靖安、萍鄉、新喻、廣豐等四縣。
開墾老荒新生田地、山一頃六十六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羅山縣民陳繼安女陳氏。
○癸未。
谕軍機大臣曰、書麟奏、拏獲在洋行劫之盜犯黃泳林等一案。
審明辦理。
請将總巡内洋之守備趙邦臣革職。
統巡之總兵陳安邦、交部議處一摺。
此案行劫盜犯。
據同知王恒、知縣何啟秀、先後禀報查拏。
均系長麟及文員拏獲。
其巡洋大小營弁。
怠玩疎防。
自應分别懲處。
即書麟統轄弁兵。
亦屬失于覺察。
已将原摺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所參之總兵陳安邦、甫經陛見回任。
此案若系陳安邦任内疎防。
該鎮自難辭咎。
俟查明送部。
嚴加議處。
若系陳安邦陛見卸任以後之事。
即應将署任之員議處。
着傳谕書麟、據實查明。
咨部辦理。
以昭核實。
綠營廢弛之習。
書麟應留心整頓。
卷之一千四百二